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收治范围及标准(科室分)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科室分)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科室分)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

第一部分 ICU收治病种范围

ICU的病人来源一般可分为四个方面:(1)急性可逆性疾病。对于这类病人,ICU可以明确有效地降低死亡率,疗效肯定。(2)高危病人。这类病人以患有潜在危险的基础疾病但又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创伤性治疗的病人为代表。ICU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并发症,减少医疗费用。(3)慢性疾病的急性加重期病人。ICU可以帮助这类病人度过急性期,以期望病人回到原来慢性疾病状态。对于这类病人,ICU有较好的效果。(4)急慢性疾病出现不可逆性恶化,如大出血但无法有效止血、恶性肿瘤病人的临终状态等等,ICU无法给予这类病人有效的帮助,故他们不是ICU的收治对象。

以下病种门急诊在通知ICU科医生后可以直接收入ICU科。

ICU收治病种的范围主要有:

一、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二、各种类型休克

三、急性呼吸衰竭

四、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五、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六、重症哮喘

七、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

八、急性心功能衰竭

九、严重心律失常

十、高血压危象

十一、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十二、重症胰腺炎

十三、大出血

十四、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十五、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十六、急性重症肌无力

十七、重症感染、脓毒症

十八、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十九、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二十、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二十一、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二十二、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二十三、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二十四、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ICU各病种收入及转出指征:

一、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收入指征:

不明原因或急性因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抢救成功后,均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及暂不能搬动者)。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不再需要对呼吸、循环等各项参数进行严密监测,也不需要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二、各种类型休克

收入指征: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下列休克的基本临床表现

收缩压<10.7Kpa(80mmHg),或原收缩压降低4 Kpa(30mmHg)以上,并伴有下列二项:

1、意识障碍;

2、皮肤湿冷;

3、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7ml/h;

4、代谢性酸中毒。

(二)各类型休克(低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扩容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者。

转出指征:

休克纠正,无继发性损伤存在,病情基本控制。

三、急性呼吸衰竭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引起急性缺氧和/CO2潴留的病因存在并以下之一:

1.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

2.引起呼吸衰竭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

治疗

3.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谢紊乱

4.有进一步加重的可能

(二)需要基本呼吸监测和支持治疗及更高级的呼吸支持治疗

转出指征:

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吸氧情况下可能满足机体基本需要,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四、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收入指征:

(一)多次住院,经呼吸支持治疗呼吸功能明显改善伴

1.此次呼吸功能不全较前有加重的趋势

2.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

3.引起急性发作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治

4.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谢紊乱

5.有进一步加重的需要高级呼吸支持可能

(二)需要基本呼吸监测和支持治疗及更高级的呼吸支持治疗

转出指征:

呼吸衰竭得到明显改善,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五、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存在引起ALI/ARDS急性因素;

(二)临床有明显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

(三)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

1、PH值<7.30;

2、PaO2<8Kpa(60mmHg);

3、PaCO2>6.66 Kpa(50mmHg);

4、SpO2<90%;

(四)慢性呼吸功能失代偿,需要开放气道机械通气者。

转出指征:

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六、重症哮喘

转入指征:

哮喘持续发作导致二氧化碳潴留和低氧血症,PaO2<8Kpa (60mmHg),PaCO2>6.66Kpa(50mmHg)。

转出指征:

二氧化碳潴留和低氧血症纠正,稳定24小时。

七、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临床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

(二)可疑急性心肌梗塞(心绞痛持续并伴有急性心梗早期心电图变化);

(三)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

转出指征:

(一)不稳定型心绞痛症状缓解,心电图稳定,心肌酶正常;

(二)急性心肌梗塞症状明显改善,无心功能不全及心律失常并发症,不再需要心脏及血流动力学监测。

八、急性心功能不全或衰竭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急性左心功能不全;

(二)急性左心功能衰竭肺水肿;

(三)心源性休克;

(四)急性心包填塞(心脏压塞)。

转出指征:

左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心包填塞等症状得到控制,不再需要进行心脏血流动力学监测。

九、严重心律失常

收入指征:

临床上有症状或并伴有严重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快速心律失常或慢性心律失常。对频发室性或房性早搏是否收入ICU,应请示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含主治医师)决定。

转出指征:

心律失常基本控制。

十、高血压危象

收入指征:

收缩压>24Kpa(180 mmHg),舒张压>14.7 Kpa(110 mmHg),剧烈

头痛和/或伴恶心、呕吐。

转出指征:

血压控制正常或收缩压<18.7Kpa(140mmHg),舒张压<12Kpa (90mmHg),症状消失。

十一、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收入指征:

有明确急性肾功能不全之病因,并有下列临床表现之一者:

(一)尿量:24h尿量<400 ml(<17ml/h)或无尿;

(二)血清钾>6.0mmol/L及心电图出现T波高尖等高血钾表现;

(三)血肌酐、尿素氮急剧增高。

转出指征:

(一)尿量增多,血钾、尿素氮、肌酐等有关实验室指标逐日下降或趋于正常,高血钾所致严重心律失常基本控制。

(二)经监护治疗而病情发展需长期透析治疗。

十二、重症胰腺炎

收入指征:

同时具备下列两条者:

(一)有暴饮暴食、腹部外伤或胆道系统疾病史;

(二)临床诊断符合急性胰腺炎;

(三)伴有以下一条表现者:

1、有剧烈和弥漫的腹痛或休克表现;

2、高热、腹胀,全身中毒症状明显;

3、腹腔穿刺液为血性液体或酱油色液体,穿刺液淀粉酶升

高;

4、升高的血淀粉酶突然下降,血糖升高,血清钙磷浓度下

降;

5、B超提示胰周渗出、胸腔积液,腹腔积液、肠腔积液积气;

6、CT提示胰腺肿大、边界模糊,胰腺实质密度不均匀;

7、急性器官功能不全或衰竭。

转出指征:

胰腺炎症控制,坏死感染组织吸收、局限,器官功能恢复,生命体征稳定。

十三、大出血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出血性疾病引起的严重急性出血并发症:如消化道、呼吸道、泌尿道或颅内出血等;

(二)上消化道出血:突发大量呕血,或出现低血压,收缩压<10.7 Kpa (90mmHg ),面色苍白、皮肤湿冷等休克表现者;

(三)咯血引起突发窒息或呼吸困难、紫绀等危重症状;

(四)产科出血合并失血性休克,经抢救生命体征未平稳,或出血原因未完全控制者;

(五)各部位创伤后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如肝、脾破裂,肾挫裂伤,血胸等。

转出指征:

出血基本控制,经观察24—72小时,生命体征稳定,无严重早期并发症。

十四、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收入指征:

严重创伤、多发伤,伤后24小时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严重创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收缩压<10.7 Kpa (80mmHg );

(二)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开放气道或行机械通气治疗;

(三)有心脏骤停者;

(四)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 )<8分,有瞳孔散大,或仍表现为意识障碍者;

(五)多发伤,伤情危重者。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平稳,观察24--72小时,无严重早期并发症。

附:多发伤诊断标准:

