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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现将《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4月4日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施健康河北战略和全省卫生健康重点工作目标,深化改革,提升能力,加强管理,改善服务,保障安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健康服务需求。

一、抓好抓实深化医改相关重点工作(一)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

指导各地制订并落实医联体建设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医联体网格化管理。

对照深圳“罗湖模式”,以人、财、物一体化管理和医保基金“总额管理、结余奖励、合理超支分担”为重点,全面推开医联体建设,重点打造“200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与大医院组建医联体”。

(二)有序推进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总结推广医院章程试点经验,推进全省医院章程制定工作,力争到2019年底,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启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

开展促进公立医院“三个转变、三个提高”专项行动。

(三)持续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

以新生儿、重症医学等专业护理为重点,开展质量督导评价,进一步规范护理服务行为。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冀卫医函〔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7〕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非治疗性辅助药品以及抗菌药物等重点监控药品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现就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地医疗机构,根据药品采购金额排序和规范使用情况,研究建立适合本地区医疗机构的市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30种(目录内药品品种以通用名称计算,不区分剂型和规格,下同)。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包括省直医疗机构)应在本地市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评价分析,遴选制定本机构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40种)。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包括以下药品:抗菌药物、中药注射剂、非治疗性辅助药品、营养性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以及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目录的其他药品。

2017年10月31日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将本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2017年11月30日前,二级以上医院将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中医类别医疗机构报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冀卫医函〔2018〕90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9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唐山保监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和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全省“平安医院”建设和“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我省医疗风险保障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医疗保险对于化解医疗纠纷的作用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发展的不确定性,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医疗意外,从而引发医患纠纷。

对于这些医疗意外,有的是因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引起的,有的是医疗机构完全遵循有关规范、没有任何过错情况下发生的。

为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作用。

对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和《河北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冀卫医函〔2014〕48号)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予以赔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并在医疗支出中列支;对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可通过自愿购买医疗意外保险来获得相应补偿,以减轻或缓解后续治疗的经济压力。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冀卫办纠风[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办纠风〔2013〕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现将河北省卫生厅《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2013年4月2日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卫生厅决定,从现在开始,用半年时间,以县以上医院为重点,在全省医疗机构开展一次行风整顿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主题实践活动,以“三好一满意”为目标,紧紧围绕“教育、自查、整改、评估”四个步骤,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查处相结合、纠风与治贿工作相结合的方法,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这次行风整顿的范围为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重点整治医疗机构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及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按照卫生部《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

(一)药品及医用材料购销方面1、医疗机构不通过全省统一平台网上采购药品、采购非中标药品、高于中标价采购药品等问题。

2、医疗机构不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本院用药品种和规格,随意采购未经备案药品等问题。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冀卫医字[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医字〔2007〕42号)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为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医院职工民主监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民主管理水平,根据河北省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推动公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权力公开办〔2007〕4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七月十日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7年深入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字〔2007〕2号)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医院院务公开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医疗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医院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院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医院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民主管理水平,推动医院持续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冀卫规财[2012]242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卫规财〔2012〕24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河北省卫生厅2012年12月31日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逐步应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指导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省里的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工程学科建设,注重医学装备管理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军区•【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冀卫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卫发〔2021〕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有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军区保障局2021年8月1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有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一)强化依法执业。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冀卫医[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冀卫医〔2008〕49号)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和《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2006-2007年度报告》,就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和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关于预防用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纠正当前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现象,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常见手术,要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附件1)选择抗菌药物。

(二)根据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显示,氟喹诺酮类药物在临床应用普遍,使用量大,细菌耐药率高,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征,加强管理。

应用于消化和泌尿系统外的其他系统感染,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除泌尿系统外,不得作为其他系统的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二、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完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和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规定分级管理的药物具体品种,切实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环节的管理,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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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深入开展“阳光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冀卫办纠风函[201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11.14
【实施日期】2013.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深入开展“阳光服务”活动实
施方案的通知
(冀卫办纠风函〔2013〕1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深入开展“阳光服务”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深入开展“阳光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深入开展“阳光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卫生系统纠风与民主评议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精神,按照《河北省卫生厅2013年政风行风建设与民主评议工作方案》部署,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至2014年2月底,在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深入开展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市场的“阳光服务”活动,为广大群众送医送药送健康。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紧围绕“狠刹不良风气,改善‘两个环境’”主题,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深化“修医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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