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收治范围及标准(科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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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收治范围

ICU收治范围

一、ICU病人的收治范围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测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病人。

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测和适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病人。

三、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 的严密监测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病人。

四、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测与治疗中获得益处的病人,一般不是ICU的收治范围。

二、危重程度评分系统一、APACHE II评分系统APACHE评分系统是1978年在美国健康治疗财政署的资助下,由华盛顿大学医疗中心的Knaus主持,经过三年对2000份病例的研究,于1981年正式推出急性生理和慢性健康评分系统(acute physiology and chronic health evaluation,APACHE)。

1985年再次推出了APACHE II评分系统,该系统将年龄、既往健康状况直接纳入评分,并注意了急诊手术与非手术的区别,使其更趋合理,适合临床使用。

目前已成为世界范围内ICU普遍使用的评分系统。

二、APACHE II评分系统的内容1 APACHE II评分系统由三部分组成:(1)A项急性生理评分项(APS),此部分由12项最常用的生命体征、血常规、血生化及血气指标构成,各指标根据其偏离正常值的程度计+1~+4分,正常为0分。

需要注意的是:a.在评价肺氧合功能时,如FiO2<0.5则不做A-DO2,应直接测定PaO2。

b.在急性肾衰时,血肌酐的计分应在原计分基础上加倍。

c.血液酸碱度以血气为最佳,如无血气资料,可以血HCO3- 表示。

d.Glasgow计分(15-GCS)直接计入。

e.APS 应选择入ICU24h内的最差值(Knaus在研究结果中也提到可以应用初入ICU时的值以排除治疗因素对评分的干扰)。

(2)B项年龄评分项,从44岁以下到75岁以上共分5个阶段,其中<44岁为0分;45~54岁为2分;55~64岁为3分;65~74岁为5分;≥75岁为6分。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三甲:ICU收治原则及疾病范围ICU是收治危重病人的地方,凡生命体征不稳定且有抢救希望者,可入ICU。

原则上待血液动力学稳定及呼吸通道建立后转入ICU,以免在转运途中发生危险。

具体疾病:(一)各种严重休克:(二)严重心力衰竭;(三)严重心肌梗塞;(四)严重心律失常;(五)急性肺损伤,ARDS:(六)严重呼吸衰竭:(七)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八)严重肝功能不全;(九)MODS(MOF);(+)DIC;(十一)严重代谢功能障碍;(十二)昏迷;(十三)严重体液失衡;(十四)各种严重中毒;(十五)严重中暑;(十六)严重创伤及多发伤;(十七)挤压综合征;(十八)脂肪栓塞综合征;(十九)严重产科并发征;(二十)心肺脑复苏术后;(二十一)重大手术、操作、全麻等术后。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转入ICU1.各种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如恶性肿瘤晚期。

2.经济条件不许可者。

收治细则:一)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1、术前有严重休克或伴有心、肺功能不全,多器官衰竭和心率失常等,外科会诊后,无法当时手术,可先经急诊或转ICU进行紧急处理者,待病情稳定到可以耐受手术后进行手术,并且术后需继续进入观察和治疗。

ICU.2、疑难、复杂性大手术术后需要继续严密监测和及时处理的病人。

3、胸外科、脑外科术后病人放入ICU进行观察和治疗。

4、急诊手术后全麻病人和70岁以上中大型手术全麻病人。

5、二次或三次大型手术后的全麻病人。

6、麻醉手术期间发生严重高血压、低血压、心力衰竭、肺水肿、严重心率失常、心搏骤停、休克、凝血功能障碍、DIC、大出血、麻醉意外或其它威胁生命的情况。

8、术后不明原因昏迷、苏醒延迟、呼吸功能恢复不满意或者呼吸衰竭的病人。

9、新开展或罕见的复杂手术。

(二)非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1、需严密的呼吸监测或支持治疗的病人(1)吸入氧浓度大于50%的病人。

(2)需要呼吸支持治疗,包括需要机械通气治疗或呼吸功能突然急性恶化需立刻进行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的病人。

