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ICU病人收治标准、范围与病种(2020修订版)

睢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病房ICU收治范围、标准与病种医务科2020/4/1医疗安全重症监护执行标准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收治范围、标准与病种为加强我院医政管理,保证安全医疗,规避医疗风险,制定此标准,各科室遵照执行。
收治范围(患者类型):1、急性、可逆性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不全,经过严密监测和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的高危患者。
3、慢性疾病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的患者。
4、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危重患者。
收治标准(各系统病变):1、呼吸系统:各种原因导致的呼吸功能不全/衰竭,吸氧浓度>50%,需要呼吸支持(有创和无创通气)和气道管理。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呼吸频率>40次/分或>30次/分持续6小时以上或≤8次/min;B.在吸入50%氧气时SPO2<90%;C.动脉血PCO2增高并有呼吸性酸中毒;D.吸痰频率<2小时/次;E.气道严重病变。
2、需要循环支持者:1)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动脉血压和心输出量。
2)任何原因引起的循环血容量(绝对/相对)减少所导致的循环不稳定。
3)心肺复苏后患者。
4)心脏及大血管的可逆性器质性疾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BP<40次/min或>120次/minB.收缩压<90mmHg或舒张压>120 mmHg;C.周围循环灌注不良或持续代谢性或呼吸性酸中毒;D.心律失常难以纠正,影响血流动力学;E.应用血管活性药物(升压/降压)>48小时;F.介入治疗后出现心律失常或血压下降;G.抗凝和溶栓后出现心律失常、血压下降、脑出血等危及生命的情况;H.失血、低血容量与全身性感染出现休克状态;I.主动脉综合征及动脉急性闭塞性疾病未彻底解除;3、需要神经系统监测和支持者。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中枢抑制达到威胁气道通畅和痰液引流;B.突然意识丧失(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标准下降>2分);C.癫痫反复发作或者发作时间延长;癫痫持续状态;D.Gasgow昏迷评分<10或有继续恶化可能;E.侵入性监测(如颅内压);F.低体温<35度持续>1小时或持续高热>39度;G.脑出血、脑栓塞累及呼吸、循环中枢需支持治疗;H.脑干梗塞、脑干出血、重型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严重危机生命的患者。
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

ICU病⼈收治和转出标准ICU病⼈收治和转出标准收治标准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命的系统、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挽救其⽣命的患者2.存在各种⾼危因素,具有潜在的⽣命危险,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有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ICU收治⼊室对象:原则上为各种危重的急性的可逆性疾病。
主要包括:1.急性循环衰竭;2.各种因素所致的急性呼吸衰竭;3.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4.⼼跳呼吸骤停复苏后;5.溺⽔、电击伤复苏后的病⼈;6.重⼤⼿术后需要监测重要器官的⽣理功能者;7.⿇醉意外;8.重型复合性创伤;9.各种类型中毒病⼈;10.各种类型休克;11.重度妊娠中毒症、⽺⽔栓塞;12.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者;13.主要脏器移植后;14.败⾎症(Sepsis)15.严重⽔、电解质及酸碱严重失衡者;16.急性神经系统损伤(包括颅内压⼒升⾼);转出标准1.⽣命体征稳定,⽆需加强监护的患者2.系统、脏器功能稳定或恢复,⽆需特殊治疗的患者3.没有希望恢复健康并提⾼⽣活质量的患者4.不愿意接受加强监护治疗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不适合收住ICU的情况1.⽬前⽆救治可能的急性或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如恶性肿瘤晚期及脑死亡患者以及不能从ICU的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的患者等(特殊情况例外)。
2.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期3.精神病病⼈疾病诊疗程序1、病⼈进⼊ICU后,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及时了解病史,包括⼊ICU前的诊治经过以及检查情况等资料并进⾏体检,提出诊断、治疗、监护⽅案。
有困难时及时请⽰上级医师。
2、经过以上程序,诊疗仍有困难时,由主治医师以上⼈员负责向科主任提出会诊。
科主任负责组织科内讨论或全院会诊,必要时可请外院会诊。
3、会诊后的治疗⽅案,由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科主任亲⾃组织实施。
icu各项规章制度

