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利]日本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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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土文物保护方面,1899年(明治32年)曾颁布过一部《遗失物法》。该法律条文规定:在无法判断失主的情况下,出土物应归国家所有。上交后的文物,属石器时代的由东京帝国大学保存,古坟及其他时代的则由宫内省保存。同时向发现者支付与文物价值同等数量的金额。
《国宝保存法》公布后,很快便收到了成效,登录国宝的数量大幅攀升,文物流失的情况也得到了初步扼制。
《重要美术品保存法》是一部临时性法典,它制定于1933年(昭和8年),其基本内容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对美术品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态度。该法律规定:历史上或美术史上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如需出口或转让,必须征得文部大臣的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提出申请而未获得批准的文物,亦需在一年之内,交予国家对其进行是否具有国宝资格的最终认定。
[苑利]日本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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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利]日本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
在亚洲方面,日本在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是先行一步的。日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始于19世纪的明治初年。明治维新后,由于崇洋思想的盛行和毁佛倒释之风的蔓延,当时包括佛教寺庙在内的许多传统文化遗产都面临着严重的威胁。1871年(明治4年)5月,太政宫接受了大学(现在的文部省的前身)的建议,颁布了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旧物保存方》。这也是日本政府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案。在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的同时,日本政府还组织人力物力开始了最初的有关文化遗产的抢救工程,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也正式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1888年(明治21年),宫内省设置临时全国宝物取调局,在???天心等人的共同领导下,历经10年努力,他们对全国寺庙的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古文书等文物的存有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调查到各类宝物共21万5000件,同时,政府还对其中的优秀作品颁发了鉴定书,并进行了登记造册。直至1929年(昭和4年)《国宝保存法》实施止,日本已经确定的国家级寺庙建筑845座,国宝3705件。
日本遗产管理制度

日本遗产管理制度日本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国家,其遗产管理制度不仅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日本的遗产管理制度,包括遗产类型、管理机构、保护政策以及具体案例等内容。
1. 遗产类型日本的遗产类型非常丰富多样,主要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和历史遗产等。
其中,自然遗产主要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特定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等。
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古迹、古文物、传统建筑、传统工艺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传统工艺、传统舞蹈、传统剧院、传统音乐等。
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考古遗址等。
历史遗产主要包括历史遗址、古代建筑、城堡、古寺庙等。
这些遗产类型涵盖了日本丰富多样的文化和历史内涵,是日本遗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管理机构日本的遗产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文化庁(文化厅)和日本遗产委员会。
文化庁是日本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文化艺术事务的机构,负责制定遗产保护政策、组织遗产保护活动、管理遗产基金等。
日本遗产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其主要职责是评定和登记遗产、制定遗产管理规划、开展遗产宣传教育等。
这两个机构共同负责日本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形成了日本遗产管理制度的主体框架。
3. 保护政策日本的遗产保护政策主要包括遗产认定、遗产评价、遗产登记、遗产修复、遗产利用、遗产传承等。
遗产认定是指对可能具有价值的遗产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确定其是否具有保护价值。
遗产评价是指对已经认定的遗产进行详细的考察和评估,确定其具体的保护措施和修复计划。
遗产登记是指将已经认定和评价的遗产进行登记,形成一份可供查询和利用的遗产名录。
遗产修复是指对遗产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护工作,确保其保存完好。
遗产利用是指对遗产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实现其文化和经济价值。
遗产传承是指通过教育、宣传、展览等形式,推动社会对遗产的认知和传承工作。
