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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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中的航行规则与法规

船舶航行中的航行规则与法规

船舶航行中的航行规则与法规在航行中,船舶必须遵守航行规则与法规,以确保航海安全并维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航行规则和法规的遵守是船舶航行中的基本要求,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探讨。

一、国际航行规则国际航行规则是指航行中所有船舶都必须遵守的共同规范。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航行规则》(COLREGs),船舶在航行中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避碰规则:船舶应当保持适当的安全间隔,避免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如果船舶交会或交叉航行,应根据COLREGs中的规定互相避让。

2.导航设备:船舶应当配备适当的导航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导航设备包括雷达、GPS、声纳等,这些设备能够提供准确的位置信息,帮助船舶避免危险情况。

3.航行信息:船舶应当及时获取和接收相关的航行信息,包括天气、海况、浮标、船舶交通等。

这些信息对船舶的航行安全和航线选择起到重要作用。

二、国内航行法规除了国际航行规则,不同国家还会制定适用于本国领域的航行法规。

在中国,航行法规主要由中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和监管。

以下是国内航行法规的一些重点规定:1.领航规则:中国领航规则适用于沿海航行和内河航行。

按照中国领航规则,船舶应当遵循导航标志、标志灯和航道指示等导航设施,确保船舶安全通过狭窄水域。

2.船舶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所有船舶都需要经过定期的检验和审查,确保其航行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船舶的安全和可靠性是航行法规的核心要求。

3.水域保护:船舶在航行中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水域保护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减少船舶排放和污染,保护海洋环境。

船舶应当制定并执行环境管理计划,合理使用船舶设备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船舶航行中的应用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航行规则与法规的应用,以下列举一些船舶航行中常见的案例:1.航行交汇点的避碰:当两艘船舶接近,且可能发生碰撞时,根据国际航行规则,船舶应当通过鸣笛、变换航向等方式进行避让,避免危险的发生。

2.船舶巡航区域的通行:某些水域规定了特定的航行通道,船舶在该区域航行时需要严格遵守规定的航线、航速等要求,确保航行安全。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5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5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安全航行,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航运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船舶的安全航行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防范为主。

始终把船舶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

2. 法律依据,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确保船舶安全合法合规。

3. 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包括船舶安全设备管理、船员安全培训、船舶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船舶安全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维护设备完好。

船舶所有安全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设备功能完好。

2. 及时更换损坏设备。

对于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3. 定期维护保养。

定期对船舶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第六条船员安全培训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培训体系。

建立完善的船员安全培训体系,包括理论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2. 强化意识教育。

培养船员对安全的重视意识,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3. 定期考核评估。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成效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培训有效果。

第七条船舶维修保养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定期检修。

对船舶设备和构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现场质量监控。

对维修保养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3. 记录保存。

维护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方便日后查询和追溯。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八条航行安全管理包括航行计划制定、航行监控、危险品管理等。

第九条航行计划制定应遵循以下要求:1. 充分考虑天气条件。

制定航行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天气条件、能见度等影响因素。

2. 合理规划航线。

根据港口、航次和货物等情况,制定合理的航行路线。

3. 高效利用资源。

充分利用导航设备和通讯设备,提高航行效率。

第十条航行监控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实时船况监测。

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1、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内河避碰规则》等港章有关航行和信号的规定。

2、航行时,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应集中精神,采用有效手段加强了望,注意周围船舶的动态与信号。

3、进出港口、狭窄水道或交叉航道或弯段时,应按规定呜放及显示信号,使用安全航速。

4、航行中,在改变本船动向前,应注意周围船舶动态,按规定鸣放及显示信号,表示本船动态,如他船动向有怀疑时,应立即鸣放五短声,以引起对方注意,并根据航道及水域情况,及时采取慢、停、倒等有效措施,进行避让。

5、不得在禁止追越航段和狭窄水域追越他船或抢靠泊位。

6、拖轮拖带航行,起拖时先用慢速,待拖缆拉紧后,方可逐渐加速。

7、拖轮拖带驳船,在浅水区航行或到达目的地时,均应慢速行驶,并通知驳船注意配合,防止搁浅浪损、船吸、岸
吸、岸推和碰撞事故的发生。

8、吊拖航行时,拖轮应派水手看尾值班,经常检查拖钩、拖缆等情况,并注意被拖船信号。

9、注意船舶稳性、货轮要合理配载,并防止货物移位。

10、液压舵机由主机带动液压泵的船舶,在进出港口、离靠码头,频繁用车避让时,必须提前通知机房启动液压付机,保证液压稳定。

11、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船舶(或开机)实习人员(包括新持证不熟练的驾驶员操作)要有当值驾驶员在场负责指导。

