李中有《督查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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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工作规定

检查工作规定

检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使地方税务局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地区地方税务局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督查工作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领导行为、推动决策落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重要手段.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对促进我局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科学决策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改进机关作风、领导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上级领导机关和地区局党组做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领导决定事项的正确实施,推动税收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督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地区地税系统税收中心工作和各阶段的主要任务,把狠抓落实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提供有效服务和有力保障.第四条督查工作应坚持的原则:(一)依法督查原则.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进行,坚持令行禁止.(二)围绕中心原则.开展督查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进行,自觉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三)实事求是原则.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落实情况,讲真话、报实情.(四)突出重点原则.要着力在推进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领导交(批)办事项的落实上下功夫,善于反映工作落实中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五)注重实效原则.要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以督查促落实,以落实促效率,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第五条地税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其督查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督查工作制度,确定督查工作任务及内容,制定督查工作要点,报告督查情况.(二)提出或根据局领导指示确定督查事项,做好督查审批立项,办理督查通知事项.(三)检查各科室具体落实机关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交办事项的情况.(四)开展督查调研,及时提供决策实施中的信息反馈,并把调查情况加以分析汇总,为进一步推动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五)负责上报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情况,并负责组织办理上级局及本局领导交办的查办事项.(六)为上级局及本局领导开展督查调研做好服务.第六条督查工作范围(一)上级党委、政府和地区地税局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三)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四)局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六)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七)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八)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媒体反映税收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九)上级单位及同级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十)地区局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第七条督查工作程序.凡列为督查的事项,一般应按督查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审核、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一)立项.督查部门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对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按照立项要求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填写“督办通知单”报办公室领导审定立项.没有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需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由办公室领导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定立项.(二)分办.经审定立项的事项,督查部门应及时将“督办通知单”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三)承办.承办部门收到“督办通知单”后,应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承办部门如认为督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应立即退回督查部门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办理.(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发函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五)审核.督查部门对承办部门报来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办部门应补办或重新办理.(六)反馈.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经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反馈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七)通报.督查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八)归档.对经审理符合办理要求的督办事项予以核销归档.第八条对全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全局工作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做出的需知照并执行的重大决策、部署,包括上级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会议、文件和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全局的综合性问题、事关重大的关键性问题的督查工作程序.(一)立项.先由督查办提出督查建议并填制“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办公室以文件形式向全局各部门发出“督查通知”.(二)督办.承办部门按照要求办理后,以规范格式的书面材料报告所督查工作的落实情况(未按时办理的由督查办发出催办通知). (三)反馈.督查办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做出阶段性评估,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及时向局领导和全局各部门反馈.同时,督查办还应填写“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存档.第九条全局各类会议(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重要专题会议)决定的办理指向较单一的工作决定、决议或其他工作事项,上级领导和本级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的督查程序.(一)立项.经由督查办转达、由其他科室办理的,由督查办提出督查建议并填制“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填制“督查通知”,连同“立项审批单”一起交承办单位办理.(二)督办.承办单位办结本局会议决定办理或本局领导批办的事项,拟写办结报告并经督查办审查合格后,向做出会议决定的会议决策机构(或主要领导)、批办任务的领导呈报办结报告外,还应在“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的“反馈信息”栏内填写办理情况,返回到督查办存档.(承办单位未按时办理的由督查办发出“督查事项催办通知”)(三)反馈.