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模式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模式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发布时间:2022-01-11T07:20:54.868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21年18期作者:陈敏毅[导读]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机制随之产生,它是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8月发布的《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全国全面推行的监管模式之一。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福建泉州 362000摘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机制随之产生,它是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8月发布的《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全国全面推行的监管模式之一。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指的是在消防监管环节每月在数据库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并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及时面向社会公开抽查的情况和检查结果。
让公开消防监督管理成为一种常态化机制,成为互相约束和监督的透明体系,有助于提升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平性。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制度,是消防监督制度的重大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型消防监督制度。
关键词: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具体措施引言消防防火监督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要做好消防防火监督管理工作,提升火灾事故的预防效果,从而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随着新时期的到来,消防防火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难题,如缺乏专业的监督人才、基础消防设施不够完善等,严重阻碍了消防防火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必须要针对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加强对防火监督检测设备的完善,同时要增强消防防火监督人员的责任意识,进而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
1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机制的成效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机制实施以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效:一是适应消防体制改革新形势。
创新市场监督模式,规范了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维护了消防执法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
二是减轻了社会单位的压力负担。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7年以来,全省开展了“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整治”活动,但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仍然存在,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火灾事故带来的损失和教训是十分惨重和深刻的。
省政府办公厅再次发出《关于集中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根据福建省教育厅[闽教安组办(2009)1号]和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厦府办(200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今年6月底前,现有“三合一”场所均按《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要求》得到有效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企业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创造我校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排查、整治范围1、校园内学生宿舍楼、职工宿舍楼、宾馆招待所内设置有商店、超市等经营性场所的;2、各单位、院系生产加工场(厂)与员工宿舍合一的场所;3、护楼护院人员住宿与库房合一或护楼护院人员带家属在值班室生活的场所;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设置员工宿舍的场所;5、校园外商业街(如大生理、南华路、西村、北村)内商场、商店、各类加工场(店)设置员工宿舍的;6、其他可能存在“三合一”的场所。
三、整治标准检查和整治标准,按《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要求》的标准执行。
四、工作职责1、本次“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校综治领导小组负总责,负责对全校各单位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协调、验收。
2、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校资产经营公司、后勤集团负责对全校生产、经营性用房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涉及“三合一”场所的管理单位和使用人,要遵守消防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要求》完成整治。
3、各单位、院系负责所辖各部位的排查,发现“三合一”问题要坚决改正;在排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9月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9月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9月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新国标出台!茶叶、酒类、化妆品等包装要“瘦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发布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和包装成本等方面,规范了31类食品、16类化妆品的包装要求,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将不允许生产、销售和进口。
老年人、残疾人爬楼难等问题有望解决此前,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法律援助惠及更多民众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共六章46条,涉及明确职责分工和办理原则、优化申请程序、完善审查程序、细化指派程序、规范承办要求五大方面。
主要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表等内容。
完善制度更加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此前,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公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章76条,完善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或者利用宗教活动场所影响力进行商业宣传,牟取非法利益;宗教活动场所之间不得形成隶属关系等。
专门立法!维护在外公民基本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是首部关于领事保护与协助及针对海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的专门立法。
《条例》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各方面在领事保护与协助中的职责、义务。
规定外交部、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分别承担的职责,明确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自我保护义务。
福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暂行规定

福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暂行规定1. 前言为保障福建省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福建省建设厅、公安厅联合研究制定了本《福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活动。
2. 基本要求2.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确保设施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地发挥作用。
2.2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
2.3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当定期、定期巡检和不定期检测结合,确保设施完好无损、运行正常、灵敏可靠。
3. 行政管理3.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当建立台账,实现全过程管理。
3.2 现有消防专业公司应当在建立台账的基础上,对建筑物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在做到设施完好无损、运行正常、灵敏可靠的前提下,使维保服务成为消防宣传教育及执法检查的延伸,提高居民、客户防火意识。
3.3 确保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减少火灾发生与扩散,规划建设适用于各类火灾发生的建筑消防设施。
3.4 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案件,福建省建设厅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维护处理记录。
4. 监管机制4.1 由福建省建设厅牵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行业单位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规范。
4.2 福建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行业技术人员素质。
4.3 福建省建设厅要配套完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资质评定办法,对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进行日常监管、评估和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公布并依法处理。
5. 总则5.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5.2 其他不在本规定上述范围内的细则,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3 未来福建省建设厅还将不断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6.本《福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暂行规定》的出台,是福建省建设厅和公安厅打造严密、高效、全面的消防安全防线的重要环节。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闽政办[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和总工会制定的《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二○一一年八月)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11〕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的要求,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为原则,立足省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为重点,以志愿消防队伍等为补充,覆盖全省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工作目标(一)发展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市(县)政府应依据《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结合“十二五”期间全省消防站建设,科学推进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
板房防火

