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
icu收治标准

卫生部2009年9号文件明确了重症医学科的学科规范化名称、学科和医师执业资质、范围等,并印发了《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指南中明确规定了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指南明确指出: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指南还明确规定了患者转出重症医学科标准:(一)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需要其他专科进一步诊断治疗;(二)病情转入慢性状态;(三)病人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
根据卫生部规定和我院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了我院重症医学科具体的病人收治范围和管理意见:1. 科室具体收治以下情况病人①严重创伤或大手术后,必须对生命指标进行连续严密监测和支持者;②心肺复苏后患者;③某个脏器(包括心、脑、肺、肝、肾)急性功能衰竭或多脏器衰竭者;④重症休克、败血症及中毒病人;⑤脏器移植前后需监护和加强治疗者。
2. 为保证有限急救资源的最合理应用,科室一般不适宜收治以下病种病人: 血液病、癌症晚期,肺间质纤维化弥散功能衰竭、慢性心功能衰竭、尿毒症、肝硬化晚期等并发呼吸循环衰竭、脑干死亡患者等。
3. 病人入科途径有以下要求: (1)大手术病人或老年人,有严重器质性疾病手术后病人直接由手术室联系送入;(2)对急诊病人经会诊后决定收治者,其中有些通过急诊手术后转经手术室送入;(3)各临床科室危重病人经会诊后转入;(4)院外病人经本院医师前往会诊同意后直接转入。
4. 患者病情好转后,各脏器功能逐渐恢复,无需呼吸支持,应尽快转回普通病房。
ICU病人收治标准、范围与病种(2020修订版)

睢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病房ICU收治范围、标准与病种医务科2020/4/1医疗安全重症监护执行标准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收治范围、标准与病种为加强我院医政管理,保证安全医疗,规避医疗风险,制定此标准,各科室遵照执行。
收治范围(患者类型):1、急性、可逆性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不全,经过严密监测和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的高危患者。
3、慢性疾病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的患者。
4、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危重患者。
收治标准(各系统病变):1、呼吸系统:各种原因导致的呼吸功能不全/衰竭,吸氧浓度>50%,需要呼吸支持(有创和无创通气)和气道管理。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呼吸频率>40次/分或>30次/分持续6小时以上或≤8次/min;B.在吸入50%氧气时SPO2<90%;C.动脉血PCO2增高并有呼吸性酸中毒;D.吸痰频率<2小时/次;E.气道严重病变。
2、需要循环支持者:1)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动脉血压和心输出量。
2)任何原因引起的循环血容量(绝对/相对)减少所导致的循环不稳定。
3)心肺复苏后患者。
4)心脏及大血管的可逆性器质性疾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BP<40次/min或>120次/minB.收缩压<90mmHg或舒张压>120 mmHg;C.周围循环灌注不良或持续代谢性或呼吸性酸中毒;D.心律失常难以纠正,影响血流动力学;E.应用血管活性药物(升压/降压)>48小时;F.介入治疗后出现心律失常或血压下降;G.抗凝和溶栓后出现心律失常、血压下降、脑出血等危及生命的情况;H.失血、低血容量与全身性感染出现休克状态;I.主动脉综合征及动脉急性闭塞性疾病未彻底解除;3、需要神经系统监测和支持者。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中枢抑制达到威胁气道通畅和痰液引流;B.突然意识丧失(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标准下降>2分);C.癫痫反复发作或者发作时间延长;癫痫持续状态;D.Gasgow昏迷评分<10或有继续恶化可能;E.侵入性监测(如颅内压);F.低体温<35度持续>1小时或持续高热>39度;G.脑出血、脑栓塞累及呼吸、循环中枢需支持治疗;H.脑干梗塞、脑干出血、重型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严重危机生命的患者。
icu收治病人的范围

icu收治病人的范围
ICU(Intensive Care Unit,重症监护室)是一个专门为重症患
者提供特殊监护和治疗的医疗部门。
ICU主要收治那些病情危重,需要密切监护和专业处理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 多器官功能衰竭患者:例如严重创伤患者、多脏器损伤患者、重大手术后患者等。
2.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例如严重的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重症哮喘、严重肺炎等。
3. 心血管疾病患者:例如心肌梗死、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等。
4. 神经系统疾病患者:例如严重脑损伤、脑出血、中风等。
5. 外伤休克患者:例如大面积烧伤、严重创伤、颅脑损伤等。
6. 肾功能衰竭患者:例如急性肾衰竭和慢性肾功能不全。
7. 肝功能衰竭患者:例如急性肝功能衰竭和肝硬化失代偿。
8. 中毒患者:例如严重药物中毒、酒精中毒等。
9. 感染性疾病患者:例如严重感染、败血症、重症肺炎等。
10. 全身性炎症反应综合征(SIRS)患者:例如严重创伤、大
手术后引发的全身性炎症反应。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医疗机构的ICU收治范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还要根据医院的设备和医疗条件来决定。
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