上级领导批办或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由各科室承办的,承办科室办理后拟写办理情况报告(正式公文),经督查办审查、局领导审定后方可报告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同时承办科室要将填写好“反馈信息”的“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返回到督查办存档. (四)经由县局转发各部门办理的上级机关交办或上级领导批办的事项,按照业务归口管理原则,由督查办向归口管理科室发出“督查通知”,归口管理科室办结后,草拟督查报告,经督查办审核,报局领导审核,按照发文程序以正式公文向地区局报告,同时归口管理科室还应将填写好“反馈信息”的“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返回督查办存档.第十条办公室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督查程序:(一)登记、送审.收到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后,由办公室按其内容进行分类登记,并送交有关局领导审批立项.(二)交办.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示,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送交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范围的建议、提案,由主办部门签收承办,协办部门提供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三)催办.各承办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办公室据此进行催办.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对超过办结时限的,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事项催办通知》.对经催办仍不报办理结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办复审核.办理建议、提案的复函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承办部门的复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提出的解决办法和答复意见,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符合实际情况;二是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所提问题逐条回答,切忌空话、套话、大话;三是答复的口气要诚恳、谦逊,文字通畅、简明;四是根据办复情况做出标记:所提问题已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留作参考或者不可行的,用“D”标明.不符合以上要求,应当退回重办.复函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签发.(五)反馈、归档.复函签发后,由办公室按统一格式印发,并寄交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抄送人大、政府或政协有关部门.复函原件由办公室统一归档.第十一条办公室对信访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一)呈批立项.凡上级交办和本级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领导批办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承办单位和办结期限,经办公室领导审批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件,交办时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签收承办,协办单位提供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督办落实.立项的信访督查事项,采取《督查通知》的方式交办.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上级或本级领导批示的信访件,除有明确时限外,一般要求自收到《督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结;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办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0天;对重大紧急信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对确有特殊情况或一些难度较大、难以如期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说明情况或报告进展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延期申请.对超过办结时限的,办公室要向承办部门发出《督查事项催办通知》,对经催办仍不报办理结果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报告结果.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写出办结报告.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信访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写出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必须规范,由办公室负责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办.办结报告经办公室审核后,属本级领导批办的信访事项,将结果报原批示领导阅知;属上级部门批办的事项,报局领导审批后上报.第十二条办公室对公文承办情况的督查程序:(一)立项.凡上级机关发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本级领导批办的特急件、急件,基层报送的各项请示,应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领导批示内容,提出办文单位和办理时限,经办公室领导审批立项.凡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全部纳入立项范围.(二)督办.对立项后的文件,实行文件督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均采取《督查办单》的方式交办.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要及时向督办部门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延期情况说明.对无故超过办结期限的,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事项催办通知》,进一步督促落实.(三)反馈.承办单位应按照《督查办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文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办公室对督办文件的承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超过办结期限的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三条组织检查.对本局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根据立项要求,办公室可组织人力深入各科室,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指导、督促决策的落实.第十四条催报督查.对批准立项的督查事项,由办公室下发督查通知,提出报送落实情况的要求并负责催报,承办部门按照要求时间及时上报.催报一般采取书面催报(办)形式.第十五条督查调研.对重大综合性问题的督查,一般采取调查研究的方式进行.调研的重点是工作落实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可采取多种形式,力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资料,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向局领导提供带有建议性的报告.第十六条检查核实.对于单一问题,可根据局领导批示或文件要求,直接派督查人员去相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对重大的综合性问题,可提出建议,组织多个部门联合检查落实情况.第十七条对需要由局领导亲自抓的督查事项,办公室要及时向局领导提出督查建议,并协助局领导制订方案,做好准备工作,安排和组织好各项活动,协助领导同志收集整理各类情况.督查结束后,协助局领导搞好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进一步抓好决策落实的措施,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制.局机关要明确督查人员,及时催办、检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违反办文时限规定,特别是无故拖延、推诿而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局机关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负责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领导要加强对督查事项办理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条办公室是督查事项的组织督办部门,必须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要指定专人具体管理督查事项,共同做好督查工作的立案、交办、督办和审核,保证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督查人员工作制度

