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渡口安全职责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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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渡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渡口所有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渡口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渡口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四条渡口安全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渡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渡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渡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1. 负责编制和修订本规章制度;2.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3.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4.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6.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八条渡口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条渡口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符合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渡口应定期对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四章渡船及渡工管理第十六条渡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渡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渡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镇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镇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镇渡口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镇渡口安全管理的监管和控制,提高渡口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渡口设施和船只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镇渡口的管理和工作人员。

三、安全责任1. 镇渡口负责人要加强对渡口设施和操作安全管理的监管,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2. 渡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

3. 渡口巡检人员要加强对设施和船只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4. 渡口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渡口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酗酒、吸烟和使用违禁药物。

6. 渡口工作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做好个人防护。

7. 渡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行为。

四、安全教育1. 渡口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渡口工作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了解渡口设施和船只的安全操作规程。

3. 渡口负责人要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处理流程和方法。

五、安全管理1. 渡口负责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渡口设施和船只的安全运行。

2. 渡口工作人员要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和船只的安全操作。

3. 渡口巡检人员要加强对设施和船只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4. 渡口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维护设施和船只,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5. 渡口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6. 渡口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处理流程和方法。

七、安全保障1. 渡口负责人要做好渡口设施和船只的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2. 渡口工作人员要及时报修设施和船只出现的故障和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 渡口负责人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4. 渡口负责人要定期检查渡口设施和船只的安全情况,发现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渡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全面加强渡口安全管理,确保渡口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渡口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渡口运行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责任明确,任务分工清晰。

第六条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应及时掌握渡口运行情况,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

第七条渡口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传达安全信息和预警信息。

第二章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第八条渡口使用单位负有最终安全责任,应加强对渡口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程序。

第九条渡口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安全管理监督。

第十条渡口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十一条渡口使用单位应配备齐全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第三章渡口设施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渡口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渡口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渡口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档案,做好设施管理和维护记录。

第十四条渡口使用单位应对涉及渡口设施的施工和维修工作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渡口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设施故障应对和处置工作。

第四章渡口作业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渡口使用单位应对渡口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渡口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渡口作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杜绝违规操作。

第十八条渡口使用单位应建立作业记录,定期进行作业过程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渡口使用单位应做好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监测工作,确保其具备从业能力。

第五章渡口安全检查制度第二十条渡口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渡口设施和作业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渡口管理责任书

渡口管理责任书

渡口管理责任书渡口管理责任书一.总则为了加强渡口的管理,确保渡口运作的安全和有效,特制定本渡口管理责任书。

此责任书适用于所有渡口管理人员,并规定他们的职责和义务。

二.渡口管理人员职责2.1 渡口管理人员应负责维护渡口内设施的正常运行,并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2 渡口管理人员应遵守渡口运作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渡口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2.3 渡口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加强对渡口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

2.4 渡口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保证渡口运作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确保渡口客户的切身利益。

三.渡口管理方案3.1 渡口管理方案应包括渡口运营时间、安全管理措施、渡口设备维护和渡口工作人员规范等内容。

3.2 渡口管理方案应明确渡口安全检查的频率和方法,以确保渡口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3.3 渡口管理方案应包括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渡口管理人员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和协调机制。

四.渡口设备维护4.1 渡口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渡口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4.2 渡口管理人员应建立设备维护记录,记录设备的检修和维护情况,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4.3 渡口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渡口设备进行大修和更换,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效能。

五.渡口工作人员管理5.1 渡口管理人员应建立完善的工作人员考核机制,对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激励优秀人员。

5.2 渡口管理人员应确保渡口工作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进行培训和学习。

5.3 渡口管理人员应建立渡口工作人员轮班制度,确保渡口的24小时不间断运营。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起重机:指用于起重或搬运货物的机械设备,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

2. 安全教育培训:指为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进行的有关安全知识学习和技术培训。

3. 突发事件:指在渡口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

七.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1、附件2.。

渡口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渡口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渡口管理制度汇编范文渡口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渡口管理工作水平,保障过江交通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渡口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渡口的规划、设置、运营、维修以及渡口现场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渡口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科学规范、公开公平。

