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英文版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英文版URDG758是URDG458的升级,是URDG458的延续,在历经17年(1992–2022)的实践后,URDG458被证明是成功而可靠的,它在世界范围内的众多业务领域获得了银行和商界的广泛应用。
国际商会自1991年制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以来,这是首次对该规则进行修订。
作为修订工作成果的URDG758在获得银行委员会和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委员的通过后,在2022年12月3日获得了国际商会执委会的批准,并将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URDG758是URDG458的升级,是URDG458的延续,在历经17年(1992–2022)的实践后,URDG458被证明是成功而可靠的,它在世界范围内的众多业务领域获得了银行和商界的广泛应用。
国际商会自1991年制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以来,这是首次对该规则进行修订。
作为修订工作成果的URDG758在获得银行委员会和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委员的通过后,在2022年12月3日获得了国际商会执委会的批准,并将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URDG758是URDG458的升级,是URDG458的延续,在历经17年(1992–2022)的实践后,URDG458被证明是成功而可靠的,它在世界范围内的众多业务领域获得了银行和商界的广泛应用。
国际商会自1991年制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以来,这是首次对该规则进行修订。
作为修订工作成果的URDG758在获得银行委员会和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委员的通过后,在2022年12月3日获得了国际商会执委会的批准,并将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URDG758是URDG458的升级,是URDG458的延续,在历经17年(1992–2022)的实践后,URDG458被证明是成功而可靠的,它在世界范围内的众多业务领域获得了银行和商界的广泛应用。
国际商会自1991年制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以来,这是首次对该规则进行修订。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一)、见索即付保函概念和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
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功能和种类-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业主或买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等。
(1)投标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约保函指保证人承诺,如果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易。
(3)还款保函指担保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还款保函除在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2010》(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ICC Publication . 2010 Edition),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简称(URDG758)是国际商会在URDG458基础上,借鉴近年来保函及相关业务实践发展经验,引入全新的术语体系修订的,2009年12月3日公布,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第1条URDG的适用范围a.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适用于任何明确表明适用本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
除非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对本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所有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b.如果应反担保人的请求,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适用URDG,则反担保函也应适用URDG,除非该反担保函明确排除适用URDG。
但是,见索即付保函并不仅因反担保函适用URDG而适用URDG。
c.如果应指示方的请求或经其同意,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根据URDG开立,则视为指示方已经接受了本规则明确规定的归属于指示方的权利和义务。
d.如果2010年7月1日或该日期之后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声明其适用URDG,但未声明是适用1992年本还是2010年修订本,亦未表明出版物编号,则该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应适用URDG2010年修订本。
第2条定义在本规则中:通知方指应担保人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申请人指保函中表明的、保证其承担基础关系项下义务的一方。
申请人可以是指示方,也可以不是指示方;申请指开立保函的请求;经验证的当适用于电子单据时,指该单据的接收人能够验证发送人的表面身份以及所收到的信息是否完整且未被更改;受益人指接受保函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营业日指为履行受本规则约束的行为的营业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费用指适用本规则的保函项下应支付给任何一方的佣金、费用、成本或开支;相符索赔指满足“相符交单”要求的索赔;相符交单保函项下的相符交单,指所提交单据及其内容首先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相符,其次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一致的本规则有关内容相符,最后在保函及本规则均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与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相符;反担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由反担保人提供给另一方,以便该另一方开立保函或另一反担保函的任何签署的承诺,反担保人承诺在其开立的反担保函项下,根据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反担保人指开立反担保函的一方,可以是以担保人为受益人或是以另一反担保人为受益人,也包括为自己开立反担保函的情况;索赔指在保函项下受益人签署的要求付款的文件;见索即付保函或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单据指经签署或未经签署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信息记录,只要能够由接收单据的一方以有形的方式复制。