注:表中2项或者2项以上合并存在,即为多发性损伤;但仅有上肢损伤合并下肢损伤而无休克表现者,不能作为多发性损伤。

受伤部位

伤 情 颅脑损伤

颌面损伤

胸部外伤

腹部损伤

骨盆骨折

上肢

下肢

软组织损伤 颅内血肿,脑挫裂伤及颅底骨折 开放性骨折伴有大量出血 气胸、血胸、连枷胸、膈疝、心或纵膈气肿(无论有否肋骨骨折) 腹腔内脏器损伤 伴有后腹膜血肿而致休克 肩胛骨或长骨骨折 长骨骨折 伴有广泛的挫伤或撕裂伤

十五、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引起急性脑功能障碍的病因且伴有

1、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

2、意识状态逐渐加重

3、颅内感染,颅内压增高

(二)暂不够手术指征的脑血管病变有可能进一步发展者

(三)有可能突然加重的脑血管病变或畸形

(四)需要监测生命体征及影响呼吸循环中枢的急性损伤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基本平稳,引起急性脑功能损伤的病因得到控制或消失,无需呼吸支持。

十六、急性重症肌无力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病情加重,累及呼吸肌,引起呼吸肌无力或麻痹而致呼吸困难时;

2、出现肌无力危象、胆碱能危象等需基本或高级呼吸支持(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或有创机械通气)等;

转出指征:

呼吸肌无力得到缓解,呼吸困难明显改善,无需呼吸肌辅助通气后24-72小时仍平稳者。

十七、重症感染、脓毒症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具有明显的感染中毒症状,如发热、心率增快、血常规改变等;

(二)伴有以下征象之一者:

1、感染灶累及某一器官;

2、血容量不足或休克;

3、血培养致病微生物阳性;

4、出现器官功能障碍或MODS/MOF。

转出指征:

感染控制,全身中毒征象消失,微生物培养阴性;器官功能恢复,

生命体征稳定。

十八、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收入指征:

具有引起DIC的病因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出现程度不同的出血,如紫癜、血泡、皮下血肿、采血部位出血、手术创面出血、外伤性出血和内脏出血等。

(二)临床上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脏器功能障碍的不同症状,如呼吸困难、少尿、无尿、恶心、呕吐、腹部或背部疼痛、发热、黄疽、低血压、意识障碍(严重者发生昏迷)及各种精神神经症状。

(三)血小板低于10万/mm3。

(四)凝血酶原时间测定延长3秒以上。

(五)纤维蛋白原低于150mg/dl。

(六)3P试验(+),血清FDP值>20μg/dl。

(七)其它提示有可能为DIC的实验室检查。

转出指征:

原发病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出血倾向得到明显缓解,凝血功能恢复正常,血小板、3P实验、FDP等相关实验室检查恢得正常。

十九、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各科室危重病出现严重电解质紊乱,如高血钾、低钾、高钠、低钠等,并伴有相应临床表现者。

(一)高钾血症

收入指征:

血清钾>6.0mmol/L,有ECG变化,如窦房或窦室阻滞、T波高尖、QRS波增宽、室性纤颤,心博骤停。

转出指征:

血清钾<5.5mmol/L,ECG上述变化消失。

(二)低钾血症

收入指征:

血清钾<2.5mmol/L(周期性麻痹除外),同时伴有ECG变化,如T 波增宽、低平倒臵、出现U波及Q---T间期延长,伴室性心律失常。

转出指征:

血清钾恢复正常,ECG变化好转,室性心律失常控制。

(三)高钠血症

收入指征:

血清钠>145mmol/L,伴烦躁、谵妄或昏迷。

转出指征:

血清钠接近正常,上述症状改善或消失。

(四)低钠血症

收入指征:

血清钠<130mmol/L,伴意识障碍,如淡漠、嗜睡、昏迷。

转出指征:

血清钠接近正常,意识障碍改善。

(五)其他

低镁血症、高镁血症、低钙血症、高钙血症,均系肝、肾、内分泌、肿瘤、胰腺疾病等部分征象,出入ICU指征应根据原发病决定。

(六)酸碱失衡

收入指征:

双重性酸碱失衡、三重性酸碱失衡或需用机械通气者。

转出指征:

双重性或三重性酸碱失衡经治疗后转为单一性酸碱失衡(观察24—36小时)或不再需要机械通气。

二十、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收入指征:

存在糖尿病依据,高血糖(>15mmol/L),存在血容量不足征象或伴有休克。代谢性酸中毒,尿酮体阳性;意识改变,高钠高氯血症。

转出指征:

血糖控制正常,意识恢复,水电、酸碱失衡恢复正常,生命体征稳定。

二十一、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一)急性中毒

收入指征:

有毒物接触史,出现下列各系统症状体征之一:

(一)神经系统:昏迷;谵妄;惊厥;瘫痪;

(二)呼吸系统:呼吸机麻痹或瘫痪需用机械通气者,急性肺水肿;急性呼吸衰竭;

(三)循环系统:各种严重心律失常;心跳骤停;休克,心肌损伤;

(四)泌尿系统:急性肾功能衰竭;少尿甚至无尿;

(五)血液系统:严重溶血性贫血;急性粒细胞缺乏;严重出血。

转出指征:

症状体征明显好转,生命体征基本稳定,重要脏器的各种严重并发症基本得到控制。

(二)溺水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凡出现意识障碍、心跳呼吸骤停;

2、需要开放气道机械通气;

3、循环衰竭、严重心律失常;

4、因脑缺氧、脑水肿、出现抽搐。

转出指征:

意识恢复,机械通气撤除,血压稳定,严重心律失常消失,观察24—48小时。

(三)中暑

收入指征:

重度中暑,伴意识障碍、抽搐、休克、少尿、DIC、心衰任何一项者。

转出指征:

体温降至38℃以下,临床症状基本控制。

(四)电击(含雷击伤)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电击伤后出现心跳、呼吸骤停;

2、电击伤后出现严重心律失常;

3、需在ICU内观察防治各种并发症。

转出指征:

意识恢复,严重心律失常消失,观察24—48小时。

(五)其它因素引起的急性损伤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出现心跳、呼吸骤停;

2、出现严重心律失常;

3、需在ICU内观察防治各种并发症。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平稳,意识恢复,严重心律失常消失,无近期可预见的危及生命的并发症发生可能,观察24—48小时。

二十二、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存在引起MODS/MOF的急性病理因素,生命体征不稳定;

(二)病理因素打击24小时后出现2个以上脏器急性功能不全或衰竭;

(三)疾病终末期患者或慢性、不可逆性脏器功能衰竭患者不收入ICU。

转出指征:

病理因素得到控制,脏器功能恢复,生命体征稳定48小时。

二十三、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原因不明并经相关科室会诊,仍不能明确病因者,也不能预测病情下一步发展

2、影响生理功能及内环境紊乱

3、急诊处理后患者病情无明显好转

4、多次出现上次情况,且发作时间缩短,病情逐渐加重者

转出指征:

病因检查清楚,且得到控制,生命体征平稳,意识清楚或抽搐得到控制,预计短时间内无再发者。

二十四、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第二部分 ICU转入标准

转入ICU的标准:重症监护适于需要高级呼吸支持或需要2个或2个以上器官系统支持的患者。患有1个或多个器官慢性损伤的患者,当其他脏器发生急性、可逆性衰竭时也需要支持治疗。早期转入ICU 尤其重要,如果延迟到患者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的情况下才转入,就会丧失逆转的机会。

