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船舶航行中的航行规则与法规

船舶航行中的航行规则与法规在航行中,船舶必须遵守航行规则与法规,以确保航海安全并维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航行规则和法规的遵守是船舶航行中的基本要求,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探讨。
一、国际航行规则国际航行规则是指航行中所有船舶都必须遵守的共同规范。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航行规则》(COLREGs),船舶在航行中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避碰规则:船舶应当保持适当的安全间隔,避免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如果船舶交会或交叉航行,应根据COLREGs中的规定互相避让。
2.导航设备:船舶应当配备适当的导航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导航设备包括雷达、GPS、声纳等,这些设备能够提供准确的位置信息,帮助船舶避免危险情况。
3.航行信息:船舶应当及时获取和接收相关的航行信息,包括天气、海况、浮标、船舶交通等。
这些信息对船舶的航行安全和航线选择起到重要作用。
二、国内航行法规除了国际航行规则,不同国家还会制定适用于本国领域的航行法规。
在中国,航行法规主要由中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和监管。
以下是国内航行法规的一些重点规定:1.领航规则:中国领航规则适用于沿海航行和内河航行。
按照中国领航规则,船舶应当遵循导航标志、标志灯和航道指示等导航设施,确保船舶安全通过狭窄水域。
2.船舶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所有船舶都需要经过定期的检验和审查,确保其航行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船舶的安全和可靠性是航行法规的核心要求。
3.水域保护:船舶在航行中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水域保护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减少船舶排放和污染,保护海洋环境。
船舶应当制定并执行环境管理计划,合理使用船舶设备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船舶航行中的应用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航行规则与法规的应用,以下列举一些船舶航行中常见的案例:1.航行交汇点的避碰:当两艘船舶接近,且可能发生碰撞时,根据国际航行规则,船舶应当通过鸣笛、变换航向等方式进行避让,避免危险的发生。
2.船舶巡航区域的通行:某些水域规定了特定的航行通道,船舶在该区域航行时需要严格遵守规定的航线、航速等要求,确保航行安全。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5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安全航行,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航运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船舶的安全航行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防范为主。
始终把船舶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
2. 法律依据,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确保船舶安全合法合规。
3. 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包括船舶安全设备管理、船员安全培训、船舶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船舶安全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维护设备完好。
船舶所有安全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设备功能完好。
2. 及时更换损坏设备。
对于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3. 定期维护保养。
定期对船舶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第六条船员安全培训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培训体系。
建立完善的船员安全培训体系,包括理论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2. 强化意识教育。
培养船员对安全的重视意识,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3. 定期考核评估。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成效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培训有效果。
第七条船舶维修保养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定期检修。
对船舶设备和构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现场质量监控。
对维修保养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3. 记录保存。
维护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方便日后查询和追溯。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八条航行安全管理包括航行计划制定、航行监控、危险品管理等。
第九条航行计划制定应遵循以下要求:1. 充分考虑天气条件。