当航经船艇密集,弯曲险要、狭窄的河段、紧迫追越和通过桥孔时,不得让实习人员操作。

12、上班前四小时和上班工作期间严禁饮酒,一班驾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避免疲劳开船而出现事故。

2023年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的出海航行安全,保护船员和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上安全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在出海航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出海航行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发生事故,保证船员和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上秩序,提高航行效率。

第四条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应遵循国际航行安全标准,并根据国内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船舶安全设备和系统第六条船舶应具备符合国际和国内标准的航行安全设备和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航行雷达、GPS导航系统、通讯设备、维修设备等。

第七条船舶的安全设备和系统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并记录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八条船舶应具备适当的安全应急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等。

第九条船舶的逃生通道和设施应保持畅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船舶人员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的船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书,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船舶应设置相应的职责和岗位,明确船员和乘客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能够有效应对紧急情况。

第十二条船舶的船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熟悉船舶的安全设备和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船舶的乘客应接受安全教育,了解船舶的安全规定和紧急情况下的逃生方法。

第四章事件报告和处理第十四条船舶在出海过程中如发生航行事故、泄露事故、火灾事故等安全事件,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应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六条船舶的船员应主动报告航行中的异常情况,积极参与船舶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

第五章环境保护和海上秩序第十七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遵守国际和国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我国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

我国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

一、概述船舶航行安全是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海洋权益。

为保障我国船舶航行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以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船舶航行安全水平。

二、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航行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沿海、内河及港口从事船舶航行活动的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船员共同负责制度。

2. 船舶技术管理第二章船舶技术管理第四条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标准,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加强对船舶的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船舶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

3. 船员管理第三章船员管理第七条船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八条船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加强对船员的管理,确保船员遵守船舶航行安全规定。

4. 航行安全监督第四章航行安全监督第十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航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航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安全监督包括船舶检验、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违法行为查处等。

5. 应急处置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船舶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船舶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结语我国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船舶航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船舶设备的检查和维护:船舶必须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测试,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2. 船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船员必须获得相应的培训和资质认证,才能从事航行工作。

船员必须持有适当的证书和执照,并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 安全制度和程序:船舶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程序,以确保船舶出海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这些制度和程序包括船舶的操作规程、灾难应对计划、紧急情况下的危险品管理等。

4. 航行计划和路线选择:船舶在出海航行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和选择适当的航线。

船舶必须考虑天气条件、海况、航道情况等因素,以确保航行安全。

5. 航海通讯和导航设备的使用: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航海通讯和导航设备,并且船员必须熟悉和正确使用这些设备。

6. 废物和污染物管理:船舶必须遵守相关的环境法规,正确处理废物和污染物,并遵守相应的排放标准。

7. 紧急情况和救生设备: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并且船员必须接受相关的紧急情况和救生培训。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保护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海洋环境的保护
和可持续发展。

这些规定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得到各个国家的采纳和执行。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1. 航行前的准备工作在船舶出海航行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

以下是航行前的准备工作:1.1 船舶检查在航行前,船舶必须经过全面的检查,包括船体结构、船载设备和航行系统等。

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体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船载设备的工作状态和可靠性•导航设备的准确度和有效性•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1.2 航行计划在航行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

航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航行路线的选择•航行速度的确定•预计的航行时间•预计的天气状况•预测的潮汐和海洋条件•燃料和水的消耗计划1.3 船员准备船员在航行前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船员还应进行适当的身体检查,确保他们身体健康,能够应对紧急情况。

2. 船舶的安全设备为保障船舶在航行中的安全,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以下是常见的船舶安全设备:2.1 救生设备船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

这些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其可靠性。

2.2 灭火设备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灭火设备,以应对火灾紧急情况。

这些设备包括灭火器、灭火泵等,并应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2.3 导航设备船舶的导航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并具备准确的导航信息。

导航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雷达、卫星导航系统、航向指示器等。

2.4 通信设备船舶的通信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以确保与其他船只和岸上单位的通讯畅通。

通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无线电台、卫星通讯设备等。

3. 船舶的航行安全操作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必须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定,以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

以下是常见的船舶航行安全操作:3.1 航行速度的控制船舶在航行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航行速度,以确保安全航行。