转入ICU的时机:当患者的疾病达到不可逆转的程度之前,应转入ICU。明确的标准有助于确定疾病的危险程度,并得到监护病房医务人员的及时治疗。早期转入能够提高康复的机会,降低器官衰竭的可能性(包括器官损伤的程度和损伤器官的数量),同时缩短住ICU和住院的时间,并减少监护治疗费用。应由负责的、年资最高的医务人员即科主任或主治及以上医师来决定患者是否转入ICU。只有在有明确的转入指征时才可由低年资医生决定是否转入。一旦患者病情稳定下来,即可由有经验的监护室医务人员,配备必备的抢救设备,将患者转入ICU。

当各科室病人出现以下情况时,请及时与ICU科取得联系,适时办理转入手续。

一、呼吸内科

转入指征: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一)呼吸频率>40次/分或>30次/分持续6小时以上或≤8次/min;

(二)SPO2在吸入50%氧气时<90%;

(三)动脉血PCO2增高并有呼吸性酸中毒;

(四)胸部物理治疗或吸痰频率小于2小时一次;

(五)有、无创机械通气;

(六)长期带气管切开管或无人工气道但需人工排痰

(七)气道严重病变。

(八)重症哮喘(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呈端坐呼吸,伴有焦虑,烦躁,大汗淋漓或意识改变;

2.呼吸频率>30次/分,心率>120次/分,哮鸣音响亮,弥漫

或减弱至无;

3.如果患者能配合检查,则最大呼气峰流速(PEFR)<60升/分,

最大呼气流量(PEF%)<50%,常伴有高碳酸血症或需要机械

通气;

4.即使接受了"充分的"治疗后,仍可再次出现严重发作及需要

接受多个疗程的全身性激素治疗.其严重程度可能从轻度

到危及生命,

5.临床上有任何致命性发作的表现;

6.开始治疗后重症发作的表现持续存在;

7.雾化吸入β受体激动剂治疗15~30min后PEF<50%预计

值或个人最佳值。

8.吸入60%氧浓度时PaO2<8.0kPa;PaCO2>6.7kPa;

9.全身衰竭、呼吸微弱、意识模糊或嗜睡;昏迷或呼吸停止。(九)肺性脑病

具有原发病基础及诱因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

1.呼吸衰竭(标准见教科书);

2.有中枢神经系统改变和精神障碍(兴奋或抑郁);

3.出现其它系统功能改变(心率增快、血压下降、尿量减少

等);

4.出现酸碱平衡紊乱或电解质失调

(十)肺栓塞

具有发生肺栓塞的危险因素同时伴有以下之一:

1.短时间内出现呼吸功能明显改变;

2.出现血流动力学明显改变;

3.出现胸痛、发绀、呼吸困难、晕厥、休克等表现之一

4.血气分析、心电图、胸部X线、D-二聚体、CT、MRI、DSA

核素肺通气/灌注显像、超声心动图、肺动脉造影等辅助检

查中有两项支持肺栓塞的诊断,或有三项不能排除肺栓塞

的诊断。

(十一)重症肺炎

胸部X线斑片状阴影,或间质改变,有或无胸液。且伴有以下之一者:

1.新近出现咳嗽、咳痰,或原呼吸道疾病加重,并有脓痰,

有或无胸痛;

2.发热;

3.肺实变体征或湿罗音:

4.白细胞>10×109/L或<4×109/L,有或无核左移;

5.血或胸液培养到病原菌;

6.经纤支镜或人工气道吸引标本培养到病原菌浓度

≥l×105cfu/ml(半定量培养++)、支气管肺泡灌洗液(BALF)

标本≥1×104cfu/ml(+~++),防污染标本毛刷(PSB)或防污

染BAL标本≥l×103cfu/ml(+);

7.呼吸道标本培养到肺炎支原体或血清抗体滴度呈4倍或4

倍以上增高;

8.血清肺炎衣原体抗体滴度呈4倍或4倍以上升高:

9.血清嗜肺军团菌直接荧光抗体阳性并抗体滴度增高。

转出指征:

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肺部干湿性罗音大部或完全消失,生命体征平稳,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血气分析正常,白细胞恢复至正常,细菌学检查两次以上为阴性,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二、心血管内科

转入指征: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一)任何原因引起的心跳停止复苏成功后;

(二)BP<40次/min或>120次/min

(三)收缩压<90mmHg或舒张压>120 mmHg;

(四)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持续监测;

(五)周围循环灌注不良或持续代谢性或呼吸性酸中毒;

(六)心律失常难以纠正,影响血流动力学;

(七)应用血管活性药物(升压/降压)>48小时;

(八)介入治疗后出现心律失常或血压下降;

(九)抗凝和溶栓后出现心律失常、血压下降、脑出血等危及生命

的情况;

(十)失血、低血容量、全身性感染但未达严重休克阶段;

(十一)动脉急性闭塞性疾病未彻底解除;

(十二)高血压脑病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动脉压升高:原来血压已高者,在起病前,再度增高,舒张压

达16Kpa(120mmHg)以上,平均动脉压常在20.0~26.7kpa

(150~200mmHg)之间;

2.颅内压增高:由脑水肿引起。患者剧烈头痛,喷射性呕吐,视

乳头水肿,视网膜动脉痉挛并有火焰样出血和动脉痉挛以及绒

毛状渗出物;

3.意识障碍:表现为嗜睡及至昏迷,精神错乱亦有发生;

4.癫痫发作:可为全身性局限性发作,有的出现癫痫连续状态;

5.阵发性呼吸困难:由于呼吸中枢血管痉挛,局部缺血及酸中毒

所引起;

6.其它脑机能障碍的症状:如失语、偏瘫等;

7.实验室检查可见:脑脊液压力增高(诊断已明确时禁作),细胞

和蛋白含量也可增高。脑电图可见弥散慢波或/和癫痫性放电。

颅脑CT扫描可见因脑水肿所致的弥漫性的白质密度降低。(十三)高血压危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血压显著增高:收缩压>200mmHg,舒张压>110mmHg以上;

2.植物神经功能失调征象:发热感,多汗,口干,寒战,手足震颤,心悸等;

3.靶器官急性损害的表现:

(1)视力模糊,视力丧失,眼底检查可见视网膜出血,渗出,视乳头水肿;

(2)胸闷,心绞痛,心悸,气急,咳嗽,甚至咯泡沫痰;

(3)尿频,尿少,血浆肌酐和尿素氮增高;

(4)一过性感觉障碍,偏瘫,失语.严重者烦躁不安或嗜睡.