这些保护政策构成了日本遗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为日本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重要保障。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和启示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和启示作者:虎文琼来源:《丝绸之路》2015年第16期[摘要]文化遗产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它记载了一个国家的历史变迁,传承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是该国和该民族区别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标记。
世界各国和各民族的文化遗产共同构成了当今丰富多彩、壮丽灿烂的人类文明。
作为全球屈指可数的经济发达国家,日本政府和社会近年来在保护本国文化遗产方面倾注了极大的热情,投入了规模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对于我国而言,近邻日本在保护本国文化遗产方面的各项举措不乏可资参考之处。
[关键词]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 ; [文章编号]1005-3115(2015)10-0047-03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目前成为我国社会尤其是相关学界及各级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议题。
而东亚的邻国日本,是世界上较早意识到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保护工作加以制度化和体系化的国家。
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有些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日本文化遗产概述日本文化遗产,日语为“文化财”,是日本为保护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所建立的标准,其资格依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订立。
“文化遗产”在此为对应转译,直译为“文化财富”,实际上不仅涵盖了文化、历史、学术等人文领域,也包含动物、植物、景观等“自然遗产”,日语为“天然纪念物”。
日本的文化遗产由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进行规范,它规定了对日本文化遗产认定、管理、保护的方法。
该法还对日本文化遗产进行划分与界定。
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第一,物质性文化遗产。
日语为“有形文化财”,包括了建筑物和工艺美术品(即绘画、雕刻、工艺品、书籍典籍、古代文件、考古资料、历史资料等)。
其中还分为:重要文物,日语为“重要文化财”,即物质性文化遗产中特别重要的部分;国宝,日语为“国宝”,即重要文物中有特别高文化价值的部分。
登记文物,日语为“登录有形文化财”,指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物质性文化遗产。
日本“非遗”保护的启示

日本“非遗”保护的启示作者:严长元来源:《科学之友》2010年第01期在世界范围内,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得很到位,因此,“守望家园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场晚会”在日本开幕前夕,记者采访了日本东京文化财研究所所长铃木规夫。
据了解,东京文化财研究所是一个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存及修复、教学等功能于一身的综合机构,作为独立行政法人,自负盈亏,2006年4月获得民间组织身份,目前有各类研究人员50余人。
9年前,它是一家政府机构,目前其活动经费仍由国家提供。
2007年4月,东京、京都、奈良、九州的4家博物馆和东京、奈良两家研究所联合成立“国立文化财机构”。
文化的交流相当重要“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起步晚,但是进展相当迅速,令人佩服”。
铃木规夫同时指出了中日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通性,“古琴在江户时代传到日本,并风行一时。
昆曲与狂言在日本同台演出。
二胡与日本的胡弓有相似的地方,但音色不太一样。
在日本,由中国人传授二胡演奏的学校很多,除艺能外,古典的美术作品也很受关注。
”铃木规夫介绍,东京文化财研究所与中国的敦煌石窟、龙门石窟早有交往,并已开展了长期合作。
该所自1952年成立后即设立无形文化遗产部,但研究对象主要以国内文化遗产为主,对外交流并不多。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几年来国际间的合作不断。
他表示,国际间合作的第一步是与亚洲各国合作,从两国间的对话开始。
2009年2月在东京召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研讨会,中国也有代表参加,希望以后加强信息互换工作。
日本与韩国、越南也已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查统计等工作,由日本文化厅来做,而研究方面的工作则由该所承担。
日本“非遗”保护的问题与对策日本的“非遗”保护工作比中国提前了近半个世纪,工作做得非常细致,将其内容分为传统、民俗、工艺3个系列。
“由于分得太细,每个系列都相对独立,但缺乏一个整体的统筹,因而造成与国际间交流的障碍。
文旅融合视域下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文旅融合视域下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一、文旅融合带来的机遇和挑战1. 机遇文旅融合使文化遗产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随着游客的增加,政府和民间对于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也在提高。
这使得文化遗产的保护得到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支持,有助于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挑战文旅融合也带来了一些挑战,比如过度开发、商业化等问题。
一些文化遗产可能因为过度开发而失去原有的风貌和内涵,甚至受到破坏。
