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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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物业共有人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高效、便利的原则,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与社区管理相结合,形成有机配合、互相促进的关系。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并按规定报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好业主权益登记和业主名册管理,确保业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配置和维护管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内的物业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业主享有按照公正、合理、公开原则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的权利。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享有真实、及时、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内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应当选举产生。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有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集人职责,协调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方案;(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业主大会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的组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结合、依法管理和自主管理相结合、市场化服务和公共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保护业主和租户的财产权益,维护公共秩序,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的要求,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向业主公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应满足业主和租户的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范、卫生清洁、绿化环境、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或擅自停止或减少服务。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小区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租户的投诉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并按照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素质。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五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越权或乱收费。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计算方式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损害业主和租户的利益。

第十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有依据,要向业主提供相关的费用清单和收据。

第十八条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和授权,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物业维修第十九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责任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的维修档案和维修记录,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安全和公共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建立物业管理组织的小区、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制定管理规定和价目表,明确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设立合理的管理机构,配置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置与管理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由业主共同组织,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成立物业服务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形式。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物业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流程科学、高效。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提供全天候、全天候的物业服务,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与权益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负责小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包括绿化、路灯、水电设备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负责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秩序,包括楼道、垃圾桶、停车场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提供便利设施和服务,如物业维修、快递收发、小区安保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编制业主管理规定,明确业主的权益和义务,维护小区良好秩序。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第十六条业主、居民有权对物业管理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投诉和建议。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问题。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调查处理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工作,及时解决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附件:物业管理合同范本、业主管理规定样本、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小区、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进行基础设施维护、服务管理的行为。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变更或者解除;(五)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和管理;(六)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七)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管理制度;(八)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九)业主大会依法或者依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

业主大会普通会议由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大会特别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加强物业服务水平,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依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装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开展,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完善服务质量,维护社区稳定和谐。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对物业进行维护、保养;(二)为业主提供安全保障;(三)协助业主履行共有部分的管理职责;(四)处理业主之间发生的纠纷;(五)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和体育活动;(六)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应当由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并纳入物业管理合同。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进行收费,费用由业主根据实际使用面积比例分担。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有以下权利:(一)对业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制止;(二)对业主提供的装修、扩建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对共有部分进行维护、保养、管理;(四)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权利。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有以下义务:(一)维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二)做好保安工作,确保社区安全;(三)及时处理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四)接受业主监督;(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十条物业管理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专业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实施的组织形式之一,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行使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实施的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决策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社会、业主的监督,及时回应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小区的和谐发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综合体,以及养老院、学校、医院等特定场所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利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居民、业主之间的沟通合作,形成社区和谐稳定的局面。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保洁等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明确在物业管理合同中。

第七条物业服务的收费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的情况。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享有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权利,履行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义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四章业主和居民的权益与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和居民享有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权利,但应当按规定使用并保持其整洁。

第十二条业主和居民应当遵守小区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其他业主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业主和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执行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和居民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及时缴纳物业费。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行为应当接受居民、业主的监督,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责任人,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第十七条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吊销其物业管理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解释应当依法进行,并及时向居民、业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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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业主管理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公司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入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座落位置:市区路(街道)号;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物业类型:(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第三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

等催缴催改措施;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员工宿舍平方米,其它用房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项使用: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

),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六条管理目标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用l•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项执行: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②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③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支付期限:;方式:;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项执行: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②按每年%的幅度上调;③按每年%的幅度下调;④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⑤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③。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

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元,由甲方负责在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元,按下列第项执行: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②由乙方承担;③在费用中支付;④。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项执行:①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元;②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第八条奖惩措施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

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其他事项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年月日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文章:清水湾小区入伙须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05-8-11)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组织名称: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地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企业名称: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玫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牧业名称)委托乙方实和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________座落位置:____市____区____路(街道)____号四至:___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____。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持车棚、停车场、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场所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垃圾的收集、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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