督查人员工作制度

督查人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督查人员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人员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原则,确保政府决策的贯彻执行和政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督查人员工作主要包括对政府工作的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工作进展、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对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

二、督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第四条督查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对政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二)了解和掌握政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三)参与政府工作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四)协调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督查人员享有下列权限:(一)查阅、复制与督查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报表和其他信息;(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督查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报表和其他信息;(三)参加政府工作相关的会议、活动和调研;(四)对政府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质询和批评,并向上级报告;(五)其他必要的权限。

三、督查人员的工作程序第六条督查人员工作程序主要包括: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督查报告、问题处理和督查结果运用等环节。

第七条计划制定:(一)根据政府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制定督查工作计划;(二)明确督查工作的重点内容、任务分工、完成时限等;(三)将督查工作计划报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组织实施:(一)按照督查工作计划,开展督查工作;(二)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政府工作进展情况;(三)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督查报告:(一)定期向领导报告政府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二)对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并协调处理;(三)整理归档督查工作相关资料。

督查督办工作规则

督查督办工作规则

督查督办工作规则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督查督办工作制度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决策效能,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白水湖管理乡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到实乡,推动督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原则1、依法督办原则。

督查工作围绕乡党委、行政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乡党委、行政的权威性。

2、实事求是原则。

督查工作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了解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实事求是。

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3、注重实效原则。

把注重实效,强化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二、督查内容1、区工委、管委会和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2、社会反映、舆论监督等的落实;3、乡党委、行政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4、乡领导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5、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6、领导批准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

三、督查方式1、领导督查与职能部门督查相结合。

对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发展中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门分管领导牵头或根据领导授权,党政办组织力量开展督查;凡明确由部门督查落实的事项,由部门负责,按照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的要求,抓好督查落实。

2、重点督查与一般督查相结合。

督查工作对全乡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财源建设情况等进行重点督查外,还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一些经济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为乡党委、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办法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办法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督查督办工作,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要坚持依法督办、分级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客观掌握督办事项真实情况。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要围绕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推动各项决策部署及时、高效落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督查督办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查督办工作。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机构的职责:(一)制定督查督办工作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工作;(三)协调解决督查督办工作中的问题;(四)督促落实督查督办工作的各项要求;(五)定期汇报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六)指导下级单位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三章督查督办的内容第六条督查督办的内容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三)上级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四)本单位重要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章督查督办的程序第七条督查督办的程序分为:立项、拟办、办理、反馈、跟踪、总结。

第八条立项:对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进行审查,确定立项,并明确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

第九条拟办:根据立项要求,制定拟办意见,明确办理方式、办理期限,并草拟督查督办函。

第十条办理:根据拟办意见,进行办理。

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转交指定的承办部门办理;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进行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第十一条反馈:办理结束后,承办部门向督查督办部门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跟踪: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确保事项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三条总结:对督查督办工作进行定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督查督办的结果处理第十四条对按时办理、办理质量高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未按时办理或办理质量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督查工作规章制度

督查工作规章制度

督查工作规章制度
为了准确掌握全区工作进展情况,规范办公室督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⒈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全区工作动态。

对重点工作、常规工作和领导决策批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每月至少一次,每年至少编发《政务督查》20期。

⒉督查工作要精心组织安排。

靠实人员,制定详细的督查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⒊督查工作要深入基层。

深入群众,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⒋督查工作要讲求实效。

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⒌督查工作必须讲求时效性。

要及时把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相关领导和上级党委机关,及时在全区进行通报。

⒍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

并切实督促被查单位尽快弥补不足,提出整改方案;对先进典型,要大力进行宣传,全区进行推广。

⒎对工作不力需要处理的被查单位。

要积极配合组织部门提供督查资料,资料要全面、真实、准确。

⒏办公室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督查人员的培训。

提高督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五篇)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五篇)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为更好地推动上级党委和镇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使党委、政府督查督办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督查督办工作以____、__基本路线以及____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镇党委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镇党委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一)、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1、督促检查上级党委、政府和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重点督查年中、年终的政策执行情况,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阶段性工作开展完成情况,重点工程进展情况,以及各线各办每月主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2、督促检查重要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重点督查工作会议、党代会和人代会等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应到会人员的到会情况。

3、催办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镇长办公会议及其他专题会议决定事项。

4、催办上级部门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5、督办新闻媒介对我镇工作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6、督办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给领导引起重视的问题。

7、督办“民情信箱”收集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的落实情况。

8、督办机关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9、督办全程办事代理室工作开展情况。

10、督办经领导批准后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工作的负责情况1、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负责督查的具体工作。

