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T章 商船(海员)(资格证明及值班)规例一

合集下载

第478T章-商船(海员)(资格证明及值班)规例八

第478T章-商船(海员)(资格证明及值班)规例八

第478T章商船(海员)(资格证明及值班)规例八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78T章商船(海员)(资格证明及值班)规例的主要内容。

(g)任何特别的港口规例;(h)船长的常设命令及特别命令;(i)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或在需要协助时可供船舶人员与岸上人员(包括港口主管当局)互相通讯的通讯渠道;(j)任何其他对船舶、全体船员、货物的安全或对保护环境免受污染而言属重要的情况;及(k)将船舶活动所引致的环境污染通知有关当局的程序。

2.接班的高级船员在负责主管甲板值班之前须核实─(a)系泊设备及锚链充分稳固;(b)适当的信号或灯号恰当地展示或响起;(c)安全措施及防火规例正予维持;(d)他们知道正在装载或卸下的危险货物的性质,以及在发生溢漏或火警时所须采取的适当行动;及(e)没有外在情况危害船舶,而船舶亦不危害其他船舶。

第3部接替机房值班1.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接替机房值班前,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将以下各项告知该接班的高级船员─(a)当日的常设命令,以及任何与船舶操作、维修职能、船舶机械或控制设备的修理有关的特别命令;(b)就船舶上的机械及系统而执行的所有工作的性质、涉及的人员和潜在的危险;(c)船、压载舱、污水舱、污水柜、备用舱内的水或剩余物的水平及 (如适用的话) 状况,以及任何有关使用或处置其内载物的特别规定;(d)任何与生系统的排放有关的特别规定;(e)手提式灭火设备及固定式灭火装设和火警探测系统的状况及可备用的状态;(f)在船上从事轮机活动的特准修理人员,其工作位置及修理职能,以及在船上的其他特准人士和必需的船员;(g)任何与船舶流出物有关的港口规例,灭火规定及船舶的准备状况,尤其在潜在恶劣天气情况的期间;(h)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或在需要协助时可供船舶人员与岸上人员(包括港口主管当局)互相通讯的通讯渠道;(i)任何其他对船舶、船员、货物的安全或保护环境免受污染而言属重要的情况;及(j)将轮机活动所引致的环境污染通知有关当局的程序。

第478Y章 商船(海员)(高级水手合格证书)规则一

第478Y章 商船(海员)(高级水手合格证书)规则一

第478Y章商船(海员)(高级水手合格证书)规则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78Y章商船(海员)(高级水手合格证书)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478章第74(2)条)〔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本为1996年第6号法律公告)第478Y章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第Ⅰ部导言(已失时效而略去)(1996年制定)第478Y章第2条释义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已废除的规则”(repealed Rules) 指被本条例废除的《Merchant Shipping (Certificates of Competency as A.B.) Rules》(第281章,附属法例),并包括被该规则第14条撤销的《Merchant Shipping (Lifeboatmen and A.B. Certificates of Competency Examinations) Rules》(第281章,附属法例); “主考人员”(examiner) 指根据本条例第74(1)条委任为主考人员的人;“考试中心”(Examination Centre) 指海事处的考试中心;“负责当局”(responsible authority),就训练学校或课程而言,指该学校或课程的负责人;“海域航行”(seagoing),就某船舶而言,指不属仅在内陆水域或在港口规例适用的区域内航行的船舶的任何船舶;“符合资格所需的海上服务”(qualifying sea service) 指第7条所指明并经第8条修改的海上服务;“圆满地”(satisfactorily) 指令负责当局或监督感到满意;“认可”(approved) 指经监督认可;“吨”(tons) 及“吨位”(tonnage) 指按照《Merchant Shipping Registration)(Tonnage) Regulations》(第415章,附属法例)计算的吨及吨位; “操舵规定”(steering requirement) 指第3(e)条对操舵经验所定下的规定; “总注册吨位”(GRT),就船舶而言,指其总注册吨位,而就具有替代总注册吨位的船舶而言,指其中较低的吨位;“转职课程”(conversion course) 指为担任机房普通船员的海员提供有关甲板普通船员的职责的训练课程。

第478U章 商船(海员)(雇用登记簿)规例一

第478U章 商船(海员)(雇用登记簿)规例一

第478U章商船(海员)(雇用登记簿)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78U章商船(海员)(雇用登记簿)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478章第17及134条)〔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本为1996年第2号法律公告)第478U章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已失时效而略去)(1996年制定)第478U章第2条释义(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证书”(certificate) 包括按照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内关乎海员或相类人士的合格的条文而发出的任何证书或相类文件。