建筑工地临时活动板房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一、严把材料关“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的强制性要求。
二、严把安装关1、活动板房安装须由生产厂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实施。
安装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安装过程中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
2、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应相对独立设置;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板房夹心全部采用阻燃岩棉材料,且彩钢板的厚度及刚度要满足要求;板房搭设层数一律按1层设置。
3、相邻板房之间的距离要满足防火要求(不小于6米),并设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主出入口宽度不小于6米,辅道宽度不小于4米);板房之间至少每隔4间设置防火间隔。
保证板房周围道路及排水畅通。
4、宿舍区、生活区内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消防沙等消防设施,并做好应急演练,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消防知识培训。
按规范要求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水管和足够数量的消防栓。
5、生活区内照明一律采用36V安全电压,房间内不得设置插座,配线要采用薄壁钢管穿线,所有房间内配线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阻燃电线,办公生活区域内必须安装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6、夏季防暑和冬季采暖时,根据实际情况,集中采购、订做适合于施工现场的空调、风扇或暖气(禁止使用电暖气等设备),并限时供电,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在板房屋顶设置喷淋系统降温。
日常用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7、项目部根据现场工人数量,配备足够开水炉(按50人/每台考虑配置)及暖水瓶,宿舍区要有专门的管理及服务人员打扫卫生并配送开水(避免使用高峰期供水不足)。
8、食堂采用砖砌结构,宿舍区严禁与食堂、仓库搭建在一起,宿舍内部及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搭建食堂面积必须符合劳务分包队伍人数使用要求。
关于福建省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权威

关于《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权威解读之“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经营可燃商品,且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任一楼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铺面、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商业区)。
(三)客房数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四)营业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五)固定座位数3000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
(六)固定座位数2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八)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场所:1.影剧院、礼堂、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2.桑拿浴室、美容院、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3.游艺、游乐场所;4.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九)设置100台以上电脑的网吧。
上述第(七)、(八)项,同类场所分布在同一建筑不同位置,且属于同一个单位的,场所的建筑面积以累加数计算。
二、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100张以上的医院(包含医院的住院康复部)。
(二)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三)幼儿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幼儿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
(四)学生数2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小学学校,学生住宿床位200张以上的其他学校。
上述床位按每床1人计算。
三、国家机关负责下列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的管理或服务部门:(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信枢纽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一)二级以上客运车站的候车厅。
(二)建筑规模设计旅客聚集量1500人以上的港口客运站的候船厅。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1999]房字443号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1999]房字4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abd8c9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ec.png)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四日闽价[1999]房字443号)各市(地)物委(物价局):现将《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报省物价委员会。
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所辖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称价格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并管理在省及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各地价格部门负责管理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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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7.04
【实施日期】1994.07.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已被《福建省消防条例》(1996年公布施行)代替)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明义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
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予协助。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实行消防责任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消防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必须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将消防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内容。
城建、规划、工商、劳动、保险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制度,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落实防火措施。
第五条预防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公民应负责所在岗位和住宅的消防安全,发现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应进行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公安消防业务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技术装备与预防和扑救各
种火灾相适应。
第七条火灾危险性大、公安消防队(站)责任区保护范围外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集市贸易发达、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或工矿区,应根据需要分别由企事业单位或县、乡(镇)政府负责设立专职消防队(班)。
专职消防队(班)可由一个单位设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设立。
专职消防队(班)的设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报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八条经济较发达的乡、村,以及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乡镇企业,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员,负责本乡、村、企业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第九条专职、义务消防队所需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或由受益单位分担。
第十条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