下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2、督查对象:镇机关各线各办及全体工作人员。

3、督查时间: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

4、督查记录:每次督查应如实做好记录,督查记录由负责。

(三)、督查工作的主要程序督查工作一般遵循立项登记、交办处理、催办协调、综合反馈、办结归档等程序开展。

1、立项登记。

党政办对纳入督查的事项进行立项登记,并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填写《督查事项拟办呈批表》,列明主要事项、立项依据、办理要求,承办单位和反馈时限等。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3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3号《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已经2020年12月1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12月26日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政府督查内容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五条政府督查对象包括:(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第六条国务院办公厅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督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承担国务院督查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督查室督查工作制度

督查室督查工作制度

督查室督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督查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室是负责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门机构,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督查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紧密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

第四条督查室要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督查任务第五条督查室的主要任务是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一)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三)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五)其他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

第六条督查室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需要,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明确督查重点、时间节点、具体措施等。

三、督查方式第七条督查室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一)听取汇报。

通过召开座谈会、汇报会等形式,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关于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资料。

调取、查阅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等,核实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三)实地调研。

深入基层,实地了解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查找问题,推动工作。

(四)专项检查。

针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五)线索核查。

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核查,查明问题,推动问题解决。

(六)舆论监督。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舆论监督。

第八条督查室要综合运用多种督查方式,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督查工作实效。

四、督查程序第九条督查室根据年度督查计划,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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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条例》

第 1 号

《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条例》属成都尚都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要制度类文件,已经2007年10月20日公司决策层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行。各部门必须服从于公司大局工作,予以遵照执行。

总经理: 成都尚都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管理,不断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促进管理细节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督检查是介于公司现前目标管理和今后绩效考核之间的过程监督,是构成公司行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制度化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督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遵循参与、监督、检查、处罚和促进的工作原则,协助领导做到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旨在推进各部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 监督检查部门、执行人员和督查对象范围 第三条 行政人事部是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在并列的职能部门中,具有“承上启下、承前启后”不可替代的桥梁纽带中枢作用。在例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公司全体人员必须无条件予以服从。督查工作要服务于公司的大局,服从于公司总经理的安排和部署,服务于公司各职能部门,旨在通过监督检查,保证各部门及其员工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和工作作风,达到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全员素质、塑造品牌和展示企业服务形象之目的。在岗位职责标准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代表着公司高层领导的亲临巡查。 第四条 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并参照行政人事部职责规定,督查的主要对象包括:公司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执行层员工。 督查范围包括: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工作效率、工作作风、组织纪律、仪容仪表、服务礼仪、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欺上瞒下、造谣生事、挑 拨离间、顶撞上级、窝工怠工、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越权行事等违反《员工手册》的行为和事件。 督查执行人员由行政人事部部长、行政主管和人事主管担任,并以文告的

形式予以公告。在处理紧急事态或事件时,督查人员可以通过征求民主建议或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范围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也可在必要时采取临机专断措施,但事后必须立即上报。 第五条 督查信息来源:员工举报;各部门管理人员反映;行政人事部督查人员现场发现;领导视察所见所闻;商家投诉;顾客投诉反映。 第三章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罚 第六条 行政人事部督查人员按照督查流程逐项检查,要求督查人员随身 携带小型笔记本,并对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记录在册。若监督检查不到位,或流于形式,或监督检查不力导致督查成为走过场,第一次给予督查人员通报警告,此后将给予每次50元罚款。当月末,各违规督查执行人员扣款总数之和的50%由行政人事部部长承担领导不力、监督不严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员工举报所属部门或其他部门管理人员违规违纪,可直接预约行政人事部部长、行政主管、人事主管。行政人事部受理后,应立即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员工举报的重大事件一旦事实成立的,每次给予举报人100—200元奖励。事件督办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保密,如督查人员泄密,追究督查人员责任,每次罚款200元。如有以打击报复为目的的恶意举报行为发生,经调查清楚事实成立后,第一次给予200元罚款,第二次作出除名处理。所有举报、检举揭发须以事实为根据,必须是亲眼所见或 亲历现场,不得道听途说。同一事件有多人举报(揭发)的,只能奖励第一时间的举报(揭发)人。 第八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形成报告,报主要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的批示着手查办、转办和督办。政人事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门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由行政人事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接到行政人事部的整改通知后,相关部门和人员最迟应在次日对督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如何解决、办理时限告知行政人事部,以便行政人事部根据办理时间安排复查。复查发现 仍未整改的,对该部门处以200元罚款,主管以上相关人员均摊罚款。 第九条 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经行政人事部调查核实后,根据《员工手册》或《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填好建议处罚通知单,经该部部长签署意见、上报总经理核准后,送财务部执行。月末,部长承担该部门所有违规主管人员罚款相加之和40%的连带责任;班组长以下人员违规违纪,行政人事部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填好处罚通知,经行政人事部部长会同所属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后送财务部执行。当月末,该部门主管人员承担所属员工违规罚款总额20%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 行政人事部日常工作作风、组织纪律、工作效率接受公司全体员工的监督,每季度接受全体员工的综合测评。测评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满意率低于60%,扣发测评当月绩效工资20%。各部门均可对行政人事部的日常工作作风向上级领导作出反映或直接向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行政人事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一切行动以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标准和操作规范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措词恰当,不偏不倚,在适用制度上人人平等。 如有偏颇,经领导核实成立,每次处以督查执行人员20元罚款,部长承担40%的连带责任。 督查执行人员在督查中发现问题,可以直接下达整改通知或处罚动议,但不得对平级和上级实施。如督查平级以上的人员违规违纪,督查执行人须上报行政人事部部长,部长将督查情况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或提出处罚动议。督查执行人违反此规定,给予其每次100元罚款。