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收治标准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系统、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挽救其生命的患者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的生命危险,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有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ICU收治入室对象:原则上为各种危重的急性的可逆性疾病。
主要包括:1.急性循环衰竭;2.各种因素所致的急性呼吸衰竭;3.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4.心跳呼吸骤停复苏后;5.溺水、电击伤复苏后的病人;6.重大手术后需要监测重要器官的生理功能者;7.麻醉意外;8.重型复合性创伤;9.各种类型中毒病人;10.各种类型休克;11.重度妊娠中毒症、羊水栓塞;12.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者;13.主要脏器移植后;14.败血症(Sepsis)15.严重水、电解质及酸碱严重失衡者;16.急性神经系统损伤(包括颅内压力升高);转出标准1.生命体征稳定,无需加强监护的患者2.系统、脏器功能稳定或恢复,无需特殊治疗的患者3.没有希望恢复健康并提高生活质量的患者4.不愿意接受加强监护治疗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不适合收住ICU的情况1.目前无救治可能的急性或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如恶性肿瘤晚期及脑死亡患者以及不能从ICU的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的患者等(特殊情况例外)。
2.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期3.精神病病人疾病诊疗程序1、病人进入ICU后,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及时了解病史,包括入ICU前的诊治经过以及检查情况等资料并进行体检,提出诊断、治疗、监护方案。
有困难时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2、经过以上程序,诊疗仍有困难时,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向科主任提出会诊。
科主任负责组织科内讨论或全院会诊,必要时可请外院会诊。
3、会诊后的治疗方案,由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科主任亲自组织实施。
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

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
收治标准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系统、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 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挽救其生命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的生命危险,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有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ICU收治入室对象:原则上为各种危重的急性的可逆性疾病。
主要包括:
1.急性循环衰竭;
2.各种因素所致的急性呼吸衰竭;
3.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4.心跳呼吸骤停复苏后;
5.溺水、电击伤复苏后的病人;
6.重大手术后需要监测重要器官的生理功能者;
7.麻醉意外;
8.重型复合性创伤;
9.各种类型中毒病人;
10.各种类型休克;
11.重度妊娠中毒症、羊水栓塞;
12.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者;
13.主要脏器移植后;
14.败血症(Sepsis)
15.严重水、电解质及酸碱严重失衡者;
16.急性神经系统损伤(包括颅内压力升高);
转出标准
1.生命体征稳定,无需加强监护的患者
2.系统、脏器功能稳定或恢复,无需特殊治疗的患者
3.没有希望恢复健康并提高生活质量的患者
4.不愿意接受加强监护治疗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
不适合收住ICU的情况
1.目前无救治可能的急性或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如恶性肿瘤晚期及脑死亡患者以及不能从ICU的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的患者等(特殊情况例外)。
2.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期
3.精神病病人。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2、各种类型休克3、急性呼吸衰竭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6、重症哮喘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9、重症胰腺炎10、大出血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13、急性重症肌无力14、重症感染、脓毒症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 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
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
为全封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 医生。
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②麻醉前状态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医院病人入、出ICU标准

病人入、出ICU标准
一、入ICU标准:
1、肝衰竭需行人工肝治疗的病人,于治疗前24h进入ICU,至人工肝治疗结束并拔管后24h转出ICU。
2、需进行紧急抢救的重症病人:
发病急,病情变化迅速,影响全身多个器官及系统,往往危及病人生命,需迅速有效地抢救和治疗。
1)各种原因引起的休克:
①低血容量性(出血性)休克。
②心原性休克。
③感染性休克。
④过敏性休克。
2)单个或多器官功能衰竭(MSOF):
①急性心衰。
②急性呼吸衰竭。
③急性中枢衰竭。
④应激性溃疡。
⑤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3)肝衰竭和肝硬化病人出现消化道大出血、肝肾综合症、肝性脑病、严重感染等并发症。
3、急诊科收治的病人符合第二条内容中任何一条即送往ICU。
4、患者及家属要求入住ICU,经ICU医生会诊后如病情需要,可转入ICU。
二、ICU收治非适应症
1、脑死亡病人。
2、急性传染病。
3、无急性恶化的慢性病人。
4、恶性肿瘤晚期。
5、老龄自然死亡过程。
6、其他救治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治疗的病人。
三、出ICU标准:
1、肝衰竭需行人工肝治疗的病人,于人工肝治疗结束并拔管后24h转出ICU。
2、病情基本稳定,无需生命支持的病人;
3、气管切开病人生命体征稳定,无需进行呼吸机治疗的病人。
ICU收治病人标准

