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问题意见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我们都知道夫妻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后,其婚姻关系就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比如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等在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那么您知道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吗?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子女买房父母的出资该如何认定性质(一)关于父母婚前出资是否赠与,如果父母在婚前有明确表示的,按照其表示确定;如果表示不明的,从社会常理出发,一般推定为赠与。
若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借贷关系成立。
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二)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
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三)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上述原则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三、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婚姻纠纷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参考意见。
一、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调查证据的采信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婚姻登记机关作为主要的登记证明机关,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充分被采信。
尤其是对于婚龄、结婚登记日期等重要事实信息,应优先考虑调取,并在证据链中进行充分的运用。
二、对婚姻注册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审查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中,对婚姻注册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法院应当仔细核对婚姻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同时,对于存疑的情况,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者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和证明。
三、对婚姻家庭财产的划分原则在划分婚姻家庭财产时,应依据中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和共同财产的形成方式等情况,采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在具体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采取分割、公平、归属的原则。
四、对抚养子女的判断在判断抚养子女的问题时,应首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并通过勘验、听证、鉴定等方式来充分了解家庭状况和子女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抚养方式。
同时,对于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的因素,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五、对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评估在婚姻纠纷案件中,评估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法院可以通过查证子女和亲友的证词、以及其他相关调查手段来综合评估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真实性。
同时,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实事求是地评估夫妻关系的良好程度。
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解决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在解决债务问题时,要注重平衡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分配债务。
七、对婚姻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法院应依法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在庭审中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具体意见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法发[1993]32号颁布⽇期:1993-11-03执⾏⽇期:1993-11-03时效性:现已失效⼈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平等,保护妇⼥、⼉童的合法权益,照顾⽆过错⽅,尊重当事⼈意愿,有利⽣产、⽅便⽣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形式约定的,或以⼝头形式约定,双⽅⽆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效。
2、夫妻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或双⽅劳动所得的收⼊和购置的财产;(2)⼀⽅或双⽅继承、受赠的财产;(3)⼀⽅或双⽅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或双⽅从事承包、租赁等⽣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或双⽅取得的债权;(6)⼀⽅或双⽅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
复员军⼈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产补助费,应归本⼈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分别管理、使⽤的财产归各⾃所有。
双⽅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活,⼀⽅或双⽅受赠的礼⾦、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出资购置、各⾃使⽤的财物,原则上归各⾃所有。
6、⼀⽅婚前个⼈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共同使⽤、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的⽣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有责任举证。
略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无工 作 一 方 没 有 收 人 来 源 , 对 对 方 所 得 财 产 有 同 等 的 所 有 权 。 但
离婚 时适 用 均 等 原 则 , 维护 其 利 益 。这 种 貌 似 平 等 的 规 则 , 以 在
具体 的实 施 后 果 往 往 使 人 感 觉 不 公平 , 背 公 正 的 理 念 。 违 平等 的 概念 不 单 单 意 味 着 以相 同 的 方式 对 待 所 有 的人 ,给 不 同处 境 的
坚持 照 顾 子 女 和 女 方 利 益 的 原 则 ; 顾 无 过 错 一方 的 原则 : 平 照 公 均 等原 则 ; 尊重 当事 人 意 愿 , 财产 约定 优 先 于法 定 的 原 则 。婚 姻 《
的 ;3 实 施 家庭 暴力 的 ;4 虐 待 、 弃 家庭 成员 的 ” 从 近 几 年 () () 遗 。 我 国的 婚姻 家庭 关 系 的现 状 看 ,包 二 奶 ” “ 外 恋 ” 象 日益 严 “ 、婚 现
人 以相 同 的待 遇 只 会使 不公 平 延 续 下 去 , 而不 会 使 之 消失 。 护 保 弱者 的正 义 观 历 来 是法 律 的重 要 价 值 理 念 。正 义 可 以分 为 形 式 正 义 和 实 质 正 义 , 体 到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制 度 中 , 质 正 义 是 按 婚 具 实 姻 法 所 确 立 的 价值 标 准 对 夫 妻 双 方 共 同财 产 进 行 权 威 性 的 公 正 分 割 , 于形 式 正 义 的经 典 表 述 是 : 同样 情 况 同 样 对 待 ” “ 关 “ 或 类 似情 况类 似处 理 ”它 们 之 间 的关 系 是 形 式 正 义 以 实 质 正 义 为 前 .