(十四)急性主动脉夹层

具有动脉夹层动脉瘤的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之一(1+1):

临床表现:

1. 胸痛:突然发生的、持续性、进行性加重的剧烈胸痛,呈刺痛、撕裂样或刀割样疼痛,病人往往不能忍受,此时大汗淋漓,含服硝酸甘油无效。心电图检查排除急性心肌梗塞;

2.休克:病人出现面色苍白,大汗,精神紧张或晕厥,四肢末端湿冷;

3.胃肠道症状:若夹层波及主动脉远端,病人可有腹痛,呕吐,呕血及便血。系夹层血肿压迫肠系膜动脉引起缺血性结肠炎所致。

4.精神神经系统症状:若血肿累及颈动脉或无名动脉开口处,可表现一时性脑缺血,甚至脑卒中。

5.肢体无脉或脉搏减弱:此系血肿累及无名动脉或左锁骨下动脉,或髂总动脉并压迫其开口处所致。

6.其他:血肿压迫临近脏器而出现相应器官受压的症状,如声音嘶哑、呼吸困难、咯血、哮喘等。如果血肿发生在主动脉的近

端,可引起主动脉瓣的相对关闭不全,胸骨左缘第二肋间可闻及舒张期杂音。有时主动脉夹层血肿向脏器溃破可出现心包积液、胸腔积液等。

辅助检查:

1.X线表现:

(1)正、侧位胸部平片可见上纵隔影增宽,主动脉局部或广泛性膨隆,如能观察到主动脉内膜的钙化影与主动脉外缘的距离增宽(正常为3mm),则提示有夹层动脉瘤的可能。

(2)主动脉邻近的器官,如气管、食管或腹部脏器受膨隆的主动脉推压移位。

(3)心影增大,搏动减弱提示心包积血或心衰。

(4)夹层动脉瘤破入左侧胸腔,表现为迅速增加的胸腔积液

2.心血管造影:

在主动脉影膨隆部分,注射造影剂后显示主动脉腔变窄,主动脉壁增厚。造影剂可通过主动脉壁上的裂口进入动脉夹层,使真假腔显示为两条平行的致密管道影,其中有一细的透亮线影分隔。若夹层动脉瘤假腔内有血栓,则不能或不完今为造影剂所充盈。

3.超声检查:

显示主动脉内的双腔改变。

4.CT表现:

(1)钙化的内膜从主动脉壁向腔内移位5mm以上。增强后可见撕脱的内膜片呈线样的低密度影。

(2)增强后显示真假两腔,其各自的密度与血流速度、有无血栓形成有关。通常假腔的强化与排空均较真腔延迟。

5.MRI表现:

(l)直接征象是显示主动脉内的内膜瓣和真假双主动脉腔。真腔和假腔的鉴别主要取决于两者的血流速度不一。真腔血流速度快表现为流空的无信号改变,假腔因流速慢常出现信号。内膜瓣则为真、假两腔之间的窄条状较低信号影。由于夹层动脉瘤的真假腔与其间的内膜瓣对比明显,易于观察内膜的撕裂口。

(2)间接征象是主动脉腔受压失去正常形态。如假腔内为血栓所充填,可表现为动脉壁局部增厚。

(3)心包积血或胸腔积血,表现为T1加权和T2加权均为高信号强度改变。

(4)夹层动脉瘤可直接破入肺或胸腔,MRI扫描时可见到夹层动脉瘤旁的肺组织内出现成片的高信号影,应高度警惕夹层动脉瘤已破入肺内。

(十五)不稳定型心绞痛。

不稳定型心绞痛分层中属中高危组患者:

表1 不稳定性心绞痛临床危险度分层

心绞痛类型发作时

ST↓幅度

持续

时间

TnT/TnI

低危险组初发,恶化劳力型,无静息时发作≤1mm <20min 正常中危险组A:1个月内出现的静息绞痛,但48小时内无

发作者(多数由劳力型心绞痛)进展而来B:梗死后心绞痛>1mm <20min

正常或轻度

升高

高危险组A:48小时内反复发作静息心绞痛

B:梗死后心绞痛>1mm >20min

升高

注:①陈旧性心肌梗死患者其危险度分层上调一级,若心绞痛是由非梗死区缺血所致时,应视为高危险组;②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0%,应视为高危险组;③若心绞痛发作时并发左心功能不全、二尖瓣返流、严重心律失常或低血压(SBP≤90mmHg), 应视为高危险组;

④当横向指标不一致时,按危险度高的指标归类,例如:心绞痛类型为低危险组,但心绞痛发作时ST段压低>1mm,应归入中危险组。

(十六)感染性心内膜炎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常引起严重和迅速的瓣膜损害,造成主动脉瓣和二尖瓣返

流。

2.多个器官和组织的转移性感染和脓肿的出现;

3.形成瓣膜口狭窄,可出现严重的血流动力障碍;

4.演变成难治性心力衰竭;

5.感染性心内膜炎复发或再发者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平稳,临床症状基本消失,各种严重心律失常纠正,内环境紊乱得到纠正,各种病因或危险因素得到明显控制或处于稳定期。

三、神经内科

转入指征: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一)中枢抑制达到威胁气道通畅和痰液引流;

(二)突然意识丧失(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标准下降>2分);

(三)癫痫反复发作或者发作时间延长;癫痫持续状态;

(四)Gasgow昏迷评分<10或有继续恶化可能;

(五)侵入性监测(如颅内压);

(六)低体温<35度持续>1小时或持续高热>39度;

(七)新发进展性卒中;

(八)重症肌无力(标准同前);

(九)脑出血、脑栓塞累及呼吸、循环中枢需支持治疗;

(十)脑血管急症同时伴有其它脏器的栓塞或出血;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平稳,意识状态明显改善,内环境紊乱得到纠正,各脏器功能明显好转,各种病因或危险因素得到明显控制或处于稳定期。预计短时间内不会再发脑血管意外。

四、消化内科

转入指征: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

(一)消化道出血伴有收缩压<90mmHg,面色苍白、皮肤湿冷等休

克表现者;

(二)大量腹泻导致内环境紊乱血(下例之一)

1.收缩压<90mmHg,面色苍白、皮肤湿冷

2.血钠<130mmol/L或>155mmol/L;

3.血钾<3.0mmol/L或>5.5mmol/L;伴或不伴心律失常;

4.PH<7.3或 >7.5或正常但有双重或多重酸碱平衡紊乱;

(三)急性重症肝炎出现

1.高度黄疸、高度乏力、高度食欲不振;

2.血清白蛋白的浓度低于30g/L;

3.血压下降、心律不齐、心跳骤停;

4.明显出血倾向;

5.肝、肾功能明显改变;

6.大脑功能受抑制,昏迷;

(四)重症急性胰腺炎(标准同第一部分)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平稳,酸碱平衡紊乱及电解质失调完全纠正,原发疾病得到有效治疗,无近期严重并发症可能。

五、肾内科

转入指征: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

(一)急性肾衰需紧急肾脏替代治疗;

(二)出现急性肾衰前的肾功能支持;

(三)由于肾衰而至多器官功能障碍;

(四)需要血液净化的其它情况;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平稳,肾功能明显好转,内环境稳定,无需继续肾脏替代治疗。

六、内分泌科

转入指征: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

(一)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具备以下两项及以下者)

1.尿糖、尿酮强阳性;或伴肾损害者尿糖、尿酮减少;

2.尿中检出蛋白及管型;

3.血糖>16.7mmol/L;

4.血酮>4.8 mmol/L;

5.HCO3-<18 mmol/L;

6.PH<

7.35;

7.CO2-CP<20 mmol/L;

8.电解质失衡

9.神经精神改变

(二)高渗性非酮症糖尿病昏迷(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

1.极度烦渴、尿量减少、体重下降、皮肤干燥、脉快而弱甚至

休克;

2.神经精神症状

3.血糖>33.3mmol/L;

4.血浆渗透压>350mOsm/L

5.电解质失衡

6.尿糖、尿酮强阳性

(三)低血糖昏迷(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

1.血糖<3.3mmol/L;

2.交感神经过度兴奋症状(软弱无力、四肢震颤、麻木、心

悸、焦虑不安、心率加快等)

3.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精神不集中、反应迟钝、视物不

清、定向力障碍、抽搐、意识障碍等)

(四)垂体危象(具有一项辅助检查及一项临床表现)

1.意识障碍、休克;