医院ICU患者收治制度

医院ICU患者收治制度

医院ICU患者收治制度
1.ICU主要收治范围是全院各临床科室病情危重的转科患者,及门诊、急诊需要非手术治疗的危重患者。

根据患者病情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功能监测及机械通气支持﹔
(2)循环功能不全需血流动力学监测和血管活性药物支持﹔
(3)严重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内分泌失调;
(4)一个以上器官衰竭,两个以上器官衰竭功能不全;
(5)生理功能尚未稳定或虽稳定,但存在大出血、呼吸道梗阻等危及生命的高危因素,需严密监测。

2.非手术患者或术后一天以上患者需转人ICU的,转出科室经请ICU医师会诊后,按普通转科程序办理。

3.手术患者需在术后立即转人ICU的,手术医师应提前与ICU医师联系,取得同意后,亲自将患者送往ICU病房,与ICU接诊医师做好床边交接班,并在术后2小时内书写《术后转出记录》(术后当天病程记录与转出记录合写)。

接诊的ICU医师需在转人后1小时内书写《转入记录》。

4.术后连续三天,手术医师每日应前往ICU查房一次,ICU经治医师需陪同。

手术医师应在详细了解情况后,针对患者病情,向ICU 经治医师提出注意事项及诊疗意见。

专科情况由专科手术医师亲自处理。

查房后由手术医师书写查房记录,并标明《×××查房记录》。

其余日常病程记录由ICU医师书写。

ICU_病人收治标准[推荐]

ICU_病人收治标准[推荐]

ICU_病人收治标准[推荐]第一篇:ICU_病人收治标准[推荐]ICU病房收治标准ICU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

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ICU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ICU收治范围:非手术科室系统:一、心搏骤停: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收入指征:1.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2<60mmHg;②PaCO2>50mmHg;③SpO2<90%。

ICU-病人收治标准

ICU-病人收治标准

ICU病房收治标准ICU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

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收治范围。

为了标准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ICU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ICU收治范围:非手术科室系统:一、心搏骤停: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收入指征:1.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以下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以下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2<60mmHg;②PaCO2>50mmHg;③SpO2<90%。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三甲:ICU收治原则及疾病范围ICU是收治危重病人的地方,凡生命体征不稳定且有抢救希望者,可入ICU。

原则上待血液动力学稳定及呼吸通道建立后转入ICU,以免在转运途中发生危险。

具体疾病:(一)各种严重休克:(二)严重心力衰竭;(三)严重心肌梗塞;(四)严重心律失常;(五)急性肺损伤,ARDS:(六)严重呼吸衰竭:(七)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八)严重肝功能不全;(九)MODS(MOF);(+)DIC;(十一)严重代谢功能障碍;(十二)昏迷;(十三)严重体液失衡;(十四)各种严重中毒;(十五)严重中暑;(十六)严重创伤及多发伤;(十七)挤压综合征;(十八)脂肪栓塞综合征;(十九)严重产科并发征;(二十)心肺脑复苏术后;(二十一)重大手术、操作、全麻等术后。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转入ICU1.各种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如恶性肿瘤晚期。

2.经济条件不许可者。

收治细则:(一)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1、术前有严重休克或伴有心、肺功能不全,多器官衰竭和心率失常等,外科会诊后,无法当时手术,可先经急诊或转ICU进行紧急处理者,待病情稳定到可以耐受手术后进行手术,并且术后需继续进入ICU观察和治疗。

2、疑难、复杂性大手术术后需要继续严密监测和及时处理的病人。

3、胸外科、脑外科术后病人放入ICU进行观察和治疗。

4、急诊手术后全麻病人和70岁以上中大型手术全麻病人。

5、二次或三次大型手术后的全麻病人。

6、麻醉手术期间发生严重高血压、低血压、心力衰竭、肺水肿、严重心率失常、心搏骤停、休克、凝血功能障碍、DIC、大出血、麻醉意外或其它威胁生命的情况。

8、术后不明原因昏迷、苏醒延迟、呼吸功能恢复不满意或者呼吸衰竭的病人。

9、新开展或罕见的复杂手术。

(二)非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1、需严密的呼吸监测或支持治疗的病人(1)吸入氧浓度大于50%的病人。

(2)需要呼吸支持治疗,包括需要机械通气治疗或呼吸功能突然急性恶化需立刻进行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的病人。

ICU病人收治标准.

