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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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内蒙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内蒙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精神,现就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按以上公式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

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养老金领取计算方法

养老金领取计算方法

养老金领取计算方法
养老金是指国家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金的领取计算方法是按照一定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养老金领取的计算方法。

首先,养老金的计算是根据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个人的缴费年限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领取年限×每年领
取月数。

其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是指个人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累计缴存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给予的补贴,领取年限是指个人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年限,每年领取月数是指每年可以领取的养老金月数。

其次,养老金的计算还与个人的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有关。

一般来说,个人的
工资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那么个人领取的养老金也会相应增加。

这是因为养老金是根据个人的缴费额和缴费年限来确定的,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越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会越高,从而领取的养老金也会相应增加。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养老金的计算还受到国家政策和地区差异的影响。

不同
地区的养老金领取标准和计算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领取养老金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来确定领取的具体金额。

综上所述,养老金的领取计算方法是根据个人缴费的金额和年限来确定的,同
时也受到个人的工资水平和国家政策的影响。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对养老金的领取计算方法有所了解,也希望大家在退休后能够顺利领取自己应得的养老金,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内蒙退休金上调方案

内蒙退休金上调方案

内蒙退休金上调方案第1篇内蒙退休金上调方案一、背景与目标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保障内蒙古地区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内蒙古实际,制定本退休金上调方案。

本方案旨在合理调整退休金水平,确保退休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范围与对象1. 调整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 调整对象:本方案调整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三、调整办法与标准本次退休金上调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方式。

1. 普遍调整(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

(3)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以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

2. 特殊调整(1)高龄退休人员: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根据艰苦边远地区类别,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1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四、资金来源与发放本次退休金上调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调整办法,及时做好退休金发放工作,确保调整后的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退休金上调工作顺利进行。

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六、其他事项1. 本方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2.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3. 本方案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4.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退休金上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附则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内人社发[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234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经自治区2010年第8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将原“五七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现就“五七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和条件在自治区境内的原城镇国有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及城镇国有单位兴办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以下简称“五七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三)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四)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已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享受遗属生活待遇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二、缴费标准和个人账户(一)补缴年限。

“五七工”工作的时间不符合国家关于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五七工”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以缴费年度各盟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和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各年度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1.29•【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一号•【施行日期】1999.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维护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对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8〕3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已在《内蒙古政报》97年第9期刊发),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是: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列入政府主要工作日程,以此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三、全区基本养老保险要在1998年实现盟市级统筹,并在管理办法、提取比例和基金调剂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要积极创造条件,按国家要求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

在未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前,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号令规定,分级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企业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企业的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统计口径)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业务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业务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内政发〔2009〕78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9】78号)有关规定,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规范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结合我区实际,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业务规程。

一、社会保险登记(一)参保登记1、用人单位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表》,并出示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同意代码证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4)税务登记证;(5)法人代表身份证;(6)自治区统筹范围内跨地区转入的需要提供转出地社会保经办机构开局的转移手续和相关信息;(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要认真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以及相关的证件和资料,符合规定的,经登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提内办理完毕。

4、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要录入计算机信息库。

(二)变更登记1、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行账号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应证件和资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证件、资料准确无误后,记录变更信息,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变更登记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注销登记1、参保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分立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法律文书和资料:(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2)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3)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合并、分立等有关文件;(4)有关部门批准转出的证明文件及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受证明;(5)《社会保险登记证》;(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2020最新消息

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2020最新消息

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2020最新消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如下:一、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一)普遍调整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

⑵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2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养老金低于650元的,可先调整到650元后再按本项进行调整。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45元的,按45元进行调整。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二)倾斜调整1、高龄群体倾斜调整。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增加5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 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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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精神,现就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按以上公式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

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

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

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按原办法(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基数封定到2005年。

四、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

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五、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养老金一次性结算,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养老金领取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
六、从事特殊工种按规定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计发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七、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按照新办法计算养老金时,不再按提前年限扣减基本养老金。

八、新办法实施后,因单位或个人原因造成缴费基数不实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原则上不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

九、实行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农垦企业职工,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03]41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职工,由盟市参照本意见拟定具体办法,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十、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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