必须考虑到天气状况、航道条件和船舶稳定性等因素。

3.2 航行路线的确认航行时必须根据航行计划确认航行路线,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船舶航行平安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船舶航行时,值班人员须时刻牢记保证船舶航行平安是首要职责。

它包括开航准备,航行中的了望、避让、定位、海图作业和填写"航海日志"等所有保证船舶平安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驾驶台规则",值班时不得随意说笑闲谈或做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事情,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确保航行平安。

第三条航行值班时间应按规定执行,每班必须有一名持有适任证书的驾驶员和二名胜任的水手值班。

第四条提前半小时叫班,交接班必须在驾驶台进展,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应提前5——15分钟上驾驶台,做好接班工作。

当双方确认交清接明,在"航海日志"上签名后,交班者方可离岗。

第五条当接近口岸、礁区、渔区、狭水道等险要地段,或在大风浪天气、能见度不良时,值班人员不准坐椅子。

根据情况需要,船长有权临时增加值班人员。

第六条值班1600——2000班的人员用餐时,大副由三副代班,水手由水手长或空班水手代班,代班时按规定认真交接,用餐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其它时间的值班人员用餐须等到下班后进展。

第七条交班时间已到,无人接班或接班人员有意见分岐时,交班人员要继续履行其职责,不得离岗,并应立即报告船长作出决定,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二章开航准备第八条船舶必须具备各种有效的船舶证书,船舶设备及资料以及有关文本。

第九条船员人数配备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船舶平安最低配员标准。

第十条船员必须持有有效适任证书以及相关特种训练证书,并与所在船舶相匹配。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各待命点船舶要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平安措施,必须符合"海上救助待命船舶技术要求"的标准。

第十二条对救生、消防、堵漏、拖曳设备必须进展全面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第十三条对航海仪器要进展检查试验,使之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第十四条检查航行灯、信号灯、信号旗、汽笛、、扩音机等是否适用。

船舶航行规则与交通管理

船舶航行规则与交通管理船舶航行规则与交通管理是确保海上航行安全与顺畅的重要规章制度。

船舶作为重要的交通工具,必须按照航行规则遵循交通管理,以防止事故和碰撞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船舶航行规则的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在实际航行中如何有效地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安全航行。

一、船舶航行规则概述船舶航行规则是一套指导船舶在海上进行航行的规则。

它通过统一的标准和规定,确保海上交通的秩序,减少碰撞和事故的风险。

船舶航行规则通常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和实施。

二、航行规则的主要内容1. 航行通信规则:船舶之间需要进行通信以确保航行安全。

通信规则包括船舶间的呼叫信号、频道使用规定以及通信方式等。

2. 航道规则:航道规则是指在特定水域内船舶的航行要求和限制。

包括船舶的航行通道、禁止通航区域、特殊标志等。

3. 碰撞规则:碰撞规则是指船舶在相交、相逢或交叉航行时的行动指导。

为了避免碰撞,船舶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则和程序,例如避让规则、优先通行规则等。

4. 灯光和信号规则:船舶在夜间或能见度差的环境中需要使用灯光和信号来指示其位置和意图。

船舶航行规则规定了不同类型船舶应使用的灯光和信号的规范。

5. 海事监管规则:船舶航行规则的遵守需要进行有效的海事监管。

这些规则包括船舶注册、船员证书、航行许可证等的要求。

三、航行规则的遵守与安全航行为了确保海上航行安全,船舶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并通过合理的交通管理措施来预防事故和碰撞的发生。

1. 遵守航行规则:船舶的船长和船员必须熟悉并遵守航行规则。

他们需要了解规则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并将其应用到实际航行中。

2. 航行计划和导航:船舶在出航前应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并在航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船舶应根据航行规则合理导航,避开障碍物和危险区域。

3. 交通管理:为了确保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船舶需要遵循交通管理措施。

这包括与其他船舶的合作与协调,遵循航行通道和船舶间的安全距离等。

4. 预防碰撞:船舶应根据航行规则中的规定,在相交或交叉航行时采取相应的避让行动,避免碰撞的发生。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航行安全风险,制定本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责任船舶所有人及船舶经营管理人应当对船舶的出海航行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并设立相关机构和专职人员来负责出海航行安全的管理工作。

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管理人应当确保船舶满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确保船舶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性和适应性。

三、出海前准备工作1. 船舶所有人及船舶经营管理人应当做好船舶的出海前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a) 确保船舶已经进行了定期的检验、修理和海洋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维护;b) 确保船舶配备了必要的航行和通信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更新;c) 确保船舶船员的合格性和合格证件的有效性;d) 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包括航线选择、预期航行时间和重点检查区域等;e) 预先获取最新的天气和海洋环境信息,并进行必要的情报分析。