制定航行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天气条件、能见度等影响因素。
2. 合理规划航线。
根据港口、航次和货物等情况,制定合理的航行路线。
3. 高效利用资源。
充分利用导航设备和通讯设备,提高航行效率。
第十条航行监控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实时船况监测。
船舶航行规则了解船舶行业中的航行规则和安全操作指南

船舶航行规则了解船舶行业中的航行规则和安全操作指南船舶航行规则:了解船舶行业中的航行规则和安全操作指南船舶是海上运输的重要工具,而船舶航行规则是确保海上航行安全的重要指南。
在船舶行业中,了解航行规则和安全操作指南是至关重要的。
一、船舶航行规则的重要性船舶航行规则是船舶行驶的基本准则和制度,目的是确保船舶在海上安全航行,并维护船舶与其他船只之间的秩序。
遵守航行规则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船舶和船员的安全,从而促进航海业的发展。
二、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航行规则国际海事组织是制定和推广全球海事标准和规则的国际组织,负责制定船舶航行规则。
IMO颁布的主要航行规则包括国际海上操纵规则(COLREGs)和国际航海信号规则。
1. 国际海上操纵规则(COLREGs)国际海上操纵规则是指导海上船舶相遇与航行的基本规范,规定了船舶的导航权责、船舶避碰规则和导航标志的使用等内容。
这些规则包括了遇险时的应对措施和事故预防措施,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和正确的航行行为。
2. 国际航海信号规则国际航海信号规则是制定船舶导航信号的规程,确保船舶的导航能力和可见性。
信号规则包括船舶灯光信号、声音信号和无线电通信等,用于指导船舶在恶劣天气或低能见度环境下的航行。
三、船舶行业中的安全操作指南除了遵守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航行规则外,船舶行业还有一些安全操作指南用于指导船舶的日常运营和应对突发情况。
1. 航海安全管理体系(ISM)航海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船舶所有者和船舶管理公司在船舶运营中建立的一套与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ISM的实施可以帮助船舶管理者监控船舶的安全状况,指导船员履行安全责任,防止事故的发生。
2. 船舶安全装备和设备检查指南船舶在进行航行前,必须确保安全设备和装备的有效性和正常运行。
船舶安全装备和设备检查指南规定了各种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衣、灭火器等)的检查要求和周期,保证船舶在遇险时能够迅速启用这些设备。
船只安全航行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只航行安全管理,保障船只及人员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航行在通航水域的船只,包括各类船舶、水上设施、水上浮动平台等。
第三条船只航行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只航行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船只航行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和标准;(二)负责船只航行安全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负责船只航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船只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四)负责船只航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船只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船只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二)对船只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三)建立健全船只航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只航行安全监督检查。
三、船只航行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船只航行前,应当进行以下检查:(一)船只结构、设备、备品、材料等是否完好;(二)船舶证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三)船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四)船舶航行计划是否合理。
第七条船只航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线航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二)保持船舶航行速度,不得超速、超载;(三)保持船舶航行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只发生碰撞;(四)遵守航行信号、标志、灯塔、航标等航行规定;(五)保持船舶通信设备畅通,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情况。
第八条船只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选择安全、合适的停泊地点;(二)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船舶、人员意外伤害。
四、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第九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只航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船只发生事故,船只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游船航行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船航行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游船航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的各类游船,包括但不限于游艇、游船、观光船、游轮等。
