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报销的发票问题
发票报销注意事项

发票报销注意事项公司取得的外部原始发票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的最初凭证,它是记录经济业务事实,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是记帐的根本依据,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重要凭据,也是税务、财政、审计、事务所等部门检查的重点项目,我们公司必须对原始发票及其报销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核、规范,以规避各种风险,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一、在发票填制的内容和加盖的印章方面应注意以下事项:1.发票开具的字迹、加盖的印章清晰,易于辨认,全体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整统一,无涂改的痕迹。
2.发票的基本构成要素必须填写正确、齐全,主要包括:开票时间、经济内容、单价、规格、数量、金额,小写金额、大写金额,开具发票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收款人签字、发票使用有效期限等。
如因商品种类较多,在发票上不能逐一列示,后附经开票单位盖章确认的销货清单。
须特别注意定额发票,必须正确填开日期。
3.发票填制的内容是否与发票种类相符合。
如获得一张“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开具内容为安装费、办公用品,但发票上加盖XX餐馆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明显此开票内容与开票公司的经营业务是不相干的,又如一张商业发票所填制的内容应该是商品批发、零售及百货销售之类的商品,如果品名栏填写的是加工费、维修费、租赁费、服务费、印刷费等内容,显然与该发票的种类不相符,这类报销发票就是不合规发票。
4.发票加盖的印章是否与发票的种类相符合。
如一张商业发票所加盖的印章是某某印刷厂、某某机关、某某汽车维修厂、某某打字复印社的印章,显然加盖的印章与发票的种类不相符,也是违规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报销发票加盖印章可以是发票专用章,也可以是财务专用章,报销发票加盖的印章一般是发票专用章。
5.发票的属地、职能是否与发票上加盖的印章相符合。
如一张发票是山东省商业发票,而发票加盖的印章是河南省某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显然这种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的属地原则,也是不合规发票,另外要根据发票加盖的印章,查验收费单位是否具有收费的职能。
跨年度费用报销如何能在税前扣除

跨年度费用报销如何能在税前扣除由于某些原因(如业务人员或票据审批人员在外出差、年末购入商品发票未邮寄到公司等),本年度年末的部分费用,往往次年年初才能报销或才能收到发票。
如果简单地将本年度的费用列支为次年度费用,该部分费用往往不能够在次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或产生税收损失。
因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计算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
跨年度的费用往往不能在下一年度税前扣除。
如此,企业该如何处理跨年度费用,才能不至于避免纳税调整,增加税收负担呢?现根据不同的费用类别作如下解析:一、对于跨年度成本类费用对于年末购进的存货,在发票未到之前,先按协议价格暂估入库。
如存货在年底前已销售,应按暂估价格结转销售成本。
如能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前(次年5月底)取得前述存货的发票并入账,该存货成本仍能在本年度税前扣除。
二、对于跨年度期间费用对于不能在年底前报销或取得发票的的期间费用,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财税处理:1、如果能够确定次年1月份能取回相关票据并完成报销手续,可以先入账,过后再补记账凭证的相关附件。
2、可以先以预提费用的方式入账,待次年汇算期结束前取得发票并完成报销时,再冲回预提费用。
3、财务人员事前不知道有跨年度费用存在,业务人员在次年企业汇算期结束前才报销的费用,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将该费用计入上年度费用。
相关费用也可以在上年度税前扣除。
三、对于跨年度缴纳的税金及附加1、对于企业跨年度缴纳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在上年度应计未计的情况下,可以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必作账务调整。
差旅费报销情况及跨年票据问题

企业发生差旅费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2015年1月13日12366请示省局个人得税处(yyg)解答:企业给员工的出差补贴,可以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 号)文件执行。
即: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 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新疆,西藏120元,其他均为100元)。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执行。
提示:2014年上半年仍按《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07]852号)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A、差旅费补助:应当出具在外地住宿票据(证明是在外地出差)的情况下,方可给予补助。
B、伙食补助100;市内交通费80,可以总体掌握,该补贴不需要票据报销。
(严格讲:不能再发生市内打车费用)很多企业都在关心一个问题:今年的发票明年还可以入账抵扣企业所得税吗?比如2012年的餐费发票可以拿来在2013年度报销吗?对跨年度的发票报销如何处理才符合财务规范呢?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
跨年发票使用 注意事项