【 要 】根据《 摘 婚姻 法》 最高人 民法院《 及 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的规定 , 结合 司法 实践 , 人
浅议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认定及其处理原则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议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认定及其处理原则作者:陈永仓学校:平顶山电大年级:2007春学号:071120120指导教师:答辩组成员:答辩日期:年月日浅议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认定及其处理原则陈永仓2008年11月内容提要: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这表明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仍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及个人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本文分析了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点,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原则提出了一些意见和看法。
关健词: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这表明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仍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及个人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如:对离婚时不易分割的股权等期待利益如何处理;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利益如何处理等等。
面对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富大量增加,夫妻财产内容、存在形式日益多样化和夫妻财产纠纷案件的增多,处理难度加大,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笔者就此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点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
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增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问题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问题意见会议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所拥有的各类财产越来越丰富,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变得日益重要。
在适用法律上,处理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不仅需要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同时还要依据《公司法》、《教育法》以及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要把握以下原则:1、要准确理解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新婚姻法丰富了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同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取消了夫妻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受赠的财产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了条件限制。
依据上述规定,在认定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且约定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以约定为准。
其次看财产的来源,主要是看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是婚前的劳动经营、投资收益所得还是继承受赠所得,是继承受赠所得的,看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是否确定了财产的归属。
三是财产的获得是否与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联系。
四是看财产是否为一方生活所专用。
以此来确定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要分清财产制之间的逻辑联系。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个人所有制。
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逻辑关系上,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
只有在夫妻之间存在明确约定且约定有效的情况下,才适用约定财产制认定财产的归属。
在婚后所得共同制和个人所有制的逻辑关系上,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
凡是夫妻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都适用法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任何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夫妻个人所有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当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着举证难、认证难的问题。
主要有两个方面: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与亲属之间的债权债务难以取证;夫妻双方或者一方隐瞒实际收入或隐匿财产难以举证。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现今社会,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离婚率居高不下,跟经济发展和女性地位上升、女性独立自由意识增强有很大关系,离婚的方式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和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对共同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而在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主要是孩子抚养和共同财产分配。
对共同财产分配争议大主要是因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定义、范围、分配原则的认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甚至观念与法律规定存在很大冲突,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走上法庭对簿公堂,为了分得更多财产双方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反目成仇。
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面对各种新型财产,法官在判断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会遇到各种难题,可见,如何准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需要,对于婚姻家庭法律发展、普及和群众应用、法官准确判决都有重大意义。
一、夫妻财产制(一)何为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既包括积极的财产,也包括消极的债务。
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而且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夫妻关系存在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根基,只要夫妻关系不存在或解除,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或消失,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纵观历史发展和横观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具有很强的历史性、民族性,与生产力、生产关系、文化意识、精神文明、社会习俗有很大关系。
1.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由于约定财产制灵活性强,更加适合现代社区发展需要,世界各国都有规定约定财产制,而且越来越重视这个制度,美国、德国、英国、瑞士、法国的婚姻家庭法均规定有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外国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例有两种:一种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制,即法律已设置了夫妻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未规定的类型当事人不得创设,且不能通过约定变更财产制的内容,瑞士和德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另一种是独创式夫妻财产制,法律没有预先规定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进行约定适应哪种财产制及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就可以自由约定,韩国和日本采取该种立法模式。
谈夫妻财产制度

谈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开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局部或全局部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根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
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展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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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问题意见会议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所拥有的各类财产越来越丰富,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变得日益重要。
在适用法律上,处理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不仅需要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同时还要依据《公司法》、《教育法》以及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要把握以下原则:1、要准确理解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新婚姻法丰富了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同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取消了夫妻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受赠的财产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了条件限制。
依据上述规定,在认定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且约定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以约定为准。
其次看财产的来源,主要是看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是婚前的劳动经营、投资收益所得还是继承受赠所得,是继承受赠所得的,看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是否确定了财产的归属。
三是财产的获得是否与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联系。
四是看财产是否为一方生活所专用。
以此来确定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要分清财产制之间的逻辑联系。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个人所有制。
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逻辑关系上,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
只有在夫妻之间存在明确约定且约定有效的情况下,才适用约定财产制认定财产的归属。
在婚后所得共同制和个人所有制的逻辑关系上,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
凡是夫妻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都适用法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任何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夫妻个人所有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当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着举证难、认证难的问题。
主要有两个方面: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与亲属之间的债权债务难以取证;夫妻双方或者一方隐瞒实际收入或隐匿财产难以举证。
这些情况下,只能通过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加以解决,符合证据规则的,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推定的办法确定夫妻财产的性质。
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具有优势性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真实的原则妥善解决。
但是对于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一旦查清,应当责令离婚的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具体分为七类: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4、知识产权的收益;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六类: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女方的嫁妆;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5、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6、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下岗职工买断工龄款。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
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
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对于房屋的分割,夫妻双方均要争取产权的,可采用竞价的办法,谁同价高由谁取得,取得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否则,应由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估价,予以确定价值,由取得一方给予另一方评估价值一半的补偿。
对于公司股权的分割,因《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权不能随便转让,分割股权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
采取的办法是将股份归原持股人所有,由持股人给予另一方相应股份一半的价值。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有新规2007年,男青年小张和女青年小李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结婚。
新房是小张的父母交纳了首付款购买的,价值25万元,产权归小张所有。
双方约定,婚后共同还贷。
没想到,婚后两人发现性格不和,常为琐事吵嘴,婚姻走到了尽头。
小李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包括共同还贷的住房。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小李这一诉讼请求,因为此房属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修订的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对于共同还贷的部分,应由产权人张某按照份额予以退还。
房产增值的部分,由所有者享有。
而李某对此有一个错误认识:只要不进行婚前公证,结婚若干年后,该房产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
相关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这实际上就取消了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的“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但是通过这个案例不难发现,过去关于“共同财产”的观念还是很深入人心,很多人对此仍然停留在过去的认识上,认为一定要对婚前财产办理公证,财产才是属于个人的。
因此在此提醒:只要保存好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在产生纠纷时,即使没有经过公证,该财产也不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如果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还是应该办理财产公证,这样才能认定为此房产属于夫妻共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
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必须办理财产公证,才能证明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如果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用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
或者父母购房时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房产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离婚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判断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婚姻当事人离婚时,应对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但是对该两个问题的处理并非一锤定音的,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对已处理的财产不服,一年内可以提起诉讼;对一方在离婚时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另一方可在发现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
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在处理离婚问题的同时,可以一并处理财产问题,同时,对财产问题还可以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解决。
因此不论在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若涉及到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允许一方对另一方行使物权的追及效力,因为物在呼唤主人。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张男无相反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获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这些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
(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