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2011)

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2011)
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2011)

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运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标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安派出所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等原则,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同一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

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

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教唆、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

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但罚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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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标准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教唆、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九)存在两个以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且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十)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十一)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十二)建设单位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十三)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十四)虚假备案或恶意备案,规避备案检查、消防审核和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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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

较重的种类,或者按接近本标准规定相应梯次的最高幅度处罚款,或者按照本标准上调一个梯次并按接近该梯次较低幅度处罚款,但罚款不能超过法定最高数额。

第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

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五)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1.两处以下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当场改正的;

2.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使用,且当场改正的;

3.消火栓箱内配套器材缺失或损坏未超过三处,当场改正的;

4.防火门因配件缺失或损坏导致启闭不正常未超过两处,

当场改正的;

5.其他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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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前款第四项中两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具有不予处罚情形,已经受理、登记的,应当使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违法情况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不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应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详细注明。

第三章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对下列场所或工程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小于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小于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五千平方米的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4-

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二千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 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机关办公楼;

(八)建筑高度小于二十四米的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三级加油站和其他总储量小于二千立方米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十)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一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对下列场所或工程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九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寺庙、教堂;

(三)建筑总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 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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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四)属于二类高层建筑的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六)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七)二级加油站和其他总储量二千立方米以上五千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第十二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对下列场所或工程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 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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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属于一类高层建筑的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七)一级加油站和其他总储量大于五千立方米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第十三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对下列场所或工程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二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和体育馆、会堂,其他多层民用建筑,三万平方米以下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高层民用建筑,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和体育馆、会堂,大于三万平方米小于五万平方米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体育馆、会堂,五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他违反《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的场所或工程,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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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总面积小于二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小于五千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小于一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小于三万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总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一万平方米以上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体育场馆、会堂,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处九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小于八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大于二万平方米小于四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大于三万平方米小于五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民用机场航站楼,建筑总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三、四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小于五千平方米或装修面积小于二千平方米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或装修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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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装修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违反二条以下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三条以上五条以下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六条以上八条以下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九条以上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臵、设臵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设施的配臵、设臵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现场立即改正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和第二款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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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一)能够立即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不能立即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火灾时因违法行为的存在实际影响灭火救援展开的;

(二)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且同时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门窗数量或面积占总数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门窗数量或面积占总数比例大于百分之三十小于百分之五十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门窗数量或面积占总数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处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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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门窗数量或面积占总数比例大于百分之七十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存在两项以下火灾隐患情形,且尚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存在三或四项火灾隐患情形,且尚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存在五项以上火灾隐患情形,且尚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火灾隐患情形及数量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三十六条确定。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按照以下情形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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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间距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但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间距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筑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但不足二千平方米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间距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间距小于安全距离百分之五十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存在《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足一吨,或者非法携带不足两公斤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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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一吨以上五吨以下,或者非法携带两公斤以上十公斤以下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超过五吨,或者非法携带超过十公斤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三条存在《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谎报火警,影响消防指挥中心正常工作,消防指挥中心尚未调度消防队出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谎报火警,消防指挥中心已调度消防队出动,或者一年内谎报火警两次以上,或者谎报火警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存在《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五项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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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阻碍执行职务造成群众围观的;

2.延误灭火救援展开的;

3.阻碍执行职务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

4.阻碍执行职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实施处罚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主动认识错误并立即加以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点部位,或者在单位重点部位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重点部位吸烟、使用明火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态度蛮横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六条存在《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违法行为人主动改正或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下或者受灾三户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但不足三十万元,或者受灾四户以上六户以下,或者造成一人重伤,或者造成二人以下轻伤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火灾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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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不含本数),或者受灾七户以上九户以下,或者造成二人重伤,或者造成三人以上轻伤的,处十日以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影响灭火救援,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但不足三十万元,或者造成一人重伤,或者造成二人以下轻伤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二人以上三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三人以上五人以下轻伤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或者造成四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六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人员死亡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四)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尚未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部分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灭失,尚不影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重要的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灭失,影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或违法行为人经指出违法行为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五)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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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第二十七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处罚的,按照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货值金额处罚款:

(一)货值金额不足三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责令停产停业:

(一)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种类占所选用消防产品类别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虚假改正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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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其他场所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场所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存在《消防法》第六十八条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火灾造成三人以下重伤的,处五日拘留;

