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本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上海市农业系列种植业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上海市农业系列种植业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1.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上海市农业系列种植业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2022年度上海市农业系列种植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通过宋安易等145名同志具备农艺师职称。
资格取得时间从2022年12月31日起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11•【字号】沪农委〔2016〕329号•【施行日期】201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有力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6年12月11日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最宝贵的农业资源、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
本市耕地质量还存在着局部土壤酸化、土壤次生盐渍化、耕作层变浅、补充耕地地力水平较低和小部分低产田等问题,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短板。
为了推进本市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工作,着力提高耕地内在质量,实现“藏粮于地”,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保障农业生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农产品供给为目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按照量质并重、用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基本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工程、农艺、农机措施相结合,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守住耕地质量红线,奠定农业生态和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沪农委〔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确保本市农业投入品质量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部署,以及关于加强农药、肥料等农资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药、肥料质量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安排(一)抽查组织。
市级农药、肥料质量抽查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实施。
(二)抽查数量。
2024年市农业农委计划从全市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抽查农药、肥料样品各200个,农药主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肥料主要包括有机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等。
(三)抽查形式。
农药、肥料质量抽查采取例行抽查、监督抽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随机抽取水稻、蔬菜、瓜果等农业生产中常用农药、肥料样品进行质量检测。
此外,对例行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开展重点抽查,实施重点监管。
二、抽样要求(一)抽样人员。
每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查文件和抽查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食流[2017]2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03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
入制度的意见
(沪食药监食流〔2017〕220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
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提升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实施范围
(一)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上海市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4•【字号】沪农委〔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市有关单位:为着力发展高端农业、精品农业、品牌农业,深化推进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做强“鲜”的优势,做足“精”的文章,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上海市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上海市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4月4日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为着力发展高端农业、精品农业、品牌农业,持续推进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做强“鲜”的优势,做足“精”的文章,围绕地产优质农产品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和高品质产品供给,特制定2024年本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地产优质农产品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和提供高品质产品为导向,通过开展品鉴评优活动,进一步推广优势品种和生产管理方式,推进生产经营主体规模化、组织化发展,推动品牌建设,提升地产优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品鉴评优品类根据农事季节和不同品类的特点,综合历年品鉴评优活动情况,选取番茄、西瓜、葡萄、羊肉、稻米、草莓等品类开展活动(计划见附件)。
鼓励各区结合本区域内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展品鉴评优活动。
三、参评条件参评主体为本市范围内从事相应品类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或品牌联合体,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就经批准的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改革方案批准的改革途径、方式和步骤,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和监管等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沪府办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8日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有效利用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其中,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各类分支机构以外的经营主体统称为企业。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住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类经营主体住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经营主体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要求)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
第五条(安全要求)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
上海市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主要食品和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追溯类别与品种)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及其产品、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八)乳品;(九)食用油;(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具体品种(以下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鼓励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二)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四)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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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本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7]27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0.26
【实施日期】2017.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本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沪农委〔2017〕273号)
各区农委: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要求,建立健全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快推进实施本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信用档案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本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密切
配合,不断推动农资和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可控,趋势向好。
但一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仍然淡薄,制售假劣农资、违规使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影响了本市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消费信心。
这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本市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信用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基础,目的是要求生产经营主体公布其基本信息和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健全内部管控制度,公开质量安全承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有效规避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
通过建立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和评价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进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各区要充分认识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全面落实,扎实推进。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要求用2年左右时间,实现本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使信用档案成为政府监管、市场评价、消费选择的重要依据。
到2017年底,作为首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浦东新区、金山区应率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到2018年底,基本实现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全覆盖。
(一)规范信用档案内容
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为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农资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
鼓励有条件的区逐步将散户纳入信用档案建设范围。
信用档案信息主要包括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名称和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认证或登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和奖励信息(详见附件)。
(二)采集信用档案信息
各区要制定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宣贯培训,指导信息填报、归集、核实、整理等工作,建立完整的主体信用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信用档案的动态管理。
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如实详细填写各项信用信息,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加强信用档案应用
各区要依法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
强化信用档案应用,将查阅信用档案作为审查主体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下达财政支持项目、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等的必要条件。
加强信用档案管理应用,认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行政许可、从业资格、重点监管、财政支持等多个方面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采取联合奖惩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要明确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信用档案信息归集、录入和整理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在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跟踪等方面的作用。
把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进度安排,稳步推进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