第二章渡口的规划和设置第四条渡口的规划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第五条渡口的规划和设置应当选择江流交通双便的地点,要考虑到道路、桥梁的通行情况、地理条件等,确保渡口航线安全、稳定、顺畅。

第六条渡口的规划和设置应当设置合理的渡口数量,保证广大乘渡人员的出行需求。

第三章渡口的运营管理第七条渡口的运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进行,如需调整,必须提前履行手续并适时进行公告。

第八条渡口的运营应当保证安全、稳定、快速,合理安排渡船的班次和航程,提供便利的服务。

第九条渡口运营管理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管理,运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第十条渡口运营管理应当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渡口的实时监控,及时调度和指挥,保证渡口运营的安全和顺利。

第四章渡口的维修第十一条渡口的设施、设备和渡船都需要经常性的维修保养,保证运营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渡口维修工作应当及时安排,进行细致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渡口维修工作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操作证书。

第五章渡口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渡口现场应当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监视和维护。

第十五条渡口现场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进行管理,组织有序的进出渡船。

第十六条渡口现场应当设有专门的交通组织人员,指挥和疏导交通,保证交通顺畅、安全。

第十七条渡口现场应当设立渡口警务室或者配备警务人员,保障治安秩序。

第六章渡口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渡口必须具备一定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器材等,并由专人负责维护。

渡口的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渡口旅客和货物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渡口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渡口所有工作人员、旅客、货物和车辆。

三、安全责任1. 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渡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2. 渡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渡口安全。

3. 旅客、货物和车辆所有人应遵守渡口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渡口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 渡口设施设备管理(1)渡口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2)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

2. 渡口安全管理(1)渡口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安全帽,持证上岗。

(2)渡口工作人员应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

(3)渡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渡口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旅客、货物和车辆安全。

3. 渡口交通安全管理(1)渡口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应设置合理,保持完好。

(2)渡口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3)渡口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严禁带病行驶。

4. 渡口消防安全管理(1)渡口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2)禁止在渡口内吸烟、使用明火。

(3)发现火情,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

5. 渡口治安管理(1)渡口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负责维护渡口治安秩序。

(2)禁止携带危险品、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进入渡口。

(3)发现可疑人员,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6. 渡口卫生管理(1)渡口应保持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垃圾。

(2)渡口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防止疾病传播。

五、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1)发生事故后,立即向渡口管理部门报告。

(2)渡口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事故调查(1)渡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乡镇渡口渡船管理制度职责

乡镇渡口渡船管理制度职责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职责荣县乡镇渡口安全管理制度一、渡口设置、撤销、迁移必须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未经县政府批准渡口为非法渡口,应依法予以取缔。

二、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三、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责任人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

五、渡口应具备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荣县乡镇渡船管理制度一、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证书。

三、渡船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四、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等安全注意事项。

五、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

六、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守护好自已的船舶,严禁将船舶交由无证人员贺驶。

荣县乡镇渡船船员管理制度一、渡船船员应选责任心强,熟悉技术,会游泳,年龄18-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

二、渡船船员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及相应的特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

三、渡船船员应严格遵守汛期减载和停航封渡规定,严禁冒险渡运。

四、渡船船员应坚持“六不准”制度即无证无照、证照过期不渡;超载不渡;人和大牲畜或危险品混装不渡;遇狂风、暴雨、浓雾,视线不清不渡;渡工配备不齐或饮酒后不渡。

五、渡船发生事故时,船员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乡镇政府及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荣县乡镇渡船经营人职责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三、维护乘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六、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渡工培训;七、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工作;八、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九、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乡镇渡口渡船管理制度职责

乡镇渡口渡船管理制度职责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职责荣县乡镇渡口安全管理制度一、渡口设置、撤销、迁移必须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未经县政府批准渡口为非法渡口,应依法予以取缔。

二、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三、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责任人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

五、渡口应具备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荣县乡镇渡船管理制度一、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证书。

