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摘要]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因规定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该原则的设置目的及适用条件的分析,来解读上诉不加刑原则,分析出该项原则适用应该遵循的根本性标准,从而有助于合理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该原则具备可操作性。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刑事二审程序;司法实践;刑罚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条件(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p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许多国家不仅适用于由被告方提起的上诉,也适用于检察院为被告的利益而提起的抗诉。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31条规定,“仅由被告人,或者为他的利益由检察院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了上诉的时候,对于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在法律对行为的处分种类、刑度方面不允许作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
”由此可见,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的适用条件和在我国的适用条件存在一些区别。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德国,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抗诉也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笔者认为,这种区别并非我国法律制定的疏忽,无需盲目借鉴。
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做出如此规定源于我国对该制度的宗旨即立法目的理解的特殊性,在当下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和司法机关职能的要求。
(三)我国法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宗旨的解读采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国家普遍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宗旨理解为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我国对这一宗旨采取认同的态度,但是对于如何通过该原则实现维护被告利益的宗旨存在有别于一些国家理解。
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可以看出,我国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通过激励被告自主行使上诉权启动二审来实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重点在于该原则的适用主体为被告方。
被告行使上诉权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企图为自己做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再次审判必然给被告带来加重刑罚的风险,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为了消除被告主观顾虑,通过给予被告一个未来的“承诺”即不加刑,从而激励并且维护被告行使上诉权。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在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不得因为上诉而受到刑罚的加重。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上诉人在行使上诉权利时不会面临风险。
然而,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绝对适用,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首先,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无据、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时,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例如,如果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明显站不住脚,或者法院发现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情况存在重大隐瞒或伪造证据的行为,那么法院可以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其次,如果原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或者违法情形,上诉法院有权对原判决进行修正,并可能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这种情况下,上诉法院会重新审视案件,对事实和法律进行重新评估,并可能对上诉人的刑罚进行变更。
此外,如果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犯下新的犯罪行为,法院也有权对其进行加刑。
这是因为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程序,如果其以新的犯罪行为干扰了司法程序或者违反了法院的规定,
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加刑。
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为了让罪犯逃脱惩罚,而是为了确保上诉程序的公正性和权益保护。
尽管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例外情况,但法院在对上诉人进行加刑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但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
这一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权益至关重要。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的“ 民主 ”“ 、 自由”“ 权 ” 、人 的一种 体现 , 的 目的是使 被告 人 能够 它 毫无 顾虑地 行使 上 诉权 , 证被 告人 的诉 讼地位 不会 由于上 诉 而 保 取 了这一 原则 , l7 年 《 在 7 德意 志刑 事 诉讼法 典》 3 8条规定 : 8 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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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f叁墨!圭塾垒竺!盟望生!.:.|!|!i童雹匿圈霆论上诉不bgN原则陈炜周元嗣摘要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原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此原则在世界上普遍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又存在缺陷。
本文分四大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上诉不加刑的含义;第三部分阐述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限制;第四部分介绍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马锡五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叭l-0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外国的发展历史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中的一项特殊原则,首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立法上最早见于I808年法国《;JPJ事诉讼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之~,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宣扬的“民主”、“自由”、“人权”的一种体现,它的目的是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劣。
德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吸取了这一原则,在1877年《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第398条规定:“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1891年的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也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控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于被告人。
”进入20世纪后,上诉不JJ u刑原则得到进一步发展,在采用范围上,也从大陆法系国家逐渐扩大到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各国。
英国{1968年刑事上诉法》也采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英国人自己写道:“在过去,刑事上诉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是无理取闹,则有权予以加刑;但现在法院已不再具有这种权利了,惟一有效的威慑因素是在驳回上诉时,有权命令在对上诉者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之前上诉者被羁押的时间(或者其中的部分时间)不计算在其刑期之内。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该原则还适用吗?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该原则还适用吗?现实困惑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该公司罚金5万元,并对其负责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袁某认为县法院量刑过重,依法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应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