商业化也可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造成一定的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日本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及其保护1. 日本文化遗产的独特性日本文化遗产丰富多样,涵盖了建筑、传统工艺、古老传统等多个领域。
京都的古建筑、和服、茶道、日本园林等都是非常有代表性的日本文化遗产。
2. 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日本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
日本的非营利性文化保护组织也开展了大量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针对古建筑的维护保护、对传统工艺的传承培训等都是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重点。
三、文旅融合中的文化遗产传承1. 传统工艺的传承文旅融合为传统工艺的传承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通过旅游体验、手工课程等形式,游客们可以亲身感受并学习到日本的传统工艺,这对于传承工艺非常有益。
2. 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一些古老的建筑也可以通过文旅融合的方式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
一些古老的庭园、庙宇等,可以通过举办文化活动、展览等方式,吸引更多的游客,从而获得更多的资源用于保护工作。
四、日本文化遗产的传统与现代融合1. 传统与现代的融合日本文化遗产的传承并非止于传统,还包括了对现代的传承。
一些古老的传统工艺在当今社会得到了更新和发展,如和服的现代设计、工艺品的现代应用等。
2. 传统与现代的互动文旅融合中,在对文化遗产的传承中,也融入了现代的元素。
一些古老的传统技艺可能通过现代的展示形式,如数字化展览、VR体验等,使得传统与现代更加融合。
五、结语文旅融合为日本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概述

中图分类号 TU-8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739X (2019)01-0009-04 收稿日期 2017-12-11路方芳 | Lu Fangfang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概述Overview of Japan'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System1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发展概况伴随着我国快速城镇化的进程,城市风貌正面临着日益衰落的危机,城市文脉的日趋断裂令人们精神的家园无处可归。
于是探求城市风貌的复兴、借鉴国外城市在风貌保护方面的经验,成为当今中国城市研究的重要课题。
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报告以地缘背景与我国类似的日本金泽市为介绍对象,展示、梳理其在文化遗产保护与活化利用方面的历史经验,给我们提供借鉴,本文以日本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研究为基础,希望可以为日本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基础资料。
1.1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高速经济发展阶段下的早期地方保护,在19世纪中叶,日本开始了快速的工业化进程,自然环境受到破坏,民众开始有了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的意识。
第二阶段:社会价值的转变和传统建筑物群保护地区的确立,这个阶段日本开始把城市风貌保护作为整个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面,各类地方性的保护组织和团体兴起。
第三个阶段:经济泡沫导致的风貌破坏阶段,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失败,许多日本历史建筑在这个阶段受到了破坏,飞涨的地价催生了社会要求放松土地使用管制,提高城市开发强度,给城市风貌带来了“建设性”的破坏。
我国目前也正遇到这样类似的问题。
第四阶段:城市风貌保护的共识、传统与现代的并重,在这个阶段,日本加大了通过立法措施来保护城市风貌的力度。
中央政府也提高了对传统建筑群等历史风貌空间保护的财政预算。
自上而下的,地方民众也自发地组织起了对城市历史风貌的保护。
1.2 日本文化遗产的发展的重要转折纵观整个发展阶段,可以看出日本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立法进程,是伴随经济发展而逐步形成的。
保护文化遗产 日本不遗余力

文化遗产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因其记载了一个国家的历史变迁,传承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而往往成为该国和该民族区别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标记。同时,世界各国和各民族的文化遗产也共同构成了当今如此丰富多彩、壮丽灿烂的人类文明。
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表明,当温饱等最基本的物质需求被满足之后,人们通常会开始探究和追寻本国以及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将由此而得以彰显,对文化遗产的发掘和保护也会随之成为一个国家和民族最为重要的文化工作之一。作为全球屈指可数的经济发达国家,日本政府和全社会近年来在保护本国文化遗产方面倾注了极大的热情,投入了规模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于逐步开始认识和重视文化遗产独特价值的中国而言,近邻日本在保护本国文化遗产方面的各项举措不乏可资借鉴之处。
在此后的近十年间,日本政府和民间组织卧薪尝胆,一方面不遗余力地致力于改善富士山的垃圾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积极转变思路,提出了将富士山作为世界文化遗产来进行"申遗"的全新方案。
该方案侧重于从文化遗产的角度出发,大力宣传富士山展现了日本人的山岳信仰,着重强调其作为日本的象征出现在浮世绘等诸多艺术作品中,进而对西洋画家产生了深远的艺术影响,以此来凸显富士山在日本乃至世界历史和文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价值。