(2)已获发给雇用登记簿的海员,在本规例中称为雇用登记簿的持有人。

(1996年制定)第478U章第3条申请雇用登记簿(1)任何海员如─(a)已注册;及(b)并非雇用登记簿的持有人,均须申请雇用登记簿。

(2)申请雇用登记簿,须以订明的格式,亲身向总监提出;申请人须连同申请书一并提交─(a)他以前最后持有的雇用登记簿(如有的话),但如该雇用登记簿已遗失或遭损毁,则属例外;(b)申请人的正面和侧面上半身近照各一张,照片不得大于45毫米乘40毫米亦不得小于40毫米乘30毫米;及(c)总监为考虑申请而要求的文件及其他证据。

(1996年制定)第478U章第4条初发雇用登记簿除第12条另有规定外,总监在─(a)接获根据第3条提出的雇用登记簿申请;及(b)收取订明费用,后,须向申请人发出雇用登记簿。

(1996年制定)第478U章第5条雇用登记簿的格式和内容(1)雇用登记簿须符合订明的格式,并须用作不时记录与持有人有关的以下的详情陈述─(a)附表所指明的详情;(b)他受雇在其上工作的每艘船舶的名称、其船籍港、正式编号、总吨位或注册吨位、船舶及发动机动力类型、他受雇在船上担任的职位、他开始受雇担任该职位的日期及地点、每次航程的述要,以及他离船的日期及地点;(c)他为本条例的目的而修读的训练课程(包括航海前的训练课程)的日期及详情,以及获取的证书及其他资格(如有的话);(d)视力测验纪录;(e)危险货物批注;及(f)总监认为合适的其他详情。

轮船值班海员职责制度范本

轮船值班海员职责制度范本

轮船值班海员职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安全、高效运行,确保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籍轮船上的所有值班海员。

第三条值班海员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船舶航行、停泊、装卸作业等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二章值班海员职责第四条船长是船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船舶的安全运行负总责。

船长应当对值班海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确保值班海员熟悉并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大副负责船舶的航行、停泊和装卸作业,组织实施船长的指令,对船舶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报告船长有关情况。

第六条二副协助大副负责船舶的航行、停泊和装卸作业,负责船舶的航向和速度控制,监控船舶的运行状态,及时报告船长有关情况。

第七条三副负责船舶的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实施船长的指令,对船舶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及时报告船长有关情况。

第八条轮机长负责船舶的机械设备运行和维修,组织实施船长的指令,对船舶的机械设备状况进行监控,及时报告船长有关情况。

第九条电机员负责船舶的电气设备运行和维修,组织实施船长的指令,对船舶的电气设备状况进行监控,及时报告船长有关情况。

第十条水手长负责船舶的甲板作业,组织实施船长的指令,对船舶的甲板作业进行监控,及时报告船长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厨师负责船舶的餐饮服务,保证船员的饮食安全和卫生,维护船舶的餐饮环境。

第三章值班安排第十二条船舶应当根据航行的路线、水域、气象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值班海员,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值班海员应当实行轮班制,确保24小时有人负责船舶的运行和安全。

第十四条值班海员在值班期间,应当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和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

第四章培训和教育第十五条船公司应当对值班海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值班海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值班海员应当定期参加船舶安全培训,了解最新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478W章商船(海员)(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规例二

第478W章商船(海员)(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规例二

第478W章商船(海员)(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78W章商船(海员)(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478W章第8条保留条文(1)根据已废除的规例发出的证书须当作根据本规例发出,而本规例条文亦须据此适用。

(2)就本条而言,“已废除的规例”(repealed Regulations) 指被本条例废除的《Merchant Shipping (Navigational Watch Ratings) Regulations》(第281章,附属法例)。

(1996年制定)第478W章附表1获发给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所须具备的资格〔第5(1)及(6)条〕1.普通船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符合获发给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资格─(a)年满17岁;及(b)身为注册海员,或已获监督发给书面豁免证而无须注册。

