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南宁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和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确保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改善住房条件和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坚持“政府主导、城区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将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市发展相结合,与土地资源整合相结合,与改善城市环境相结合,采取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等多种方式,不断扩大有效投资,推进我市居住环境持续改善。

二、目标任务

根据《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自治区下达我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任务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开工建设13810套,其中国家任务10655套,自治区新增任务2525套,基本建成4834套。自治区新增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目标任务作为自治区绩效考评加分、奖励的依据。

三、重点工作

(一)制定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分解落实目标责任。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我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

点工作、各部门职责等内容。将我市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各县区、开发区,并由市政府与各县区、开发区签订年度目标责任状。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支持。要根据年度计划确定的项目库,测算资金需求,完善项目资料,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引导社会资本等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与其他商业银行的合作力度。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有关要求,提高国开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使用效率,加强政府投融资风险防控。

(三)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房地产库存等情况,在充分尊重棚改居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及在商品住房中“配建”安置房等方式,筹集棚改安置住房。

(四)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1、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建设。对新建安置房项目,要加快落实土地、资金,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招投标等前期手续,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落实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及早启动建设,力争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要切实做好制定征收拆迁方案、筹措安置房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各项工作。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棚户区改造开工标准,结合近年来审计、绩效、资金核验提出的存在问题,严格做好项目开工的现场及资料工作,切实达到开工条件。

2、抓好续建项目的竣工和入住管理。各县区、开发区要加快续建项目的建设进度,历年新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项目进行竣工和入住的跟踪管理,切实落实棚户区改造户的安置。

3、加强项目变更、调整的管理。项目的调整和变更要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报和调整的通知》精神进行。项目有调整的,在当月月报进行项目调整后,连同申请项目调整的函一起上报。

4、实行月报和通报制度强化跟踪管理。

各县区、开发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进展实行每月一报制度,每月20日前,将项目截止当前的进度以月报的形式报市城乡建委。根据各县区、开发区月报情况,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委)形成每月通报。各县区、开发区要指定专人负责月报和信息系统的填报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要按时填报并积极利用广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台账,对历年项目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通过每月更新数据和项目图片,跟踪进度,发现问题。对推进缓慢的项目,要进一步加强督查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制定方案、倒排工期计划,明确开工时间节点,尽早解决存在问题,确保任务的全面完成。

5、推进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各县区、开发区要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公开政策文件、棚户区改造工作动态、项目进展情况、受益户清单、财政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等信息。公开的信息必须反映年度计划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接受社会各界、媒体和群众监督,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宣传。

6、加强项目巡查与监督。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对所有项目每季度巡查一次。巡查的主要内容为目标任务项目落定的情况,项目土地落实情况、前期手续的办理情况项目现场开工情况、四证一书办理情况、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情况、开工证明材料的收集整理情况。通过巡查确保年度项目按时间节点的要求顺利推进。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和部署,不定期开展财政补助资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使用和管理等的专项督查。

(五)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国家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

投资政策,明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清单。将棚户区改造计划与城镇建设统筹规划、互相协调、综合配套,将棚改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紧密结合,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六)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积极申请中央和自治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市县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与上级财政部门对接,明确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并将补助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及时理清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获得情况,及时并合法合规地使用资金,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

(七)认真配合审计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跟踪审计工作。各县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跟踪审计工作,做好保障服务;在审计过程中指派专人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并积极协调涉及审计内容的项目,参与各方指派专人配合审计工作;做好组

织协调工作,及时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好有关政策指导和资料数据汇总编报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及时反馈、落实责任、认真整改,确保跟踪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加强对审计提出问题及整改情况的经验总结和资料汇总,举一反三,不断完善工作细节,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开发区作为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和房屋征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制定棚改工作方案,细化目标责任,强化棚改项目的征拆安置、手续办理、项目建设、质量安全、信访维稳等各环节的责任落实。

(二)加强政策激励支持。各县区、开发区在做好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的同时,要合理高效利用好补助资金,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超过1年未安排使用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按照相关规定统筹用于纳入国家计划的近3年棚改项目。

(三)全力推进征拆安置。各县区、开发区要大力推进征拆工作,积极创新征拆工作模式,推行预征收、法律(律师)服务征拆等方式,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创造条件,使棚改项目早落地、投资早发挥效益。要坚持阳光征收拆迁,做到政策、规定、程序、补偿标准、结果等全过程公开透明。要加大对征拆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相关政策深入民心,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确保安置用地保障。加大供地支持,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建设用地,优先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保尽

保。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各执行单位要切实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政策,涉及建设项目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市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棚改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六)完善制度,强化考核。一是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县区、开发区推进工作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的督查,核实各个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县区、开发区通过督办的方式,提高其开展棚改工作的责任感;二是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城乡建委组织对县区、开发区棚改任务完成进行年终绩效考评,对工作完成出色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除了要按照绩效考核指标扣分外,将由市政府领导对相关县区、开发区领导进行约谈,对在棚改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七)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要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按国家施工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安置房的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安置房建设水平。

附件:南宁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工作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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