第三条游船航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游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游船航行安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五条游船所有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六条游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具备良好的适航性能。
第七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游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备,并确保其完好。
第九条游船应当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等标识。
第十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船舶档案,包括船舶基本情况、航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游船航行前,船长应当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适航。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四条游船航行应当选择安全航道,避开危险区域。
第十五条游船航行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第十六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按照规定航速行驶。
第十七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确保救生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确保消防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并确保船员在岗。
第二十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防止污染水域。
第四章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二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游船航行过程中,如遇险情,船长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船舶航行规则

船舶航行规则引言:船舶航行规则作为航海中的基本法规,旨在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性、有序性和规范性。
船舶航行规则的制定和遵守是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国际海事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船舶航行规则的基本原则、航行安全规范、导航规程和应对突发情况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船舶航行规则的基本原则船舶航行规则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安全原则:航行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保障航行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和人员的伤亡。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航道条件等因素,合理调整航速和航向,防止与其他船只发生碰撞,确保航行安全。
2. 有序原则:海上航行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需要确立一套有序的规则,以确保各船舶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船舶之间应保持适当的航线距离,按照规定的航行方向行驶,遵守交叉航线时的优先顺序,避免发生冲突和混乱。
3. 公平原则:船舶航行规则应公平地对待各类船舶,不分大小、国籍和用途。
无论是商船、渔船还是战舰,都应该遵守相同的航行规则,共同维护海上秩序。
二、航行安全规范为了确保航行的安全性,船舶航行规则对船舶的航速、航向、航行区域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1. 航速规范:船舶在不同的航行区域和条件下,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的限速,调整航速。
一般来说,航行在繁忙水域、狭长航道、人员聚集区和港口等地时,应适当减速;而在开阔海域和航行通道时,可以提高航速。
2. 航向规范: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根据航行区域的规定和导航设施的指引,保持正确的航向。
航行中应避免频繁变动航向,尽量保持稳定性,以减少航向的误差和船舶之间的干扰。
3. 航行区域规范:为了避免海上交通拥堵和事故的发生,航行规则对不同航行区域的划分和规范有详细的规定。
船舶应选择合适的航线,遵守规定的航行通道,避免进入禁航区和危险区域,确保安全通行。
三、导航规程导航规程是航行的重要参考资料,它规定了船舶在不同环境下的导航要求和操作规范。
1. 航道导航规程:航道导航规程包括对海上主要航道以及其附属水域的详细规定。
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1、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内河避碰规则》等港章有关航行和信号的规定。
2、航行时,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应集中精神,采用有效手段加强了望,注意周围船舶的动态与信号。
