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存款管理办法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本文档旨在规范企业的存款账户管理,以确保资金安全并提高管理效率。
一、账户开立1. 企业存款账户的开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提交以下证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 开立账户时,应选择可适应企业运营特点的存款产品,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
二、账户使用1. 企业应按时将收入存入企业存款账户,并妥善保管相关收据和凭证。
2. 企业存款账户不得用于非法活动和违法目的,不得用于洗钱、赌博等行为。
3. 企业应合理使用账户资金,确保用款符合企业经营需要,不得违规挪用、冻结或抵押。
4. 企业应及时核对账户余额和交易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银行。
三、账户维护1. 企业应定期更新企业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2. 企业应妥善保管存折、密码、数字证书等账户相关信息,防止泄露和盗用。
3. 如企业存款账户遗失或遭受盗窃,应及时向银行报案,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资金安全。
四、账户解除与注销1. 企业可根据需要解除存款账户,但需提前通知银行并办理相应手续。
2. 如企业停止运营、注销或改制,应及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并处理剩余资金。
五、法律责任1. 企业违反本规定之一项或多项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如企业违法使用存款账户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将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3. 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追究企业责任。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情况不符,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确认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xx银[xx]78号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账户管理规定等外汇局发布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对公存款业务是指境内机构、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所发生的业务。
包括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撤销和关闭,对公外汇存款的存入及支取,计结息规定等三大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的所有支行。
第二章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第四条外汇对公存款账户的种类。
从账户的性质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从账户的资金形式来划分,可分为外汇现钞账户和外汇现汇账户。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专户、贷款专户、还贷专户、B股专户、股票专户、临时专户等账户种类。
在我国,目前一般不允许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和外国投资者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只有公、检、法系统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外汇现钞账户),不允许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五条下列境内机构,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金融机构方面不受限制。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第六条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根据用途分为以下四类:投资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人民币对公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人民币对公定期存款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推动单位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一)凡符合开立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帐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
(二)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机构均可办理本业务。
二、基本业务规定(一)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是单位客户存入人民币存款时与银行约定存期,在存款到期支取时,商业银行按存入日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的一种存款。
(二)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需一次性存入。
(三)存入时须约定存期,存期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6个档次。
存款按存入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
(四)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内的资金应以转帐方式转入其同名结算存款帐户后使用,不得直接对外支付或提取现金。
(五)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后,客户可分次存入多笔定期存款。
(六)对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专用)存单等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登记、保管、使用、销号等手续按现行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执行。
(七)单位存款单笔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同一存款单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时,各分支机构必须报其省分行备案,并由其省分行报当地人民银行省分行备案。
(七)已具备条件的机构可办理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通存通兑业务。
三、帐户管理(一)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客户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时,已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的,应填写《中国银行单位存款凭条》,预留印鉴;未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帐户的,还应提交《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所需的开户资料。
(三)客户预留印鉴的使用、变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单位帐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中银结[2003]172号)执行。
公司存款账户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存款账户资金管理制度制度的核心目标需明确。
公司存款账户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增值性。
安全性要求防范财务风险,保护资金不受损失;流动性要求保证企业能够及时调度资金以满足日常运营需求;增值性则强调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合理配置和投资使资金保值增值。
制度中应明确资金管理的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性原则,即所有资金运作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预算约束原则,要求资金使用必须依据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支出;集中管理原则,通过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及风险控制原则,通过建立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来降低潜在风险。
具体到操作层面,制度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1. 账户管理:规定公司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的具体流程,包括开户审批、账户变更、定期对账等。
每个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审批权限。
2. 收款管理:明确收款流程,包括客户付款方式、收款确认、入账时间等。
同时,要设立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机制,加快回款速度,减少坏账损失。
3. 付款管理:规定付款审批流程,确保每笔付款都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支持,并符合公司的财务政策。
对于大额支付,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以增强内部控制。
4. 资金调度:制定资金调度计划,优化现金流预测,确保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支持日常运营。
同时,对于闲置资金,应考虑短期投资策略,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
5. 风险管理: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对外部环境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的财务风险。
6. 审计与监督: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对资金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确保制度的执行效力。
同时,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建立奖惩机制以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
7.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资金应急计划,如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资金的安全和供应。
8. 持续改进:制度应是动态的,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不断优化更新。
公司资金往来对账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往来对账管理制度制度的核心在于规范流程。
