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主要内容

合集下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进行工程建设活动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国家规定的必须遵守的规范和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些条文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涵盖了各个方面的要求。

在建筑工程中,包括了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施工、建筑设计等方面的标准;在市政工程中,包括了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热供气等方面的标准;在电力工程中,包括了输电线路、变电站、电力设备等方面的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其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对于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的标准和规定,才能够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比如,在建筑工程中,如果不按照相关的结构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可能会导致建筑物倒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在市政工程中,如果排水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会导致城市内涝,影响市民的生活和交通。

再者,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制定需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工程建设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的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科学制定和调整相关的标准和条文,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

最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外,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人员等各方面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共同维护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才能够确保工程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提供保障。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共同努力,为建设美好的家园做出贡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引言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和规范进行统一的制定和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指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的标准规定,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安全生产条文2.1 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同时,必须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2.2 材料安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3 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围挡、安全网等,并且必须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4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3. 质量条文3.1 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必须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和批准。

3.2 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3 质量测试和检验: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测试和检验,并对不合格的材料或施工进行整改或返工。

3.4 质量记录和归档:工程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4. 环境保护条文4.1 施工废料处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对施工废料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或排放。

4.2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必须进行处理,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后方可排放。

4.3 环境监测: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环境问题。

4.4 生态保护: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保护周边生态环境,防止造成生态破坏。

5. 法律法规条文5.1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遵守: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反。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旨在规范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事故风险。

本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责任2.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制度。

2.2 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工人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加强对责任的考核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3.1 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制度,包括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3.2 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工人对安全操作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3.3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艺和岗位需求开展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4.1 安全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临时设施搭设、用电用气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

4.2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施工场地的布置、交通组织、物料堆放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4.3 施工工艺管理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第五章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5.1 危险源辨识施工单位应及时辨识出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防范事故的发生。

5.2 风险评估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章安全监测与检查6.1 安全监测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测制度,对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2 安全检查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全面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强制执行的关于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它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法规,通过这些标准,可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公共利益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发布办法》,强制性标准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才能得以发布。

这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专业委员会或其他责任单位成立标准制定组织;制定标准草案,并进行公示、听取意见等程序;进行标准审核、审定和发布等程序。

在这些程序中,应当保障标准制定的透明、公正和科学性,确保标准质量和权威性。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建筑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标准。

这些标准的实施,可以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性、规范性和可靠性,从而减少事故和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例如,强制性的建筑结构标准可以保证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建筑结构的设计方法、建筑负荷和设计要求等方面。

强制性的材料标准可以要求使用质量优良、适用性强、环保的材料,从而保证建筑物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强制性的施工工艺标准可以规范施工过程,确保建筑过程中不发生差错,提高施工效率。

强制性的安全防护措施标准可以保障施工员工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减少工伤和事故的发生。

除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还可以起到促进科技进步、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等多重作用。

例如,在建筑结构标准方面,新技术的应用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可以促进科技进步和环保节能;在材料标准方面,标准的制定和严格执行可以推进材料行业的规范化和品质提升,同时也可以控制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然而,固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显然是不够灵活的,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

因此,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标准和规范,以服务于各行各业的发展。

总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不仅对于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和公共安全的保障有巨大的作用,也可以促进科技进步、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等多方面的发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2013年版
9.0.14
安全使用
当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JGJ
162
︱2008

5.1.6
杆件长细比
1、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200;2、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3.3.8
底座与托撑
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3.3.9
底座与托撑
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 mm。
5.1.4
杆件长细比
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23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350。
6.1.4
扫地杆设置
6.1.5
可调托座安装
模板支架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或双槽钢托梁的悬臂长度严禁超过650㎜,且丝杆外露长度严禁超过400㎜,可调托座插入立杆或双槽钢托梁长度不得小于150㎜。
9.0.6
架体基础
严禁在模板支架及脚手架基础开挖尝试影响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
9.0.7
架体拆除
拆除的支架构件应安全地传递至地面,严禁抛掷。
6.5.3
外架连墙件
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6.8.2
架体基础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搭设场地必须夹带坚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2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目录
• 概述 • 强制性条文的主要内容 •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管 • 强制性条文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 强制性条文的未来发展
概述
01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国家规定 的在工程建设领域必须强制执行的法 规,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等 方面的最低要求。
特点
强制性条文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强 制性条文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 制裁;同时,强制性条文也是技术法 规,具有技术上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绿色建筑推广
强制性条文鼓励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采 用绿色建筑理念和技术,以促进建筑业的可 持续发展。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
03
监管
实施方式
01
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或降 低标准。
02
03
培训与宣传
技术审查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确 保他们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 内容和要求。
和安全。
新材料的应用
随着新材料技术的不断创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加强 对新材料应用的规范,以确保新材料的性能和安全性。
绿色建筑的要求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加强对 绿色建筑的要求,推动建筑行业向低碳、环保方向发展。
国际标准化趋势的影响
国际标准的引入
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积极引入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我国
强制性条文的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文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是强制性条文的来源之一,是行业内部必须遵 守的规范和准则。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哪些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哪些
工程建设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建筑材料、施工工艺、设计规范等多个方面,对于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有具体的要求。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工程建设中的一些强制性标准。