9月6日至7日,在日本忍者的"大本营"三重县伊贺市,一场名为"通过'忍者'来看日中交流的历史和未来"的国际研讨会吸引了来自日本三重县伊贺市政府、三重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北京日本学研究中心、北京语言大学等中日两国的历史专家和文化学者。本报记者也从千里之外的东京赶赴伊贺参加了这一别出心裁的研讨会。
尽管在海洋渔业捕捞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以"海女"为代表的近海潜泳捕捞方式早已为时代所淘汰。况且,防寒潜水服、水下呼吸系统等先进潜水设备的出现和发展也使得"海女"们所从事的工作完全可以被青壮年男性所取代。可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海女"这一包含着东亚独特价值观的海民文化,日本政府自2007年起就开始着手与同样拥有"海女文化"的韩国进行合作,以两国联合申请的形式,推动"海女文化"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时,"海女"相对集中地区的日本地方政府也下大力气,力图以"海女文化"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来推动相关旅游产业的发展,从而振兴当地的经济。
文旅融合视域下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文旅融合视域下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一、文旅融合的涵义文旅融合是指将旅游和文化产业相结合的一种发展趋势。
这种趋势有利于弘扬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的开发。
它不仅推动了旅游产业的繁荣发展,也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二、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经验和案例日本是世界上文化遗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
它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方面拥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案例。
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1、规范严格的管理制度日本的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非常严格,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修缮、开发等方面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比如说,对于古建筑的修缮,必须要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需要经过多次的现场勘查和专家论证。
这种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
2、多元化的文化遗产资源利用日本充分利用了其多样化的文化遗产资源,打造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和文化活动。
比如说,日本的古建筑和美术馆经常会举办展览和文化活动,吸引了大批的游客和文化爱好者。
这种多元化的利用方式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
3、社群参与和传统知识的继承日本社群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非常积极。
比如说,日本有许多由居民自行管理的传统民居和神社。
这些地方通过社群的参与,不仅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修缮文化遗产,还能够传承当地的传统知识和文化。
三、文旅融合在日本的实践随着文旅融合理念的深入推广,日本也积极尝试将文化遗产和旅游产业相结合。
比如说,日本正在建设一条连接京都和奈良的文化遗产旅游路线,这条路线将把京都和奈良的许多文化遗产连接起来,成为了一条独一无二的旅游路线。
此外,日本旅游业也越来越倾向于将旅游与文化体验相结合,比如说,在日本,游客可以体验金鱼养殖、手作陶瓷等传统文化活动,这样的体验旅游能够更好地传承和推广文化遗产。
四、结论本文从文旅融合视角出发,探讨了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问题。
日本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成果,其中,多元化的文化遗产资源利用、社群参与和传统知识的继承等都值得借鉴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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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利]日本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在亚洲方面,日本在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是先行一步的。
日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始于19世纪的明治初年。
明治维新后,由于崇洋思想的盛行和毁佛倒释之风的蔓延,当时包括佛教寺庙在内的许多传统文化遗产都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1871年(明治4年)5月,太政宫接受了大学(现在的文部省的前身)的建议,颁布了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旧物保存方》。
这也是日本政府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案。
在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的同时,日本政府还组织人力物力开始了最初的有关文化遗产的抢救工程,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也正式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
1888年(明治21年),宫内省设置临时全国宝物取调局,在???天心等人的共同领导下,历经10年努力,他们对全国寺庙的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古文书等文物的存有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调查到各类宝物共21万5000件,同时,政府还对其中的优秀作品颁发了鉴定书,并进行了登记造册。