ICU病人收治标准.

ICU 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

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 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 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 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 经过ICU 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 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 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ICU 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自2011年4月 1 日起执行。

ICU 收治范围:非手术科室系统:一、心搏骤停: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收入指征:1. 收缩压低于90mmHg 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 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 、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1. 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 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 2<60mmHg②PaCO 2>50mmHg③ SpO 2<90%。

二甲医院ICU收治入室标准(五篇模版)

二甲医院ICU收治入室标准(五篇模版)

二甲医院ICU收治入室标准(五篇模版)第一篇:二甲医院ICU收治入室标准二甲医院ICU收治入室标准:1.急性、可逆、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到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具体的收治标准详见《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

ICU不适合收治的病人:1.脑死亡者;2.合并急性传染病或有精神异常的病人;3.无急性症状的慢性病病人; 5.晚期恶性肿瘤病人;6.外科原发病未处理且对继续治疗有不利影响者;7.疾病终末期治疗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抢救者;8.急性传染病;9.持续性植物状态。

ICU具体收治标准一、心搏骤停心搏骤停经抢救心肺复苏后恢复自主心律,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要求心率、律、血压基本稳定,适合搬运转移。

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如肿瘤晚期、疾病终末期的心脏停博者)。

二、休克(一)各类休克(低血容量性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积极液体复苏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或伴下列情况者: 1.意识障碍;2.血压依赖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3.少尿6小时以上,无尿2小时以上;4.严重的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一)临床有明显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危及生命,需要呼吸机治疗抢救;(二)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且经内科对症处理后无缓解或加重者,如伴有昏迷、休克、心衰等:第二篇:ICU收治标准关于下发《ICU收治病人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科室: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ICU收治病人管理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某某某某医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ICU收治病人管理规定》ICU收治病人管理规定一、非手术科室系统:(一)心搏骤停: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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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第一部分ICU收治病种范围ICU的病人来源一般可分为四个方面:(1)急性可逆性疾病。

对于这类病人,ICU可以明确有效地降低死亡率,疗效肯定。

(2)高危病人。

这类病人以患有潜在危险的基础疾病但又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创伤性治疗的病人为代表。

ICU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并发症,减少医疗费用。

(3)慢性疾病的急性加重期病人。

ICU可以帮助这类病人度过急性期,以期望病人回到原来慢性疾病状态。

对于这类病人,ICU 有较好的效果。

(4)急慢性疾病出现不可逆性恶化,如大出血但无法有效止血、恶性肿瘤病人的临终状态等等,ICU无法给予这类病人有效的帮助,故他们不是ICU的收治对象。

以下病种门急诊在通知ICU科医生后可以直接收入ICU科。

ICU收治病种的范围主要有:一、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二、各种类型休克三、急性呼吸衰竭四、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五、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六、重症哮喘七、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八、急性心功能衰竭九、严重心律失常十、高血压危象十一、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十二、重症胰腺炎十三、大出血十四、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十五、急性神经系统损伤十六、急性重症肌无力十七、重症感染、脓毒症十八、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十九、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二十、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二十一、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二十二、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二十三、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二十四、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ICU各病种收入及转出指征:一、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收入指征:不明原因或急性因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抢救成功后,均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及暂不能搬动者)。

转出指征: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不再需要对呼吸、循环等各项参数进行严密监测,也不需要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二、各种类型休克收入指征: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有下列休克的基本临床表现收缩压<10.7Kpa(80mmHg),或原收缩压降低4 Kpa(30mmHg)以上,并伴有下列二项:1、意识障碍;2、皮肤湿冷;3、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7ml/h;4、代谢性酸中毒。