四、船舶航行安全操作1. 船舶所有人及船舶经营管理人应当确保船舶航行操作满足航行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 确保船舶遵守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类航行安全指南和规则;b) 严格按照航行计划执行,确保船舶安全航行,避免擅自变更航线或靠港;c) 在航行中及时掌握天气变化和海洋环境信息,及时调整航行计划和航速;d) 确保船舶设施、设备和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e) 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水平的船员,将船舶驾驶、航行和安全操作纳入岗位职责和培训内容。

五、紧急情况应对和救援1. 船舶所有人及船舶经营管理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确保船舶船员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操作方法;2. 船舶船员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救援训练,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水平;3. 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船舶船员应当立即采取行动,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和处置。

六、事故调查和报告1. 船舶所有人及船舶经营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调查机制,确保对船舶事故进行科学、全面的调查;2. 船舶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当事人和机构通报调查结果;3. 船舶事故调查机构应当独立、公正、专业,对船舶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提出合理的事故原因和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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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船舶航行时,值班人员须时刻牢记保证船舶航行安全就是首要职责。

它包括开航准备,航行中的了望、避让、定位、海图作业与填写《航海日志》等所有保证船舶安全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驾驶台规则》,值班时不得随意说笑闲谈或做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事情,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确保航行安全。

第三条航行值班时间应按规定执行,每班必须有一名持有适任证书的驾驶员与二名胜任的水手值班。

第四条提前半小时叫班,交接班必须在驾驶台进行,值班驾驶员与值班水手应提前5——15分钟上驾驶台,做好接班工作。

当双方确认交清接明,在《航海日志》上签名后,交班者方可离岗。

第五条当接近口岸、礁区、渔区、狭水道等险要地段,或在大风浪天气、能见度不良时,值班人员不准坐椅子。

根据情况需要,船长有权临时增加值班人员。

第六条值班1600——2000班的人员用餐时,大副由三副代班,水手由水手长或空班水手代班,代班时按规定认真交接,用餐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其它时间的值班人员用餐须等
到下班后进行。

第七条交班时间已到,无人接班或接班人员有意见分岐时,交班人员要继续履行其职责,不得离岗,并应立即报告船长作出决定,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二章开航准备
第八条船舶必须具备各种有效的船舶证书,船舶设备及资料以及有关文本。

第九条船员人数配备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最低配员标准。

第十条船员必须持有有效适任证书以及相关特种训练证书,并与所在船舶相匹配。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各待命点船舶要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海上救助待命船舶技术要求》的标准。

第十二条对救生、消防、堵漏、拖曳设备必须进行全面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第十三条对航海仪器要进行检查试验,使之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第十四条检查航行灯、信号灯、信号旗、汽笛、电话、扩音机等就是否适用。

第十五条同机舱核对车钟、船钟、舵机指针与驾驶台的指针就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备齐航行用的全部图书、表册等。

所有图书资料必须就是在有效期
内,海图改正至最近一期。

第十七条填写《船舶出航报告书》,一式四份,分别报送所在船队、局安
全监督管理处、救助处审批同意后,各留一份,另一份自留。

第十八条备齐船舶需要的燃料、物料、主副食、淡水与药品等物品。

第十九条备车活车时,驾驶台必须向大副、二副问清船头、船尾的缆绳情
况,在确认没有障碍与危险的情况下,方可向机舱下达活车指令,同时通知大副、二副注意观察。

第二十条收好跳板、舷梯、安全网等。

第三章值班驾驶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与有关当局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二条能见度不良时,要严格执行雾航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海图作业规定与GB18093----2000《航海日志》中有关
要求,正确进行海图作业与填写《航海日志》。

第二十四条要及时发现来往船舶并运用各种助航仪器
掌握其动向,要正确判断,协调避让,早让宽让。

尤其当接近口岸、狭水道、渔区等险要地段时,更要注意。

第二十五条正确使用助航仪器测定船位,准确使用风流压差。

海上航行每班至少定位二次,沿岸航行每隔半小时定位一次,同时将航经的主要航标、转向点等记入《航海日志》。

第二十六条航行中正常情况下未经船长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航向与主机转速以及船长布置的其它安全航行措施,但危及船舶安全与紧急应变时除外。

船长如临时决定变更航向、车速时,应事先告知值班驾驶员。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值班航行时,船长同在驾驶台,在未讲明其操纵前,值班驾驶员不得放弃职责。