直至1929年(昭和4年)《国宝保存法》实施止,日本已经确定的国家级寺庙建筑845座,国宝3705件。
1897年(明治30年),日本在大规模普查的基础上,颁布了《古社寺保护法》。
《古社寺保护法》的提出,标志着日本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早在19世纪末,就已经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该法律将社寺建筑物及宝物中具有重要历史价值与美术上具有典范意义的物品统称为“具有特别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或国宝”。
同时规定宝物所在寺庙有责任保护好这些国宝级文物,同时也有转交博物馆保存的义务,严禁随意处置或转让。
同时,政府也有责任出资维修已经破损的寺庙建筑。
这部产生于100多年前的法律已经基本上具备了现代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基本内容。
1919年(大正8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问世。
这部法规是在1874年(明治7年)颁布的《古坟发现时的呈报制度》、《人民私有地内发现古坟等的呈报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一部关于古迹名胜与天然纪念物的保护法规。
当时这两部法规主要强调了古坟发掘之前的事前申报制度。
有关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保护提案,最早可见于1911年(明治44年)贵族院提出的《关于史迹及天然纪念物保护的建议》。
在这份提议案中明确指出,随着国势的发展,土地的开拓、道路的新建、铁路的开通及工厂的开设等人为因素,史迹及天然纪念物正在遭受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
国家有责任颁布一部旨在专门保护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的宪法,使日本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得到更为妥善的保护。
这个提议案的提出,最终促进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的出笼。
《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由内务大臣指定,但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地方长官进行临时性假指定;(二)对指定对象进行改造或进行会影响到指定对象现状保护的施工时,必须事先征得地方长官同意;(三)要为保护对象划出一定的保护区域,对遗址、景观进行整体保护。
(四)内务大臣可指定地方团体协助政府进行文化遗址与自然景观的保护。
从1920年(大正9年)开始,一直到1950年(昭和25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由政府指定的名胜古迹及天然纪念物共1580处,其中部分名胜古迹都是在推土机的推铲下抢救和保护下来的。
该法“在紧急情况下,地方长官可对文物进行临时性假指定”的法律条文,在抢救濒危遗产的过程中发挥了特殊作用。
在出土文物保护方面,1899年(明治32年)曾颁布过一部《遗失物法》。
该法律条文规定:在无法判断失主的情况下,出土物应归国家所有。
上交后的文物,属石器时代的由东京帝国大学保存,古坟及其他时代的则由宫内省保存。
同时向发现者支付与文物价值同等数量的金额。
《国宝保存法》是日本政府1929年(昭和4年)颁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法。
正像前面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古社寺保存法》所关注的是对传统寺庙所属庙宇及庙中宝物的保护,但是,随着昭和初年经济危机和政治格局的动荡,许多大户人家所收藏宝物开始不断流失海外,一些城郭等传统建筑物也亟待维修。
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国宝保存法》出台。
该法律的基本内容是:(一)在将原来“需要特别保护的建筑物及具有国宝资格的文物”统称为“国宝”的同时,将“国宝”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到了国家、团体及个人所藏宝物,而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寺庙建筑及庙宇所藏宝物。
(二)国宝的输出与转让必须经过文部大臣许可。
(三)除对宝物进行必要的维修外,在对宝物进行改动之前,必须征得文部大臣的许可。
(四)收藏不是保存文物的惟一目的,在保存好文物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文物的活用,应该通过展示的方法,发挥文物的价值。
《国宝保存法》公布后,很快便收到了成效,登录国宝的数量大幅攀升,文物流失的情况也得到了初步扼制。
《重要美术品保存法》是一部临时性法典,它制定于1933年(昭和8年),其基本内容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对美术品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态度。
该法律规定:历史上或美术史上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如需出口或转让,必须征得文部大臣的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
提出申请而未获得批准的文物,亦需在一年之内,交予国家对其进行是否具有国宝资格的最终认定。
在这部宪法的指导下,日本对重要美术品的认定工作进展得相当顺利。
宪法颁布时的1933年(昭和8年),被认定的美术品只有1022件,但到1950年(昭和25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时,被认定数量就已经达到了8282件。
其中,工艺品7983件,建筑物299座。
应该说,这项法律对于防止文物流失,确实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文化财保护法》出台后,该法律条文被自动废止,但依据此法律条文被认定的美术品的资格认证仍具有法律效力。
1937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作为挑战国的日本,出于经济压力,大力压缩了财政开支,凡与战争没有太多关系的行政部门大都被关停并转,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受到了很大影响。
这期间重要美术品及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的认证工作也被迫中止,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只能缩小到对国宝、古迹的认定和对已经认定物品的保护与维修上来。