三、渡船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四、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等安全注意事项。

五、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

六、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守护好自已的船舶,严禁将船舶交由无证人员贺驶。

荣县乡镇渡船船员管理制度一、渡船船员应选责任心强,熟悉技术,会游泳,年龄18-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

二、渡船船员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及相应的特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

三、渡船船员应严格遵守汛期减载和停航封渡规定,严禁冒险渡运。

四、渡船船员应坚持“六不准”制度即无证无照、证照过期不渡;超载不渡;人和大牲畜或危险品混装不渡;遇狂风、暴雨、浓雾,视线不清不渡;渡工配备不齐或饮酒后不渡。

五、渡船发生事故时,船员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乡镇政府及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荣县乡镇渡船经营人职责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三、维护乘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六、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渡工培训;七、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工作;八、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九、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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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式样县、乡、村和及渡口安全管理职责、制度汇编常德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制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本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乡镇渡口管理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严格遵守。

二、建立、健全行政村、学校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常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制止超载和非法营运,消除隐患;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监督管理,制止其参与客、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取缔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乡镇船舶。

三、对辖区水上安全隐患及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立案、销案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督查督办,整改到位。

四、维护客、渡运秩序,对赶场日、重大节假日、庙会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群众性活动,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专人轮流值守,制止超员超载;五、协助海事机构对乡镇船舶和船员办证办照,组织船员参加培训;组织本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事故,并做好善后工作。

乡(镇)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落实乡镇水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

三、督促落实行政村、学校和船主及渡口船舶、船员、乘客定额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抓好辖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参与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五、每月听取一次安全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安全动态,及时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六、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分析季度安全工作形势,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七、负责组织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重特大事故。

乡(镇)分管水上交通安全领导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严格执行。

二、协助乡(镇)长具体抓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布置安全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四、经常组织安全人员深入港口、码头,下河、上船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纠正违章,排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实施签单发航制度。

年均日渡运量100人次以上的渡口或高峰期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及短途客船集散地码头,配置专职签单员,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

其余渡口、码头应在人流集中的节假日、赶场天及运输高峰时期实行航次签单,其余时间不定期签单。

学生渡口,应严格执行《常德市学生渡运交接制度》。

六、组织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善后事宜,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交通安全事故;七、负责领导、督促、检查乡(镇)安监站工作。

乡(镇)安监站水上安全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对象进行培训学习。

二、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落实行政村、学校和船主及渡口船舶、船员、乘客定额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维护好客、渡船舶安全秩序,经常开展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

三、负责本乡(镇)船舶修造厂(点),船舶转让、买卖、报废、灭失、销户以及渡口设置、撤销的登记和申报管理。

四、对本辖区的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和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导。

五、督促乡镇运输船舶、船员办证办照,组织船员参加海事机构举办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试。

六、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七、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监督管理,核发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证书,勘划船舶载重线,确定船名牌等,制止其参与客、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

八、建立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台帐,完善安全内务管理;九、年度安全工作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专项安全活动有专题材料,会议有记录,安全例会有纪要,隐患整改有结果。

村委会水上安全管理职责一、有乡镇船舶的村民委员会应设立安全专干,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履行工作职责。

二、负责本辖区的乡镇船舶、渡口的日常管理工作,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渡运行为。

负责对乡镇非运输船舶普查登记,保证本村不违章私设渡口。

三、检查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保险手续,制止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和船员从事营运性运输。

四、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船舶安全责任书,实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严格落实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和学生渡运交接制度。

赶场日、节假日等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码头维护渡运秩序,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守则和渡运安全管理规定,制止渡船超载渡运。

六、负责本村渡船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渡船处于适航状态。

村安全专干水上安全管理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制度措施,负责村组水上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到各家各户,每月组织村民学习1-2次。

三、督促船主、驾驶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止村民违章行为。

四、督促船舶办证办照,经常检查船舶技术状况,发现船舶违章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璀整改到位。

五、严格落实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和学生渡运交接制度。

赶场日、节假日等到渡口、码头维护渡运秩序,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守则和渡运安全管理规定,制止渡船超载渡运。