但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该原则还适用吗?律师说法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说明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被告方的上诉可以由本人提出,也可以由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不加刑”包括: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在本案中,只有袁某作为被告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温馨贴士当被告和自诉人一同上诉或者是被告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抗诉的,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当然,只有自诉人上诉或者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更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引言上诉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被判决者提供了一种机会,以便对原判决进行复查、申诉或请求改变判决结果。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上诉被确定为有效,也不会导致刑罚的增加。
本文将从法律知识原则的角度出发,探讨上诉不会加刑的情形及其相关原因。
一、法律保护原则法律保护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确保了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寻求公正和公正的审判。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上诉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原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下,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二、法律审查原则法律审查原则要求法院在复审案件时,要对拟议的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法律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
因此,在上诉期间,法院有权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视,并在需要时对判决结果进行纠正。
三、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应被认为是无罪的。
当上诉程序揭示出关键证据存在瑕疵或新证据出现时,法院可能会推翻原判并作出无罪判决,而不会加刑。
四、惩罚原则惩罚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况相适应。
因此,即使上诉成功,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加刑。
若新证据表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性低于原判定的程度,法院可以决定不加刑或减轻刑罚。
五、人权保护原则人权保护原则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它要求法律和法律程序对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以确保其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
因此,在上诉程序中,法院会考虑被告人的人权情况,如果增加刑罚会对其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法院可以决定不加刑。
六、司法裁量权原则司法裁量权原则是指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刑罚进行裁量和决定。
尽管被告人成功上诉,法院仍可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行使司法裁量权并决定不加刑。
结论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知识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上诉不会导致刑罚的增加。
这是因为法律保护原则、法律审查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惩罚原则、人权保护原则和司法裁量权原则等原则的综合作用。
试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 4卷第 3期 20 06年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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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上 诉 不加 刑 原 则
效率。“ 故刑事司法正义之内容阙为国民全法律秩
序与生存利益之维持 , 以及实质真实之发现。故刑
事诉讼程序之进行 , 应于被告人基本权之充分保障 下 , 求 发 现 真 实 , 是 论 罪 科 刑 , 维 法 以 由 庶 纪 。 [(1因此, ”1P9 ]3) 在进行刑事诉讼 的过程之 中, 不 1只求事实真实的发现而忽视被告人利益 的保护, 毙 亦不能唯被告人 的利益的保 护而放弃真实 的发现
不得适用新的或更 为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资产 阶级革命 以后提 出来 刑种或刑度更 为严厉 的刑罚 , 不 的, 它是对实行封建专横诉 讼制度、 任意加重刑罚 严厉 的保 安 处 分 , 得 因不 如 一 审 判 决 中 列举 的否定。其意指 由被告人提起上诉或 由其他有上
诉权的人为被告人 的利益提起上诉 , 上诉法院审理
的原则 , 但是对减刑是持肯定态度的。许 多州的法
民法院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 , 那么该审理活动则 明
显地超越 了诉讼人的主张 , 这是有悖于诉讼 中所遵
循 的“ 不告 不 理 ” 则 的。从 上 诉 不 加 刑 的 立 法 目 原
院都主张上诉不得加重罪名 , 也不得对已服刑的判 决加刑 [{… 。此外 , 苏联、 欧国家亦采用这 6丌 】 原 东 原贝 ] 帅 。 0 ( )
了这一原则 , 其表 述 为 “ 重 于原 判决 的刑罚 ” 不 。
浅论对新刑诉解释中“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理解

浅论对新刑诉解释中“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理解发布时间:2021-10-09T08:17:21.650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1年7期作者:倪瑞研[导读] 新解释扩大了“不加刑”的实质外延,对于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青岛大学青岛 266000摘要2021年的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新刑诉法解释》)的条文中,对上诉不加刑这一制度的含义重新作出了定义;其中,在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情况时,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改判。
这一条文限制了二审法院对于罪名的变更;扩大了“不加刑”的实质边界;加强了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在二审的罪名变更时的“不加刑”的限制还应当全面的考虑到非刑罚处罚措施;同时,此次的修订对“禁止不利已变更原则”的缺失以及允许加重数罪中的个别罪名刑罚的规定都存在不合理之处。
1.将“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改为“不得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新刑诉法解释》第401条将“上诉不加刑”中“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改为“不得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本次修改加强保障了禁止被告人因申请司法救济而损害其人身权利的目的。
“实质不利”意味着二审在判断是否增加或变更刑罚、罪名时,除了要考虑在判决中的刑罚是否加重外,还需考虑罪名变更后是否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
[]而起草小组也对该条的修改进行了说明,认为该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只是提示规则,并未包含现实中所有的司法实践情形,仅针对当前司法实操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做了相应规定。
因此,对于本条第1至7项未提及的情况,只要是对被告人的刑罚或执行产生了实质不利的影响,都可以通过本条解释加以限制,相较于旧的刑诉解释,新解释扩大了“不加刑”的实质外延,对于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2.扩大了“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2.1将部分非刑罚处罚措施吸收到“不加刑”的范围《新刑诉法解释》第401条第5项、第6项将补充宣告职业禁止、补充决定终身监禁吸收到加刑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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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本科学年论文(设计)题目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法学院法学专业 2007 级 9 班学号:200731010909姓名:高萍指导教师:常洁琨成绩:_____________完成时间: 2009 年 11月目录目录 (1)论文摘要 (2)关键词 (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述 (3)(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定义 (3)(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4)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适用的几个问题 (4)(一)关于否改变管辖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问题 (4)(二)有无正确的加刑渠道问题 (5)(三)关于二审能否在不加刑的情况下改变罪名问题 (5)(四)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应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5)(五)二审是否可以改变缓刑的考验期 (5)(六)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的处理问题 (6)三、对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6)(一)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 (6)(二)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 (7)(三)加强一审法院法官的审判水平 (7)(四)明确指出该原则在抗诉时不适用 (7)(五)加强公安部门的侦察工作的意识 (8)参考文献 (8)本科生学年论文(设计)成绩表 (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高萍[论文摘要]《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此项原则,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从上诉不加刑的概述、意义、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此原则就是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探讨该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冲突,从而进一步完善此原则在我国适用。