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2010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2010》(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ICC Publication No.758. 2010 Edition),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简称(URDG758)是国际商会在URDG458基础上,借鉴近年来保函及相关业务实践发展经验,引入全新的术语体系修订的,2009年12月3日公布,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见索即付保函 (Demand Guarantee)是担保人替债务人(申请人)向债权人(受益人)开出的凭规定单据赔款的承诺书,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
URDG758适用于任何在文本中表明适用本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也可以作为贸易惯例加以应用。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URDG758也适用于保函和反担保函相关方之间持续的交易过程。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2010》包括35个条款以及保函和反担保函的标准模板。
URDG758与URDG458旧规则相比,在保函性质、非单据条件的处理、保函的修改、有关交单方面的规定、单据的审核、不可抗力6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
与URDG458相比,URDG758的主要变化有:1 剔除了“合理时间”和“合理审慎”的条款,以树立见索即付保函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2 担保人在拒绝不相符索赔时,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出拒付通知并列出所有不符点,否则担保人将丧失声明索赔不相符的权利。
3 保函自开立到失效过程中的关键阶段出现时,申请人有被告知的权利。
4 制定了一套全新的在未明确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情况下的保函失效机制,旨在降低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敞口保函的数量。
5 提供了保函和反担保函的标准模板。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一)、见索即付保函概念和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
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功能和种类-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业主或买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等。
(1)投标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约保函指保证人承诺,如果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易。
(3)还款保函指担保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还款保函除在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解释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与案例分析由于1978年制订的《合同担保统一规则》未被广泛接受,导致产生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由曾经非常成功地制定了《取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与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共同组建一联合工作组,起草了新规则。
联合工作组对制定新规则做了大量广泛的工作,具体由一起草小组完成规则的制定。
最后,新规则由这两个委员会分别于1991年10月和11月开会通过,同年12由国际商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并以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于1992年4月出版发行。
一、URDG与其他规则的关系。
1.与《合约保函统一规则》的关系。
1978年国际商会出版的《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探索过见索即付保函不公正的索款要求的做法。
为此,作为受益人要求权利的一个条件,《合约保函统一规则》通常要求出具法院判决书或仲裁判决书或委托人对索款要求及其余颔写出的同意书。
这在客观上是值得称赞的,然而上述要求确实起到了限制接受1978年规则的作用,结果是排除了简单的见索即付的保函业务,此类保函占了银行开立的跟单保函中的绝大多数;另外,虽然要求出具法庭判决书或仲裁判给书是技术上的的单据需要,但这实际上意味着受益人必须对委托人的违约事实进行诉讼或仲裁,这就排除了见索即付保函规定的受益人可以迅速获得货币补偿的机会。
2.与UCP500的关系。
UCP400修订本已经把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备用信用证。
从法律观点看,尽管在业务做法上两者还有重大差别,其实备用信用证就是见索即付保函的另一种简单称谓。
从使用上的差异看,UCP比URGD更加适合于备用信用证。
二、见索即付保函概述(一)见索即付保函的产生当一企业准备与另一方签订购货或建筑合同时,会希望能得到该方如期履约的保证,尤其在双方首次发生业务关系时更是如此。
在以往的国际贸易业务交往中,要求提供现金做保证是很常见的。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这种保证方式使贸易伙伴难以承受,于是,一种新的更便利的担保形式应运而生,即由银行开出以买方或雇主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的书面保证。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一)、见索即付保函概念和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
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功能和种类-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业主或买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等。
(1)投标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约保函指保证人承诺,如果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易。
(3)还款保函指担保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还款保函除在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异同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一)、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
