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票据如何入账
【会计实操经验】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财务处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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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财务处理技巧
由于发票传递的时间差异以及各种客观情况的影响,不少企业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而发票往往在年后才取得,即跨年度取得发票入帐,或者12月份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于发票邮寄和出差等特殊情况的存在,不能在12月31日结账前取得并报销入账,这种现象在企业很普遍,这部分费用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呢?笔者通过对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对有关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法规定进行了梳理,现归纳如下。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
(一)对内资企业的要求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
跨年度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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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
跨年度费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本年度收到的费用单据属于以后年度的费用,譬如一次性支付房租、物业费等;还有一种情况是属于本年度的费用没能及时在本年度取得,需要在以后年度取得入账,这两种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整?
企业跨年度费用单据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本年度收到的费用票据属于以后年度的费用,譬如一次性支付房租、物业费等;还有一种情况是属于本年度的费用票据没能及时在本年度取得,需要在以后年度取得入账,这两种费用票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整?
隶属于以后年度的费用票据本年度提前取得
案例1:A企业2016年6月预付2016年7月-2107年6月办公用房租金12万元,一次性收到发票,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今年取得的隶属于次年的费用票据如何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
企业财务人员做以下会计分录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房屋租金;60000
管理费用;;房屋租金;6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
次年,企业将未计入管理费用的房屋租金转入费用类科目。
以上会计处理,不影响企业各年度的利润所得,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有的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一次性将隶属于不同年度的费用计入本年度损益,此种情况,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1。
5.5:跨年度取得的成本费用发票如何处理

5.5:跨年度取得的成本费用发票如何处理?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
5.5.1、跨年度取得的成本费用发票税务处理的基本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011年7月1日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该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该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该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该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5.2、企业之间由于拖欠款项或者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发票,进而造成企业支出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而以后跨年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在取得凭证当年扣除还是在费用发生年度追究补扣除?答: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解决了纳税人汇缴期内取得的上年度成本、费用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
明确规定跨期取得有效凭证可以追补确认税前扣除。
5.5.3、企业在汇算清缴期之后取得应计入上年的成本费用发票,如何处理?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汇缴期内取得的跨期有效凭证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扣除的规定精神,遵循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和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的原则。
跨年度发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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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跨年度发票,企业一般由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可从以下几点入手处理:1、作为预提费用处理;企业所得税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税前扣除费用,对于预提利息及水电费等预提费用,是属于当年度费用的,则可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不过企业应当注意要提供预提的费用属于当年度费用的相应业务证明单据。
对于预提费用当年做纳税调整的,下一年度实际支付时可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2、先计入成本费用,收到发票后再补做原始凭证;先计入当年的费用,若是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但无法取得发票的话,此部分费用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学乐佳--专注深圳会计培训、深圳会计实操培训、深圳会计考证培训 算清缴时要做好纳税调整。
3、实际收到发票时再入账;当前税法无明确规定,对于费用入账年份与发票开具年份不一致,虽说只为时间性差异,但按要求对于上年度的费用不能在实际入账年度扣除,若企业出现此情况也是客观原因引起。
4、购进货物跨年取得发票的处理;到期末货物已经入库但发票账单未到,会计制度规定期末暂估入账。
下一年度在取得发票时,此批材料的成本不一定转入损益,可能还是存货或则在产品、产成品等,这种情况不影响损益,不存在纳税调整的情况。
如果年底材料的成本已经结转到损益,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时候原材料在账上可能出现负数,实际收到发票时正常入账就可以了。
5、购进固定资产跨年度取得发票对所得税的影响购买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要求,应在取得固定资产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
因此,12月购进固定资产在1月份取得发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年发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年发票每年的汇算清缴时甚至是每年年底时,财会人员都会为了年度发票的问题伤脑筋,有的单位更是硬性规定,跨年度发票一律不准报销入账。
实际上这些要求符合税法规定吗?税法上关于跨年度发票的处理基本上有如下两方面的规定:1.汇算清缴时未及时取得发票的处理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由此可见,税法上并没有跨年度发票不准报销入账抵扣税款的明确规定。
只是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中有关于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要求,这是许多企业甚至税务部门不认可跨年度发票的依据。
然而从“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关于费用支出的要求来看,必须是“实际支付的、取得合法合规票据的”这类规定来看,又使得发票跨年度报销入账成为合理合法的。
税法实际执行的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尤其倚重的是“收付实现制”。
纵观税法体系,我们反而从“增值税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文件中可以找到跨年度发票没有报销入账抵扣税款限制的依据。
关于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认证的时间限制,2010年1月1日以后是180天,2017年7月1日改为360天,2020年3月1日开始甚至取消了这个时间限制。
至此,关于跨年度发票可以报销入账的问题应该没有疑问了。
跨年度发票的财务和税务处理分析

跨年度发票的财务和税务处理分析一、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有关规定1、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不能在发现年度扣除,但可以在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补扣,重新计算当年的应纳税额,办理退税或增加以前年度的可弥补亏损额。
,纳税人发生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应该记入以前年度税前扣除而未计入的项目),导致多缴税款的,如果纳税人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即在企业发生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缴清企业所得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计算当年的应纳税额,对多交的税款进行退税。
如果超过三年了,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就不能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要求退还税款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1号,第一次对这一大家敏感的问题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复。
该文件规定:“对于各类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凡是企业在其所属年度之后的三年内自己发现并予以补计的,在补计时只能调整其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补计年度或以后年度扣除。
其中,对于需要实际对外支付的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应在实际支付后,调整其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该文件对企业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年底关账后跨年发票处理办法