(二)各类型休克(低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扩容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者。

转出指征:休克纠正,无继发性损伤存在,病情基本控制。

三、急性呼吸衰竭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有引起急性缺氧和/CO2潴留的病因存在并以下之一:1.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2.引起呼吸衰竭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治疗3.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谢紊乱4.有进一步加重的可能(二)需要基本呼吸监测和支持治疗及更高级的呼吸支持治疗转出指征: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吸氧情况下可能满足机体基本需要,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四、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收入指征:(一)多次住院,经呼吸支持治疗呼吸功能明显改善伴1.此次呼吸功能不全较前有加重的趋势2.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3.引起急性发作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治疗4.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谢紊乱5.有进一步加重的需要高级呼吸支持可能(二)需要基本呼吸监测和支持治疗及更高级的呼吸支持治疗转出指征:呼吸衰竭得到明显改善,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五、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存在引起ALI/ARDS急性因素;(二)临床有明显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三)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1、PH值<7.30;2、PaO2<8Kpa(60mmHg);3、PaCO2>6.66 Kpa(50mmHg);4、SpO2<90%;(四)慢性呼吸功能失代偿,需要开放气道机械通气者。

转出指征: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六、重症哮喘转入指征:哮喘持续发作导致二氧化碳潴留和低氧血症,PaO2<8Kpa (60mmHg),PaCO2>6.66Kpa(50mmHg)。

转出指征:二氧化碳潴留和低氧血症纠正,稳定24小时。

七、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临床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二)可疑急性心肌梗塞(心绞痛持续并伴有急性心梗早期心电图变化);(三)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

转出指征:(一)不稳定型心绞痛症状缓解,心电图稳定,心肌酶正常;(二)急性心肌梗塞症状明显改善,无心功能不全及心律失常并发症,不再需要心脏及血流动力学监测。

八、急性心功能不全或衰竭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急性左心功能不全;(二)急性左心功能衰竭肺水肿;(三)心源性休克;(四)急性心包填塞(心脏压塞)。

转出指征:左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心包填塞等症状得到控制,不再需要进行心脏血流动力学监测。

九、严重心律失常收入指征:临床上有症状或并伴有严重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快速心律失常或慢性心律失常。

对频发室性或房性早搏是否收入ICU,应请示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含主治医师)决定。

转出指征:心律失常基本控制。

十、高血压危象收入指征:收缩压>24Kpa(180 mmHg),舒张压>14.7 Kpa(110 mmHg),剧烈头痛和/或伴恶心、呕吐。

转出指征:血压控制正常或收缩压<18.7Kpa(140mmHg),舒张压<12Kpa (90mmHg),症状消失。

十一、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收入指征:有明确急性肾功能不全之病因,并有下列临床表现之一者:(一)尿量:24h尿量<400 ml(<17ml/h)或无尿;(二)血清钾>6.0mmol/L及心电图出现T波高尖等高血钾表现;(三)血肌酐、尿素氮急剧增高。

转出指征:(一)尿量增多,血钾、尿素氮、肌酐等有关实验室指标逐日下降或趋于正常,高血钾所致严重心律失常基本控制。

(二)经监护治疗而病情发展需长期透析治疗。

十二、重症胰腺炎收入指征:同时具备下列两条者:(一)有暴饮暴食、腹部外伤或胆道系统疾病史;(二)临床诊断符合急性胰腺炎;(三)伴有以下一条表现者:1、有剧烈和弥漫的腹痛或休克表现;2、高热、腹胀,全身中毒症状明显;3、腹腔穿刺液为血性液体或酱油色液体,穿刺液淀粉酶升高;4、升高的血淀粉酶突然下降,血糖升高,血清钙磷浓度下降;5、B超提示胰周渗出、胸腔积液,腹腔积液、肠腔积液积气;6、CT提示胰腺肿大、边界模糊,胰腺实质密度不均匀;7、急性器官功能不全或衰竭。