该豁免证的发给可受监督就该普通船员现时的资格而定下他认为合适的条件所规限。

2.普通船员须具备以下资格方可获发给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a)已完成不少于6个月在甲板部的海上服务,并已接受获监督认可的足够训练,以培养─(i)对消防、急救、个人求生技能、人身安全及避免危害健康情况的基本原理的认识;(ii)操舵和遵从舵令操舵的能力,并以磁罗经和电罗经执行上述职责的足够知识;(iii)用视力和听力保持适当瞭望,并以度数及点数报告灯号或其他物标或声号的大约方位的能力;(iv)对自动驾驶仪和人手操舵的相互更换使用的熟识;(v)对船只内部通讯和警报系统的认识;(vi)对烟火求救信号的认识;(vii)对导航值班普通船员的应急职责的认识;(viii)对配合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职责的航海术语及其涵义的认识; (1998年第103号法律公告)(ix)对基本环境保护程序的认识; (1998年第103号法律公告)(x)对星应急无线电定位信标及搜索和救援雷达应答器的认识,对避免虚假遇险警报的认识,以及对在意外传送遇险讯号后所须采取的行动的认识; (1998年第103号法律公告)(xi)对值班的解除、维持及交接程序以及维持安全值班所需的资料的认识;及(1998年第103号法律公告)(b)就与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职责有关的事项而言,他须令监督信纳他有能力明白和执行用英语发出的命令并有能力用英语表达自己的意思。

第478Q章 商船(海员)(遣返)规例一

第478Q章 商船(海员)(遣返)规例一

第478Q章商船(海员)(遣返)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78Q章商船(海员)(遣返)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478章第86、104、119及134条)〔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法律公告(本为1995年第607号法律公告)第478Q章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已失时效而略去)(1995年制定)第478Q章第2条释义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船”、“船舶”(ship) 指香港船舶;“船长”(master),就海员而言,指紧接海员被留下前或所属船舶遇事毁坏前,他最后受雇在其上工作的船舶的船长;“雇主”(employer),就海员而言,指海员被留下前或所属船舶遇事毁坏前的最后一位雇主。

(1995年制定)第478Q章第3条适用范围(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根据船员协议受雇而境况如下的每一名海员─(a)被留在香港境外的任何地方,或所属船舶遇事毁坏后被带往该地;或(b)在香港境外根据船员协议受雇,而又被留在香港或所属船舶遇事毁坏后被带到香港。

(2)第12及13条亦适用于根据在香港订立的船员协议而受雇并于香港离开所属船舶的任何海员(但从该船舶解职者除外)。

(1995年制定)第478Q章第4条送回和济助被留下或所属船舶遇事毁坏的海员(1)如海员的雇主将海员送回的责任已根据第(2)款产生,该雇主须─(a)在海员被留下后或因所属船舶遇事毁坏而获送上岸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作出所需的安排以将他送回根据第7条所确定的地点;及(b)自海员被留下或所属船舶遇事毁坏后获送上岸时起直至他被送回或直至该雇主将海员送回的责任按照第(3)款终止为止,为海员所需的食宿作出安排,并在顾及海员的个人情况及其特别需要的情况下,为其所需的其他济助及生活费作出安排∶但如任何海员由被留下的日期起计离开职守超过3个月,而该雇主在该期间内不知道且不能在合理情况下得知该海员的下落,则该雇主并无责任将该海员送回或为其作出安排。

第478L章 商船(海员)(船员协议、船员名册及海员解职)规例一

第478L章商船(海员)(船员协议、船员名册及海员解职)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78L章商船(海员)(船员协议、船员名册及海员解职)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478章第80、81、82、95、119及134条)[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本为1995年第602号法律公告)第478L章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第Ⅰ部导言(已失时效而略去)(1995年制定)第478L章第2条释义(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沿岸航程”(coastal voyage)指纯粹在内河航限内进行的航程;“船”、“船舶”(ship) 指香港船舶;“吨”(tons)及“吨位”(tonnage) 指按照《Merchant Shipping (Registration)(Tonnage) Regulations》(第415章,附属法例)计算的吨及吨位。

(2)在本规例中,凡提述船舶的总吨位或注册吨位,就具有替代总吨位或替代注册吨位的船舶而言,分别指提述其中较大的总吨位或较大的注册吨位。

(1995年制定)第478L章第3条豁免遵守本条例第80 条的规定第Ⅱ部船员协议本条例第80条关乎船员协议的规定不适用于─(a)注册吨位少于80吨而纯粹用于沿岸航程的船舶(但凭借根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Ⅱ部发出的乘客定额证明书及一般安全证明书而获授权在内河航限内运载乘客的船舶除外);(b)渔船(但《商船条例》(第281章)第XII部适用的拖网渔船除外);或(c)纯粹因为与船舶、其机械或设备的建造、更改、修理或测试有关而受雇在船上工作(但并非与在甲板部、机房部、管事部或无线电通讯部内的正常人手配置直接有关)的人。

