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国医 教第0 9 0 3 12 号
关于 国家医学教育发展 中心 联合 《中国医学创新》 杂志社 开 展继续 医学教育的通 知
十 二
一
世 纪 是信息 时代 , 科 技 飞 速 发 展 , 新 医学知识 急剧 更 新 , 伴 随着各学科 新思 想 、 新
理 论 、 新概 念 、 新 思 维 的不 断涌 现 , 各种 新 方 法 、 新 手 段 、 新 技 术 、 新 方 案也 应 运 而 生 。 中华 医学会继 续教 育部 为贯 彻 中共 中央 、 国 务 院 “ 科教 兴 国 ” 的战 略 , 响应 国 家政 策 , 配 合卫 生 部
编委会 , 否 则视为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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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登记 表和 答题 卡 附于试
心 《中
志社
学分证 书.
三 、 学员在解答试题 过程 中, 必 须 注意和遵守以下 规 定 : 答题 卡用黑 色或蓝色 的钢笔填 写 , 字体要 用正 楷 , 字迹务必 清晰 。
学员必须先填写学员登记 表并寄回杂志社备案, 同时索要答题 卡 。 学 员 以首 期试 题 出版 日期 为起 点 , 连续 完整 答 完六 套培训 试 题 , 方 可 进一 步规范和 完善继 续 医学教育服 务体 系 。
为增 加 杂 志 与 临床 医生 的互 动 性 与实用 性 , 国 家 医 学 教 育发 展 中心 联合 《中国 医 学创 新 》
杂 志 社 , 面 向各 临 床 学科 开 展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培 训 项 目 , 项 目编 号 : 型 。 杂 志 每期 将 刊 登 试 题 、
学 员登 记 表及 答题 卡 , 学 员通 过 答题 成 绩合 格 , 可 参加 国 家 医学教 育发 展 中心 联合 《中国 医学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学专业人员在获得执业资格后,通过参加各类教育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和深化医学知识的过程。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我国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学分标准:明确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授予的学分要求,以确保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全面、系统地更新和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
根据不同的教育活动,学分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学分要求、学分划分和学分计算等内容。
2.学分授予机构:规定学分授予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一般来说,学分授予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等。
3.学分登记管理:明确学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分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可查询和可追溯的学分记录。
学分登记的管理主要包括医学专业人员的学分积累和学分核算,同时也包括学分证书的颁发和学分查询的服务。
4.学分审核和监督:规定学分审核和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学分的授予和登记符合规定和标准。
学分审核应由专业人员和权威机构进行,通过抽查和评估等方式,对学分授予机构的学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5.学分的有效期:规定学分的有效期限和更新要求,以鼓励医学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或5年,医学专业人员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积累,否则学分将被视为失效,并需重新参加教育活动获得新的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确保医学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1
学分审核
2
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是
否符合授予学分的条件。
3
学分监督
4
监督机构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分授予 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申请学分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包括活动证明等相 关材料。
学分授予
审核通过后,授予医生相应的学分,并 记录在个人学分账户中。
学分授予的方式和途径
研讨会和讨论组
通过参加研讨会和讨论组,医生 可以交流经验和学习最新的医学 知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 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旨在提供有效的学分授予方法,并确保学 分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学分授予的条件和要求
参与活动
参加合格的继续医学教育活 动,如研讨会、讲座等。
学习时长
完成规定的学习时长,以满 足学分授予的要求。
通过考核
通过相应考核,验证所学知 识和技能。
学分管理的流程和责任
在线课程
医生可以通过在线课程,在任何 时间和地点深入学习感兴趣的主 题。
医学会议
医生可以参加医学会议,听取专 家演讲和参与学术交流。
学分授予的政策和规定
学分要求医生每年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 学分的授予需要经过学术认可的机构审核。 学分在一定时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将无法使用。
学分可以在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之间互相认可和 转移。
学分授予的具体操作步骤
选择活动
医生选择符合要求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提交申请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参与学习
医生积极参与活动,学习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 能。
审核授予
审核机构评估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分。
学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促进医务人员自觉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学分授予对象。
医院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分登记管理机构。
教学管理部门或相关专职管理部门。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1.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所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
网络学分不得超过10分,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活动所得学分不得超过15分。
2.学分不得跨年度计算,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1.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外出进修学习。
2.Ⅱ类学分出版论著、科研立项、成果、专利、推广应用技术等,市级医药卫生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及院级学术活动。
(六)学分授予标准1.I类学分计算方法按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规定,授予I类学分。
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先制订自学计划,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2)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作者,余类推):SCI期刊10~8学分,国外期刊8~6学分,核心及统计源期刊6~4学分,通期刊4~2学分员人(3)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申请人,余类推):国家级课题10~8学分,省、部级课题8~6学分,市、厅级课题64学分,院级课题4~2学分。
(4)科研成果:获得成果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获奖者排序按20%学分递减):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授予2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5学分;市厅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0、18、15学分。
(5)专利项目: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发明专利2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20学分;外观设计专利15学分。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

1. 目的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2.范围医院全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定义无。
4.内容4.1 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 I 类学分和 n 类学分两类。