随着战局的急转直下,日本政府开始疏散国宝及重要美术品,并为它们设置了防火设施,但在军事当局的战备行动中,许多重要文化财还是被当成了制造枪炮或修筑工事的材料。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仅2个月后,一度因战争而停息的文化财指定工作又得以重新恢复。
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针对战后文物流失问题,对文物现状进行紧急调查并补办确认手续。
同时,从1948年(昭和23年)开始,制定了为期5年的文物修复计划。
这个5年计划,为后来的文物修复工作探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根据联合国波斯坦宣言有关回收武器的决议,日本民间收藏的刀剑必须上缴。
但文部省考虑到这会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影响,便恳请联合国在具有很高文物价值的刀剑收缴这个问题上做出让步。
并根据1946年(昭和21年)6月颁布的《铳?h等所持禁止令》的精神,在获得文部大臣属下刀剑审查员许可的情况下,仍可继续持有。
这个制度基本上被现在的美术刀剑登录制度所沿用。
因战争而导致的通货膨胀、赋税增加以及社会动荡,使得当时的民间社会更加无视自己的文化传统,这就给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更多问题。
那些国宝或重要美术品的持有者们,已经失去了安定的经济基础,为缓解生活所带来的压力,许多人开始产生放弃这些国宝的念头。
文物贩子也趁机活跃起来,一些文物开始流向海外。
1949年(昭和24年)1月,法隆寺金堂的一场大火,将世界最古老的描绘在木构建筑上的壁画毁于一旦,这件事唤起了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又一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在此之前,参议院文部委员会就已经开始了对文化财保护的立法工作,法隆寺金堂大火案发生后,更使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成为当时参议院讨论的一个重点话题。
经实地调查、听取意见,1950年(昭和25年)4月,《文化财保护法》正式提交文部委员会讨论,同年5月,《文化财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于同年8月开始实施。
《文化财保护法》是日本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典。
它是在以往诸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它的全面性、系统性超过了以往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中的任何一部。
此外,为迎合新的需求,这部法典还增加了若干新的内容。
这些内容包括:(一)保护范围的拓展。
在《文化财保护法》颁布之前,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只局限于传统建筑、美术工艺品、名胜古迹及天然纪念物等四个方面。
《文化财保护法》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将无形文化财、地下文物一并列入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从而形成大文化财理念。
后来的事实表明,这个理念的提出具有世界意义,它为人们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传统文化遗产,在法律上开了一代先河。
(二)文化财保护委员会的设置。
《文化财保护法》规定,为推进文化财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文部省之外另设文化财保护委员会,以负责文化财的全面保护。
这个委员会实际上是由原在文部省、国立博物馆等有关单位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下设事务局,负责文化财保护方面的日常工作。
(三)确定了文化财保护工作中中央与地方彼此协作的行政体制。
以往日本对文化财的保护工作主要由文部省负责,有时难免鞭长莫及。
该法律在明确地方公共团体在保护与活用文化财工作中具体任务的同时,也提出了国家与地方协同共管的文化财保护与管理体制。
国家有权委任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进行地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活用。
文化财也被分为国家指定文化财,县指定文化财和市町指定文化财三种。
从而改变了原来由国家一包到底的做法。
这些文化财虽然最终需国家指定,但这种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文化财所有者及全体国民一起保护的做法,还是充分反映出了日本社会在保护传统文化遗产过程中的全民意识。
(四)国家指定制度的修订。
在《文化财保护法》中,将文化财明确地分为国宝与重要文化财,将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分为特别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和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两个等级,并制定出国宝与特别古迹天然纪念物的优先保护原则。
但是,在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方面,虽然也明确规定了国家资助方式,但在具体的指定制度上并没有完全落实。
1954年(昭和29年),经过三年试运行,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对《文化财保护法》又进行了一次较大修订。
这次修订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对重要文化财实行新型管理体制。
在以往法律中,文化财的所有者就是管理者。
但这次新修改的法律中明文规定,除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外,文化财原则上由文化财所有者保存,但如果所有者保护不利,则可指定地方公共团体或其他法人作为法定管理团体代管,当然在代管的同时,管理团体也有责任和义务代替所有者负责文化财的维修和展示。
(二)该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可以指定无形文化财。
但因为无形文化财具有“无形性”,看不见摸不着,为使其存在具体化,最终决定将无形文化财的体现者――该项技术的保有者一并列入文化财而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