(1995年制定)第478L章第4条拟根据船员协议雇用海员的通知(1)除在第(4)款指明的情况外,任何人根据在香港订立的船员协议雇用海员前,须事先向总监发出通知。

(2)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须于船员协议订立或协议加入(视属何情况而定)之时至少24小时之前发出∶但如在该段时间之前发出通知是不可能的,则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在该段时间之内发出。

海员值班工作制度范本

海员值班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船舶安全、高效地航行,维护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籍船舶的船员值班工作,包括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货物员等。

第三条船员值班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船舶公司规章制度,确保船舶安全、高效地航行。

第四条船员值班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责任明确、协同配合的原则。

二、值班安排第五条船舶公司应根据船舶类型、航区特点、航行任务等因素,合理制定船员值班表,明确值班人员职责、值班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六条船员值班表应报送海事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海事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七条船员值班表应确保值班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不得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船员值班。

三、值班职责第八条船长是船舶值班的最高负责人,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负总责。

船长应确保船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船舶的航行、停泊、装卸货、船员生活管理等进行全面管理。

第九条驾驶员负责船舶的航行、停泊和靠离码头操作,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驾驶员应熟悉所经航区的地理、气象、水文等特点,掌握船舶的操纵性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条轮机长是船舶机舱的最高负责人,对船舶的机舱安全运行负总责。

轮机长应确保船舶的发电、空调、冷藏、排水、消防等系统正常运行,保障船舶的动力和辅助系统安全。

第十一条轮机员负责船舶机舱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船舶的发动机、发电机、锅炉等设备正常运行。

轮机员应掌握船舶设备的操作技术和维护方法,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二条无线电操作员负责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确保船舶的通信畅通。

无线电操作员应熟悉无线电通信规程和国际通信法规,及时处理通信故障。

第十三条货物员负责船舶货物的装卸、储存和管理,确保船舶货物的安全。

货物员应掌握货物装卸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要求,防止货物损坏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012年12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下列船舶除外:(一)军用船舶;(二)渔业船舶;(三)游艇;(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值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等船舶值班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值班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能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职责。

第六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当地有关防治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者发生事故等原因造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二章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第一节航次计划第七条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组织驾驶员研究有关资料,制定航次计划,及时通知各部门做好开航准备工作,保证船舶和船员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制定航次计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与大副、轮机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润料、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二)保证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齐全、有效;(三)保证本航次涉及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准确、完整、及时更新;(四)保证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齐全。

第478B章 商船(海员)(进入危险舱)规例

第478B章商船(海员)(进入危险舱)规例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78B章商船(海员)(进入危险舱)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478章第96、119及134条)〔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本为1995年第576号法律公告)第478B章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已失时效而略去)(1995年制定)第478B章第2条释义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守则”(Code) 指由英国政府文书局于1991年出版,并且不时有效的名为《商船海员安全工作守则》*的联合王国运输部刊物第10章;“危险舱”(dangerous space) 指任何围封或封闭的舱位,而可预见在该舱位内的空气在某阶段可能含有有毒或易燃气体或雾气,或者缺氧,其程度可能危及进入该舱位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油船”(tanker) 指任何建造或改装作运载散装油类或化学品的船舶;“气体运载船”(gas carrier) 指任何建造或改装作运载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 “船长”(master) 不包括看守员;“船员”(crew) 指受雇在船上工作的全体海员;“雇主”(employer) 指当其时雇用船长的人;“吨”(tons) 及“吨位”(tonnage)指─(a)按照《Merchant Shipping (Registration) (Tonnage) Regulations》(第415章,附属法例)计算的“吨”及“吨位”;及(b)总注册吨,而就具有替代总吨位的船舶而言,总注册吨位须视为其中较大的吨位。

(1995年制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注:*“《商船海员安全工作守则》”乃“Code of Safe Working Practices for Merchant Seamen”之译名。