icu各项规章制度ICU 各项规章制度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是医院中救治危重症患者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患者能够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护理服务,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特制定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一、患者收治与转出制度1、收治标准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 ICU 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 ICU 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 的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2、收治程序由主管医师提出申请,ICU 医师会诊评估患者病情,认为符合收治标准后,通知 ICU 护士做好接收准备。
患者转入 ICU 时,原科室医护人员应与 ICU 医护人员进行详细的床边交接,包括患者的病情、治疗经过、目前的用药等。
3、转出标准患者病情稳定,脱离生命危险,重要器官功能恢复到可以在普通病房进行后续治疗的水平。
患者病情恶化,无法继续治疗,或患者及家属要求放弃治疗。
4、转出程序ICU 医师根据患者病情评估决定转出,提前通知相关科室做好接收准备。
ICU 护士整理好患者的病历资料和物品,与接收科室的医护人员进行详细的床边交接。
二、医疗护理工作制度1、医疗团队工作制度每日进行早交班,由夜班医师汇报患者病情变化及处理情况,上级医师进行点评和指导。
定期进行病例讨论,对疑难、危重病例进行分析,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诊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护理团队工作制度实行 24 小时连续护理,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做好各项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工作。
认真落实护理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和护理措施。
3、医疗护理联合查房制度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医疗护理联合查房,共同评估患者的病情,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护理方案。
医生和护士在查房过程中及时沟通患者的情况,协调治疗和护理工作。
ICU 病人收治标准

ICU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
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ICU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ICU收治范围:非手术科室系统:一、心搏骤停: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收入指征:1.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2<60mmHg;②PaCO2>50mmHg;③SpO2<90%。
ICU收治、转出标准

转出流程
病情评估
对患者病情进行再次评估,确 认是否符合转出ICU的条件。
制定转出计划
根据患者病情和康复情况,制 定详细的转出计划,包括转出 后的治疗方案和护理措施。
通知家属
及时通知患者家属转出计划, 并解释转出后的治疗和护理安 排。
转出交接
与接收科室进行患者交接,确 保患者转出过程中的安全和治
疗的连续护人员流动 率较高,影响标准的执行。
优化建议与改进措施
明确并统一标准
制定更明确、统一的收治和转出标准,减少 执行中的模糊性。
加强医护人员培训
通过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对标准的理解和执行 能力。
资源合理配置
根据地区和医院的需求,合理分配ICU床位 和其他资源。
加强医患沟通
ICU收治、转出标准
contents
目录
• ICU收治标准 • ICU转出标准 • ICU收治与转出流程 • 收治与转出标准的实践与优化
01 ICU收治标准
病情严重度评估
01
02
03
04
生命体征不稳定
患者生命体征不稳定,如心率 、血压、呼吸等指标异常,需
要密切监测和紧急处理。
严重器官功能障碍
患者存在严重器官功能障碍, 如心脏、肺、肾脏等,需要特
增进医生和患者家属之间的沟通,确保转出 决策得到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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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监测和治疗。
严重感染
患者发生严重感染,如脓毒症 、败血症等,需要强化抗感染
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
多器官功能衰竭
患者同时出现两个或以上器官 功能衰竭,需要多学科协同治
疗。
资源占用评估
01
医院病人入、出ICU标准