首先,建筑材料是工程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国家对建筑材料制定了一系列
的标准,包括原材料的选取、生产工艺、质量检验等方面。

比如,钢筋的强度、水泥的标号、砖瓦的抗压强度等都有相应的标准规定,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其次,施工工艺也是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国家对施工工艺也有一系
列的强制性标准。

比如,混凝土的浇筑、钢结构的焊接、管道的安装等都有具体的施工标准,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另外,设计规范也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国家对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
排水设计等都有相应的强制性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建筑物的安全系数、荷载标准、排水设计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性。

除此之外,工程建设中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比如环保标准、消防
标准、安全标准等,这些标准都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建成的建筑物能够长期稳定地使用。

总的来说,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标准涵盖了建筑材料、施工工艺、设计规范等
多个方面,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标准,才能够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为国家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引言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中,应遵循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标准的制定有助于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就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介绍和解读,以便广大从业人员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概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设计标准在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必须按照相关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设计标准涉及的内容包括建筑结构设计、管道网络设计、电气设计等各个方面。

设计标准的遵守可以有效降低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2.2 施工标准施工标准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施工标准的内容包括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施工质量要求等方面。

施工标准的遵守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确保工程项目按时完成的重要保障。

2.3 材料采购标准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材料,材料的质量对于工程项目的品质和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材料采购标准进行材料的选择和采购。

材料采购标准包括材料的规格、质量要求、检测标准等内容,以确保材料的合格性和可靠性。

2.4 环境保护标准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废水处理、废气排放等方面的要求。

遵守环境保护标准可以保护环境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工程项目的可持续性。

2.5 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关系到工程项目参与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标准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安全、设备操作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要求从业人员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性。

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遵守标准可以规范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过程,提高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详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简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建设部审查批准,发布实施。

全文由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及施工质量和安全8篇组成,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549条。

现将其主要内容简介如下:第一篇建筑设计。

包括:一般规定和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规定;热工与节能、照明、隔声和噪声限制等室内环境设计要求;屋面防水设计要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防空地下室等的专门设计要求。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92条。

第二篇建筑防火。

包括: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总平面布局和建筑平面布置要求;防火和防烟分区、建筑构造、建筑装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等要求;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消防电梯等的规定;室内外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消防水泵房等的规定。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280条。

第三篇建筑设备。

包括:给水排水管道布置、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卫生设备和水处理要求;室内燃气管道、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建筑用气、烟气排除等要求;采暖、通风、空调、制冷、自动控制、消声和隔振设备的要求;供配电系统、变电设备、防雷等要求;电梯的要求。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54条。

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

包括:一般地基和特殊性土地基的勘察及其成果要求;一般地基、山区地基和特殊性土地基的设计规定;扩展基础、箱筏基础、桩基础的设计规定;基坑支护要求;地基处理规定。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59条。

第五篇结构设计。

包括:结构安全等级,结构荷载及其组合要求;钢筋砼结构、预应力砼结构、高层建筑砼结构的设计规定;钢结构、薄壁型钢结构、高层建筑钢结构、钢网架结构的设计规定;无筋和配筋砌体结构的设计规定;木结构的设计规定和防腐、防虫、防火要求;玻璃幕墙、玻璃屋顶、饰面砖等围护结构的规定。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212条。

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

包括:房屋的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关于地震影响、场地和地基基础,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结构材料,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的规定;多、高层钢筋砼房屋,钢筋轻骨料砼结构的设计规定;多层粘土砖、多孔砖、砼小型砌块房屋的设计规定;高层钢结构房屋的设计规定;底层框架、多层内框架房屋、单层空旷房屋的设计规定。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word版本,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修改套用)第一章总论一、介绍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第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的标准和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部分条款: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二、强制性条文确定的基本原则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和应对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内容,且为现行标准中的条文,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强制的定义:用政治或经济的力量强迫执行)确定强制性条文所采用的主要具体原则:1、条文规定的内容可操作性差,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2、标准条文制定中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的意见,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3、其他标准中的内容已经纳入到强制性条文中,不再重复列入;4、标准条文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不采用“宜”、“可”等用词;5、标准条文引用的其他标准或条文,如果其他标准中不强制的内容,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避免扩大强制性条文的范围。

6、凡同一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内容相同,仅具体文字或要求稍有不同的,可同时列入强制性条文,但文字表述上不重复,仅给予注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内容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排水、防火措施,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一、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一)主要标准根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安全监理审查内容,所涉及的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03)(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3)《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111—98)(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其中,第三章土方工程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执行)(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8)《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9)《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G20—84)(10)《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11)《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12)《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95)(13)《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1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1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1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2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2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23)《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2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97)(2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27)《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2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29)《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3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31)《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3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3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二)涉及安全的其他标准(1)《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2)(3)《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5)《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6)《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7)《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30—99)(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9)《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10)《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11)《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2000)(12)《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T88/2000)(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1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1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1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三)产品制造标准(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87)(2)《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88)(3)《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5)《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2003)(6)《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5027—92)(7)《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JG5099—1998)(8)《机械式停车场安全规范总则》(JG5106—1998)二、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内容(一)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一)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CJJ 61—2003)附录A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如下:(1)从事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作岗位的安全保护规定,做到安全生产。