第478B章第3条适用范围(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a)本规例(第11条除外)适用于有海员根据船员协议受雇在船上工作的每艘香港船舶;及(b)第2及11条─(i)适用于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ii)于该船舶在香港水域内时适用于该船舶;及(iii)在该船舶是在正常业务中或是因作业上的理由已进入香港水域的情况下适用于该船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478T章商船(海员)(资格证明及值班)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78T章商船(海员)(资格证明及值班)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478章第72、73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1号法律公告)
第478T章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危险货物”(hazardous cargo) 指属于或可能成为易爆炸、易燃、有毒、危害健康或可能污染环境的货物;
“海域航行”(seagoing),就船舶而言,指不属仅在内陆水域或在港口规例适用的区域内航行的船舶的任何船舶;
“符合资格的高级船员”(qualified officer) 指按照第9条的条文属符合资格的高级船员;
“《资格证明规例》”(Certification Regulation) 指《商船(海员)(高级船员资格证明)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
“雇主”(employer) 指在当其时雇用船长的人;
“获授权人”(authorized pe rson) 指为本规例的施行而获监督授权的人;
“验船法庭”(court of survey) 指根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74条委出的验船法庭。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第3条适用范围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
(a)所有海域航行香港船舶;及
(b)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海域航行船舶─
(i)不是香港船舶;
(ii)在香港水域内;及
(iii)在正常业务中或因作业上的理由而已进入香港水域。

(2)本规例不适用于渔船。

(3)监督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话),对某些类别的个案或某些个案授予豁免,使其不受本规例所有或任何条文管限,并可在给予合理通知后更改或撤销任何该等豁免。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第4条船长职责
船舶的船长须─
(a)在顾及附表1、2及3所列的事项下,确保该船舶的值班安排在任何时候均足以维持安全的导航值班及轮机值班;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b)在顾及附表1所列的事项下,向在当值期间负责船舶安全航行的甲板值班高级船员发出指示;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c)确保在该船舶上进行任何训练或资格评估的时间及方式,不会对该船舶的正常运作有不良影响,并确保该等训练或评估由能够专注于该等工作的人进行;及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d)确保无线电操作员按照附表3在其值班期间按适当的频密程度维持连续的无线电值班。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第5条轮机长职责
船舶的轮机长须─
(a)在顾及附表2及附表4第1、3及5部所列的事项下,确保该船舶的轮机值班安排在任何时候均足以维持安全值班;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b)在决定值班的编制时,考虑附表2及附表4第1、3及5部所列的原则;及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c)确保主管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可随传随到,以照管机舱,而且在有需要时,会亲身在机舱内。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第6条港口内的值班安排
即使一艘船舶在正常情况下是安全地系泊或安全地锚泊于港口内,为安全想,该船舶的船长须在顾及附表4所列的指明原则及操作指引下,安排维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

(1996年制定。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478T章第7条运载危险货物船舶在港口内的值班安排
即使一艘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正常情况下是安全地系泊或安全地锚泊于港口内,但除了第6条所规定的任何值班安排外,该船舶的船长还须确保以下事项─
(a)如危险货物是散装的,船上须随时有足够数目的符合资格的高级船员及其他海员以维持安全的甲板值班和安全的轮机值班;或
(b)如危险货物不是散装的,他在安排安全值班时,须充分考虑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水面及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第8条人手配置及证书
(1)高级船员根据本规例须持有的任何证书,均须以其原来的形式保存在持有人所服务的船舶上以供取用。

(2)值班普通船员所持有的任何甲板或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均须以其原来的形式保存在持有人所服务的船舶上以供取用。

(3)船舶的船长不得准许任何高级船员的值班职责,由任何并非按照第9条属符合资格的人执行。

(4)除持有必需的证书以执行以下职责的人外,雇主及船舶的船长不得准许任何其他人执行以下职责─
(a)导航值班职责;
(b)机房值班职责;
(c)无线电值班职责;
(d)与油船上的货物或货物设备有关的职责;
(e)与在滚装客船上的乘客召集、乘客上船和下船、装货、卸货、稳固货物或关闭船体开口有关的职责。

(5)在本条中─
“必需的证书”(requisite certificate)─
(a)就高级船员而言,指根据《资格证明规例》订明的证书;
(b)就值班普通船员而言,指根据《商船(海员)(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发出的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或根据《商船(海员)(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发出的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

(6)尽管有第(4)款的规定,任何人如在受聘前3个月内已根据《资格证明规例》第V部申请执照,该项聘用并不违犯该款。

(7)雇主及船舶的船长须确保海员在首次受雇于任何船舶上工作时,会熟悉本身的特定职责,并会熟悉该船舶的、并与其例行或紧急职责有关的布置、装设、设备、程序及船舶特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