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二)、国际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由于世界各国银行一般均可开立保函,而当时美国法律却禁止其国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达到为客户担保之目的,美国银行于二次战后开始广泛开立实际上属于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一一备用信用证。
作为一个独立的凭单付款的承诺,备用信用证通常仅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的文件,以证明申请人违约。
时至今日,虽然美国限制商业银行开立保函的法律早已取消,但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和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又可根据UCP500办理,因此较保函而言,备用信用证较易为银行和进出口商所接受,不仅在美国沿用至今,而且在世界范围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备用信用证。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
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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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 R D G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1条URDG的适用范围a.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适用于任何明确表明适用本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
除非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对本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所有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b.如果应反担保人的请求,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适用URDG,则反担保函也应适用URDG,除非该反担保函明确排除适用URDG。
但是,见索即付保函并不仅因反担保函适用URDG而适用URDG。
c.如果应指示方的请求或经其同意,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根据URDG开立,则视为指示方已经接受了本规则明确规定的归属于指示方的权利和义务。
d.如果2010年7月1日或该日期之后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声明其适用URDG,但未声明是适用1992年本还是2010年修订本,亦未表明出版物编号,则该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应适用URDG2010年修订本。
第2条定义在本规则中:通知方指应担保人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申请人指保函中表明的、保证其承担基础关系项下义务的一方。
申请人可以是指示方,也可以不是指示方;申请指开立保函的请求;经验证的当适用于电子单据时,指该单据的接收人能够验证发送人的表面身份以及所收到的信息是否完整且未被更改;受益人指接受保函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营业日指为履行受本规则约束的行为的营业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费用指适用本规则的保函项下应支付给任何一方的佣金、费用、成本或开支;相符索赔指满足“相符交单”要求的索赔;相符交单保函项下的相符交单,指所提交单据及其内容首先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相符,其次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一致的本规则有关内容相符,最后在保函及本规则均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与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相符;反担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由反担保人提供给另一方,以便该另一方开立保函或另一反担保函的任何签署的承诺,反担保人承诺在其开立的反担保函项下,根据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反担保人指开立反担保函的一方,可以是以担保人为受益人或是以另一反担保人为受益人,也包括为自己开立反担保函的情况;索赔指在保函项下受益人签署的要求付款的文件;见索即付保函或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单据指经签署或未经签署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信息记录,只要能够由接收单据的一方以有形的方式复制。
在本规则中,单据包括索赔书和支持声明;失效指失效日或失效事件,或两者均被约定情况下的较早发生者;失效日指保函中指明的最迟交单日期;失效事件指保函条款中约定导致保函失效的事件,无论是在该事件发生之后立即失效,还是此后指明的一段时间内失效。
失效事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视为发生:a.保函中指明的表明失效事件发生的单据向担保人提交之时;或者b.如果保函中没有指明该种单据,则当根据担保人自身记录可以确定失效事件已经发生之时。
保函参见见索即付保函:担保人指开立保函的一方,包括为自己开立保函的情况;担保人自身记录指在担保人处所开立账户的借记或贷记记录,这些借记或贷记记录能够让担保人识别其所对应均保函;指示方指反担保人之外的,发出开立保函或反担保函指示并向担保人(或者反担保函情况下向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
指示方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不是申请人;交单指根据保函向担保人提交单据的行为或依此交付的单据。
交单包括索赔目的之外的交单,例如,为了保函效期或金额变动的交单;交单人指作为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进行交单的人,或在适用情况下,作为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进行交单的人;签署当适用于单据、保函或反担保函时,指其正本经出具人签署或出具人的代表人签署,既可以用电子签名(只要能被单据、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接收人验证),也可以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其它机械验证的方式签署;支持声明指第15条a款或第15条b款所引述的声明文件;基础关系指保函开立所基于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招标条件或其他关系。
第3条解释就本规则而言,a.担保人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视为不同的实体。