(A.0.1)(2)在市区或道路上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着桔黄色号服和号帽,遵守城市交通规则。

(A.0.2)(3)进入企业厂区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该厂安全保护规定,遵守该企业工厂的厂规。

(A.0.3)(4)对规模较大的排污管道,在下井调查或施放探头、电极、导线时,严禁明火,并进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

超标的管道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才能作业。

(A.0.4)(5)严禁在氧、煤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管道上作充电点,进行直接法或充电法作业。

(A.0.5)(6)夜间作业时,应用足够的照明,打开窨井盖时,井口应有安全照明标志。

(A.0.6)(7)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时,作业人员应具备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的基础知识。

工作电压超过36V时,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

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委派专人看管。

雷电天气严禁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施工。

井下作业的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接地。

(A.0.7)(8)打开窨井盖作实地调查时,井口必须有专人看管,或用设有明显标志的栅栏圈围起来。

调查完毕必须立即盖好窨井盖。

打开窨井盖后严禁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A.0.8)(9)发生人身事故时,除立即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急救外,还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明确事故责任。

(A.0.9)(二)脚手架安全技术及管理规定1.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根据《JGJ128—2000),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1施)工搭准设备与。

拆(除7.1。

)①脚手架搭设前,工程技术负责人应按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向搭设和使用人员做技术和安全作业要求的交底。

②对门架、配件、加固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门架、配件。

③对脚手架的搭设场地应进行清理、平整,并做好排水。

2)搭设。

(7.3)①搭设门架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交叉支撑、水平架、脚手板、连接棒和锁臂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b.不配套的门架与配件不得混合使用于同一脚手架;c.门架安装应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并逐层改变搭设方向,不得相对进行。

搭完一步架后,应按规范要求检查并调整其水平度与垂直度;d.交叉支撑、水平架或脚手板应紧随门架的安装及时设置;e.连接门架与配件的锁臂、搭钩必须处于锁住状态;f.水平架或脚手板应在同一步内连续设置,脚手板应满铺;g.底层钢梯的底部应加设钢管并用扣件扣紧在门架的立杆上,钢梯的两侧均应设置扶手,每段梯可跨越两步或三步门架再行转折;h.栏板(杆)、挡脚板应设置在脚手架操作层外侧、门架立杆的内侧。

②加固杆、剪刀撑等加固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a.加固杆、剪刀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b.水平加固杆应设于门架立杆内侧,剪刀撑应设于门架立杆外侧并连牢。

③连墙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a.连墙件的搭设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设置或搭设完毕后补做;b.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应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直到连墙件搭设完毕后方可拆除;c.连墙件宜垂直于墙面,不得向上倾斜,连墙件埋入墙身的部分必须锚固可靠;d.连墙件应连于上、下两榀门架的接头附近。

④加固件、连墙件等与门架采用扣件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扣件规格应与所连钢管外径相匹配;b.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宜为50~60N·m,并不得小于40N·m;c.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

⑤脚手架应沿建筑物周围连续、同步搭设升高,在建筑物周围形成封闭结构;如不能封闭时,在脚手架两端应按规范要求增设连墙件。

3)验收。

脚手架搭设完毕或分段搭设完毕,应按规范的规定对脚手架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7.4)4)拆除。

(7.5)①脚手架经单位工程负责人检查验证并确认不再需要时,方可拆除。

②拆除脚手架前,应清除脚手架上的材料、工具和杂物。

③拆除脚手架时,应设置警戒区和警戒标志,并由专职人员负责警戒。

④脚手架的拆除应在统一指挥下,按后装先拆、先装后拆的顺序及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进行:a.脚手架的拆除应从一端走向另一端、自上而下逐层地进行;b.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件应按先上后下、先外后里的顺序进行,最后拆除连墙件;c.在拆除过程中,脚手架的自由悬臂高度不得超过两步,当必须超过两步时,应加设临时拉结;d.连墙杆、通长水平杆和剪刀撑等,必须在脚手架拆卸到相关的门架时方可拆除;e.工人必须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进行拆卸作业,并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f.拆除工作中,严禁使用榔头等硬物击打、撬挖,拆下的连接棒应放入袋内,锁臂应先传递至地面并放室内堆存;g.拆卸连接部件时,应先将锁座上的锁板与卡钩上的锁片旋转至开启位置,然后开始拆除,不得硬拉,严禁敲击。

(2)安全管理与维护。

拆下的门架、钢管与配件,应成捆用机械吊运或由井架传送至地面,防止碰撞,严禁抛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