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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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夫妻分割财产案例(3篇)

法律夫妻分割财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融洽,但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2021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

离婚后,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诉称,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要求法院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辩称,离婚后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要求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如下:1. 房产: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价值300万元,登记在双方名下。

2. 车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3. 存款: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登记在双方名下。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该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王某分得房产价值的50%,即150万元。

2. 车辆:该车辆归原告王某所有。

3. 存款:银行存款分归双方,原告王某分得25万元,被告李某分得2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夫妻分割财产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子女权益,确保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3. 财产分割方法: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对房产、车辆、存款等进行了分割。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友提问:请问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我的奖⾦也属于共同财产吗?律师解答: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修订后的民法典第⼀千零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资、奖⾦;(⼆)⽣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双⽅,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婚姻缔结之⽇起,⾄夫妻⼀⽅死亡或离婚⽣效之⽇⽌。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或⼀⽅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财产的除外。

夫妻⼀⽅的婚前财产为夫妻⼀⽅所有的个⼈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

“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即从婚姻关系发⽣效⼒之⽇起,到配偶⼀⽅死亡或离婚⽣效时⽌。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特别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民法院1993年11⽉的《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有责任举证。

当事⼈举不出有⼒证据,⼈民法院⼜⽆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案例: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和某某女士结婚多年,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后共同财产,并存款在一起的银行账户中。

但是,他们在婚后关系破裂后决定离婚。

某某先生主张该房产和存款应该由他独立所有,而某某女士则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以平等方式分享这些财产。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款第一款的规定,夫妻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取决于婚前、婚后的所得、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处理个人财产的方式等因素。

对于两人共同购买的房产以及共同存款,根据婚姻法第十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视为夫妻固有的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享。

建议:在这个案件中,某某女士有权要求以平等分享的方式处理房产和存款。

律师建议某某女士可以通过与某某先生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在婚后双方应当明确财产的归属关系,可以签署财产协议,以避免类似纠纷。

案例:遗嘱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在生前立下了一份遗嘱,规定其财产将由其妻子某某女士继承。

然而,某某先生的亲属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并且提出了争议。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是法定继承之外,合法有效的继承方式之一。

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且未被撤销,那么其内容应当受法律保护。

在这个案件中,某某先生的遗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妻子有权依照遗嘱继承财产。

建议:在面对亲属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时,律师建议某某女士提供遗嘱的有效归档证据,如公证书、见证人证言等,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亲属提起诉讼,可以委托律师代表自己进行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被剥夺继承权问题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在其父母生前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判处刑罚,并且被剥夺了继承权。

然而,某某先生的亲属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剥夺继承权的判决违法。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可以依法放弃或者被依法剥夺继承权。

在这个案件中,某某先生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剥夺继承权的判决是合法的。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的应包括:(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

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3、买断工龄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热点婚姻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婚姻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登记在甲名下。

2016年,甲与乙因感情不和,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乙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共同财产房产归甲所有,乙分得相应的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2. 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3. 原告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的理由是否成立三、法院审理过程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查明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情况,然后根据甲乙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分割房产。

3. 原告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的理由是否成立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的主要理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父母出资为其购买了房产,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因此房产应归甲所有。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有约定的除外,否则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对房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因此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房产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还贷情况以及子女抚养情况,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乙分得相应的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文规定是什么?

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文规定是什么?

To save money is to make mone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文规定是什么?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文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以及《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体现平均的原则。

一、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文规定是什么?家庭财产分割法律法规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以及《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

以平均分配为基本的原则进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现今社会,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离婚率居高不下,跟经济发展和女性地位上升、女性独立自由意识增强有很大关系,离婚的方式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和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对共同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而在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主要是孩子抚养和共同财产分配。

对共同财产分配争议大主要是因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定义、范围、分配原则的认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甚至观念与法律规定存在很大冲突,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走上法庭对簿公堂,为了分得更多财产双方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反目成仇。

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面对各种新型财产,法官在判断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会遇到各种难题,可见,如何准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需要,对于婚姻家庭法律发展、普及和群众应用、法官准确判决都有重大意义。

一、夫妻财产制(一)何为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既包括积极的财产,也包括消极的债务。

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而且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夫妻关系存在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根基,只要夫妻关系不存在或解除,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或消失,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纵观历史发展和横观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具有很强的历史性、民族性,与生产力、生产关系、文化意识、精神文明、社会习俗有很大关系。

1.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由于约定财产制灵活性强,更加适合现代社区发展需要,世界各国都有规定约定财产制,而且越来越重视这个制度,美国、德国、英国、瑞士、法国的婚姻家庭法均规定有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外国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例有两种:一种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制,即法律已设置了夫妻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未规定的类型当事人不得创设,且不能通过约定变更财产制的内容,瑞士和德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另一种是独创式夫妻财产制,法律没有预先规定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进行约定适应哪种财产制及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就可以自由约定,韩国和日本采取该种立法模式。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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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摘要】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认定和处理,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故往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也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所在。

离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前提也必须是对共同财产的认定。

【关键词】婚姻案件;夫妻;共同财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151-01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原则,但在这个原则之外,我国同样承认对夫妻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除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
财产制度。

《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则明确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赞等也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负担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

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

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
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约定的内容,《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上述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

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约定的生效条件首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实:其次,应符合特别法上的要求,如男女双方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

对内则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为逃废债务的虚假约定或协议离婚分割财产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对债务人非法目的的认定,可结合夫妻财产约定或协议分割的时间、方式、当时背景等加以考察。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有关内容。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夫妻个人财产
虽然夫妻婚后所得工资性收益为共同财产,但夫妻在婚内同样可以有个人财产。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7.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需注意的问题
1.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尽管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里“所得”如何理解?在实践中,财产权利的取得与实际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而有时却是先后分开的。

例如:张某婚前丧父,继承已开始,但因发生纠
纷,他未实际取得遗产。

在此期间他与刘某结婚,婚后半年,张某才分得遗产。

这里张某取得的遗产,貌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实际上财产权利已在婚前取得,因此,应认定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

3.婚前财产转化的问题。

原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出台时有其特定的背景,但在现实中弊端较多,而且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

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指出:婚前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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