3、进出港口、狭窄水道或交叉航道或弯段时,应按规定呜放及显示信号,使用安全航速。
4、航行中,在改变本船动向前,应注意周围船舶动态,按规定鸣放及显示信号,表示本船动态,如他船动向有怀疑时,应立即鸣放五短声,以引起对方注意,并根据航道及水域情况,及时采取慢、停、倒等有效措施,进行避让。
5、不得在禁止追越航段和狭窄水域追越他船或抢靠泊位。
6、拖轮拖带航行,起拖时先用慢速,待拖缆拉紧后,方可逐渐加速。
7、拖轮拖带驳船,在浅水区航行或到达目的地时,均应慢速行驶,并通知驳船注意配合,防止搁浅浪损、船吸、岸
吸、岸推和碰撞事故的发生。
8、吊拖航行时,拖轮应派水手看尾值班,经常检查拖钩、拖缆等情况,并注意被拖船信号。
9、注意船舶稳性、货轮要合理配载,并防止货物移位。
10、液压舵机由主机带动液压泵的船舶,在进出港口、离靠码头,频繁用车避让时,必须提前通知机房启动液压付机,保证液压稳定。
11、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船舶(或开机)实习人员(包括新持证不熟练的驾驶员操作)要有当值驾驶员在场负责指导。
当航经船艇密集,弯曲险要、狭窄的河段、紧迫追越和通过桥孔时,不得让实习人员操作。
12、上班前四小时和上班工作期间严禁饮酒,一班驾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避免疲劳开船而出现事故。
安全航行四个原则

安全航行四个原则
俗话说,行船三分险,当船离开系泊位置进入航行状态之后,将会面对各种航行的风险,即船舶碰撞,搁浅触礁,风浪与恶劣天气,货物移动和燃爆等等而进一步造船船舶停航、破损、翻沉和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这些事故风险并没有因为船舶的设备技术不断进步而消失,因此,海上交通安全需要每一艘船舶做好航行安全管理。
保障航行安全贯穿于船舶安全离泊,引航离港,海上航行,船舶导航驾驶,避碰操纵,到港引航以及靠泊操纵的管理全过程。
安全航行的四个原则分别是:
(1)驾驶台是全船保障航行安全的指挥中心,船长具有船舶安全的绝对权力,可超越船舶商业和行政的企业权力,驾驶人员是船长授权值班保障航行安全的重要责任人。
航行安全是全航路的概念,包括了船舶从泊位到泊位航行全过程。
(2)驾驶台安全管理规则与船长常规命令是保证航行安全的核心制度,值班瞭望是关键。
必须确保班前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驾驶
(3)驾驶人员需要运用一切助航设备和仪器,充分感知船舶航行的局面环境,全体船员发现任何航行事故隐患和险情,都必须报告驾驶台
(4)驾驶台必须实行团队管理,积极调动全船资源保障航行安全。
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内河避碰规则》等港章有关航行和信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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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船舶航行时,值班人员须时刻牢记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是首要职责。
它包括开航准备,航行中的了望、避让、定位、海图作业和填写《航海日志》等所有保证船舶安全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驾驶台规则》,值班时不得随意说笑闲谈或做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事情,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确保航行安全。
第三条航行值班时间应按规定执行,每班必须有一名持有适任证书的驾驶员和二名胜任的水手值班。
第四条提前半小时叫班,交接班必须在驾驶台进行,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应提前5——15分钟上驾驶台,做好接班工作。
当双方确认交清接明,在《航海日志》上签名后,交班者方可离岗。
第五条当接近口岸、礁区、渔区、狭水道等险要地段,或在大风浪天气、能见度不良时,值班人员不准坐椅子。
根据情况需要,船长有权临时增加值班人员。
第六条值班1600——2000班的人员用餐时,大副由三副代班,水手由水手长或空班水手代班,代班时按规定认真交接,用餐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其它时间的值班人员用餐
须等到下班后进行。
第七条交班时间已到,无人接班或接班人员有意见分岐时,交班人员要继续履行其职责,不得离岗,并应立即报告船长作出决定,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二章开航准备
第八条船舶必须具备各种有效的船舶证书,船舶设备及资料以及有关文本。
第九条船员人数配备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最低配员标准。
第十条船员必须持有有效适任证书以及相关特种训练证书,并与所在船舶相匹配。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各待命点船舶要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海上救助待命船舶技术要求》的标准。
第十二条对救生、消防、堵漏、拖曳设备必须进行全面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第十三条对航海仪器要进行检查试验,使之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第十四条检查航行灯、信号灯、信号旗、汽笛、电话、扩音机等是否适用。
第十五条同机舱核对车钟、船钟、舵机指针与驾驶台的指针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备齐航行用的全部图书、表册等。
所有图书资料必须是在有效期
内,海图改正至最近一期。
第十七条填写《船舶出航报告书》,一式四份,分别报送所在船队、局安
全监督管理处、救助处审批同意后,各留一份,另一份自留。
第十八条备齐船舶需要的燃料、物料、主副食、淡水和药品等物品。
第十九条备车活车时,驾驶台必须向大副、二副问清船头、船尾的缆绳情
况,在确认没有障碍和危险的情况下,方可向机舱下达活车指令,同时通知大副、二副注意观察。
第二十条收好跳板、舷梯、安全网等。
