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

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夫妻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之一,财产问题一直是夫妻关系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
为了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的财产制度,即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采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得、共同劳动所得以及夫妻共同享有的财产组成。
夫妻共同财产表明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依然保有各自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包括了婚前个人所得以及经婚前财产或婚后个人所得所购买的财产。
个人财产是夫妻双方各自的独立财产,不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限制。
财产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的财产分割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有份额按照彼此共同贡献的程度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具体实施是:在离婚或者死亡等情况下,根据夫妻双方的共同贡献情况进行财产的分割。
这种财产分割原则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婚前财产保护在夫妻总共财产制度下,对于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有一定的保护机制。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保护婚前财产的独立性。
这种婚前财产保护措施旨在保护夫妻各自的独立财产权益。
财产公证的重要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进行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夫妻可以通过财产公证来明确双方的财产情况,确保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明晰界定,避免财产争议。
继承权的保障夫妻关系中,当一方离世时,另一方享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属于遗产,另一半归属于继承人(即夫妻的子女、父母等)。
这种继承权的保障确保了夫妻双方间和家庭成员间的财产权益。
结语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重要的法律规定,它旨在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财产分割原则等内容。
同时,婚前财产保护、财产公证和继承权的保障也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南京郭强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案例:王某(男)和李某(女)于2011年5月年经人介绍后结为夫妻,后,二人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李某遂于2012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庭审中,王某同意离婚,但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产生较大争议。
1、王某当初为和李某结婚,将自己结婚前因工作而积累的所有存款15万元交由李某保管,并说明这15万元用于婚后和李某共同生活;2、王某为结婚购买新房,自己支付30万元的首付,剩余款项婚后由王、李二人用工资每月定期还贷,房产证上只有王某的名字,王某一直答应李某在房产证上加上李某的名字,但因为平时工作繁忙,并没有加上李某的名字;3、王某在结婚时,王某父母给李某彩礼8万元;4、王某喜欢炒股,在婚前账户市值5万元,婚后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其账户市值为7万元;5、李某在婚期购买黄金100克,当时每克320元,离婚时由于金价上涨,黄金每克涨到380元每克;6、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其爷爷去世,继承其爷爷的遗产3万元;7、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购买彩票的习惯,离婚前几日购买彩票结果中奖5000元。
双方针对上述财产产生不同观点:王某认为,自己交给李某的15万元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仍然应该归自己所有,要求李某返还15万元;婚房是自己婚前买的,而且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房子应该是自己所有,结婚的彩礼钱是父母在结婚时给的,现在离婚了,应该把彩礼8万元还给自己;李某购买的黄金婚后增值了,增值的部分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继承的3万元和买彩票中的钱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认为,王某给的15万元存款是自愿给自己的,而且这笔钱并没有自己花掉,而是都用于婚后生活了,不应该返还;购买的婚房虽然是王某付的首付,但是自己也一直有还房贷,所以房子有一半应该是她的;彩礼是王某父母自愿给自己的,而且结婚都有给彩礼的习俗,不应该还给王某;王某炒股增加的钱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买的黄金、彩票和王某没有关系,不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爷爷的遗产也是给自己的,不应该与王某均分。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的应包括:(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
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3、买断工龄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律案例思考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案例,旨在引发读者对婚姻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
案例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李某分得剩余的50%。
然而,离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过程中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二、案例思考1. 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处理此案例时,首先需要明确离婚协议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
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离婚时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并约定了财产分割方案,因此,离婚协议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2. 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应当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本案中,李某在离婚过程中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3. 撤销离婚协议的条件张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李某在离婚过程中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2)张某在发现李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3)张某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4. 案例启示(1)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当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因隐瞒财产导致离婚后产生纠纷;(2)离婚协议虽具有法律效力,但若存在欺诈、隐瞒等违法行为,可被撤销;(3)在处理婚姻法律问题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离婚协议的签订张某与李某在离婚时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并约定了财产分割方案。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摘要】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涉及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本文从介绍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入手,探讨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夫妻财产共同财产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以及夫妻财产共同债务处理等内容。
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重要,需要不断完善与发展。
深入了解和遵守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规,可以有效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发展。
在未来,应进一步健全夫妻财产制度,提高其适用性和保护力度,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和个人需求。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法律体系、完善、发展方向1. 引言1.1 介绍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和约束关系。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起源于传统家庭观念和法律制度,经历了不断的修订和完善,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
在古代中国,夫妻财产制度主要体现了男权思想,妇女在经济权益方面地位较低。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法律的发展,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逐渐趋向平等和公平,强调夫妻双方在财产权益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保障。
夫妻财产制度的确立是保障家庭稳定和妇女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也是家庭财产管理和继承传统的法律依据。
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的深入了解,可以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发展。
1.2 探讨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性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夫妻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夫妻财产制度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在婚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往往与感情关系密切相关。
如果夫妻在财产分配上存在争议或不公平情况,很可能会引发矛盾,甚至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甚至离婚。
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上明确权利义务,减少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如何区分

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如何区分在日常生活中,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一个经常会遇到的重要事项。
明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对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经济事务的处理以及法律纠纷的避免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那么,究竟如何清晰地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呢?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通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通过共同努力所获得的财产。