第四章 督查原则和申诉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督查在工作中实行行政督查与员工监督相结合,举报制度 和申诉制度结合,监督检查与帮助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实施原则。 第十三条 对督查的情况如有异议,可通过事后2-5天的复议程序或提请重新调查来解决。复议需由当事人向行政部书面提出,并由行政部报请公司主要领导确定复议时间。提请重新调查则直接向行政人事部书面反映,行政人事部派人重新调查,并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答复。当事人违反复议程序,每次给予50元处罚。 第五章 行政监督检查职权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各部及其员工贯彻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受理对公司各部门及其员工违反组织纪律、规章制度、徇私舞弊、吃那卡要行为的检举、投诉; (三)调查处理各部门及员工违反公司制度和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员工不服所在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的申诉; (五)行政督查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否则,行政人事部将按程序上报公司领导,每次给予200元处罚; 第十五条 行政人事部以下列方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一)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被督查部门和人员贯彻落实公司制度、当月下达的指令性任务计划和临时安排的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公司规定、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二)督查执行人员每周确定两个重点督查部门,列出监督、跟踪和检查计划,上报公司领导备份后,由行政人事部部长派专人进行重点跟踪督查,督查情况在每周《工作动态》上公示,月末在《督查通报》上通告。 (三)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人事部在督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提出处理建议,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通知财务部门缓发被调查人的绩效工资; (二)要求被监督部门和有关员工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说明; (三)责令有关人员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督查部门和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的行为; (五)建议公司暂停严重违规违纪当事人员的职务,接受调查和处理; (六)行政人事部对所有部门和个人有权进行询问和督查,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对敢于顶撞、辱骂、吵闹、动手抓扯等阻碍询问和督查的行为的人员予以200—500元的重处,并在《督查通报》上向全体员工 通报。如当事人再有第二次类似事件发生,行政人事部有权提请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进行会商,也可提请作出除名处理建议; (七)对主管级以下(含主管)员工可直接通知到行政人事部办公室询问情况,并要求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若没有特殊情况,而不予配合的,每次处罚200元;对于部门部长级员工,可直接提请公司总经理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人事部根据督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有建议权和撤销权: (一)公司各部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公司管理规范、规章制 度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应予纠正的; (二)公司相关各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示不适当应予纠正或撤销的; (三)公司相关各部班组长级以下员工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四)违反公司制度、管理规范应当给予处分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予以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督查建议的。 第十八条 受理员工不服其部门处分的申诉,经调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要求原决定部门变更或者撤销,行政人事部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人事部作出的督查决定,被督查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执行;行政人事部提出的督查建议,有关部门和人员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行政人事部在履行督查职能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先调动保卫人员协助,事后向保卫部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六章 督查程序和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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