年底关账后跨年发票处理办法2023年已经过去,2024年刚跨年,很多企业员工就会面对费用发票的报销问题,这时候也是财务工作人员最忙的时候,那么跨年的发票还能用吗?跨年发票入账有税务隐患吗?会计上如何操作跨年发票?这些都是财务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棘手问题,为此汇集相关税务政策和财税法规,总结如何合理合法的处理跨年发票。
一、如何理解跨年发票?我们以常见的两种跨年发票情况来说:1、跨年发票经济业务发生在2023年,款项支付也在2023年度,但是发票是2024年才开出来的。
2、当年未报销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报销和做账时间都是在次年的发票。
(一)、跨年发票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
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业务已经发生,属于当期应该负担的费用,就应该计入当期,和发票是否到达,发票能否取得并无必要联系,发票在会计核算上仅仅是原始凭证的一种而已。
所以,对于上述第一种跨期发票的情形,因为属于当期发生的支出,哪怕没有发票,也应该直接做会计分录,记入当期费用。
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差旅费XXX贷:银行存款XXX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34号文,对于此类跨年发票会计人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前做好准备,在已知2023年会收到2024年度费用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应提前通知各个部门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找财务报销!如果出现实在无法按时报销,例如出差人员12月底出差到1月才归的情况,会计应让各部门提供本部门人员发票时间为2023年预计于2024年才可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
跨年发票可以入账吗

跨年发票可以入账吗作者:周嵘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17年第2期本刊记者周嵘在一次村级财会人员培训班上,有位年轻的代理会计提问:2017年初收到很多2016年的发票,包含村干部的交通费、年底村民聚餐购买食材发票,还有2016年度购置建材的发票,这些跨年发票是否可以入账呢?这位会计的问题很有代表性,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都会接受很多发票,因为业务繁忙或发票没有及时获得,经常会出现下年度需要报销上年度发票的情况,那么这些遗漏的发票在跨年后还能报销吗?什么是跨年发票所谓跨年发票,通常是指下面三种情况的发票:第一种: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报销(支付)做账,报销(支付)和做账时间却是在次年。
比如,出差人员1月份报销上一年度12月份的出差费用,车票和食宿发票上写的均为上年度日期。
第二种:经济业务发生在上一年度,款项支付也在上一年度,却没有在上一年度收到发票。
比如,村集体经济组织2016年向农资公司购入大批量农资,需要预付全部款项,农资公司在2 016年12月31日前已开具发票,但直到2017年1月才将发票交给村集体。
第三种:经济业务发生在上一年度,款项支付也在上一年度,但发票开具日期为本年度。
比如,村集体经济组织2016年向农资公司购入大批量农资,2016年12月31日前已收到农资,但直到2017年2月农资公司才在当期开具发票交给村集体。
跨年发票如何入账据了解,很多代理会计都对跨年发票感到头疼,尤其是年轻会计人,一方面缺乏经验,另一方面会计权责发生制的概念深刻于心,害怕发票跨年入账带来麻烦。
其实跨年发票没那么可怕。
1. 如果是2016年的费用,开具时间也是2016年,但是报账时间或付款时间却是2017年,该怎么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2016年的支出不能列支为2017年的费用。
但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7年真的发现2016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7年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调整2016年“本年收益”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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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票据如何入账?
跨期费用发票的六种情况税务处理
(1)跨期费用的不可转回的特性-不记帐不处理
(2)跨期费用追溯调整的可能—汇算后取得可追溯调整
(3)准备金性质的预提费用—调整后可转回
(4)实际发生但票据是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
(5)实际发生但票据在次年5月31日后取得
(6)实际发生取得了当年的发票,但票
据是在次年入费用账
上海税务新浪微博发布的案例
A公司在2011年度由于财务疏忽将其取得咨询费10万元发票遗失,在2012年度整理资料时寻获并重新入账。
税务局认定该笔支出需经专项申报及
说明后方可在发生年度计算扣除,故需调增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是减免税期间,影响所得税。
具体争议分析:
一是:2012年计入成本费用,但当年没有取得发票。
那么,第二年汇算
清缴前取得发票(日期?2012?2013?)可以扣除。
简单操作,取得发票贴在上年凭证上即可。
二是: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上年度的发票,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总局2011年34号
公告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汇算清缴结
束前未取得税前扣除适当凭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后取得该项支出税前扣除适当凭据的,应追补确认在业务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是: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
15号公告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
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跨期发票小结:
如取得2012年日期的发票,还列入2013年费用
不能在2013年直接扣除,应进行专项申
报,可以追溯调整到2012年所得税。
可能当年所得税前扣除不认可,但一般不需要补税。
有滞纳金、罚款风险。
实务操作的问题:
1,费用发票:开票日期必须为当年12月31日吗?
如果为次年日期,
在次年计入期间费用,是正常的。
如果计入上年损益,要有合理理由(签字程序)。
取得时间最迟在次年5月31日。
成本费用发票,超过汇缴期,过期不允许扣除,比如2012年6月取得开票日期为2011年费用发票,只能
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能扣除
如果在5月31日前,取得上年度开具发票,宁波可以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申报所得税年报时在附表三第40行第4列调减依据: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
2,当年没有预提
费用,第二年来发票,是否允许调整减少上年所得额?
李某2011 年为我企业提供维修劳务,工程款共计200 万元,李某在2011 年11 月拿发票向我企业申请付款,因我企业2011 年度资金短缺,没有付款也没有收票,
也没有预提这笔费用。
后我企业在 2012 年 1 月份付款 20 万元,收到 2011 年 11 月开具的发票。
请问,2012 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吗?
3,货到票未到的情形下,暂估入库并被
生产领用销售的原材料,两年后获得发票可否税前列支?
可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15 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
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 年。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 5 年。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1]25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 5 年。
未扣除的税费与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性质相同,因此,两项政策应当保持一致,追补确认期限均不得超过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