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取得发票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视同销售收入、跨年度租金收入、违约金收入地

视同销售收入、跨年度租金收入、违约金收入的财税处理与例解一、视同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与例解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
它是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简称,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
一般地讲,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会计处理上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实现,要求计算销售收入并计算应缴税金的一种涉税业务。
会计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如此》中,没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概念。
实务中,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展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1、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本钱费用。
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④+②(收取手续费下)+⑧2、按视同销售处理。
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结转主营业务本钱或其他业务本钱。
①(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视同买断方式下) +③+⑤+⑥+⑦税法规定〔一〕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如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如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示】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使用,均视同销售〔因经过加工过程附加值已经产生〕;外购的货物对外使用〔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对内使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转出。
除上述8项业务外,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偿债务、奖励给职工等方面,因为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对外),也必须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跨年发票使用 注意事项

跨年发票使用注意事项
一、确认是否跨年
在使用跨年发票前,务必确认该发票是否跨越年度。
如果是,应按要求进行处理,以确保正确性和合法性。
二、避免重复报销
在使用跨年发票时,应避免重复报销。
如果同一笔费用已经报销过,应将重复报销的部分进行调整或退回。
三、妥善保管发票
跨年发票的保管非常重要,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建议将发票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定期备份电子版和纸质版。
四、及时报销
在使用跨年发票时,应及时报销相关费用。
避免拖延报销时间,以免影响财务核算和审计工作。
五、注意费用合理性
在使用跨年发票时,应注意费用的合理性。
避免出现不合理的费用支出,以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
六、关注政策变化
政策变化可能会影响跨年发票的使用。
因此,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并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
七、建立报销制度
建立完善的报销制度可以确保跨年发票的正确使用和报销流程的顺畅。
应明确报销流程、审批权限和责任人等,以确保报销工作的
规范化和标准化。
八、加强与财务部门沟通
在使用跨年发票时,应加强与财务部门的沟通。
及时了解财务政策和规定,确保跨年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处理。
同时,财务部门也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以确保跨年发票的顺利报销和处理。
跨年发票正确处理方法

跨年发票是指在一个财年结束后,下一个财年开始前,所开具的发票。
在处理跨年发票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些特殊的情况和要求,以确保正确处理和报销。
下面是一些正确处理跨年发票的方法:1.确认发票的有效期限:在处理发票之前,需要确认发票的有效期限。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发票的有效期限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发票的有效期限为30天至1年不等。
确保跨年发票在有效期限内,否则不能作为合法凭证。
3.确认发票的开具日期:跨年发票是在一个财年结束后开具的,但实际购买或发生的日期可能是上一财年。
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注意开具日期,以便将其正确归属到对应的财年。
4.跨年发票的税收处理: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考虑税收方面的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跨年发票的税收处理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跨年发票在抵扣方面可能存在一些特殊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税法进行处理,确保税收的合规性。
5.归档和保存跨年发票:对于跨年发票,我们需要进行归档和保存,以备将来的审计和查询。
归档和保存的期限也需要根据当地法规进行规定,一般来说,需要保存至少5年以上。
6.跨年发票的报销流程: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按照公司的报销流程进行操作。
在提交报销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跨年发票,并注明其所属的财年。
同时,需要填写清楚发票的抬头、内容、金额等信息,以便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和审批。
7.与销售方协商处理:如果发票上的相关信息有误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需要及时与销售方进行协商处理。
一般来说,销售方有义务提供正确的发票和相关的服务,我们可以与销售方协商解决问题,确保跨年发票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8.审核跨年发票:财务部门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进行审计和审核。
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对相关的购买或发生凭证,以便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税务申报。
总结起来,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确认有效期限、核对抬头和内容、确认开具日期、税收处理、归档和保存、报销流程、与销售方协商和审核发票。
通过遵循正确的处理方法,我们可以有效地处理和报销跨年发票,确保财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 (中税网)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我司于2013年12月10日给客户开具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0元,该发票一直保留在客户采购人员手中,2014年5月5日,对方财务人员发票发票的抬头有误,要求退回发票重开?1、对于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上应该怎样处理?2、财务上应该怎样处理?专家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发票能否跨年度使用