(二)火灾造成一人死亡或四人以上六人以下重伤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三)火灾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七人以上重伤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依法应当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出具虚假文件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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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出具虚假文件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处罚的,对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确定罚款额度: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超过五万元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罚款额度上调三百至五百元。

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处罚,对造成人员伤亡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除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外,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实行法律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意见,并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将案件材料送交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审核。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对重大或者疑难处罚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消防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建立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存放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和结论性文书等。副卷主要存放内部呈请类文书、秘密调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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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不宜公开的秘密材料等。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纳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网上裁量、网上审批、网上监督。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调查材料,不得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或者负责内部执法监督的部门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活动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关规定立案侦查;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表述案件案由。

第三十九条根据本标准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实施裁量,对违法主体同一违法行为同时涉及不同场所类别的,按照较高梯次的标准进行裁量。

第四十条除特别规定外,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

第四十一条各公安消防支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其他违法行为在《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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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2.《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练习题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试题 一、判断题 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正确) 2.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日常行政检查工作,确保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增加行政检查次数。(正确) 3.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错误,正确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4.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正确) 5.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有多个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多项行政执法职权的,可以整合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组建综合的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职权。(正确)

6.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错误,正确表述为: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 7.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从事行政执法。(错误,正确表述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8.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起()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型、执法内容、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其中行政征收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全文公开。 A、五 B、六 C、七 D、八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严守程序原则 5、全面考量原则 6、案例指导原则 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序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 1、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3、从重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消防条例》第27条第1、2、4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对重点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施工, 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报原审核机构核准。 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其防火安全条件报公安消防机构重新审核。 (3)【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4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2条第1款: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泉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泉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以及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水行政执法,委托方将本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托方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跨县(市、区)和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以及委托方交办的案件。 (三)负责实施水行政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参与水事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配合打击“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为,协助开展河道采砂和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 (五)配合依法征收市本级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 (六)配合依法开展水利专项和重点执法巡查工作,开展水利执法专项整治活动。 (七)负责公安水利联动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协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职权范围内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八)负责对县(市、区)水政监察队伍进行工作指导,承办委托方和上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委托责任 1.委托方应当监督、指导受托方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情节

量罚情节汇总 一、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4、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5、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2、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二、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3、逃避、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的; 4、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5、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6、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7、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4、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5、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7、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2、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3、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5、逃避、抗拒检查的。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

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7.04 【实施日期】1994.07.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已被《福建省消防条例》(1996年公布施行)代替)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明义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 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予协助。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实行消防责任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消防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必须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将消防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内容。 城建、规划、工商、劳动、保险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制度,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落实防火措施。 第五条预防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应负责所在岗位和住宅的消防安全,发现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应进行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公安消防业务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技术装备与预防和扑救各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XXXX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XXX X 闽建【2011】2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治理机构: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0日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布、公平,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治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治理中心应当设置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畴包括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其它治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手续的; (二)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八条违反其它住房公积金治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治理中心应立案查处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可在媒体上将单位或职工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第十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手续,逾期不整改的,由治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第37条规定,按下列处罚裁量基准分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内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内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罚款: 1、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2、单位逾期不整改,引发群体性事件阻碍社会稳固的; 3、单位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4、单位在治理中心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碍公务行为的; 5、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治理中心书面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治理中心能够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对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治理中心应事先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益。

福建省消防条例(2013年3月1日施行)

福建省消防条例 (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鼓励依法建立消防基金,接受资助和捐赠,支持消防事业发展。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消防训练、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二)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检查; (四)保障消防投入,使消防装备、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与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需要相适应;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 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次 第一部分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度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模拟试题b