跨年发票使用注意事项
一、确认是否跨年
在使用跨年发票前,务必确认该发票是否跨越年度。
如果是,应按要求进行处理,以确保正确性和合法性。
二、避免重复报销
在使用跨年发票时,应避免重复报销。
如果同一笔费用已经报销过,应将重复报销的部分进行调整或退回。
三、妥善保管发票
跨年发票的保管非常重要,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建议将发票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定期备份电子版和纸质版。
四、及时报销
在使用跨年发票时,应及时报销相关费用。
避免拖延报销时间,以免影响财务核算和审计工作。
五、注意费用合理性
在使用跨年发票时,应注意费用的合理性。
避免出现不合理的费用支出,以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
六、关注政策变化
政策变化可能会影响跨年发票的使用。
因此,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并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
七、建立报销制度
建立完善的报销制度可以确保跨年发票的正确使用和报销流程的顺畅。
应明确报销流程、审批权限和责任人等,以确保报销工作的
规范化和标准化。
八、加强与财务部门沟通
在使用跨年发票时,应加强与财务部门的沟通。
及时了解财务政策和规定,确保跨年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处理。
同时,财务部门也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以确保跨年发票的顺利报销和处理。
跨年发票正确处理方法

跨年发票是指在一个财年结束后,下一个财年开始前,所开具的发票。
在处理跨年发票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些特殊的情况和要求,以确保正确处理和报销。
下面是一些正确处理跨年发票的方法:1.确认发票的有效期限:在处理发票之前,需要确认发票的有效期限。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发票的有效期限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发票的有效期限为30天至1年不等。
确保跨年发票在有效期限内,否则不能作为合法凭证。
3.确认发票的开具日期:跨年发票是在一个财年结束后开具的,但实际购买或发生的日期可能是上一财年。
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注意开具日期,以便将其正确归属到对应的财年。
4.跨年发票的税收处理: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考虑税收方面的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跨年发票的税收处理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跨年发票在抵扣方面可能存在一些特殊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税法进行处理,确保税收的合规性。
5.归档和保存跨年发票:对于跨年发票,我们需要进行归档和保存,以备将来的审计和查询。
归档和保存的期限也需要根据当地法规进行规定,一般来说,需要保存至少5年以上。
6.跨年发票的报销流程: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按照公司的报销流程进行操作。
在提交报销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跨年发票,并注明其所属的财年。
同时,需要填写清楚发票的抬头、内容、金额等信息,以便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和审批。
7.与销售方协商处理:如果发票上的相关信息有误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需要及时与销售方进行协商处理。
一般来说,销售方有义务提供正确的发票和相关的服务,我们可以与销售方协商解决问题,确保跨年发票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8.审核跨年发票:财务部门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进行审计和审核。
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对相关的购买或发生凭证,以便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税务申报。
总结起来,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确认有效期限、核对抬头和内容、确认开具日期、税收处理、归档和保存、报销流程、与销售方协商和审核发票。
通过遵循正确的处理方法,我们可以有效地处理和报销跨年发票,确保财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差旅费跨年度报销审计问题举例

