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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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是维护乡镇渔业发展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乡镇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旨在提高船舶安全运行水平,防范事故发生,确保渔业生产的稳定进行。

二、工作重点和措施1. 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责任,加强行业管理指导,加强沟通协调,提高管理执行力。

2. 加强船舶检查和维修:组织专业队伍,定期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完好、使用正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维修和更换,预防事故发生。

3. 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每艘渔船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船舶基本信息、维修记录、检查记录等,做到信息完整、可追溯,同时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4. 加强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组织船员参加相关安全培训,提高他们应对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增强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5. 加强渔船安全监测和预警:建立渔船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生产信息搜集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预警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6. 加强管理执法和监督检查:加大对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执法力度,对违章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责任人玩忽职守、监督不力等行为,确保整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7. 整改落实和效果评估:对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的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完善方案和措施,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效果。

三、组织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由乡镇政府设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督办,明确工作责任和时间节点,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2. 提供财务支持:乡镇政府根据整治工作的需要,编制整治经费预算,保障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3. 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渔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引导广大渔民和船员增强安全意识,积极配合整治工作。

乡镇渡口船舶公司管理制度

乡镇渡口船舶公司管理制度

乡镇渡口船舶公司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与职责分配明确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设立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下设运营部、安全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

每个部门的职责要清晰划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船舶日常运营管理对于船只的日常运营,制度应包含船舶的维护保养计划、船员的工作安排以及乘客服务标准等。

其中,维护保养是保证船舶正常运营的基础,需定期进行,并记录在案。

三、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安全是乡镇渡口船舶运营的首要任务。

制定全面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对船员的安全培训、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恶劣天气下的应对预案。

同时,建立应急响应体系,一旦发生事故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四、财务管理与监督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是保障公司健康运营的关键。

制度中应规定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以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还需设置内部监督机制,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法规遵守与环境保护公司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水上交通的法律法规,保证运营活动合法合规。

同时,注重环保责任,减少船舶运营过程中对水域环境的影响。

六、客户服务与意见反馈良好的客户服务不仅能提升乘客的满意度,还能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因此,制度中应包括服务标准的制定、乘客意见的收集及处理流程。

七、信息技术的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成为趋势。

鼓励公司采用电子票务系统、GS定位等技术手段,以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八、持续改进与发展策略管理制度应具备动态调整的能力,根据运营实际情况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适时修改。

同时,制定长远发展战略,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6.08•【字号】南府办函〔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南府办函〔2005〕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要求,切实抓好我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50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5月26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遏制水上交通事故,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原则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

各级安监、交通、水利、园林、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海事、渔政机构要根据全市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和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三、整治对象整治对象:一是乡、镇、村举办的企业、乡村集体和个人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二是江河、水库、湖泊、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

三是城乡渡口(不包括公路渡口)的渡船。

四是从事渔业捕捞、养殖及其辅助活动的渔业船舶。

重点是乡镇客(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14.7.4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基本知识

14.7.4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基本知识

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基本知识(资阳市雁江区海事处黄飞 2014年7月4日)一、了解全区水上安全管理现状(一)慨况我区县域面积1632平方公里,总人口约109万,辖22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

全区共有水库65座,其中中型水库1座(老鹰水库)。

通航里程为129公里,其中沱江74公里、支小河流和库区航道55公里,均为7级航道,另与资中县共管球溪河6公里。

资阳港为内河二类港口,雁江区为全市中心港区,规划在雁江区建设港区10个。

设有28个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包括雁江林苑和老鹰水库船管站),有兼职船管员62人,船舶修造厂1个,各类船舶1416艘,涉水从业人员和操作人员4000余人。

设置乡镇船舶自救互救应急救援点45处、应急救援队伍45支专、有兼职救援人员380人;采石船联户中建有19个应急救援小组,落实救援人员200人全区共配备了应急施救救生圈300只、救生衣1600件。

有海事监督艇1艘,安装了渡口码头视频监控10个、客渡船船载视频13艘,在区海事处设视频监控中心1个、客渡船重点乡镇老君、保和、忠义3个镇设有监控站。

全区现有渡口22个、客运码头10个、货运码头21个,有载客类船舶30艘,2013年客渡运量74.5万人次,年货运量258万吨。

在通航河流上建有跨江大坝3处、船闸3座,建成过江大桥6座,其中沱江3座、阳化河3座,在建资阳沱江高铁大桥1座、资阳沱江迎宾大桥1座。

(二)水上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规划情况1、公益性渡口码头和渡船建设和规划情况2014年6月前,争取省市项目补助资金354万元、区政府补助资金57万元、船主自筹资金21万元,新建了9个渡口码头和6艘渡船,其中对昆仑渡汽车渡口省级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建造渡口和渡船资金约132万元;目前,正在开展临江寺、鸭棚岩、王二溪3个渡口6岸码头和鸭棚岩渡口1艘渡船的建设;2014年初,将剩余的9个渡口的16岸码头、总投资240万元和12艘渡船、总投资285万元的项目建设任务全部纳入2014年建设计划,已上报市、省海事局,待批准后将在2014~2015年实施。

乡镇自备船安全要求

乡镇自备船安全要求

乡镇自备船安全要求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乡镇自备船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但是,由于很多船主对于安全规定的不重视或者是不了解,常常发生安全事故,带来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本文将介绍乡镇自备船的安全要求,以提高船主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船体结构乡镇自备船的船体结构应合理,万无一失。

首先,船体应坚固、稳定,不得有裂纹、变形或漏水等现象。

同时船的底部要平整,且没有凸出物,以保证航行稳定。

另外,船舱的高度和宽度应符合安全规定,船舱的通风、排水和绝缘等措施也需要完善。

二、配备功能完善的安全设备为了提高乡镇自备船的安全性,必须配备一些必要的安全设施,例如良好的船用电源设备,船舶应急设备(如救生衣、膨胀插座、防滑垫等)。

还要注意定期查看这些设备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安全操作为了保证乡镇自备船的安全,船主和乘客需要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