2013年度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交通法律知识练习题B 一、判断题 1、执勤所需的文书、表格、皮尺等用品可放在背(挂)挎包内。(×) 2、两名以上交通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 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可佩戴有色眼镜。(√) 4、《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在《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的。(√) 5、《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个档次的处罚确定为一个确定的幅度,这实际上是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不是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8、2008年福建省交通厅发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这一文件的性质属于地方性法规。(×)9、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10、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11、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1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需要重新提出申请。(×)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由申请人承担。(×)14、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1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15、在春运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16、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17、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总则中有关规定,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费用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18、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等线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与原建设单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19、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计收运杂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8〕8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四)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统筹城乡消防工作发展,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实施。 (六)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七)每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开展检查、考评,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复习资料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复习资料 一、判断题 1、交通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各季节制服可根据情况自行着装。(×) 2、交通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 3、非工作时间,也可着制式服装。(×) 4、执勤所需的文书、表格、皮尺等用品可放在背(挂)挎包内。(×) 5、交通执法人员可以剃光头,但不能蓄胡须。(×) 6、除因工作需要或有眼疾外,交通执法人员不得戴有色眼镜。(√) 7、两名以上交通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8、交通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适当抽烟、饮酒。(×) 9、交通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执法证。(√) 10、登船检查可根据不同情况,现场核查船舶证书和有关文书。(√) 1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1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戴围巾、耳套。(×) 1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14、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15、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可佩戴有色眼镜。(×) 16、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 17、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18、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19、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20、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21、福建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第一次在全省交通系统发布实施的时间是2008年8月1日。(×) 2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为了追求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的需要而设置的(√) 23、“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在“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的(√) 24、“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档次,依次统一规定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层次(√) 25、修订后的“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个档次的处罚确定为一个确定的幅度,这实际上是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不是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26、交通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 27、公路运输管理、公路路政管理、海事管理以及港航管理机构都是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 28、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 29、根据《公路法》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0、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31、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车辆,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3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33、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2007行政执法考试真题

2007行政执法考试真题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辅导大纲 一、题型 判断题(20题20分)、单选题(30题30分)、多选题(10题20分)、案例题(2题30分)。 二、重点法条 1、《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14—17条、第2 2、24、26、27条、第29—32条、第38、39、42、44、46、47、48条、第34条第3款、第58条、第62、6 3、69、70条、第72、78、79条。(其他条文也要有所了解) 2、《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8—14条、第15—19条、第20、21、2 3、2 4、2 5、2 6、2 7、29条、第30—54条、第56、59条。(其他条文也要有所了解) 3、《行政复议法》第 4、 5、8、9、10、11、12、13、14、15、1 6、1 7、19、20、21、23、24、25、2 8、31、32、33、34、36、37、38条。 4、《行政诉讼法》第 5、32、33、12、14、17、18、19、25、65条。 5、《国家赔偿法》第2、5、 6、 7、 8、 9、10、13、14、25条。 6、省政府99年49号令《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第4、10、12、14、15条。 7、《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第2、28条。

8、教材重点范围中的引号内的条文必考。 三、《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教材重点范围(标题也算作一段) 1、基础理论部分:第4页第二段第3—5行(行政的概念);第6页第4段第1—5行(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念)、第5段第3行(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归属主体、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9页第3段倒数第1—4行(狭义上的执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对之有明确规定);第10页第3段第2—4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人员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第22页倒数第1段第1—3行;第25页第1段第1—6行(会考判断题);第30页第1段第2—5行(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第4段第1行(职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第31页第6、8、10段以及第32页第2段(贯彻职权法定原则的要求,考判断、多选);第32页第6段第1—4行(法律保留原则的含义);第34页第1、 2、 3、 4、 5、6段第1句话(贯彻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第34页第8段全段(法律优先原则的含义);第36页第4、5、6段和第37页第1、2段第1句话(贯彻法律优先原则的要求,这要着重理解而非背诵);第42页第5段第1句话(权利救济原则含义);第44页第4、5、 6、7段第1句话(贯彻权利救济原则的要求);第44页倒数第1段第1句话(行政执法要求中的合法执法);第45页第4段—46页第2段(合法执法在实践中应把握的三个内容);第46页第4段全段、第5段第1句话(行政执法要求中的合理执法);第48页第3段全段(行政执法要求中的程序正当);第52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滨府法制[2010]号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制订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合理行政,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的现象,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的要求,在全县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工作。现阶段工作重点是针对行政处罚领域的自由裁量,制定基准制度加以规范。现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重要措施,是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开

展“法治滨海”建设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规范行政执法权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政府形象、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在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基础上,对梳理后经公告的可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细化。对每一个行政处罚项目,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将违法行为一般划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并且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尽可能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情形。在此基础上,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比例确定不同的处 罚基准。 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主要是针对罚款、行政拘留这两种本身可以量化的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本身难以量化,主要是对应当给予此类处罚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订过程中,在确定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幅度方面,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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