附件1重症医学科收治范围具体疾病:1.重大手术、高危手术:①高龄(≥70岁)②严重基础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慢性肝肾疾患、中风等)③营养不良④免疫功能低下⑤高敏体质⑥围产期等2.全麻术后3.围手术期并发症(如严重心律失常、生命体征不稳定、内环境紊乱、凝血紊乱、意识障碍、心脑肝肾胃肠等脏器功能不全)4.严重创伤①多发伤②复合伤5.挤压综合征6.各种严重休克7.严重心力衰竭8.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塞)9.主动脉夹层及大动脉闭塞综合征10.严重心律失常11.急性心肌炎、心包填塞12.急性肺损伤,ARDS13.严重呼吸衰竭14.重症哮喘15.大咯血16.肺栓塞17.全身严重感染综合征18.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19.严重肝功能不全;20.消化道大出血21.急性严重胃肠损伤22. MODS(MOF)23.严重凝血紊乱(DIC)24.严重代谢功能障碍(糖尿病危象、甲状腺危象等)25.严重颅脑损害、昏迷及抽搐(如脑中风、脑炎、颅脑损伤、中毒等)26.严重内环境紊乱(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27.各种严重中毒28.严重中暑及高热29.严重低温及冻伤30.电击伤31.溺水32.自缢33.心肺脑复苏术后34.严重产科并发征35.特殊检查及治疗的保障(如肺活检、支气管镜、胃肠镜、化疗等)注:1. 国家法定传染病需指定专科ICU收治。
2. 为保证转运安全,所有拟转入ICU的病人,应由ICU医生进行现场评估,并采取必要措施,与病人家属充分沟通后,与专科医护人员一起护送至I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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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
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
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2、各种类型休克
3、急性呼吸衰竭
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6、重症哮喘
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
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9、重症胰腺炎
10、大出血
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13、急性重症肌无力
14、重症感染、脓毒症
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 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
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
为全封
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 医生。
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
②麻醉前状态
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
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④手术情况:所施手术及术中遇到的问题、术后需注意观察的问题、预测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止血问题、血液制品)。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术者书写手术记录,由转出科室书写转出记录,ICU医生书写转入记录。
5、由ICU医生及外科医生共同管理病人,在外科医生指导下,ICU 医生护士全面负责病人生命体征监测及脏器功能支持,外科情况变化时,外科医生及时给予处置,24小时随诊。
6、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四、门(急)诊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门(急)诊需要收入ICU治疗的患者,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门
(急)诊医师通知ICU及二线值班医师后,直接收入ICU。
2、门(急)诊遇拟行手术的外伤(如果是复合伤,在急诊确定主要
收治科室)病人,因暂时情况无法手术者,并且相关科室床位已满,建立手术前的绿色通道,可收治ICU。
流程同“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 患者接诊流程”。
但入院记录及首次病程记录由相关科室医师书写。
患者在ICU病情相对稳定后,通知相应科室准备手术。
五、ICU患者转出流程及管理
(一)ICU患者转出流程
1、门(急)诊收入ICU的患者,病情符合转出ICU指征,由ICU主治及以上医师根据相关标准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出,由科主任签字发出会诊单,病区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会诊,签署会诊意见后转出。
2、从各科室转入ICU的患者,病情符合转出ICU指征,由ICU主治及以上医师根据相关标准及实际情况决定,转出时应签署会诊单,临床科室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签署同意转出会诊单,并安排患者床位,原病房不得借故推诿。
3、从各科室转入ICU的患者,病情符合转出ICU指征,但根据患者病情不宜入住转出科室,需要转入其他科室治疗,由ICU负责提出会诊申请,转出科室负责与需要转入的科室沟通协调,保证患者的正常诊治。
4、如果需转入的科室没有床位,不能正常收治其他科室的ICU转出的患者,由原科室负责接收ICU转出的患者,并根据患者的病情需求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
(二)ICU患者的管理
1、各科室对需要转入ICU的患者,要书写详细转科记录,转入时,
原科室主管医师及护士应负责护送患者至ICU,并向ICU值班医师进行床头病情交接。
2、符合转出条件的患者,转出前需要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和告知。
对于患者及其家属要求或接收科室要求将患者转出时,如病情不允许,需详细告知病情及风险,其仍坚持的可考虑转出,应将可能发生的危险详细记录病程,并请患者或家属在病历中签字确认。
3、因基础疾病的不可逆或植物状态导致的不能撤机、或存在血管活性药依赖的患者,以及其它非医疗原因在ICU住院的患者,在保证医疗安全基础上应转回原科室。
4、如果ICU患者的病情需要转上一级医院治疗,相关科室和ICU负责提出转院建议。
(三)ICU患者转出标准
1、生命体征平稳,无需加强监护的患者。
2、系统、脏器功能稳定或恢复,无需特殊治疗的患者。
3、没有希望恢复健康并提高生活质量的患者。
4、不愿意接受加强监护治疗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