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被告人适用限制Don't appeal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applicable lawsGao pingAbstract:The PRC'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form stipulates: “ Court of second instance the defendant or his legal representative, the Defender, near relatives of an appeal, the defendant shall not be the imposition of heavier penalties.” in the form of a law establishing the appeal not punishment, this principle is to ask the Court of second instance of a party only if the defendant's case, an appeal shall not be for any reason to impose heavier penalties on the principle of trial the defendant, the Court of second instance is required to comply with one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The basic point of departure is to protect the defendant's right of appeal from the appeal were, prevent adverse consequences caused; and strengthening the higher court on the lower court judge's supervision and guidance; and improvement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of the public prosecution and protest .This principle to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judicial practice has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This article is primarily from an overview of the appellant's criminal punishment, meaning, the problems start combined with the principle of judicial practice positive role and negative impacts, discussion of the principles and other legal principles of conflict, to further improve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principle.Keywords: Appellant's criminal punishment; defendant; application; restrict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述(一)上诉不加刑的定义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含义。
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
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更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也不得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其具体含义:一是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二是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三是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3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在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表现在:1.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2.不得改变刑罚执行的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对于构成数罪并罚的上诉案件,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不能在执行原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
目的在于保障和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使正确的判决得以维持,错误的判决得到纠正。
(二)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1.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不仅在一审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审中仍然可以行使。
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如果他们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未减轻刑罚,反而加重了刑罚,就必然会增加被告人一方对上诉的思想顾虑,在客观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因上诉权是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消除被告人担心加重处罚而不敢提出上诉的顾虑,敢于依法上诉,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辩护权。
而且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近亲属也不必担心加重被告人的处罚,而不敢提出上诉。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被告人等提出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得以开始的主要依据。
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疏通一审通往二审的渠道;消除被告人等上诉的障碍,才有利于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防止流于虚设;使上级法院及时发现下级法院审判中的错误,才有得于错误的判决、裁定及时得到纠正,保障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不仅可以纠正个案的错误,而且可以从总体上提高审判水平和质量;上诉不加刑,还可以保证两审制的贯彻执行,全面发挥二审的作用,也可以促进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3.利于促使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加强责任心,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同时也可促使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仅仅是法院的问题,而且有些也与侦查、公诉有关。
有的确有错误而检察机关却没有发现和提出抗诉的一审判决可以被二审法院纠正,检察机关就可以从二审判决的结果中总结公诉和抗诉的经验和教训,对确有错误而对被告人判刑失当的判决及时提出抗诉,以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适用的几个问题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审判实践已经遇到了不少问题,并作出了各种处理,研究总结处理这些问题经验,对于今后正确执行一原则,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就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几种情况予以分析、探讨:(一)关于否改变管辖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问题。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案件,被告人提出了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应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中级人民法院以管辖错误为由、撤销原判,改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重新审判,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根据刑诉法第19条、20 条的规定,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在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把属于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时,基层人民法院擅自审判,违反了有关管辖的规定,撤销原判是正确的,因为撤销原判后还要按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不是二审改判的问题,所以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有无正确的加刑渠道问题。
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量刑过轻,是存可以根据刑诉法189 条第二项的规定,直接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我认为,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无论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以量刑过轻为由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都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