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关于1双软企业优惠政策

双软企业优惠政策双软企业优惠政策(上)双软企业,即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双软认定的企业,是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促进双软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本文将围绕双软企业优惠政策展开论述,旨在为读者了解这一政策提供参考。
首先,双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符合条件的双软企业可以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双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法定税率的一定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有效降低了双软企业的税负,为其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其次,双软企业还可以享受人才政策优惠。
随着双软企业的快速发展,人才需求越来越迫切。
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
比如,双软企业可以在人才引进和培养上获得一系列优惠。
政府会将双软企业作为高技能人才输送基地,并为其提供相应补贴和支持。
此外,双软企业还可以享受人才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其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的成本。
双软企业优惠政策(下)除了税收和人才政策的优惠,双软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方面的政策扶持。
其中包括财务支持、科研创新支持、融资支持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提升双软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对于财务支持方面,各级政府会向双软企业提供资金补助和贷款支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企业发展、技术升级、设备购置等方面,降低了企业运营的风险和负担。
其次,对于科研创新支持,政府会设立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支持双软企业的科研项目。
这种支持可以通过项目资金、技术咨询、人才引进等方式实现,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提升。
另外,对于融资方面,政府会专门设立融资平台,为双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这些融资平台可以提供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贷款等多样化的融资方式,满足企业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
综上所述,双软企业优惠政策在税收、人才、财务支持、科研创新和融资等方面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和优惠措施。
双软认定税收优惠政策(精)

双软认定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对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外购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计算抵扣。
3、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产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销售行为,如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征收营业税;如开发合同中注明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注明所有权归属的,作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并按规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5、在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技术维护、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与软件产品收入在同一张发票上一并收取的,并入软件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化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造、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7、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二)企业所得税:1、对上述增值税超税负实行即征即退后所退的税款,企业用于开发软件产品、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00年7月1日起新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类企业名单有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北京市惠企经济补助政策

北京市惠企经济补助政策
近年来,北京市政府推出多项惠及企业的经济补助政策,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政策环境,支持其科技创新和扩大产能。
其中的主要政策包括:
一、研发经费支持政策:北京市鼓励企业通过推动自主立项、合作研发等方式进行科技创新,提供最高50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
二、贷款利率补贴政策:为支持企业创业、发展和提高其竞争力,北京市宣布,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文化创意企业)组织的银行贷款,按年度贷款利率的50%予以补贴,最高可达30万元。
三、人才引进补助政策:北京市推出多项人才引进补助政策,包括人才公寓安居补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引进补贴、高层次人才引进补贴等,最高可达300万元。
四、环保和能源节约创新项目奖励政策:为鼓励企业开展环保和能源节约创新项目,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奖励政策,最高奖励金额可达200万元。
五、企业减免税政策:为鼓励企业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创业创新,北京市推出多项企业减免税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等。
以上政策是北京市针对企业的部分经济补助政策。
我们鼓励企业积极申请,以获得更多的发展支持和资源保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一)2008年03月07日星期五 23: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双软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

双软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双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是指:从企业盈利年度开始算的5年时间内,所得税前两年全免,后三年减半缴纳,双软包括软件产品评估和软件企业评估,申报条件如下:软件产品评估需满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1.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2.软件产品开发生产单位所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3.软件产品的命名应符合要求:(1)软件评估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企业品牌+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版本号(2)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不得出现地域名称。
(3)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软件V1.0。
(4)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5)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汉字内。
软件企业评估软件企业评估采取每年评估一次的方式进行,初次评估后,之后每年参加年度评估。
1、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需满足人员、研发费用、销售收入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如下:人员要求(1)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研发费用(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销售收入(3)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自主知识产权(4)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1件软件产品拥有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产品质量(5)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支撑环境(6)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诚信体系(7)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北京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_小微企业优惠政策2022

北京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_小微企业优惠政策2022从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增值税;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增值税。
从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增值税;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营业税。
1、非从事国家限制、竞争行业,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享受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25%):(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符合下列条件的还可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节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什么是小微企业答: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300号)文件规定。
双软企业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第一章政策目标第一条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使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成为世界主要开发和生产基地之一。
第二条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
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国产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出口;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的差距。
第二章投融资政策第三条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一)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
由国家扶持,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
初期国家可安排部分种子资金,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
风险投资公司按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运作和管理,其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该软件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进入市场流通,但风险投资公司为该软件企业发起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个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
国家计委、财政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从其掌握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产业的孵化开办资金。
第四条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一)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
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二)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
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第三章税收政策第五条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政策简介(1)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前三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4-6年交7.5%,第7年以后交15%。
(2)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5)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二、如何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1)适用范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提交材料①请减免税报告即《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②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务登记证”复印件;⑤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企业年审资料;⑥择减免税时间申请表。
(3)联系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电话:88371639三、企业如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范围和条件①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拥有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高新技术及与下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④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⑤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⑥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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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汇总篇)
一、双软认定申报的范围与条件
“双软认定”指的是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
也就是说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是有界定条件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软件生产企业或软件产品要经过认定机构的认定,认定的条件是:自行开发,从事软件开发的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总数必须在50%以上。
开发经费占年软件收入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35%以上。
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的50%以上,达不到指标,就不能视为软件企业。
二是国家对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硬件。
对软硬件兼营的,企业必须自行划分清楚,混合核算的。
视同硬件看待。
除了上述条件外,一般软件服务企业还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职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8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
展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112号)文件规定,现总结双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上。
第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北京、南京、无锡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第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一是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此外,软件企业还有以下三个方面可以享受优惠:
(一)是进行技术转让时,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
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同时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