2.T >40℃或<35℃;

3.低血糖及相应的临床表现;

4.低血压,循环虚脱;

5.水中毒,脑水肿等相应表现;

6.神经精神症状;

7.血中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性激素、血浆皮质醇等降

低;

8.生长激素、泌乳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黄体生成素、促甲

状腺激素等水平降低;

9.基础代谢率下降;

10.垂体X线、CT、MRI、血管造影等发现垂体肿瘤;

(五)甲状腺功能亢进危象

有甲亢的原发病存在且具以下之一:

1.T>39℃;

2.心率>140次/分;

3.神经精神症状;

4.快速心律失常,血压下降,心力衰竭;

5.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

(六)甲状腺功能减退危象

有甲减的原发病存在且具以下之一:

1.出现心率减慢、嗜睡;

2.意识状态改变;

3.呼吸功能改变,呼吸变浅变慢;

4.循环衰竭;

5.血清T3、T4、FT3、FT4下降;

6.血清TSH升高或降低;

7.血气分析异常;

(七)肾上腺危象

原已诊断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的基础上出现以下下情况之一:

1.用原发病难以解释的脱水、低血压、循环衰竭,补液、应用

血管活性药物抗休克效果不好;

2.恶心、呕吐、腹痛、腹泻;

3.软弱无力、烦燥不安、淡漠、嗜睡、昏迷等神经系统症状;

4.高热、呼吸困难、明显脱水、少尿、无尿,甚至急性肾衰;

5.低血糖、低血钠、血及尿中游离皮质醇降低;ACTH兴奋试验

(+);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平稳,意识状态明显改善,内环境紊乱得到纠正,各脏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科室分)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 第一部分 ICU收治病种范围 ICU的病人来源一般可分为四个方面:(1)急性可逆性疾病。对于这类病人,ICU可以明确有效地降低死亡率,疗效肯定。(2)高危病人。这类病人以患有潜在危险的基础疾病但又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创伤性治疗的病人为代表。ICU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并发症,减少医疗费用。(3)慢性疾病的急性加重期病人。ICU可以帮助这类病人度过急性期,以期望病人回到原来慢性疾病状态。对于这类病人,ICU有较好的效果。(4)急慢性疾病出现不可逆性恶化,如大出血但无法有效止血、恶性肿瘤病人的临终状态等等,ICU无法给予这类病人有效的帮助,故他们不是ICU的收治对象。 以下病种门急诊在通知ICU科医生后可以直接收入ICU科。 ICU收治病种的范围主要有: 一、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二、各种类型休克 三、急性呼吸衰竭 四、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五、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六、重症哮喘 七、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 八、急性心功能衰竭 九、严重心律失常 十、高血压危象 十一、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十二、重症胰腺炎 十三、大出血 十四、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十五、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十六、急性重症肌无力 十七、重症感染、脓毒症 十八、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十九、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二十、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二十一、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二十二、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二十三、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二十四、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ICU各病种收入及转出指征: 一、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收入指征: 不明原因或急性因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抢救成功后,均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及暂不能搬动者)。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不再需要对呼吸、循环等各项参数进行严密监测,也不需要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二、各种类型休克 收入指征: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下列休克的基本临床表现 收缩压<10.7Kpa(80mmHg),或原收缩压降低4 Kpa(30mmHg)以上,并伴有下列二项: 1、意识障碍; 2、皮肤湿冷; 3、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7ml/h; 4、代谢性酸中毒。 (二)各类型休克(低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扩容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者。 转出指征: 休克纠正,无继发性损伤存在,病情基本控制。 三、急性呼吸衰竭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引起急性缺氧和/CO2潴留的病因存在并以下之一: 1.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 2.引起呼吸衰竭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 治疗 3.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谢紊乱

ICU病人出入室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合川宏仁医院 重症医学科(ICU)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 (试行) ICU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ICU收治原则: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 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5.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经临床科室讨论制定如下:ICU收治范围: 非手术科室系统: 一、心搏骤停: 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

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 收入指征: 1.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 <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 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 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2<60mmHg;②PaCO2>50mmHg; ③SpO2<90%。 3.慢性呼吸功能失代偿,需进行机械通气治疗者。 四、急性心功能不全(暂归心脏内科) 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急性左心功能不全;②急性心源性肺水肿;③心源性休克;④急性心包填塞。 五、高血压危象 收入指征:各期高血压或急进型高血压患者血压突然急剧性升高,出

ICU建设标准

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2006) 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 【引言】 重症医学(Critical Care Medicine,CCM)是研究危及生命的疾病状态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诊治方法的临床医学学科。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ICU)是重症医学学科的临床基地,它对因各种原因导致一个或多个器官与系统功能障碍危及生命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患者,及时提供系统的、高质量的医学监护和救治技术,是医院集中监护和救治重症患者的专业科室。ICU应用先进的诊断、监护和治疗设备与技术,对病情进行连续、动态的定性和定量观察,并通过有效的干预措施,为重症患者提供规范的、高质量的生命支持,改善生存质量。重症患者的生命支持技术水平,直接反映医院的综合救治能力,体现医院整体医疗实力,是现代化医院的重要标志。重症医学的学科建设和ICU的组织与管理,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为促进我国重症医学的发展,规范我国医疗机构ICU的组织与管理,特制订《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 【基本要求】

(一)我国三级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均应设立重症医学科,重症医学科属于临床独立学科,直属医院职能部门直接领导。ICU是重症医学学科的临床基地。 (二)ICU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专职医护人员。 (三)ICU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接收医院各科的重症患者。 【ICU的规模】 ICU的病床数量根据医院等级和实际收治患者的需要,一般以该ICU服务病床数或医院病床总数的2~8%为宜,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从医疗运作角度考虑,每个ICU管理单元以8到12张床位为宜;床位使用率以65~75%为宜,超过80%则表明ICU的床位数不能满足医院的临床需要,应该扩大规模。 【ICU的人员配备】 (一) ICU专科医师的固定编制人数与床位数之比为~1:1以上。ICU日常工作中可有部分轮科、进修医师。ICU医师组成应包括高级、中级和初级医师,每个管理单元必须至少配备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全面负责医疗工作。 (二) ICU专科护士的固定编制人数与床位数之比为~3 : 1以上。

ICU的收治标准及流程

ICU的收治标准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 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例如:各类休克患者,严重创伤患者,各种气道急症需行呼吸管理患者,急性心功能衰竭患者,严重心律失常患者,急性心肌梗死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 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例如:各种复杂大型手术后的危重患者,全麻术后麻醉作用尚未消失或生命体征尚未稳定需严密观察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 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例如: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加重的患者,COPD并发呼衰。 4.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急性传染病、已认定脑死亡、 无急性症状的慢性患者不是ICU的收治范围。

将患者送进ICU的规范流程 院内各临床科室的危重病人: 病人所在科室提出会诊(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通知会诊)——由ICU医生会诊病人——会诊医生了解病情,认为病人适合转ICU进行进一步治疗——患者及家属同意转ICU——签“入住ICU知情同意书”——通知ICU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工作——相关科室做好转科准备——转运病人——病人进入ICU病房。 各临床科室择期高危手术的病人: 由病人所在科室术前联系ICU病房,患者及家属同意术后转ICU,并签“入住ICU知情同意书”,ICU医生与主管医生协商确定病人手术后转入ICU病房。急诊病人: 急诊需行手术的外伤病人(先在急诊科确定收治科室),若因暂时情况无法立即手术者,可以建立手术前绿色通道,收治ICU病房——病人在ICU病情相对稳定时——相关科室准备积极手术治疗。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