要注意船的载重量,不要超载,特别是在恶劣天气下更要注意安全。

在船行驶时也要保持平稳,避免冲击岸边或其他目标,如果遇到意外情况,需要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四、维修保养乡镇自备船也需要保持好维修保养,以提高其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定期检查和维修船的机械部件、电力设备和电器设备,保障设备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此外,在存储和使用燃料时,需要遵守安全规定,正确储存、使用,并注意防火和防爆。

五、船上卫生要求乡镇自备船的船上卫生也需要得到保障。

船舱内应保持干净整洁,不要堆放杂物和垃圾。

船舶设施要保养得当,考虑到卫生因素和其他船舶的使用,不要破坏船舶的环境卫生。

六、遵循当地相关安全规定最后,提醒船主和乘客们一定要严格遵守当地相关的安全规定,不要违章行驶,以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总之,乡镇自备船是很多农村地区农民的重要交通工具,保障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在使用乡镇自备船过程中,船主和乘客应该高度重视安全问题,遵守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维护条件,从而确保安全。

四川省人民政府废止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废止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废止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7.09•【字号】•【施行日期】199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废止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991年7月9日)1.关于山林处理的补充规定川办字[1953] 0545号已执行川委发[1981]65号文件2.四川省护林防火暂行办法[1957]川字第0603号由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代替3.四川省云杉林经营暂行办法川办字[1961]0199号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林业厅发布的川林政[1987]75号文代替4.关于人民办学的试行办法川议字[1962]第0331号国家教委、省教委已发布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新规定5.关于加强拖拉机行车安全管理的布告川革发《1979)140号已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6.省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集体林竹木及其制品应按规定收取育林费的报告川府发[1980]125号现按川林综[1984]4号和川林计[1988]70号文执行,原文自行失效7.四川省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1981]4号由省政府批准,省环保委员会、省计经委、省建委发布的《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8.省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售伪劣药品的报告川府发[1981]13号已实施《药品管理法》9.四川省农副业船、渡口船、渔船安全管理办法川府发[1981]33号由《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代替10.关于群众监督市场物价的暂行规定川府发[1981]51号已实施国家物价局《街道群众价格监督暂行规定》和省物价局川价字[1988] 检53号文件11.关于加速发展水产生产的决定川府发[1981]79号由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发展水产生产的决定》(川委发[1985] 26号文代替)12.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川府发[1981]98号已实施《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3.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川府发[1981]167号已实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4.四川省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基本条款暂行规定川府发[1981]201号已实施《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15.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川府发[1982]22号已实施《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6.贯彻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紧急通知川府发[1982]41号已实施《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7.省政府批转省第二轻工业局关于对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进全面整顿的意见川府发[1982]59号已自行失效18.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清查偷漏欠税情况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1982]83号已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19.省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川府发[1982]105号已实施《广告管理条例》20.关于全面整顿商业企业的通知川府发[1982]142号已自行失效21.四川省工商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1982]159号由1988年9月16日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代替22.四川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条例川府发[1983]10号已实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23.省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林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报告川府发[1983]57号大部分内容已有新政策规定。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认真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认真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认真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6.24•【字号】泸市府办发〔2005〕66号•【施行日期】200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认真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5〕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5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我市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进一步稳定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

现就在全市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市乡镇船舶数量多、分散广、安全管理难度大,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统一安排部署,从2005年5月26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在全省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为认真抓好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一把手”要亲自负责,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确保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我市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对象:一是乡镇、村举办的企业、乡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二是江河、水库、湖泊、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三是城乡渡口(不包括公路渡口)的渡船;四是从事渔业捕捞、养殖及其辅助活动的渔业船舶。

整治的重点对象是乡镇客(渡)船和非法从事载客的渔船、农村自用船。

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区县、乡镇政府要重点解决乡镇管船员无编制的问题和安全管理经费不足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社(船主)四级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和村民安全自治制度,落实签单发航制度。

农用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农用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用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用船舶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从事农用船舶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用船舶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四条农用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标准,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五条农用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条农用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通讯设备。

第七条农用船舶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

第八条农用船舶在航行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并按照规定航线、速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航行。

第三章航行管理第九条农用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航行视线清晰,注意瞭望,确保安全航行;(二)保持船位稳定,不得随意改变航向和航速;(三)在通航密集水域,应当遵守通航规定,服从交通管制;(四)在夜间航行时,应当开启航行灯,保持号灯、号型清晰可见;(五)遇有恶劣天气或者航行条件不良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航。

第十条农用船舶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航行:(一)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二)船员未取得相应证书或者酒后驾驶;(三)恶劣天气或者航行条件不良,可能危及航行安全。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农用船舶发生事故,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停车,防止事故扩大;(二)组织人员救助遇险人员,保护现场;(三)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二条农用船舶发生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农用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履行船舶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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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府发[1987]14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7.08.14
【实施日期】1987.08.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5月15日实施日期:1994年5月15日)废止
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987年8月14日川府发〔1987〕149号)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
舶)的安全管理。

乡镇船舶的所有者、制造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关主管乡镇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的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由水库、湖泊管理部门负责;其它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聘任乡镇船舶管理员。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部门和乡镇船舶安全监督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乡镇船舶监督和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港航监督人员守则,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出示省交通部门制发的《水上安全检查证》或《监督证》,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第六条乡镇船舶制造者必须持有港航监督机关发的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方可生产经营。

生产乡镇船舶的设计图纸,须经船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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