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涉及的问题
债权转让问题分析

( ) 让 人 与 次 受 让 人 一 受
由 于 甲未 将 其 与 丙 之 间 的债 权转 让 合 同通 知 债 务 人 乙 . 因此 乙并 不 负 有 向丙 偿 还债 务 的 义务 , 仍 然应 该 向 甲履 行 债 务 。 乙 甲于
为 。合 同法 》 定 了债 权 转 让 规 定 , 债 权 转 让 既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发 《 确 使 展 的要 求 , 又有 利 于财 产 的流 转 和 社 会 财 富 的 增 加 。 文 针 对 债 权 本 转 让 问题 进 行 分 析 。例 如 : 甲对 乙享 有 1 元 债 权 , 万 1月 1日甲将 此债权转让给丙 . 日后 甲又 将 此 债 权 重 复 转 让 于 丁 。
害 赔 偿 之 金 额 1 。 有 学 者认 为 损 害赔 偿 是 赔偿 其确 实遭 受 的损 失 。 加违 约金 , 外
债 权 转 让 , 称债 权 让 与 合 同权 利 转 让 , 指 债 权 人 通 过 协 议 又 是
将 其 享 有 的 债 权 或 合 同 权 利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享 有 的 行
1 1 月 5日又 将 此 债 权 转 让 给 次 受 让 人 丁 ,并 同时 通 知 了债 务 人
经 成 为 债 权 人 , 此 逻 辑 , 让 人 此 时 即可 向债 务 人 主 张 履 行 , 按 受 而 债 务人 不得 拒 绝 。但 实 际 上 , 国立 法 却 又 认 为 。 未 通 知 债 务 人 各 在
就不 会 导 致 对 受 让 人 丙 的不 公 平 。
■ 三 、 权转 让通 知前清偿债务 问题分析 债
上海高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关于《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主要适用的是本市范围内因为债权转让而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为这类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指导方向,同时也能够较好的解决债权转让方面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针对在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上海高院在经过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作了倾向性解答,印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了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1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倾向性观点。
现将《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
在审判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年6月23日▲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正确审理因债权转让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本市法院的审理与裁判思路,规范法律适用,针对本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债权受让人基于受让债权的事实,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经审理作为转让标的的债权不成立,应如何处理?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包含三个法律关系,一为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下简称基础债权关系),二为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三为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关系,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受让人因债权转让行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
法院经审理,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关系不成立。
据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案件类型之一。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主要指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引发的纠纷。
在此类纠纷案件中,法院需要依法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了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对当事人、律师和法官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首要要点是要明确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效力的产生和消灭。
约束力则是指合同对当事人具有向其履行合同义务的约束力。
在庭审中,当事人及法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来判断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从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债权人的合法性和权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中,债权人的合法性和权利是必须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首先需要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和合法性,即债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经过债务人同意等。
其次需要明确债权人的权利范围,确保债权转让后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不受损害。
针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法院需要认真审查债权人主张的权利是否合法合理。
四、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庭审要点之一。
债务人需要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但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能面临新的债权人主张的还款义务。
判断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后的还款义务,需要考虑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债务人的还款意愿等因素,确保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合同的解释和有效性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中,合同的解释和有效性也是一大关键要点。
合同的解释主要是指解释合同标的、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要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包括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等。
只有合同具有有效性,法院才能根据合同约定判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中,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审查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债权转让的风险管理及应对策略

债权转让的风险管理及应对策略一、引言债权转让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一环,在满足资金需求和风险传导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债权转让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应对。
本文将探讨债权转让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债权转让的风险1. 信息不对称风险债权转让涉及到交易双方的信息交换,当其中一方拥有过多的信息而另一方信息不足时,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买方可能在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购买高风险债权,从而导致交易失败。
2. 法律风险债权转让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双方未能遵守法律规定或存在法律漏洞,可能会引发纠纷和诉讼。
这种法律风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管理。
3. 市场风险债权转让市场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变化、行业竞争等因素的影响。
市场风险包括市场需求变化、价格波动等,这可能导致债权转让交易的利润受损或甚至出现损失。
4. 违约风险债权转让交易涉及到债务人的信用,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在转让过程中出现违约的风险。
这将给买方带来损失,并可能导致信用风险传导。
三、债权转让的风险管理策略1. 加强信息披露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风险,买方和卖方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债权的收益和风险情况等。
同时,债权转让市场需要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提高市场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2. 严格法律合规管理债权转让交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买方和卖方进行合规审查,并确保交易合同的合法性。
同时,法律适用的风险评估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降低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3. 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是必要的。
通过对债务人的信用评级、资产质量的评估等,可以提前识别违约风险和市场风险,为买方提供决策依据,降低风险程度。
4. 分散投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集中度,买方可以通过分散投资来分散债权转让的风险。
选择多个债权转让交易进行投资,可以降低单一交易的风险对整体投资组合的影响。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效力审查:审理人员应仔细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签署程序、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2.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审理人员需要核实债权的来源、性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等,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3. 债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理人员需要验证债权转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
4. 债权人权益保护:审理人员应关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包括债权人是否能够获得应有的利益,以及债权人是否能够有效行使债权权利等。
5. 债务人责任界定:审理人员需要确定债务人的责任界定,包括债务人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
6.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审理人员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诉讼。
7. 法律适用问题:审理人员需要根据合同中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适用,确保审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总体来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要点包括合同效力审查、合法性审查、债权人权益保护、债务人责任界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目的是确保合同的有效实施,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债权转让问题