b.除非另有规定,保函包括反担保函以及保函和反担保函的任何修改书,担保人包括反担保人,受益人包括因反担保函开立而受益的一方。
c.关于提交一份或多份电子单据正本或副本的任何要求在提交一份电子单据时即为满足。
d.在表明任何期间的起始、结束或持续时,ⅰ.词语“从……开始(from)”、“至(to)”、“直至(until,till)”及“在……之间(between)”,包括所提及的日期;ⅱ.词语“在……之前(before)”以及“在……之后(after)”,不包括所提及的日期。
e.词语“在……之内( within)”用来描述某个具体日期或事件之后的一段期间时,不包括该日期或该事件的日期,但包括该期间的最后一日。
f.如用“第一流的”、“着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用来描述单据的出具人时,允许除受益人或申请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
第4条开立和生效a.保函一旦脱离担保人的控制即为开立。
b.保函一旦开立即不可撤销,即使保函中并未声明其不可撤销。
c.受益人有权自保函开立之日或保函约定的开立之后的其他日期或事件之日起提交索赔。
第5条保函和反担保函的独立性a.保函就其性质而言,独立于基础关系和申请,担保人完全不受这些关系的影响或约束。
保函中为了指明所对应的基础关系而予以引述,并不改变保函的独立性。
担保人在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受任何关系项下产生的请求或抗辩的影响,但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除外。
b.反担保函就其性质而言,独立于其所相关的保函、基础关系、申请及其他任何反担保函,反担保人完全不受这些关系的影响或约束。
反担保函中为了指明所对应的基础关系而予以引述,并不改变反担保函的独立性。
反担保人在反担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受任何关系项下产生的请求或抗辩的影响,但反担保人与担保人或该反担保函向其开立的其他反担保人之间的关系除外。
第6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担保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7条非单据条件除日期条件之外,保函中不应约定一项条件,却未规定表明满足该条件要求的单据。
如果保函中未指明这样的单据,并且根据担保人自身记录或者保函中指明的指数也无法确定该条件是否满足,则担保人将视该条件未予要求并不予置理,除非为了确定保函中指明提交的某个单据中可能出现的信息是否与保函中的信息不存在矛盾。
第8条指示和保函的内容开立保函的指示以及保函本身都应该清晰、准确,避免加列过多细节。
建议保函明确如下内容:a.申请人;b.受益人;c.担保人;d.指明基础关系的编号或其他信息;e.指明所开立的保函,或者反担保函情况下所开立的反担保函的编号或其他信息;f.赔付金额或最高赔付金额以及币种;g.保函的失效;h.索赔条件;i.索赔书或其他单据是否应以纸质和/或电子形式进行提交;j.保函中规定的单据所使用的语言;以及k.费用的承担方。
第9条未被执行的申请担保人在收到开立保函的申请,而不准备或无法开立保函时,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向其发出指示的一方。
第10条保函或保函修改书的通知a.保函可由通知方通知给受益人。
无论是对保函直接进行通知,还是利用其他人(第二通知方)的服务进行通知,通知方都向受益人(以及适用情况下的第二通知方)表明,其确信保函的表面真实性,并且该通知准确反映了其所收到的保函条款。
b.当第二通知方对保函进行通知时,应向受益人表明,其确信所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并且该通知准确反映了其所收到的保函条款。
c.通知方或第二通知方通知保函,不对受益人承担任何额外的责任或义务。
d.如果一方被请求对保函或保函修改书进行通知但其不准备或无法进行通知时,则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向其发送保函、保函修改书或通知的一方。
e.如果一方被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并同意予以通知,但无法确信该保函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则其应毫不延迟地就此通知向其发出该指示的一方。
如果通知方或第二通知方仍然选择通知该保函,则其应通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方其无法确信该保函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
f.担保人利用通知方或第二通知方的服务对保函进行通知,以及通知方利用第二通知方的服务对保函进行通知的,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应经由同一人对该保函的任何修改书进行通知。
第11条修改a.当收到保函修改的指示后,担保人不论因何原因,不准备或无法作出该修改时,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向其发出指示的一方。
b.保函修改未经受益人同意,对受益人不具有约束力。
但是,除非受益人拒绝该修改,担保人自修改书出具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
c.根据保函条款作出的修改外,在受益人表示接受该修改或者作出仅符合修改后保函的交单之前,受益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拒绝保函修改。
d.通知方应将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保函修改书的通知毫不延迟地通知给向其发送修改书的一方。
e.对同一修改书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视为拒绝该修改的通知。
f.修改书中约定“除非在指定时间内拒绝否则该修改将生效”的条款应不予置理。
第12条保函项下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对受益人仅根据保函条款以及与保函条款相一致的本规则有关内容,承担不超过保函金额的责任。
第13条保函金额的变动保函可以约定在特定日期或发生特定事件时,保函金额根据保函有关条款减少或增加。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该特定事件才视为已经发生:a.当保函中规定的表明该事件发生的单据向担保人提交之时,或者b.如果保函中没有规定该单据,则根据担保人自身记录或保函中指明的指数可以确定该事件发生之时。
第14条交单a.向担保人交单应;ⅰ.在保函开立地点或保函中指明的其他地点,并且ⅱ.在保函失效当日或之前。
b.交单时单据必须完整,除非明确表职此后将补充其他单据。
在后一种情况下,全部单据应在保函失效当日或之前提交。
c.如果保函表明交单应采用电子形式,则保函中应指明交单的文件格式、信息提交的系统以及电子地址。
如果保函中没有指明,则单据的提交可采用能够验证的任何电子格式或者纸质形式。
不能验证的电子单据视为未被提交。
d.如果保函表明交单应采用纸质形式并以特定方式交付,但并未明确排除使用其他交付方式,则交单人使用其他交付方式也应有效,只要所交单据在本条a款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被收到。
e.如果保函没有表明交单是采用纸质形式还是电子形式,则应采用纸质形式交单。
f.每次交单都应指明其所对应的保函,例如标明担保人的保函编号。
否则,第20条中规定的审单时间应自该事项明确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款规定不应导致保函的展期,也不对第15条a款或第15条b款关于任何单独提交的单据也要指明所对应的索赔书的要求构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