一个有效的对账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资金流动的每一个环节,从资金的收入、支付到核对,每一步都需要有明确的操作指南和责任人。
例如,当公司收到客户付款时,应立即由财务部门确认款项的具体金额和来源,并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系统,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的业务处理。
制度应强调定期对账的重要性。
无论是日常的小额交易还是大额的资金调动,都需要在固定的时间内进行对账。
这不仅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还能防止潜在的欺诈行为。
定期对账的频率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设定,但至少每月一次是基本要求。
对于大额交易或者关键账户,应当实行实时或次日对账的规则。
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设置阈值,一旦交易金额超过这个阈值,就需要立即进行对账。
对账过程中,准确性是关键。
所有的对账工作都应由专业的财务人员来完成,他们需要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对账的准确性。
在对账时,应对照银行对账单、收付款凭证、合同等相关文件,确保每一笔资金的流入流出都有据可依。
为了提高对账效率,企业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比如采用财务管理软件来自动化对账过程。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人工操作的错误,还能大大提高对账的速度和准确性。
在制度中还应包含异常处理机制。
一旦在对账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金额不符、记录缺失等,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应由独立的审计团队或第三方机构进行,以保证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制度的有效执行离不开严格的监督和考核。
企业应定期对财务部门的对账工作进行审核,评估其效率和准确性,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操作的员工进行处罚。
通过这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可以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严格遵守对账管理制度。
金库存款管理制度

金库存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库存款管理,保障国家金融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财政金库、银行金库等各类金库的存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金库存款管理应遵循“安全、便捷、高效、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流动和效益。
第四条金库存款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保障国家金融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金库存款管理工作由金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章存款管理第六条金库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存款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调动或挪用。
第七条金库应根据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存款期限和金额,保证存款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存款操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存款凭证应保存完整,核对无误。
第九条存款的申请、兑换、转账等操作必须由经授权的工作人员进行,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金库应建立健全存款管理档案和账务记录,定期进行资金清查和核对。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一条金库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调配和使用资金,保障政府运作和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不得擅自挪用或挥霍公款。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程序,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金库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度,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金库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十六条金库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公款不被挥霍。
第十七条资金监督机制包括定期资金检查、风险评估、资金审计等,对金库运作进行全方位监督。
第十八条资金监督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必须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受到外部干扰。
第十九条资金监督工作应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国家金融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条对于违反金库存款管理制度的行为,金库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银行对公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对公存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对公存款管理行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开展对公存款业务的银行。
第三条银行对公存款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稳健的原则,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存款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五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和控制,保障存款资金安全。
第六条银行应根据存款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第二章存款业务管理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开户程序,对客户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开户资料真实合法。
第八条银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存款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存款进行保险保障。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风险特性,分别管理存款账户。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账户核对机制,及时核对客户账户余额,确保账户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金流动管理制度,保证存款资金安全,确保资金流动透明可控。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账户监控机制,对异常账户和交易进行及时监控和提示,及时处置风险。
第三章存款利率管理第十三条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规定确定存款利率,合理确定各项存款利率水平。
第十四条银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自身经营情况,灵活调整存款利率,优化资金结构。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利率浮动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动态调整存款利率。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存款种类和期限灵活制定存款利率,满足客户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利率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客户公布有关利率政策和调整情况。
第四章存款风险管理第十八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对存款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控制。
第十九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应对存款风险。
第二十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不良存款的识别和处置。
银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加强我行对账管理,规范对账业务操作,保证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与分行;分行与支行、我行与客户;我行营业网点中营业部与综合业务部;我行各营业网点与各级管理部门(含二级机构)、各管理部门之间以及我行与其它发生业务往来或经济往来的单位之间对账等。
其中:(一)各营业网点是指营业部及各支行;(二)各级管理部门是指总行(或分行)的计划财务部、资金运营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小企业信贷中心以及结算中心、核算中心等相关部门;(三)发生业务往来的单位是指办理同业存放、拆放、转贴现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对账业务要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卡(折)、内外账核对相符。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在对账工作中,分、支行及各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认真履行其对账职责。
第五条总行会计部负责支付结算及核算业务对账工作制度的制(修)订、对账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考核。
稽核部负责支行对账数据的收集、统计按季上报。
第六条公司业务部负责组织客户经理落实对信贷类公存客户未返回对账回执的账户进行催收;对贷款(含应收利息)、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及垫款、保函、信贷证明、贷款承诺、抵质押物等按规定应建立台账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七条个人业务部负责组织落实对个人客户的贷款(含应收利息)、理财账户、POS账务、抵质押物等按规定应建立台账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八条资金运营部负责组织落实贴现、转贴现、债券投资、买入返售债券和卖出回购债券的对账工作。
第九条计划财务部负责我行投资理财业务的对账工作。