签单员安全管理职责一、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

二、查验船舶载运乘客是否符合核定的定额,杜绝客(渡)船超载违法行为。

三、查验船员证照、船舶证书是否齐备有效,船舶是否配齐持证船员。

四、查验客(渡)船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是否齐备有效。

五、监督船员遵章、规范操作,杜绝雾航、夜航和开“带病船”等违法行为。

六、监督客(渡)严格执行封渡停航、船舶减载和禁止顶棚放物坐人等安全制度。

安全例会制度一、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乡(镇)长、分管领导和安监员及有关安全人员参加的安全例会,内容包括:1、传达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会议精神;2、研究和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隐患问题;3、分析安全形势,总结、安排季度安全工作;4、安全例会记录要求规范、齐全、清楚,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对紧急安全工作任务或突出的重大安全问题,应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及时贯彻落实、研究布置并督促整改,同时作好会议纪录。

安全宣传教育制度一、重大节假日及国家和有关部门指定的安全生产月,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等活动即为乡镇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期。

二、乡(镇)、村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深入港口码头,对广大村民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三、乡(镇)所属于中小学校,每学期必须安排一定课时请安监部门和海事机构工作人员讲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通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设置安全宣传栏、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和开展现场演练等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应定期召开行政村、学校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船员的安全工作会议,学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会议精神,互通安全信息,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五、积极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一、建立乡镇安监日常检查,乡镇政府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安全检查台帐,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督促隐患整改。

二、乡(镇)领导每季度须组织安全人员下河、上船对所辖渡口、码头、乡镇船舶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三、每逢赶场日、节假日、学生集中过渡时,要安排专人到渡口、码头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四、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和重大安全活动的需要,组织对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危险航段进行重点专项检查。

五、群查群治,要求村(组)安全员、签单员、船主、船员开展船舶安全自查、互查监督活动。

渡口管理制度一、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落实渡口安全管理各方责任并在渡口公告。

二、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除应征求当地海事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

跨县渡口,由相邻政府间统一协调,防止重复设施。

三、渡口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必须设置安全管理警示牌。

四、渡船要在显著位置标明船籍港、船舶名称及核载人数,要按规范要求配齐救生消防设备,渡船、渡工(船员)证照齐全有效。

五、渡口实行“五定”管理办法,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数额、定管理责任。

六、渡工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渡船的正常维修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七、乡镇领导、安监员和村委会在重大节假日、赶场日等重大群众性活动日,必须加强渡口码头的现场监管,纠正违章,确保渡运安全。

渡工安全管理制度一、渡工(指从事渡运的驾驶、轮机等人员)必须由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65岁以下,有一定驾驶、操作技能的人担任,并经海事考试合格持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二、渡工应保持相对稳定,严禁无证摆渡,严禁老、弱(幼)、病、残者摆渡,严禁酒后摆渡。

三、渡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思想,遵守渡运和航行规章。

四、渡工必须严格执行“六不发航”制度:船舶技术状况不良不发航;船舶证书和船员执照不齐不发航;载运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时不发航;气候恶劣和通航条件恶化不发航;救生和消防设备不齐不发航。

五、渡工应经常检查渡船的技术状况,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渗水或损坏应及时修理。

重大事故隐患立案报告和整改销案制度一、在安全隐患查处过程中,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船舶进行检查,填写《水上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同时,向船主或船员下达《乡镇船舶、渡口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指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现场整改或限期整改。

二、对船舶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即可能危及船舶自身或乘客安全,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安全隐患,除按规定处理外,检查人员要立即向乡镇分管领导书面报告,由乡镇立案、查处、督促整改。

三、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事故隐患,乡镇政府应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地方海事机构书面报告,由县安委办立案,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提出整改意见之后,由县安委向有关责任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并跟踪事故隐患整改。

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毕,由船主向乡镇政府书面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后,还要由乡镇向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复查,检验认可,整改合格,重大事故隐患个案予以撤销,各项原始记录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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