转出指征:胰腺炎症控制,坏死感染组织吸收、局限,器官功能恢复,生命体征稳定。

十三、大出血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出血性疾病引起的严重急性出血并发症:如消化道、呼吸道、泌尿道或颅内出血等;(二)上消化道出血:突发大量呕血,或出现低血压,收缩压<10.7 Kpa (90mmHg ),面色苍白、皮肤湿冷等休克表现者;(三)咯血引起突发窒息或呼吸困难、紫绀等危重症状;(四)产科出血合并失血性休克,经抢救生命体征未平稳,或出血原因未完全控制者;(五)各部位创伤后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如肝、脾破裂,肾挫裂伤,血胸等。

转出指征:出血基本控制,经观察24—72小时,生命体征稳定,无严重早期并发症。

十四、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收入指征:严重创伤、多发伤,伤后24小时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严重创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收缩压<10.7 Kpa (80mmHg );(二)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开放气道或行机械通气治疗;(三)有心脏骤停者;(四)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 )<8分,有瞳孔散大,或仍表现为意识障碍者;(五)多发伤,伤情危重者。

转出指征:生命体征平稳,观察24--72小时,无严重早期并发症。

附:多发伤诊断标准:注:表中2项或者2项以上合并存在,即为多发性损伤;但仅有上肢损伤合并下肢损伤受伤部位伤 情 颅脑损伤颌面损伤胸部外伤腹部损伤骨盆骨折上肢下肢软组织损伤 颅内血肿,脑挫裂伤及颅底骨折 开放性骨折伴有大量出血 气胸、血胸、连枷胸、膈疝、心或纵膈气肿(无论有否肋骨骨折) 腹腔内脏器损伤 伴有后腹膜血肿而致休克 肩胛骨或长骨骨折 长骨骨折 伴有广泛的挫伤或撕裂伤而无休克表现者,不能作为多发性损伤。

十五、急性神经系统损伤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有引起急性脑功能障碍的病因且伴有1、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2、意识状态逐渐加重3、颅内感染,颅内压增高(二)暂不够手术指征的脑血管病变有可能进一步发展者(三)有可能突然加重的脑血管病变或畸形(四)需要监测生命体征及影响呼吸循环中枢的急性损伤转出指征:生命体征基本平稳,引起急性脑功能损伤的病因得到控制或消失,无需呼吸支持。

十六、急性重症肌无力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病情加重,累及呼吸肌,引起呼吸肌无力或麻痹而致呼吸困难时;2、出现肌无力危象、胆碱能危象等需基本或高级呼吸支持(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或有创机械通气)等;转出指征:呼吸肌无力得到缓解,呼吸困难明显改善,无需呼吸肌辅助通气后24-72小时仍平稳者。

十七、重症感染、脓毒症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具有明显的感染中毒症状,如发热、心率增快、血常规改变等;(二)伴有以下征象之一者:1、感染灶累及某一器官;2、血容量不足或休克;3、血培养致病微生物阳性;4、出现器官功能障碍或MODS/MOF。

转出指征:感染控制,全身中毒征象消失,微生物培养阴性;器官功能恢复,生命体征稳定。

十八、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收入指征:具有引起DIC的病因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出现程度不同的出血,如紫癜、血泡、皮下血肿、采血部位出血、手术创面出血、外伤性出血和内脏出血等。

(二)临床上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脏器功能障碍的不同症状,如呼吸困难、少尿、无尿、恶心、呕吐、腹部或背部疼痛、发热、黄疽、低血压、意识障碍(严重者发生昏迷)及各种精神神经症状。

(三)血小板低于10万/mm3。

(四)凝血酶原时间测定延长3秒以上。

(五)纤维蛋白原低于150mg/dl。

(六)3P试验(+),血清FDP值>20μg/dl。

(七)其它提示有可能为DIC的实验室检查。

转出指征:原发病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出血倾向得到明显缓解,凝血功能恢复正常,血小板、3P实验、FDP等相关实验室检查恢得正常。

十九、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各科室危重病出现严重电解质紊乱,如高血钾、低钾、高钠、低钠等,并伴有相应临床表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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