发票能否跨年度使用发票作为一种财务凭证,用于记录交易和报销,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很多人对于发票的有效期限存在疑问,尤其是当年底临近,人们开始考虑将旧年度的未使用发票是否可以在新年度继续使用。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为你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发票的有效期是由税法规定的。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发票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
发票的有效期是以发票开具的年份为准,例如,2021年开具的发票一般在2022年底就会失效。
这意味着,过期的发票在税务处理上将被视为无效凭证。
然而,中国税法对于部分情况下的例外做出了规定。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发票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跨年度使用:1. 跨境电子商务领域:跨境电商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上年度的发票。
2. 账册管理企业:符合《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账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账册管理企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上年度的发票。
3. 特定政策规定:根据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一些特定行业或企业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上年度的发票。
这些特殊政策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如农业、文化艺术、广告等。
需要注意的是,跨年度使用发票通常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确实属实,未被冲销、作废等;未出现涉税违法行为;符合税务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等。
因此,在使用过期发票前,务必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咨询税务专业人士的建议。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否跨年度使用发票,都要保证其真实、合法性。
使用假发票或者伪造发票是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将可能面临税务处罚或刑事责任。
总结起来,发票通常是有一定有效期的,普通情况下不可以跨年度使用。
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如跨境电子商务领域、账册管理企业和特定政策规定,可以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跨年度使用发票。
在使用发票前,务必了解税法规定和相关政策,遵守税务规定,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性。
跨年数电票红字冲销的账务处理

跨年数电票红字冲销的账务处理甲、乙两家公司是属于同一集团下的两个子公司,分别与A 公司发生业务,业务发生过程中本应由甲开给A公司的发票45万元,集团内部出现失误,最终是乙公司向A公司开具发票45万元。
乙与A公司办理完结算核对账务的过程中,发现了乙公司多开发票45万元。
A公司提出,由乙公司将多开的发票冲红,开具红字发票。
乙公司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因甲乙是同属于一个集团下的子公司,我可以用乙公司多开的45万发票来抵甲公司少开的45万发票,写一个授权委托书。
A公司财务诧异:第一次听说多开的发票也可以授权委托。
A公司解释:①发票是销售方与购买方发生交易产生的应税凭证,由发票中的销售方产生纳税义务;②A、甲两家公司均已结算完毕,那么多开的发票金额属于开票有误,只能红字冲销不能授权委托。
乙公司问:可是多开的发票已经跨了2年,可以开吗?答案可以。
与开具红字发票有关的政策中均未提到跨年度问题,所以法无禁止则可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表,购买方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那么销售方跨年度开具了红字发票,账务处理是否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这个科目呢?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呢?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销售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谁说取得跨年发票不能入账?账务处理全在这啦!

谁说取得跨年发票不能⼊账?账务处理全在这啦!⼜是⼀年汇算清缴季,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总是会遇到这样的疑难问题:跨年度取得发票⼊账要不要做纳税调整?因为发票邮寄或者出差等出现的特殊情况,经常会存在上⼀年应该进⾏怎样的财务处度发⽣的费⽤,不能在12⽉31⽇结账前报销⼊账。
出现这样的现象,应该进⾏怎样的财务处理呢?跨年度取得发票⼊账的政策依据跨越年度取得发票⼊账,在税收⽅⾯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账,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的相关成本、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发⽣⾦额进⾏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应扣未扣⽀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该项⽬发⽣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处理与纳税分析⽬前,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式,其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如下:1.先计⼊成本费⽤,收到发票后再补做原始凭证先计⼊当年的费⽤,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但不能取得发票的话,这部分费⽤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
对纳税年度以后才取得发票的,缴纳所得税分以下情况处理:(1)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会计经验: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税法规定梳理

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税法规定梳理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税法规定梳理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 (一)对内资企业的要求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对广告费扣除的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即广告费支出没有取得发票一律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对外资企业的要求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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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取得发票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在2014年末暂估了一笔70多万元的技术咨询费,在2015年取得这该笔业务的专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费用没有税前扣除,这笔业务该如何处理?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项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项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