I C 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 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 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2、各种类型休克 3、急性呼吸衰竭 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6、重症哮喘 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 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9、重症胰腺炎 10、大出血 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13、急性重症肌无力 14、重症感染、脓毒症 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 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为全封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医生。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 ②麻醉前状态 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 动、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 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④手术情况:所施手术及术中遇到的问题、术后需注意观察的问题、预测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止血问题、血液制品)。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术者书写手术记录,由转出科室书写转出记录,ICU医生书写转入记录。 5、由ICU医生及外科医生共同管理病人,在外科医生指导下,ICU 医生护士全面负责病人生命体征监测及脏器功能支持,外科情况变化时,外科医生及时给予处置,24小时随诊。 6、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四、门(急)诊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门(急)诊需要收入ICU治疗的患者,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门(急)诊医师通知ICU及二线值班医师后,直接收入ICU。 2、门(急)诊遇拟行手术的外伤(如果是复合伤,在急诊确定主要

二甲医院ICU收治入室标准

二甲医院ICU收治入室标准: 1. 急性、可逆、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 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 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到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 具体的收治标准详见《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 ICU不适合收治的病人: 1. 脑死亡者; 2. 合并急性传染病或有精神异常的病人; 3. 无急性症状的慢性病病人; 5. 晚期恶性肿瘤病人; 6. 外科原发病未处理且对继续治疗有不利影响者; 7. 疾病终末期治疗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抢救者; 8. 急性传染病; 9. 持续性植物状态。 ICU具体收治标准 一、心搏骤停 心搏骤停经抢救心肺复苏后恢复自主心律,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要求心率、律、血压基本稳定,适合搬运转移。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如肿瘤晚期、疾病终末期的心脏停博者)。二、休克 (一)各类休克(低血容量性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积极液体复苏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或伴下列情况者: 1. 意识障碍; 2. 血压依赖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 3. 少尿6小时以上,无尿2小时以上; 4. 严重的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 (一)临床有明显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危及生命,需要呼吸机治疗 抢救; (二)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且经内科对症处理后无缓解或加重者,

如伴有昏迷、休克、心衰等:

ICU收治范围与标准科室分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围及转入转出标准 第一部分 ICU收治病种围 ICU的病人来源一般可分为四个方面:(1)急性可逆性疾病。对于这类病人,ICU可以明确有效地降低死亡率,疗效肯定。(2)高危病人。这类病人以患有潜在危险的基础疾病但又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创伤性治疗的病人为代表。ICU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并发症,减少医疗费用。(3)慢性疾病的急性加重期病人。ICU可以帮助这类病人度过急性期,以期望病人回到原来慢性疾病状态。对于这类病人,ICU有较好的效果。(4)急慢性疾病出现不可逆性恶化,如大出血但无法有效止血、恶性肿瘤病人的临终状态等等,ICU无法给予这类病人有效的帮助,故他们不是ICU的收治对象。 以下病种门急诊在通知ICU科医生后可以直接收入ICU科。 ICU收治病种的围主要有: 一、心跳呼吸骤停复成功后 二、各种类型休克 三、急性呼吸衰竭 四、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五、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六、重症哮喘 七、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 八、急性心功能衰竭 九、严重心律失常 十、高血压危象 十一、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十二、重症胰腺炎 十三、大出血 十四、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十五、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十六、急性重症肌无力 十七、重症感染、脓毒症 十八、弥散性血管凝血 十九、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二十、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二十一、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二十二、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二十三、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二十四、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ICU各病种收入及转出指征: 一、心跳呼吸骤停复成功后 收入指征: 不明原因或急性因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抢救成功后,均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及暂不能搬动者)。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不再需要对呼吸、循环等各项参数进行严密监测,也不需要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二、各种类型休克 收入指征: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下列休克的基本临床表现 收缩压<10.7Kpa(80mmHg),或原收缩压降低4 Kpa(30mmHg)以上,并伴有下列二项: 1、意识障碍; 2、皮肤湿冷; 3、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7ml/h; 4、代性酸中毒。 (二)各类型休克(低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扩容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者。 转出指征: 休克纠正,无继发性损伤存在,病情基本控制。 三、急性呼吸衰竭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引起急性缺氧和/CO2潴留的病因存在并以下之一: 1.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 2.引起呼吸衰竭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 治疗 3.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紊乱

重症医学科收治范围及要求

一.收治范围总原则[参考重症医学科管理与建设指南(2009版)]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 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的患者; 4.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护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ICU的收治范围。 二.具体的疾病状态 (一)休克:包括低血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出现以下表现: 1.收缩压<80mmHg或较原有收缩压降低30mmHg以上。 1.意识障碍。 2.皮肤湿冷,肢端发绀。 3.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ml/kg/小时。 4.代谢性酸中毒。 5.DIC早中期。 (二)呼吸心跳骤停、初期心肺复苏术后: 在各科发生的呼吸心跳骤停经初期心肺复苏成功后,均应立即转入

ICU继续进行后期心肺脑复苏及脏器支持治疗(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终末期的心脏停搏及呼吸停止)。 (三)呼吸功能衰竭: 1.各种原因导致的呼吸困难、呼吸频率明显增快、有明显发绀的临床表现。 2.血气分析提示PaO2<60mmHg、SpO2<90%,或伴PaCO2>50mmHg,经常规吸氧不能改善缺氧,需行呼吸机辅助通气者。 (四)严重创伤、多发伤、复合伤: 1.严重创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 2.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开放气道或呼吸机辅助呼吸者。 3.有心跳呼吸骤停者。 4.创伤出现多器官功能障碍。 (五)单个/多个器官功能不全: 1.急性呼吸功能不全:任何原因导致的急性呼吸功能不全,需行呼吸机机械治疗。 2.急性心功能障碍:出现急性左心衰伴有肺水肿、严重低氧血症,经常规吸氧不能改善缺氧症状,需行呼吸机机械通气者。 3.肾功能不全者:各种原因导致的急性肾功能不全,具有以下表现:(1)24小时尿量<400ml(成人)或<1-2ml/小时/kg者。 (2)血肌酐、尿素氮急剧升高。 (3)严重电解质紊乱(尤其是高血钾:血K+>6mmol/L)、代谢性酸中毒(pH值<7.20,HCO3-<15mmol/L)。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第一部分ICU收治病种范围: ICU的病人来源一般可分为四个方面:(1)急性可逆性疾病。对于这类病人,ICU可以明确有效的降低死亡率,疗效肯定。(2)高危病人。这类病人以患有潜在危险的基础疾病但又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创伤性治疗的病人为代表。ICU可以有效的预防和治疗并发症,减少医疗费用。(3)慢性疾病的急性加重期病人。ICU 可以帮助这类病人度过急性期,以期望病人回到原来慢性疾病状态。对于这类病人,ICU有较好的效果。(4)急慢性疾病出现不可逆的恶化,如大出血无法有效止血、恶性肿瘤病人的临终状态等等,ICU无法给予这类病人有效的帮助,故他们不是ICU的收治对象。 以下病种门急诊在通知ICU科医生后可以直接收入科。 ICU科收治病种的范围主要有: 1、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后 2、各种类型的休克 3、急性呼吸衰竭 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ALI/ARDS) 6、重症哮喘 7、急性冠脉综合症(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 8、急性心功能衰竭 9、严重心律失常 10、高血压危象 11、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12、重症胰腺炎 13、大出血 14、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针 15、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16、急性重症肌无力 17、重症感染、脓毒血症

