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定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文档

定密管理制度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涉密工作,保障国家和单位的涉密信息资料的安全,提高信息保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工作条例》、《涉密信息资料定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中的涉密信息资料的定密、归集、存储、传输、处理、呈送等过程。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涉密信息资料定密工作中应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责任,树立保守国家秘密的思想意识,严守秘密,绝不泄密,确保涉密信息资料的安全。
第四条工作人员在定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定,加强保密知识学习,提高保密意识,保证定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定密程序第五条定密的范围包括定密标准、定密原则、定密条件、定密单位和定密等级。
第六条定密标准是指依据国家秘密保密的需要,对信息资料内容的重要性、保密程度进行划分,明确了信息资料的定密等级。
第七条定密原则包括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与实际保密需要相适应、属于秘密性质的信息资料应明确定密等级、定密等级对应的保密措施应得到保证。
第八条定密条件包括定密者必须熟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具备定密的资格,明确此信息资料乃正式的保密信息资料。
第九条定密单位是指根据国家秘密保密的需要划定的管理的单位。
第十条定密等级是指根据秘密信息的重要性、保密程度进行划分的级别。
第十一条定密程序应当按照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确保定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定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定密申请:定密者根据需要提出定密申请,明确定密的内容、涉密信息资料的性质、定密的重要性等。
(二)审定定密等级:定密机关根据定密申请审核,确定涉密信息资料的定密等级。
(三)确定定密措施:确定根据定密等级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存储措施、传输措施等。
(四)执行保密措施:按照确定的保密措施进行实施,确保信息资料的安全。
定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定密工作制度范文

定密工作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以及与单位密切相关的外部合作伙伴。
三、保密责任1.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具备保密意识,牢记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守保密纪律,保护国家秘密。
2.所有工作人员在获悉秘密信息后,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并按照保密级别的要求进行相关操作。
3.所有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涉密信息的分类、标示和存储工作,确保秘密信息的正确归集和妥善保管。
4.所有工作人员在交流和办公时,要注意保密,禁止泄露秘密信息。
四、保密级别与定密责任1.根据保密级别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2.相应的领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绝密级别文件的定密;相关负责人负责机密、秘密级别文件的定密。
五、定密程序1.确定保密级别:对于发生事项、涉及信息的涉密级别,由办理人员提出建议,报相应负责人审定。
2.填写保密申请表:办理秘密事项时,办理人员需向相应负责人填写保密申请表,说明事项的涉密级别和原因。
3.审定定密级别:相应负责人根据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审定定密级别,并签署审定意见。
4.定密措施:按照不同的保密级别,办理人员采取相应的定密措施,包括加密、隔离、限制接触等。
5.密件管理:对定密后的文件、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如限制进出、定期检查、密级变更等。
6.事后备案:对定秘密事项后的定密行为进行事后备案,并进行审查。
六、保密教育和培训1.单位应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2.保密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保密政策和工作规范,以及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知识。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撤职、追究责任等严肃处理。
八、保密审查1.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经过相应的保密审查。
2.保密审查应当由专门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并形成保密审查意见和文件。
九、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不适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保密定密工作制度

保密定密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我国保密工作,规范保密定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密原则(一)根据事项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危害程度,准确确定国家秘密;(二)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开展;(三)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依法定密;(四)定密与管理相结合,确保国家秘密得到有效管理。
第三条定密范围(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国防、科技、外交等领域安全的事项;(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资料、技术、产品等;(三)其他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四条定密主体(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二)公民个人。
第五条定密程序(一)拟定保密事项时,应当对涉及的国家秘密进行识别和判断;(二)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如需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级;(三)确定保密期限,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四)在保密文件、资料的显著位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五)对确定为非密的事项,可适当标注,便于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定密责任(一)定密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二)具体承办人负责对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识别、定级和标注;(三)定密审核人对定密工作进行审核,确保定密准确、合法;(四)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七条定密管理(一)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职责;(二)加强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储存、传输、处理、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三)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培训与宣传(一)定期开展定密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二)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保密意识;(三)利用各种渠道宣传保密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保密氛围。
第九条监督与检查(一)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定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二)上级机关、单位对下级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三)机关、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目录一、总则二、保密范围与定密三、保密措施四、涉密人员管理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六、附则附件:1. 国家秘密事项范围表2. 国家秘密标志样式3. 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4. 保密检查记录表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家的生死存亡、民族的繁荣昌盛、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守国家秘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级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的作用。
二、保密范围与定密第六条国家秘密包括:(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三)外交和外事活动;(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五)科学技术领域的重大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重大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七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八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九条确定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下列标准:(一)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二)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的科学技术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的;(四)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五)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文化、社会稳定的;(六)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可能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可能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可能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法院保密检查实施方案