所谓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转让生效后,债权受让人承受原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可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但同时原债务人可对债权受让人行使一切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
债权转让的结果,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仅是债权人的改变。
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后,只能在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而不能超出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
管辖问题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能超出原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原债权人只能对其享有的债权作出处置,而不能对原债务关系的管辖作出约定。
因为原债务关系的管辖权是依据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债务关系产生,不会因债权转让而改变。
在未经债务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原债权人单方无权对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做出改变(改变管辖需取得债务人同意)。
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协商变更管辖法院,其效力如何?根据合同相对性,就主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合同并未涉及担保人,所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改变管辖当然有效。
即使担保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责任问题担保法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虽未对其他担保责任是否受合同转让的影响作出规定,根据担保债权与主债权的不可分性,为担保合同债权得以履行而设定的抵押权、质权等其他担保权利均属附着于主债权之上的从权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有密切的依赖性,即附从性,被担保的债权因转让而发生移转时,该担保权利也应由受让债权之新债权人享有。
变更主合同的,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敬重的先生/女士,感谢您就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相关问题询问我方。
我将为您供应具体的解答。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指商业银行将自身在借款合同中所享有的债权,以现金的形式或其他合法的利益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使第三方成为新债权人。
这种转让一般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在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过程中,涉及到以下的问题:1. 债权转让的效力:债权转让需要满足法律的规定,并符合借款合同的商定才能生效。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需要与债权受让人签署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明确债权的转让条件、方式、转让价款等事项,并通知借款人。
债权转让合同可以是直接转让,也可以是债权出质等方式。
在债权转让生效后,债权受让人取得了商业银行的债权地位和权益。
2. 债权受让人的权益和义务:债权受让人取得了商业银行的债权后,有权依据债权合同中规定的方式收取债务人的还款,并享有债权人的权益,例如利息收入等。
债权受让人也需要履行与借款合同全都的义务,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商定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3. 借款人的权益和义务:债权转让不转变借款人的债务地位和义务。
借款人仍旧需要依据借款合同中的商定履行还款义务,向债权受让人进行还款。
债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权受让人可以代表商业银行行使债权,要求借款人还款,假如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或违反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债权受让人可以依法实行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4. 债权转让的法律保障:商业银行的债权转让需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例如将债权转让合同登记备案等。
债权转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爱护。
假如债权受让人患病损失,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是一项涉及到多方的简单法律行为。
债权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取得商业银行的债权地位和权益,借款人仍旧需要依据借款合同中的商定履行还款义务。
论债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债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所谓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或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这是我国有关债权转让制度最早的法律规定。
该规定确定了合同转让的基本原则,从而为保障合同的转让秩序、鼓励交易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通则》的规定已不再适应市场的需要。
因为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债权被视为一种类似资本的东西,具有极大的可利用经济价值。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运而生,确定了债权转让制度,即债权人可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符合了时代的要求,有利于财产的流转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是对一些问题还存在不同意见,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分析。
一、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对通知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通知在当事人之间到底产生何种效力?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中有所不同,具体有如下几种:1、准物权行为模式。
该模式以德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该种模式认为,债权移转是一种准物权行为,基于当事人的准物权合意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
合意一旦达成,受让人便取得债权,而且也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纯粹意思主义模式。
此种模式以瑞士、奥地利为代表。
在此种模式下,通知并不对债权移转发生效力,也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是否通知也对债权让与本身不产生影响。
3、通知对抗要件模式。
此种模式以日本、法国为代表。
在这种模式下,指名的债权让与,除非经让与人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债务人及其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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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涉及的问题
一、债权受让人基于受让债权的事实,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经审理作为转让标的的债权不成立,应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包含三个法律关系,一为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二为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三为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关系,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受让人因债权转让行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
法院经审理,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关系不成立。
据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债权受让人应依据债权转让关系另行追究债权让与人的民事责任,如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请求解除与债权让与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
二、债权受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让与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在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的诉请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债权受让人能否变更诉请,直接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在诉讼中提起预备诉讼主张?
华债网认为,鉴于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请是基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债权转让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债权转让人仅处于诉讼第三人地位,故债权受让人不能在诉讼中直接变更诉请,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应通过另行起诉解决。
在此种情形下也不宜由债权受让人对债权让与人提起预备诉讼。
预备诉讼是在同一诉讼中,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主要诉讼请求得不到满足时的备位诉讼请求。
如果预备诉讼的被告与主要诉讼的被告非同一对象,将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诉讼请求及争点、审理范围等发生较大变化,将会给案件审理带来诸多不便。
因此,在债权受让人起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纠纷案件中,不应准许债权受让人将债权让与人列为预备诉讼的被告提起备位诉讼。
三、债权受让人依据债权转让合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债权金额提出异议,债权受让人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合同系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的协议,如双方未就合同生效作出特别约定,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
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就债权金额的争议,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
因此,一般情形下,债权受让人不得以债权金额存在争议为由请求债权转让合同不生效。
四、债权受让人依据债权转让合同诉请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债权金额的部分提出异议,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债务人对债权金额的部分提出异议成立,则对于没有异议的债权部分,判决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进行清偿。
债权受让人未获支持的债权部分,应另行向债权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