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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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理念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理念
公 司作出及 时处理 , 从而避 免投 资者 的利益损 失 。 而充分 披露主
如果一个 市场缺 乏程序 性 的公 平, 而投 资在利益分配上 也得
义 并不要求主 管机 关进 行价 值评 判 , 强调政府 将发行 、 它 上市公 不 到公平 的待遇 , 那么 就会 彻底击 垮投 资的投 资信心 。 失去投 资 司 的充分信息 公之 于众 , 价值评 判 的工作完 全交 由公众选择 。 将 者 的市场何来 效率可 言 ?具 体到信 息披露制度 上 , 缺乏披 露暗箱 两种立法 模式 体现 了主管 机构 与信 息披露 义 务主体 的不 同 操作 带给投 资者的 是对 未知 世界 的恐惧 , 的损失都会 归咎于 任何
设理 论与公平正 义的法律 理念 为信 息披露制 度奠 定了理论基础 。 但是, 具体的信 息披露 制度应 该如 何 设计 。 即基金 份额持 有者与 的最 大化等 问题学 者们依然 莫 衷一是 。 者认为 , 笔 要解 决这个 问 题, 就涉 及到信息披 露制度 的理念 问题 , 首先要考量 两组关 系, 应
关系 , 实质审核 主义更 多强调政 府主 导 , 政府 进行价 值评 判实质 市场 的低 效 , 离开 低效 的市场 是他们 必然 的选择 。另一方 面 , 效
审核 ; 分披露主 义则要 求披 露义 务主体 充分披 露 , 充 且主 管机关 率 也是公 平所追 求的 目标 , 息披 露越充 分 , 信 公司 的成本也就 越 地位完 全变成一 名服 务者 。 客观 监察 机构 , 故充分披 露主 义是义 场环境 中综合考 察 。 高, 率也 随之降 低 , 效 失去 了效 率 的公正 又有 什么 意义呢 ?我们 务主 体主导型 的信息披 露 。孰优孰 劣 , 则应 当放 入具体 社会 、 市 需要 的是量化 的数据 , 即为信 息披露所 付 出一份 成本能得到 多少

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1. 简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投资于基金市场。

而基金信息披露是基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金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监管部门监管基金公司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与基金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

2. 国家法律法规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基金法》、《基金管理条例》、《基金合同》、《基金公告规定》等。

2.1 《基金法》《基金法》是我国基金市场的基本法律,对于基金信息披露也作了规定。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报告等文件中向投资者全面、准确地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风险、业绩表现等重要信息。

同时,《基金法》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等信息。

2.2 《基金管理条例》《基金管理条例》是对《基金法》的具体落实,也是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准则。

根据《基金管理条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资产净值、单位净值、基金份额成交价格等信息。

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在基金的公告、招募说明书、报告中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等信息。

另外,《基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的制度和流程,包括基金估值制度、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等。

2.3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合同,也是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契约。

根据《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风险属性等信息,同时还应当披露基金的管理费用、托管费用等相关费用。

2.4 《基金公告规定》《基金公告规定》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定,规定了基金公司向社会公众定期披露基金信息的范围、形式和方式。

根据规定,基金公司应当定期发布基金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披露基金的投资状况、收益分配等信息。

3. 行业规范除了国家法律法规外,我国基金市场还有一些行业规范。

这些规范旨在进一步规范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制度建设,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稳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

其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募集信息、重大事件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项目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第四条披露时间。

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

第五条主要形式。

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

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

第六条信息披露流程基金经理拟定报告公司董事上核查、签字基金经理发送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格式第七条日常信息(word文档)第八条财务信息(excel表格)第九条要求(一)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

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

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明确责任,要按照层级负责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

对外披露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

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合伙人质疑的,将追究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

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基金经理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中国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完善

中国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完善
研究生 , 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
维普资讯
7 8
重庆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0 0 8年第 l 4卷第 3期
信 息 披 露 无 用 , 公 平 披 露 ”的 目标 也 是 不 适 当 的 。 “
Grsma os n和 Hat 1 8 年 , r sma 和 Mi r m 在 r在 9 0 G os n ]a g
中 国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制 度 及 其 完 善
胡光 志 , 方桂 荣
( 重庆大学 法学 院 , 重庆 404 ) 0 04
摘要 : 资基金 信 息披 露制 度在 保 障基金 业的健 康 发展 方 面有 着举 足 轻 重 的作 用 。信 息披 露有 自愿性 和 强 投 制性 之分 , 强制 性信 息披 露 代表 着立 法的介 入 。就 中国投 资基金 市场 的现状 而 言 , 立 强制性 信 息披 露 无疑 确
是一 种 明智 的选择 。 中 国 自一 开始起 即十 分重视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制度 的 建设 , 是 就 目前 的情 况看 , 但 中国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制度 依 然存在 一 些 比较 突 出的 问题 。研 究这 些 问题 并寻 求 完善 投 资基金 信 息披 露制度 的 新路 径 , 中国经 济法 学界 面 临的 又一 个课题 。 是 关键词 : 资基金 ; 息披 露 ; 投 信 证券 执 法
自愿 性 信 息 披 露 。 斯 蒂 格 勒 ( e r eJ sp t lr 在 1 6 G og o e h Si e ) g 9 4年 《 府 对 证 券 市 场 政
的 管 制 》一 文 中 , 为 强 制 性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对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格 没 有 明 显 的 认 影 响 。 本 斯 顿 ( og e s n) 1 7 e G re B n t 于 9 3年 研 究 了 美 国 强 制 性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对 二 o 级 证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 样 得 出 强 制 性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对 股 票 价 格 没 有 明 显 影 响 的 同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环节及规范工作。

第三条信息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职责分工: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全面负责。

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应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资管运营管理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需要披露的产品信息,积极配合资管运营管理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资管运营管理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根据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规范编写信息披露相关信息,经信息披露岗复核后,进行披露。

资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积极配合资管运营管理部对涉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数据支持;对涉及异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五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文件: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等;(二)产品基本信息:投资经理、代销机构、投资顾问(若有)等;(三)运营公告:募集公告、募集期延长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公告、成立公告(或募集失败公告)、开放公告、临时开放公告、分红公告等;(四)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五)净值信息,参与、退出价格;(六)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公告;(七)临时报告:投资经理、托管人、代销机构变更、合同变更等公告;(八)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九)终止、清算公告;(十)清算报告;(十一)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9号公布的《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修订,下面是详细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第六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 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六) 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制度范本

基金管理制度范本

基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三条本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职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四条本公司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策略,明确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应当遵循风险控制、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六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策略。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定期投资、赎回等操作,确保基金资产的规模与投资策略相匹配。

第三章基金运营第八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高效运作。

第九条本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基金运营团队,负责基金资产的估值、核算、清算等工作。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确保基金资产的收益最大化。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基金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情况、资产净值、费用支出等信息。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控制和监督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第十五条本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基金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本公司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风险管理策略。

第六章监察稽核第十七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监察稽核制度,对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八条本公司应当设立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
制度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China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组织和治理结构: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团队,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和权责关系。

2.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规定,并进行有效的执行和监督。

3. 投资管理和运作规范:建立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投资管理和运作规范,包括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交易执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4. 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 业务运营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基金销售、客户关系管理、基金运营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业务的安全和有效开展。

6. 合规和自律要求: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
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的规定,维护基金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声誉。

这些是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监管下需要遵守的主要制度要求,旨在推动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具体的要求可能会根据监管政策和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要求,请参阅协会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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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目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三章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四章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五章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19 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 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
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四年六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经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
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合同;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信息。

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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