病人入、出ICU标准
一、入ICU标准:
1、肝衰竭需行人工肝治疗的病人,于治疗前24h进入ICU,至人工肝治疗结束并拔管后24h转出ICU。
2、需进行紧急抢救的重症病人:
发病急,病情变化迅速,影响全身多个器官及系统,往往危及病人生命,需迅速有效地抢救和治疗。
1)各种原因引起的休克:
①低血容量性(出血性)休克。
②心原性休克。
③感染性休克。
④过敏性休克。
2)单个或多器官功能衰竭(MSOF):
①急性心衰。
②急性呼吸衰竭。
③急性中枢衰竭。
④应激性溃疡。
⑤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3)肝衰竭和肝硬化病人出现消化道大出血、肝肾综合症、肝性脑病、严重感染等并发症。
3、急诊科收治的病人符合第二条内容中任何一条即送往ICU。
4、患者及家属要求入住ICU,经ICU医生会诊后如病情需要,可转入ICU。
二、ICU收治非适应症
1、脑死亡病人。
2、急性传染病。
3、无急性恶化的慢性病人。
4、恶性肿瘤晚期。
5、老龄自然死亡过程。
6、其他救治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治疗的病人。
三、出ICU标准:
1、肝衰竭需行人工肝治疗的病人,于人工肝治疗结束并拔管后24h转出ICU。
2、病情基本稳定,无需生命支持的病人;
3、气管切开病人生命体征稳定,无需进行呼吸机治疗的病人。
ICU收治病人标准