法院保密检查实施方案一、总则。
为了加强法院内部信息保密工作,保障司法机关工作的严肃性和保密性,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保密检查的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法院内部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法院工作人员等。
三、保密检查的内容。
1. 保密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内部文件、案卷、电子数据等涉密信息的存储、传输和使用情况;2. 对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保密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3. 对法院内部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保密检查的方式。
1. 定期检查,法院保密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法院内部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检查,确保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2. 不定期检查,对于重大案件、重要会议等情况,可以不定期组织保密检查,以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3. 突击检查,在发现涉密信息泄露、丢失等紧急情况下,可以组织突击检查,迅速查清事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密检查的程序。
1. 组织检查,由法院保密管理部门组织保密检查工作,确定检查时间、对象和范围;2. 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依据工作计划,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包括检查文件、询问被检查人员等;3. 检查总结,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4. 督促整改,对于发现的问题,督促被检查对象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六、保密检查的责任。
1. 法院领导,负责组织和指导法院内部保密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2. 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保密检查工作,包括确定检查对象、制定检查计划、整理检查报告等;3. 被检查对象,配合保密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接受检查并配合整改。
七、保密检查的效果。
通过保密检查,可以发现和解决法院内部涉密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纪律性,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
八、保密检查的保障。
1. 法院领导对保密检查工作的支持和重视;2. 保密检查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保密意识;3. 保密检查工作的严格执行,确保检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XXXX法院涉密文件保密管理规定

XXXX法院涉密文件保密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市保密局对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院涉密文件资料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密工作1、保守国家秘密,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保密法》。
2、印制秘密文件按照规定标明密级,规定发放范围,密级变更按照规定处理。
3、秘密文件不得随便复印,如确需复印,必须请示领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将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4、严格执行保密文件,资料、档案的查借阅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扩大知密范围并只限于阅文室阅读,绝密文件应单独保管。
5、秘密文件不准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不准在普通的传真机上传递。
6、严禁在亲属子女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中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7、不得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文件资料。
销毁秘密文件须经领导批准,并登记造册,专人护送。
8、对造成失泄露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首先追究领导责任,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二、定密工作1、本院产生的秘密文件、资料及物品,依据国家保密法规进行定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定密工作。
2、定密工作的内容包括: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确定保密期限;密级及保密期限的标志等。
3、确定密级程序:定密人员当文件、资料起草完毕时,根据其内容依照有关《保密范围》进行对号入座,对上什么密级就确定什么密级,同时确定该密级的保密期限及标志,尔后,随文送领导一同审批。
4、单位定密人员,遇有疑难问题,自己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与保密部门取得联系,以便解决疑难问题。
定密人员,要认真搞好定密工作。
有密不定,造成失泄密故的要负责任,定密不准的,要及时纠正。
定密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三、密件管理1、密件一律由保密人员签收,拆封、登记、清点。
收文登记一定要在当日完成,及时分送有关领导和主办部门阅办,不得积压。
2、传阅密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阅,领导之间不许横传,阅办后及时收回,妥善保管。
法院人员保密协议

法院人员保密协议1. 背景为了保护法院的机密信息和维护司法公正,法院人员需要遵守保密规定。
本协议旨在明确法院人员对于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保密责任及违约责任,促使法院人员提高保密意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法院的工作正常运行。
2. 保密范围根据本协议,法院人员需要保守的机密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法院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案卷、判决书、法律文书等;•司法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包括调查报告、取证材料等;•法院内部的管理规定、制度文件;•法院内部的人事、财务和其他行政信息;•法庭程序和庭审活动的安排和内容。
法院人员应当将上述机密信息视为极度敏感的信息,妥善保管,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3. 保密义务3.1 保密责任法院人员应当承担保密责任,履行保密义务,并为法院的机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法院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或泄露机密信息从事非法活动。
3.2 保密措施为确保机密信息的安全,法院人员应当采取以下保密措施:•确保办公室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定期检查办公设备的安全性,并遵守机密信息的存储和交接规定;•保管好办公室的钥匙,并建立访客登记制度,限制外部人员进入办公区域;•在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时,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密码、加密文件等;•妥善保管文书、案卷和其他机密信息,不得擅自复制或转发给未经授权的人员;•当接触到涉及机密信息的第三方时,应采取额外的保密措施,如签署保密协议等。
3.3 保密意识培训法院应定期开展机密信息保护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法院人员的保密意识。
法院人员应积极参与培训,并且配合法院进行保密检查和排查。
对于保密意识薄弱或涉嫌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法院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4. 违约责任如果法院人员违反本协议中的保密规定,泄露机密信息或未经授权使用机密信息,将会面临以下违约责任:•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依据法院内部规定,可能会被采取纪律处分,包括降级、解聘等;•对于泄露机密信息给法院造成损失的情况,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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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定密制度是指法院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一系列措施和规章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进行合理分类、标识和管理,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保密责任:法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承担信息保密的责任。
2.信息分类:将法院的信息按照不同的保密级别进行分类,如绝密、机密、秘密等级。
3.定密权限:明确不同层级人员在信息定密方面的权限和责任,确保信息的合理定密。
4.定密标识:对定密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明确的标识,包括密级标识、定密期限等。
5.保密措施:采取各种技术和物理手段,确保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存储,如加密、防护设备
等。
6.保密审查:对需要公开或提供给外部机构的文件和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泄露重要
信息。
7.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建立和执行定密制度,法院能够更好地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重要信息,确保司法工作的保密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