第三章值班驾驶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有关当局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二条能见度不良时,要严格执行雾航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海图作业规定和GB18093----2000《航海日志》中有关
要求,正确进行海图作业和填写《航海日志》。
第二十四条要及时发现来往船舶并运用各种助航仪器
掌握其动向,要正确判断,协调避让,早让宽让。
尤其当接近口岸、狭水道、渔区等险要地段时,更要注意。
第二十五条正确使用助航仪器测定船位,准确使用风流压差。
海上航行每班至少定位二次,沿岸航行每隔半小时定位一次,同时将航经的主要航标、转向点等记入《航海日志》。
第二十六条航行中正常情况下未经船长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航向和主机转速以及船长布置的其它安全航行措施,但危及船舶安全和紧急应变时除外。
船长如临时决定变更航向、车速时,应事先告知值班驾驶员。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值班航行时,船长同在驾驶台,在未讲明其操纵前,值班驾驶员不得放弃职责。
当船长亲自操纵时,驾驶员也要认真了望和执行自己应尽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遇到紧急情况,船长认为需要自行操纵船舶以及恢复驾驶员操纵时,船长均应事先向驾驶员声明清楚。
第二十九条值班驾驶员每班应对电罗经和磁罗经核对一次,并注意校对罗经差。
要经常注意电罗经的主罗经与复示器的同步。
第三十条正确使用各种号灯、号型及旗号,并经常检查其是否正常。
要密切注意来往船舶的信号,按规定开启VHF,注意联系,协调避让。
第三十一条准确清晰地下达舵、车钟口令及其它命令,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认真执行船长命令,如遇情况变化应及时报告船长。
第三十三条午时,驾驶台与机舱要校对船钟。
第三十四条如拖带遇险船航行时,要随时注意被拖物的动向,并派人了尾,如有怀疑,在气象允许的情况下,可放艇检查。
第三十五条值班驾驶员进入海图室定位作业时,应尽量缩短停留时间,并嘱咐值班水手了望。
在无船长同意或其它驾驶员正式接替时,不得擅自离开驾驶台。
第三十六条航行中发生海事,应将当时船位、事故经过及所采取的措施等详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并经船长审查签字。
如涉及他船,应将其船名、国籍、船籍港等情况同时记入《航海日志》。
条件允许应取得对方签字,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保存海图作业,直到下次开航前方可擦去。
如有海事,则需保留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完毕为止。
第三十八条航行中遇有任何疑难时(如天气突变、复杂水域、收到遇险信号、对船位有怀疑等)应谨慎驾驶,并立即报告船长处理。
第四章值班驾驶员交接班
第三十九条接班驾驶员应提前10----15分钟上驾驶台,并认真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查看海图,了解船位,包括航向、航速、罗经差、风流压差以及助航仪器的使用状况等。
2.熟悉船舶周围水域情况,包括航经的物标、水深、岛屿、航标、障碍物、来往船舶动态及本船正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等。
3.检查航行灯、被拖物等是否正常。
4.阅签《船长命令簿》和其它指示。
第四十条交接内容:
1.计划航向、电罗经航向和磁罗经航向、罗经差及风流压差。
2.船位及其测定方式(如GPS、EF、RF、EP等)。
3.使用车速和实际航速。
4.来往船舶动态及本船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5.显示的号灯、号型及各种助航仪器的工作情况。
6.有关无线电航行警告。
7.能见度不良时,交清从雷达荧光屏上获得的四周信息情况,以及了望人员名单。
8.被拖物的有关情况。
9.船长特别交代的注意事项。
10.交班驾驶员认为需要提醒接班驾驶员注意的事项及
其需了解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交接驾驶员正在避让、转向时,应暂不接班。
接班驾驶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有疑问时,可暂不接班,待搞清楚后再接班。
第四十二条交接班人员在交接时,如发生意见分歧,应立即报告船长,按船长指示进行交接,并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五章值班水手职责
第四十三条操舵水手必须严格执行并响亮回复船长或驾驶员的舵令和航向指令,如发现舵效或电、磁罗经航向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船长或驾驶员处理。
第四十四条按时开启关闭航行灯,按值班驾驶员的要求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有关旗号,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
第四十五条按规定升降国旗及有关旗号。
第四十六条值班水手轮换操作时,应交清操舵罗经度数,并将交清的航向报告值班驾驶员。
使用自动舵时,仍应负责监舵,并协助值班驾驶员观察了望。
第四十七条按值班驾驶员的指示按时叫班。
在未得值班驾驶员同意时,不得擅自离开驾驶台。
第四十八条按值班驾驶员指示巡回检查全船一周,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值班驾驶员。
第四十九条认真执行船长及值班驾驶员交办的其它任
务。
第五十条值0400----0800班者负责驾驶台的清洁工作。
第六章值班水手交接班
第五十一条交按内容:
1.操舵罗经航向度数,并将交清的航向度数报告值班驾驶员。
2.舵性、舵效以及舵传动系统的工作技术状况。
3.已显示的航行灯、信号灯及其它号灯、号型、旗号的等状况。
4.船首前方海域情况。
5.了头人员姓名、岗位及联系方法。
6.船长和值班驾驶员交代的其它工作以及注意事项。
第五十二条正在操舵避让或转向时暂不交接,待航向把定时再进行交接。
第五十三条接班水手在接班前必须巡视全船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