18、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19、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20、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21、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22、全身炎症反应综合症,多器官功能不全或衰竭 23、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24、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ICU各病种收入及转出指征: 一、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收入指征: 不明原因或急性因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抢救成功后,均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搏及暂不能搬动者)。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不再需要对呼吸、循环等各项参数进行严密监测,也不需要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二、各种类型休克 收入指征: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下列休克的基本临床表现 收缩压〈80mmHg,或原收缩压降低30mmHg以上,并伴有下列两项: 意识障碍 皮肤湿冷 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7ml/h 代谢性酸中毒 (二)、各类型休克(低血容量性、心源性、感染性、过敏性等),经扩容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者。 转出指征: 休克纠正,无继发性损伤存在,病情基本控制。 三、急性呼吸衰竭: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 一、ICU收治病种得范围 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2、各种类型休克 3、急性呼吸衰竭 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6、重症哮喘 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 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9、重症胰腺炎 10、大出血 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13、急性重症肌无力 14、重症感染、脓毒症 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得损伤 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20、原因不明得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21、其她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得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为

全封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医生。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 ②麻醉前状态 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得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血 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④手术情况:所施手术及术中遇到得问题、术后需注意观察得问题、预测可能遇到得问题(如:止血问题、血液制品)、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术者书写手术记录,由转出科室书写转出记录,ICU医生书写转入记录。 5、由ICU医生及外科医生共同管理病人,在外科医生指导下,ICU 医生护士全面负责病人生命体征监测及脏器功能支持,外科情况变化时,外科医生及时给予处置,24小时随诊。 6、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四、门(急)诊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门(急)诊需要收入ICU治疗得患者,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门

ICU建设规范

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 (2006) 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 2006.4

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2006) 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 【引言】 重症医学(Critical Care Medicine,CCM)是研究危及生命的疾病状态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诊治方法的临床医学学科。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ICU)是重症医学学科的临床基地,它对因各种原因导致一个或多个器官与系统功能障碍危及生命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患者,及时提供系统的、高质量的医学监护和救治技术,是医院集中监护和救治重症患者的专业科室。ICU应用先进的诊断、监护和治疗设备与技术,对病情进行连续、动态的定性和定量观察,并通过有效的干预措施,为重症患者提供规范的、高质量的生命支持,改善生存质量。重症患者的生命支持技术水平,直接反映医院的综合救治能力,体现医院整体医疗实力,是现代化医院的重要标志。重症医学的学科建设和ICU的组织与管理,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为促进我国重症医学的发展,规范我国医疗机构ICU的组织与管理,特制订《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 【基本要求】 (一)我国三级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均应设立重症医学科,重症医学科属于临床独立学科,直属医院职能部门直接领导。ICU是重症医学学科的临床基地。 (二)ICU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专职医护人员。 (三)ICU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接收医院各科的重症患者。 【ICU的规模】 ICU的病床数量根据医院等级和实际收治患者的需要,一般以该ICU服务病床数或医院病床总数的2~8%为宜,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从医疗运作角度考虑,每个ICU

人民医院病种收治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三级甲等人民医院病种收治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 规范医院各科室病种收治,强化专科建设,杜绝非专科收治和推诿患者,确保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 二、标准 1、本标准的主要依据参照全国高等医药院校教材。 2、各专业的收治范围界定标准由医务部根据专业划分、各科室上报和我院的实际运作情况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3、各科室必须严格按照收治范围界定标准执行。医院将是否存在违规收治现象作为重点检查项目之一。 4、收治范围中明确规定的病种各专业不得推诿患者而拒收、拒治,当有争议时由医务部或医疗总值班进行协调。 5、收治范围界定标准中没有提到的疾病,各专业在收治时要考虑其合理性,如果有争议时由医务部或医疗总值班进行协调。 三、特殊情况界定 1、对门诊、急诊未能明确诊断的患者,需要根据患者主诉及体征收入相关专科诊治;入院后3天内要明确诊断,如不能明确诊断,需行科内或全院会诊讨论。明确诊断后,必需在24小时内转专科治疗。

2、对患多系统疾病的患者收治,应以患者本次就诊的主要病症归属情况,收入相关科室。按医学原则需综合或序贯治疗的,应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 3、对疾病合并其他系统并发症的患者,原则上收治原发病归口所在的科室;如原发病已经控制稳定,而以其他系统并发症表现为主的,收治相应系统的科室。 4、肿瘤患者:肿瘤患者原则上能够行手术治疗的,优先考虑手术治疗,收治外科相应专业;如患者拒绝行手术治疗,应就手术治疗的必要性、治疗方案的选择,签订病情知情同意书确认后,收住肿瘤科;各科收治或住院确诊的初诊肿瘤患者,都要由肿瘤科、放疗科和手术科室(即相关外科)等相关科室进行多学科会诊。外科术后需要放化疗,必须转肿瘤科进行化疗;内科各科室收治肿瘤患者,除有系统并发症表现为主的,单纯行化疗患者,必须转肿瘤科治疗。 5、内、外科病种交叉的患者,若有明确手术指证,非手术科室原则上不得收治,其他情况视病情预后及患者选择方向而定,应申请相关科室会诊。 6、有外科手术指证的急腹症,禁止在非手术科室观察。 7、14岁以下患者(含14周岁),非外科手术及传染性疾病的儿童优先收住儿科;需手术治疗患者,优先收住儿外科,6岁以下儿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ICU (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 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 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2、各种类型休克 3、急性呼吸衰竭 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6、重症哮喘 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 &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9、重症胰腺炎 10、大出血 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13、急性重症肌无力 14、重症感染、脓毒症 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 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为全封

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 医生。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 ②麻醉前状态 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 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④手术情况:所施手术及术中遇到的问题、术后需注意观察的问题、 预测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止血问题、血液制品)。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术者书写手术记录,由转出科室书写转出记录,ICU医生书写转入记录。 5、由ICU医生及外科医生共同管理病人,在外科医生指导下,ICU 医生护士全面负责病人生命体征监测及脏器功能支持,外科情况变化时,外科医生及时给予处置,24小时随诊。 6、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四、门(急)诊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门(急)诊需要收入ICU治疗的患者,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门