附件1重症医学科收治范围具体疾病:1.重大手术、高危手术:①高龄(≥70岁)②严重基础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慢性肝肾疾患、中风等)③营养不良④免疫功能低下⑤高敏体质⑥围产期等2.全麻术后3.围手术期并发症(如严重心律失常、生命体征不稳定、内环境紊乱、凝血紊乱、意识障碍、心脑肝肾胃肠等脏器功能不全)4.严重创伤①多发伤②复合伤5.挤压综合征6.各种严重休克7.严重心力衰竭8.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塞)9.主动脉夹层及大动脉闭塞综合征10.严重心律失常11.急性心肌炎、心包填塞12.急性肺损伤,ARDS13.严重呼吸衰竭14.重症哮喘15.大咯血16.肺栓塞17.全身严重感染综合征18.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19.严重肝功能不全;20.消化道大出血21.急性严重胃肠损伤22. MODS(MOF)23.严重凝血紊乱(DIC)24.严重代谢功能障碍(糖尿病危象、甲状腺危象等)25.严重颅脑损害、昏迷及抽搐(如脑中风、脑炎、颅脑损伤、中毒等)26.严重内环境紊乱(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27.各种严重中毒28.严重中暑及高热29.严重低温及冻伤30.电击伤31.溺水32.自缢33.心肺脑复苏术后34.严重产科并发征35.特殊检查及治疗的保障(如肺活检、支气管镜、胃肠镜、化疗等)注:1. 国家法定传染病需指定专科ICU收治。
2. 为保证转运安全,所有拟转入ICU的病人,应由ICU医生进行现场评估,并采取必要措施,与病人家属充分沟通后,与专科医护人员一起护送至ICU。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三甲:ICU收治原则及疾病范围ICU是收治危重病人的地方,凡生命体征不稳定且有抢救希望者,可入ICU。
原则上待血液动力学稳定及呼吸通道建立后转入ICU,以免在转运途中发生危险。
具体疾病:(一)各种严重休克:(二)严重心力衰竭;(三)严重心肌梗塞;(四)严重心律失常;(五)急性肺损伤,ARDS:(六)严重呼吸衰竭:(七)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八)严重肝功能不全;(九)MODS(MOF);(+)DIC;(十一)严重代谢功能障碍;(十二)昏迷;(十三)严重体液失衡;(十四)各种严重中毒;(十五)严重中暑;(十六)严重创伤及多发伤;(十七)挤压综合征;(十八)脂肪栓塞综合征;(十九)严重产科并发征;(二十)心肺脑复苏术后;(二十一)重大手术、操作、全麻等术后。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转入ICU1.各种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如恶性肿瘤晚期。
2.经济条件不许可者。
收治细则:(一)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1、术前有严重休克或伴有心、肺功能不全,多器官衰竭和心率失常等,外科会诊后,无法当时手术,可先经急诊或转ICU进行紧急处理者,待病情稳定到可以耐受手术后进行手术,并且术后需继续进入ICU观察和治疗。
2、疑难、复杂性大手术术后需要继续严密监测和及时处理的病人。
3、胸外科、脑外科术后病人放入ICU进行观察和治疗。
4、急诊手术后全麻病人和70岁以上中大型手术全麻病人。
5、二次或三次大型手术后的全麻病人。
6、麻醉手术期间发生严重高血压、低血压、心力衰竭、肺水肿、严重心率失常、心搏骤停、休克、凝血功能障碍、DIC、大出血、麻醉意外或其它威胁生命的情况。
8、术后不明原因昏迷、苏醒延迟、呼吸功能恢复不满意或者呼吸衰竭的病人。
9、新开展或罕见的复杂手术。
(二)非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1、需严密的呼吸监测或支持治疗的病人(1)吸入氧浓度大于50%的病人。
(2)需要呼吸支持治疗,包括需要机械通气治疗或呼吸功能突然急性恶化需立刻进行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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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
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
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2、各种类型休克
3、急性呼吸衰竭
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6、重症哮喘
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
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9、重症胰腺炎
10、大出血
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13、急性重症肌无力
14、重症感染、脓毒症
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 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
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
为全封
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 医生。
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
②麻醉前状态
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
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④手术情况:所施手术及术中遇到的问题、术后需注意观察的问题、预测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止血问题、血液制品)。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术者书写手术记录,由转出科室书写转出记录,ICU医生书写转入记录。
5、由ICU医生及外科医生共同管理病人,在外科医生指导下,ICU 医生护士全面负责病人生命体征监测及脏器功能支持,外科情况变化时,外科医生及时给予处置,24小时随诊。
6、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四、门(急)诊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门(急)诊需要收入ICU治疗的患者,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门
(急)诊医师通知ICU及二线值班医师后,直接收入ICU。
2、门(急)诊遇拟行手术的外伤(如果是复合伤,在急诊确定主要
收治科室)病人,因暂时情况无法手术者,并且相关科室床位已满,建立手术前的绿色通道,可收治ICU。
流程同“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 患者接诊流程”。
但入院记录及首次病程记录由相关科室医师书写。
患者在ICU病情相对稳定后,通知相应科室准备手术。
五、ICU患者转出流程及管理
(一)ICU患者转出流程
1、门(急)诊收入ICU的患者,病情符合转出ICU指征,由ICU主治及以上医师根据相关标准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出,由科主任签字发出会诊单,病区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会诊,签署会诊意见后转出。
2、从各科室转入ICU的患者,病情符合转出ICU指征,由ICU主治及以上医师根据相关标准及实际情况决定,转出时应签署会诊单,临床科室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签署同意转出会诊单,并安排患者床位,原病房不得借故推诿。
3、从各科室转入ICU的患者,病情符合转出ICU指征,但根据患者病情不宜入住转出科室,需要转入其他科室治疗,由ICU负责提出会诊申请,转出科室负责与需要转入的科室沟通协调,保证患者的正常诊治。
4、如果需转入的科室没有床位,不能正常收治其他科室的ICU转出的患者,由原科室负责接收ICU转出的患者,并根据患者的病情需求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
(二)ICU患者的管理
1、各科室对需要转入ICU的患者,要书写详细转科记录,转入时,
原科室主管医师及护士应负责护送患者至ICU,并向ICU值班医师进行床头病情交接。
2、符合转出条件的患者,转出前需要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和告知。
对于患者及其家属要求或接收科室要求将患者转出时,如病情不允许,需详细告知病情及风险,其仍坚持的可考虑转出,应将可能发生的危险详细记录病程,并请患者或家属在病历中签字确认。
3、因基础疾病的不可逆或植物状态导致的不能撤机、或存在血管活性药依赖的患者,以及其它非医疗原因在ICU住院的患者,在保证医疗安全基础上应转回原科室。
4、如果ICU患者的病情需要转上一级医院治疗,相关科室和ICU负责提出转院建议。
(三)ICU患者转出标准
1、生命体征平稳,无需加强监护的患者。
2、系统、脏器功能稳定或恢复,无需特殊治疗的患者。
3、没有希望恢复健康并提高生活质量的患者。
4、不愿意接受加强监护治疗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