差旅费跨年度报销审计问题举例一、出差管理:1、制度及流程:(1)公司是否存在与出差相关的制度规定,明确规范出差行为,如出差申请及审批等。
(2)大部分公司现行操作基本是在办公流程中提交出差申请,那审计人员应该关注, 办公平台中的出差申请单,其审核批准的流程是否合理,比如是否需经其直属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抄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考勤备案。
(3)报销差旅费用时,是否附有经相关人员审核批准的出差申请流程,作为报销差旅费用的依据之一如果是直接在办公平台中提交流程报销差旅费,那么”差旅费用报销流程”中能否关联匹配对应的“出差申请单”,也就是说,差旅费用报销时,财务部门人员不用另外去找出差申请的流程,而只需在“差旅费用报销流程”中点击关联的“出差申请单”即可以查看对应的出差申请单,是否经相关领导人员审核批准,出差的地点是否与实际报销的票据相符等。
2、调取出差申请资料:(1)核实员工是否在出差前,提交"出差申请单” ,写明出差事由、起止时间、出差地点等信息,经部i ]相关领导审核批准。
(2)若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出差行程到新的地点出差,出差完毕后,是否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提出差申请, 经部i ]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并报备人力资源部门。
(3)之所以出差申请需要抄送人力资源,这一点我想大家都明白,是因为涉及人力资源的考勤,这也是在审核各部门之间的对接工作有没有问题。
3、是否明确因公外出和出差的区别;比如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当视为出差;当天能返回的短途外出, 应该视为因公外出,不应该有宿费用的报销。
4、特殊群体出差,是否采取诸如钉钉之类的GPS定位管理的相关考勒措施。
比如公司销售业务人员出差拜访客户是日常工作内容之一,如果不采取相关考勤措施,可能会存在业务人员虚假出差,而实际不在工作岗位,或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情况。
二、差旅报销:1、公司是否存在差旅费用报销管理相关的制度予以规范;2、从ERP财务系统中导出(或从财务部门调取)差旅费用实际报销数据资料、调取各部门差旅费用预算资料,分析:(1)各部门]差旅费用实际报销情况是否超过各部i ]差旅费用预算总额,如果存在超过预算的,审计人员应审核、分析该部门员工差旅费用报销的真实性、必要性、可控性、以吸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实际报销超预算,那是预算编制的不合理?还是预算编制流于形式?或者费用管控失效?比如是否存在没有必要出差,或者本来两个人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实际却五个人出差解决;是否存在坐高铁或动车很便利的短途出差,实际却坐飞机出差,当然这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分析,一般机场位置较为偏远,从公司到机场,以及机场到目的地这两段距离都会花费大量的时间,若坐高铁或动车四、五个小时就可以到的,那实在是没有必要坐飞机了。
跨年度报销的处理

取得跨年度报销单据应进行怎样财务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总是会遇到这样的疑难问题: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要不要做纳税调整?因为发票邮寄或者出差等出现的特殊情况,经常会存在上一年度发生的费用,不能在12月31日结账前报销入账。
出现这样的现象,应该进行怎样的财务处理呢?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的政策依据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处理与纳税分析目前,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其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如下:1.作为预提费用处理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前扣除费用,对于预提利息、水电费等预提费用,属于当年度费用的,可以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企业需注意提供预提的费用属于当年度费用的相应业务证明单据。
预提费用当年做纳税调整的,下一年度实际支付时可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一般收到发票才付款的(即下一年度付款)可以采用这种做法。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 (中税网)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我司于2013年12月10日给客户开具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0元,该发票一直保留在客户采购人员手中,2014年5月5日,对方财务人员发票发票的抬头有误,要求退回发票重开?1、对于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上应该怎样处理?2、财务上应该怎样处理?专家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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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报销的发票问题
一、跨年发票的情况:
第一种: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某些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收到发票。
第二种: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第三种: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第四种:是上年采购的资产,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该资产并没有在本年消耗。
面对这些问题,在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二、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跨年发票如何处理:
第一种情况:
应在年终结账时,在无附件的情况下,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成本、费用。
取得发票后,将
相应发票作为附件补充至原记账凭证,并在收到发票当期确认进项税(可抵扣的专用发票)。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相应发票的: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收到发票的年度再去进行追补(当然不能超过5年)。
第二种情况:
在年终结账时,应按预计金额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
在收到发票后,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原预计金额进行调整。
如果取得的发票与预计金额存在差额,取得发票的时点发生在出具财务报告前,应调整当年的账务和财务报表,取得发票的时点如发生在财务报告后,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差错更正,但是进项税应计入取得发票的当期。
税前扣除的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一致。
第三种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操作空间就比较大了。
既可以按照第二种情况进行处理,也可以视为次年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为安全起见应选择按照第二种情况进行处理,视同开票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更为简便。
第四种情况:
对于存货:即使收到发票也并不意味着马上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存货必须要经过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等环节后,结转成本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处要和增值税进项抵扣区分好)。
一般来说发票都会在实现税前扣除前取得,也没有什么纳税调整。
但如与特殊情况,存货已经实现销售,相应发票在实现销售年度的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在取得发票后,在进行追补。
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未收到发票时,对固定资产应进行暂估入账后并进行折旧,然后按照国税函(2010)79号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