这包括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等。
比如说,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小店,小店所获得的盈利就属于共同财产。
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在婚前或者婚后通过特定方式获得,且依法被认定为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像是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如果在婚后没有进行加名或者其他特殊约定,一般就属于婚前购买方的个人财产。
从取得时间上来看,婚前取得的财产,只要在婚后没有发生性质上的变化,一般都属于个人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没有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仍然是个人财产。
但如果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通过经营、投资等方式产生了收益,这部分收益可能就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在财产来源方面,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所获得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表明只归一方所有,那么就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指定,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比如说,父母明确表示赠与_____个人的房产,就属于_____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就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看财产的形式。
常见的财产形式有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等。
对于房产,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共同财产。
但如果是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也没有进行加名等操作,那就是个人财产。
车辆的情况与房产类似。
存款方面,如果婚后一方的工资收入存入单独的账户,但是与家庭的共同开支有混同,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股票和基金,如果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婚前持有的股票和基金在婚后的增值部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四:《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以上五种情形基本上归纳了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变的,不可能全部归纳在上述五种情形,具体的情形还需要仔细的分析归类。
(2)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详见附一)(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离婚诉讼财产争议一直围绕着是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婚姻财产纠纷中涉及最多的问题,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办理婚姻法律实务的律师,应该熟练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标准,以便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他人的财产不在离婚财产分割之列。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1、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只要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指定仅归一方所有,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
“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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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及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在讨论与争论中达成共识。
[关键词] 婚姻法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一、现行婚姻法关于财产的有关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
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
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
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
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
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
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
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
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
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次婚姻法修订并未对此加以修改,而是将这一制度贯彻得更加彻底(取消了司法解释中的转化共有财产)。
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婚后所得共同制在二十年的婚姻法律实践中已经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适用这一制度,我国绝大多数家庭的夫妻财产归属是明确的(实践中的夫妻财产纠纷多因共有财产分割而引起,并非因共有财产归属不明才产生)。
其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充分考虑到男女双方在经济收入和承担家庭义务等方面的实际差距,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再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作了严格界定,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empirenews.page--]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五类: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上是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定的财产情形,对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离婚案件中比较容易解决。
但审判实践中的财产问题错综复杂,种类繁多,却并非能够生搬硬套的。
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处理的婚姻家庭类的案件颇多,在离婚案件中有这样两类问题比较普遍,亦颇具有争议。
一是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财产如何定性?二是婚前个人购
置的房产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产证,该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笔者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财产如何定性及分割。
笔者在基层法院,90%的当事人来自农村,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只有在民政机关进行登记以后,双方父母才会选择黄道吉日为儿女举行结婚仪式。
因此,按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才算真正意义上的结婚.结婚的同时,女方父母要为女儿陪送嫁妆,结婚当天将该财产送至男方家中,男方父母也同样要为儿子购置结婚必备的生活用具。
男女双方的以上财产均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离婚时该类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对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男女双方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前提,而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不是法定的,只是风俗而已,与婚姻关系是否确立没有必然的联系。
从结婚登记直至婚姻关系解除时为止的一段时间,称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双方父母为儿女结婚购置的财产,是父母赠与的财产,且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也有例外,即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综上,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出资情况分析。
男女双方为结婚购置的财产,虽然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
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各自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谈到出资问题,在具体的离婚案件中也有这样的抗辩:女方陪嫁的财产系婚前收受男方的彩礼而购买,故陪嫁的财产应属男方财产,归男方所有。
笔者认为,人民币系种类物而非特定物,是否是彩礼所购买无法查清,但即使能够查清也不能混为一谈,因为彩礼与陪嫁的财产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陪嫁的财产争议的是权属问题,彩礼则争议的是是否返还的问题。
况且关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婚姻法解释(二)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故从出资情况看,该财产属夫妻个人财产更为合理。
[!--empirenews.page--] 2、关于赠与行为。
所谓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行为。
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因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登记后,举行结婚仪式前该财产已经购置,父母与子女间已达成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在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之前已经成立并生效,该财产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已非常明确,即自己的子女是受赠人。
结婚后该财产才会随女方陪嫁到男方,双方购置的财产才会合二为一,双方共同占有、使用。
因此不管是从法理、情理还是从父母的本意出发,该类财产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3、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
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是毋容置疑,天经地义的。
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二)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产证,该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从房管法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因没有取得房产证而不具有所有权,依法只能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处分的权利。
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产证,证明该房产是在婚后取得了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的定性确定了,那么如何分割呢?笔者认为该房产应按当时的市场行情确定价格,该价格与所交房款形成的
差额即是房屋的升值。
如果婚前个人购置房产的一方分得该房,其扣除婚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价款后,剩余部分价款的一半支付对方;反之,如果另一方分得房产,将把婚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价款支付给对方后,共同所交房款和升值部分价款的一半支付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