当船长亲自操纵时,驾驶员也要认真了望与执行自己应尽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遇到紧急情况,船长认为需要自行操纵船舶以及恢复驾驶员操纵时,船长均应事先向驾驶员声明清楚。

第二十九条值班驾驶员每班应对电罗经与磁罗经核对一次,并注意校对罗经差。

要经常注意电罗经的主罗经与复示器的同步。

第三十条正确使用各种号灯、号型及旗号,并经常检查其就是否正常。

要密切注意来往船舶的信号,按规定开启VHF,注意联系,协调避让。

第三十一条准确清晰地下达舵、车钟口令及其它命令,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认真执行船长命令,如遇情况变化应及时报告船长。

第三十三条午时,驾驶台与机舱要校对船钟。

第三十四条如拖带遇险船航行时,要随时注意被拖物的动向,并派人了尾,如有怀疑,在气象允许的情况下,可放艇检查。

第三十五条值班驾驶员进入海图室定位作业时,应尽量缩短停留时间,并嘱咐值班水手了望。

在无船长同意或其它驾驶员正式接替时,不得擅自离开驾驶台。

第三十六条航行中发生海事,应将当时船位、事故经过及所采取的措施等详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并经船长审查签字。

如涉及她船,应将其船名、国籍、船籍港等情况同时记入《航海日志》。

条件允许应取得对方签字,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保存海图作业,直到下次开航前方可擦去。

如有海事,则需保留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完毕为止。

第三十八条航行中遇有任何疑难时(如天气突变、复杂水域、收到遇险信号、对船位有怀疑等)应谨慎驾驶,并立即报告船长处理。

第四章值班驾驶员交接班
第三十九条接班驾驶员应提前10----15分钟上驾驶台,并认真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查瞧海图,了解船位,包括航向、航速、罗经差、风流压差以及助航仪器的使用状况等。

2.熟悉船舶周围水域情况,包括航经的物标、水深、岛屿、航标、障碍物、来往船舶动态及本船正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等。

3.检查航行灯、被拖物等就是否正常。

4.阅签《船长命令簿》与其它指示。

第四十条交接内容:
1.计划航向、电罗经航向与磁罗经航向、罗经差及风流压差。

2.船位及其测定方式(如GPS、EF、RF、EP等)。

3.使用车速与实际航速。

4.来往船舶动态及本船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5.显示的号灯、号型及各种助航仪器的工作情况。

6.有关无线电航行警告。

7.能见度不良时,交清从雷达荧光屏上获得的四周信息情况,以及了望人员名单。

8.被拖物的有关情况。

9.船长特别交代的注意事项。

10.交班驾驶员认为需要提醒接班驾驶员注意的事项及其需了解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交接驾驶员正在避让、转向时,应暂不接班。

接班驾驶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有疑问时,可暂不接班,待搞清楚后再接班。

第四十二条交接班人员在交接时,如发生意见分歧,应立即报告船长,按船长指示进行交接,并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五章值班水手职责
第四十三条操舵水手必须严格执行并响亮回复船长或驾驶员的舵令与航向指令,如发现舵效或电、磁罗经航向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船长或驾驶员处理。

第四十四条按时开启关闭航行灯,按值班驾驶员的要求正确显示号灯、号型与有关旗号,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

第四十五条按规定升降国旗及有关旗号。

第四十六条值班水手轮换操作时,应交清操舵罗经度数,并将交清的航向报告值班驾驶员。

使用自动舵时,仍应负责监舵,并协助值班驾驶员观察了望。

第四十七条按值班驾驶员的指示按时叫班。

在未得值班驾驶员同意时,不得擅自离开驾驶台。

第四十八条按值班驾驶员指示巡回检查全船一周,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值班驾驶员。

第四十九条认真执行船长及值班驾驶员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十条值0400----0800班者负责驾驶台的清洁工
作。

第六章值班水手交接班
第五十一条交按内容:
1.操舵罗经航向度数,并将交清的航向度数报告值班驾驶员。

2.舵性、舵效以及舵传动系统的工作技术状况。

3.已显示的航行灯、信号灯及其它号灯、号型、旗号的等状况。

4.船首前方海域情况。

5.了头人员姓名、岗位及联系方法。

6.船长与值班驾驶员交代的其它工作以及注意事项。

第五十二条正在操舵避让或转向时暂不交接,待航向把定时再进行交接。

第五十三条接班水手在接班前必须巡视全船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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