4.1.1I 类学分授予范围:4.1.1.1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者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1.2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者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1.3 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或者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4.1.1.4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4.1.1.5 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4.1.2II 类学分授予范围:4.1.2.1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2.2 单位批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自学、外出进修等;4.1.2.3 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市级刊物发表的论文等;4.1.2.4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2 学分规定4.2.1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 25 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 20 学分。
4.2.2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 I 类学分不低于 10 学分。
4.2.3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 I 类学分可替代 II 类学分,但 II 类学分不能替代 I类学分。
4.2.4 经医院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凭有关证明视为完成当年的 25 学分。
4.2.5 经医院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 (含出国进修) 满 6 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持进修单位证明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 25 学分。
4.3 学分授予标准4.3.1I 类学分4.3.1.1 参加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 3 小时授予 1 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 2 学分;4.3.1.2 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 6 小时授予 1 学分,讲课人每 2 小时授予 1 学分;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活动,保障其专业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为了促进医务人员的专业学习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确保医务人员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领域最新的科研成果、临床经验、医疗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标准1.参加专业学术会议,每次最多获取10个学分;2.参加医学培训课程,按课程时长授予相应学分,每学时1个学分;3.发表医学论文,根据被接收的情况授予学分,最多不超过20个学分。
第四条学分的认定和管理1.医务人员应及时将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报告给单位或主管部门;2.主管部门应建立学分认定体系,对医务人员所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教育管理办法的期限本教育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另行修改或废止之日止。
第六条其他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承办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审核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主管部门(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1.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申请表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定表3.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与证书样本法律名词解释:1.继续医学教育:指医务人员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课程、发表论文等形式,不断提升自身医学知识和实践技能的过程。
2.学分: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用于衡量医务人员参与学习和培训活动的单位,用于评估和认定其学术成果和能力水平的标准。
违约行为及认定:1.医务人员未及时报告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2.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足够的学分,或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3.对于违约行为的认定,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判定,一经认定为违约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 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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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 加 杂 志 与 临 床 医 生 的 互 动 性 与 实 用 性
中 国 家 医 学 教 育 发 展 中 心 联 合 《 国 医 学创 新 》
,
杂 志社
,
面 向各 临 床 学 科 开 展 继 续 医 学教 育培 训 项 目
,
,
项 目编 号 : 丝
。
杂志每期将刊登 试 题
、
学 员 登 记 表 及 答题 卡
学分证 书
三
、
并 寄 回 编辑 部
,
编 委 会 组 织 相 关专 家 对 学 员 成 绩 进 行考 核
成绩 合 格 的 学 员
,
可
中 可 参 加 国 家 医 学教 育发 展 中心 联 合 《 国 医 学 创 新 》 杂 志 社 举 办 的 学 术 会 议
.
并 授 予 国 家级
学 员 在 解 答试 题 过 程 中
、
《 国 医 学创 新 》 杂 志 中
。
,
每 月 中旬 刊 配 以 培 训 试 题
,
床 面 向 全 国 ll缶 各 科 医 生 开 展 继
续 医 学 教 育培 训
二
、
培 训 学 员 收到 杂 志 后
一
,
认真 学 习
,
并在 规 定 时 间 ( 以 出版 日期 为 起 点
。
,
期 限6 个 月 )
,
将 答题 卡
国家医学教育发展中心文件
国医教第0 9 0 3 1 2 号
中 关 于 国 家 医 学教 育发 展 中心 联 合 《 国 医 学创新 》 杂志 社 开 展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的通 知
二
十
一
世 纪 是 信 息 时代
、
,
科技 飞 速 发展
,
,
新 医 学 知 识 急剧 更 新
、
,
伴 随 着各学科 新 思 想 新方 案 也 应 运 而 生
连 续 完整 答 完 六 套 培 训 试 题
方 可 把 答题 卡
一
并寄回
否 则视 为无效
0 10
-
。
详 情请 咨 询
63357539
学 员 登 记 表 和 答 题 卡 附于 试
心
《 中
志社
,
必 须 注意和遵 守 以下 规 定 :
,
答题 卡 用 黑 色 或 蓝 色 的钢 笔 填 写
学 员 以 首 期 试 题 出版 日期 为 起 点
编委会
,
字体 要 用 正 楷
,
,
字迹务 必 清 晰
。
学 员 必 须 先 填 写 学 员 登 记 表并 寄 回 杂 志 社 备 案
,
同 时索 要 答 题 卡
,
。
,
。
、
新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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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概 念
新 思 维 的不 断涌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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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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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学 会 继 续 教 育部 为 贯彻 中 共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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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行 卫 生 技 术准 入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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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完善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服 务体 系
中 学 员 通 过 答 题 成 绩合 格 可 参 加 国 家 医 学 教 育 发 展 中心 联 合 《 国 医 学
,
创 新 》 杂 志 社 举办 的 学术 会 议
并 授 予 国 家级 学 分 证 书 ( 按 照
续 医 学教 育 学 分 ) 特此通 知 !
。
继 续 医 学教 育 学分 授 予 办 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