第十条小企业信贷中心负责组织本部门客户经理落实本部门中小企业客户的贷款(含应收利息)、抵质押物等业务的内外部对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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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人民币单位存款(以下简称单位存款)管理,规范单位存款市场营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在农信社办理的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
第三条开展单位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合理竞争:树立市场竞争的观念,通过合法手段,赢得客户,扩大市场份额。
(三)讲求效益:对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进行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统筹考虑,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四)优质服务: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思想,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工作职责第四条农信社单位存款业务由公司金融业务部归口管理,各级法人行社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非法人机构由客户经理负责单位存款的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各级法人行社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在单位存款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做好组织单位存款的后台工作。
要将存款监测考评、利率管理、货款归行(社)、账户管理及营业服务、产品推广等工作落实到部门,分解到岗位。
第六条单位存款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辖区内单位存款客户经营、系统接力服务和内部相关部门的业务配合等关系,综合单位存款产品的需求并组织协调产品开发,分析、预测单位存款环境和发展趋势,发布、接收和反馈市场信息和工作建议,单位存款业务的策划和营销,单位存款业务新产品开发创意的收集、整理、申请和参与开发,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及客户管理,建立单位存款客户的档案和台账。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种类第七条农信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单位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单位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第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证明或有关文件,提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十三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证明或有关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四章单位定期存款和单位活期存款第十五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六条与保险公司办理协议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351号)执行。
协议存款期限为五年以上,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反处罚标准等由总行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的存款仍按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单位定期存款的凭证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如需质押,应由存款人委托贷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八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存款单位的其他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和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十九条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二十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第二十一条同一存款人在同一柜台办理单位定期多笔存款,可以共用一套印鉴卡片,但银行应事先与存款人签订规范操作的协议;到期续存定期存款,可以简化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农信社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开立账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并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五章单位通知存款和单位协定存款第二十五条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二十六条单位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1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1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7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7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第二十七条单位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存款凭证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注明“通知存款”字样。
第二十八条单位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需一次存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二十九条单位通知存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存期不足7天的,按支取日挂牌日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全部支取时,整个存期按支取日相应档次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部分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支取日相应档次的利率计付利息,留存部分仍从开户日计算存期。
第三十条单位通知存款存入时,存款人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1天通知存款或7天通知存款),但存单或存款凭证上不注明存期和利率,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第三十一条单位通知存款支取时提交《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通知存款取款通知书》。
存款单位支取存款时,须出示农信社开具的通知存款凭证,单位通知存款支取时必须将本息转入存款单位的其他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三十二条单位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二)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三)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四)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五)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三条单位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第三十四条客户一次全部支取单位通知存款时,由开户银行收回其存款凭证,办理销户手续;客户部分支取单位通知存款时,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填写通知存款单或凭证,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第三十五条办理单位协定存款须由开户单位与农信社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1年,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第三十六条开户单位可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基础上办理协定存款账户。
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和协定户(B户)两部分。
开户单位与银行共同商定A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七条开户单位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A户往来,超过基本额度部分的资金,银行将自动转入B户;当A户低于基本存款额度时,银行将自动用B户资金补足A户基本存款额度;当B 户资金不足以补足A户额度时,B户余额直至为零,A户和B户在合同期仍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满,如不延期,开户单位将协定存款账户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如结清A户,B户也必须同时结清。
第三十九条单位协定存款按季结息。
A户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B户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利率原则上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低于6个月定期存款利率。
第六章内部管理制度第四十条内部检查制度:各级法人行社应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行单位存款业务进行检查。
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内部制度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分析报告制度:各级法人行根据业务需要,按上级行社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单位存款业务进展情况,按旬上报有关数字。
各级行社应根据单位存款业务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由单位存款联系行参加的分析会议,就单位存款的现状、目标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商讨问题的解决方案,沟通信息。
第四十二条大客户信息反馈制度:各级法人行社应当按辖区内存款客户的存款规模划分客户档次,对存款大客户进行信息跟踪,做到信息及时沟通,服务随时跟进,以稳定存款客源。
第四十三条监测考评制度:各级法人行社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单位存款监测考评指标。
上报有关数字要真实反映单位存款业务的经营情况,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或瞒报数字。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四十五条各级法人行社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