ICU收治标准.docx

疾病诊疗程序 1、病人进入ICU后,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及时了解病史,包括入ICU前的诊治经 过以及检查情况等资料并进行体检,提出诊断、治疗、监护方案。有困难时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2、经过以上程序,诊疗仍有困难时,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向科主任提出会诊。 科主任负责组织科内讨论或全院会诊,必要时可请外院会诊。 3、会诊后的治疗方案,由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科主任亲自组 织实施。 4、认真执行事先告知制,加强与病人和家属的沟通,取得其理解、支持。 5、病人入科6 小时内,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与病人家属进行谈话,告知病人病情 的危重程度和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以及将采取的主要诊疗措施。请病人家属签写《ICU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病危通知单》和其他相关医疗告知文书。 病人入科、收治与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重症医学科(ICU)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我院ICU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依据卫生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参考上级医院ICU 的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初步制订病人收治与管理制度如下: 1、I CU 向全院所有临床科室开放,只要符合ICU 病人收治指征,均可入住ICU。 2、病人在收住ICU 前,应由原诊治科室提出,经ICU 科医师会诊确认具备收住ICU 的指征后,方可收住,任何专科医生未经会诊同意前,无权擅自将病人转入ICU。 3、病人入住ICU必须由原诊治科室的医护人员护送进入ICU。病情特别危重的必须有医生和护士共同护送。 4、病人入住ICU ,须由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监护人)签定“ ICU 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 。 5、入住ICU 的病人,不论其何种原发病,原则上均由ICU 科医护人员实施诊疗管理,开出各项诊疗医嘱。专科医生有向ICU 医生提出与专科有关的特殊监护、诊疗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6、I CU 病人的专科情况,由ICU 医生提出会诊,专科医生有义务针对本专科情况及时对病人实施专科诊疗并做好会诊记录。 7、I CU 病人病情稳定后,按“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仍由原诊疗科室接收回病房。如原专科病情已缓解或基本缓解,则由ICU 科医生根据病人当前的主要病情转入相应专科病房。 8、从急诊科直接收住ICU 的病人,病情缓解后,由ICU 科医生根据病人当前的主要病情转入相应专科病房。 9、在治病人经ICU 科医生确定病情缓解,生命体征稳定,可以转出ICU 后,与相应专科联系,协商并共同决定病人转科。并由ICU 医生开出转科医嘱 10、为安全医疗,未经ICU 医生确认的病人,任何专科医生无权擅自将病人转出ICU 。 11、ICU 病人的平均住院时间应不超过7±3 天。 12、为了保证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入住ICU 的病人入院初始住院费应不低于1 万元。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三甲:ICU收治原则及疾病范围 ICU是收治危重病人的地方,凡生命体征不稳定且有抢救希望者,可入ICU。原则上待血液动力学稳定及呼吸通道建立后转入ICU,以免在转运途中发生危险。 具体疾病: (一)各种严重休克:(二)严重心力衰竭;(三)严重心肌梗塞;(四)严重心律失常;(五)急性肺损伤,ARDS:(六)严重呼吸衰竭:(七)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八)严重肝功能不全;(九)MODS(MOF);(+)DIC;(十一)严重代谢功能障碍;(十二)昏迷;(十三)严重体液失衡;(十四)各种严重中毒;(十五)严重中暑;(十六)严重创伤及多发伤;(十七)挤压综合征;(十八)脂肪栓塞综合征;(十九)严重产科并发征;(二十)心肺脑复苏术后;(二十一)重大手术、操作、全麻等术后。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转入ICU 1.各种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如恶性肿瘤晚期。 2.经济条件不许可者。 收治细则: (一)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 1、术前有严重休克或伴有心、肺功能不全,多器官衰竭和心率失常等,外科会诊后,无法当时手术,可先经急诊或转ICU进行紧急处理者,待病情稳定到可以耐受手术后进行手术,并且术后需继续进入ICU观察和治疗。

2、疑难、复杂性大手术术后需要继续严密监测和及时处理的病人。 3、胸外科、脑外科术后病人放入ICU进行观察和治疗。 4、急诊手术后全麻病人和70岁以上中大型手术全麻病人。 5、二次或三次大型手术后的全麻病人。 6、麻醉手术期间发生严重高血压、低血压、心力衰竭、肺水肿、严重心率失常、心搏骤停、休克、凝血功能障碍、DIC、大出血、麻醉意外或其它威胁生命的情况。 8、术后不明原因昏迷、苏醒延迟、呼吸功能恢复不满意或者呼吸衰竭的病人。 9、新开展或罕见的复杂手术。 (二)非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 1、需严密的呼吸监测或支持治疗的病人 (1)吸入氧浓度大于50%的病人。 (2)需要呼吸支持治疗,包括需要机械通气治疗或呼吸功能突然急性恶化需立刻进行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的病人。 (3)需要面罩式持续正压通气或无创性通气治疗。 2、需要循环支持的病人 (1)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动脉血压和心输出量。 (2)任何原因引起的循环血容量减少所导致的循环不稳定。 (3)心肺复苏后患者。 3、需要神经系统监测和支持的病人 4、其它专科重症情况,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消化道

ICU收治范围

ICU 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 ICU 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 ICU 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 ICU 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治后有希望恢复。收治范围包括:中华医学会制定的 ICU 收治范围包括: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 ICU 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 ICU 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的基础上,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 ICU 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收治范围。 4、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 收治范围。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自日起执行。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收治范围: ICU 收治范围:非手术科室系统: 一、心搏骤停: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力衰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DIC)、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ICU病人收治标准.

ICU 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 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 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 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 经过ICU 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 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 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 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ICU 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自2011年4月 1 日起执行。 ICU 收治范围: 非手术科室系统: 一、心搏骤停: 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 收入指征: 1. 收缩压低于90mmHg 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 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 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 、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 1. 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 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 2<60mmHg②PaCO 2>50mmHg③ SpO 2<90%。 3. 慢性呼吸功能失代偿,需进行机械通气治疗者。 四、急性心功能不全 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急性左心功能不全;②急性心源性肺水肿;③ 心源性休克;④急性心包填塞。 五、急性心肌梗死 收入指征:急性心肌梗死。 六、严重心律失常

xx医院ICU收治范围、转入转出标准,转出流程

ICU收治患者范围 ICU收治入室对象:原则上为各种危重的急性的可逆性疾病。主要包括: 1.需行呼吸管理和(或)呼吸支持的患者; 2.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患者; 3.急性心肌梗死患者; 4.各类休克患者; 5.严重创伤患者; 6.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肾小管坏死患者; 7.器官移植患者; 8.急性中毒患者; 9.其他经短期强化治疗可望恢复的多系统、器官功能不全的患者等; 10.各种复杂大型手术后的危重患者 11.全麻术后麻醉作用尚未消失或生命体征尚未稳定,一般经短时间观察,病人苏醒或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到普通病房 不适宜ICU 病房收治的:如已认定脑死亡者、急性传染病、无急性症状的慢性患者;恶性肿瘤晚期、老龄自然死亡过程患者;治疗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抢救者。 ICU病人离室标准 ICU病人离室标准:病人在ICU治疗,主要是渡过危重阶段,时间长短因人而异。1.无意外事故的大手术后,经监护未发现异常生理功能改变者,一般在24—72小时离室; 2. 监护中发现生理指标改变,经适当处理72小时内仍无明显改善者,可延长治疗时间; 3. 生理功能严重紊乱,生命指标不稳定,生命器官功能仍然十分脆弱,需靠氧气、药物维持,甚至呼吸要依赖人工呼吸机支持,这些复杂的危重患者需要较长时间的ICU治疗,直到生命体征平稳后才能离开ICU; 4. 生命体征已经正常,留下某些后遗症,此已属康复医疗的范畴,也应转出ICU;

ICU 转入流程 病房医生和护士 护送病人到ICU 床头交接病情、 病历资料、药品 转科完成 病房有危重病人需要进一步治疗 由病房医生向ICU 医生提出会诊 ICU 医生会诊病人 符合ICU 收治指征 不符合ICU 收治指征 继续原科室治疗 有搬动禁忌症 无搬动禁忌症 就地抢救,直至患者病情允许搬动 ICU 尽快安排床位, 准备抢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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