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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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第八讲 物权法概要

第八讲 物权法概要

物权的客体

(1)物权的客体首先是特定的物 (2)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3)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单一物或独立物 (4)物权的客体可以包括权利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妨碍排除效力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一) 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的权利。 (二)他物权 又称定限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由非所有人在所有 人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 一定的处分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概要

一、物权法的概念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三、物权法的性质 四、物权法的功能 五、制定《物权法》的意义
物权法的原则

一 、平等保护原则 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 定.

二、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包括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 公示原则 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 而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 全. (二) 公信原则 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 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 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 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 果, 以保护交易安全.
第八讲 物权法概要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 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 1 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 2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 3 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 4 物权是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一般原理

物权的一般原理

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的特征与分类(一)物的特征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民法上的物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可支配性。

2.有体物。

3.效用性。

在物权法中,民法学界通常把“物”界定为物权的客体,物权法意义上的物除满足以上三个要件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须独立为一体。

3.须具有特定性。

(二)物的重要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依据是否具有可移动性,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是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所作的分类。

主物是指在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3.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之原本,或者说乃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依据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个类型。

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分类依据是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

消耗物是指仅一次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是指经过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以物为限。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则无。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与债权也有所不同。

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取任意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物权变动一般原理备

物权变动一般原理备

物权变动的具体原因


二、抛弃与先占 1、抛弃 行为性质——单方法律行为 行为后果——丧失物权 行为限制—负有义务;损害公益;影响他 人——eg弃犬伤人的法律责任. 2、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 无主的动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物权变动的具体原因


三、添附 1、附合---紧密结合,可辨原物,不宜拆分。 2、混合---紧密结合,难辨原物,不能拆分 3、加工---改造原物,价值与主观决定后果。 善意(不知的善意;本着善良愿望的善 意)—恶意(明知的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 恶意) 物权案例.doc



1、登记的作用 社会意义—便于管理;确定产权;税收 法律意义—公示公信,权利推定 2、登记审查制度的设计 登记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审查范围——《物权法》第十二条(以形式 审查为主,辅以实质审查) 登记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 登记,不发生效力 3、法律责任物权案例.doc
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


异议登记—异议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阻却登记公信力而采取的抗辩登记措施。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 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 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 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 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 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
物权变动的具体原因


公共利益的界定 比例原则 公共受益 公平补偿 正当法律程序——公开、民主参与、权力制 约 罪犯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 要小得多——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是指一种解释和解构物品和物权的理论框架,它包括了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属性,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行为和责任。

物权行为理论首先强调了物品的所有权,即物品的拥有者对其具有排他性的控制权。

物权行为理论认为,所有权是一种权利,拥有者可以享有并行使对物品的支配权,包括使用、转让、收益和摧毁等权利。

所有权也被认为是一种采取行动的权力,拥有者可以通过控制物品的使用来实现其个人价值。

物权行为理论提到了收益权,即非所有者对物品所获得的经济或非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可以通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转让,使得非所有者能够享受到由物品所带来的收益。

通过收益权的转让,物权行为理论认为可以实现物品的最大化利用,以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物权行为理论还关注物权行为的规范和责任。

物权行为的规范可能通过法律、契约或道德准则来约束和规范。

物权行为理论认为,所有者对物品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能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物权行为的责任是对物品和他人负责,以确保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物权知识点总结

物权知识点总结

物权知识点总结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使用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是通过实物来实现的一种权利,是人们在物质世界中的利益关系。

物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物权是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保障人们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二、物权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物权法》是最基本的物权法律规定,规定了关于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限制和物权的保护等内容。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不动产权和动产权。

不动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动产权包括车辆所有权、存款所有权等。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侵权取得和意思表示取得等。

物权的限制包括法律的限制和约定的限制等。

物权的保护包括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等。

三、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平等交换原则、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等。

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劣之分。

自愿原则是指物权关系应当是自愿订立的,受让人和让与人要有明确的意愿。

平等交换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交换的对等物应当是相等的价值。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对权利人应当公平对待,不得歧视。

善意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应当是善意的,不得以恶意获取他人的财产。

四、物权的主要种类《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主要种类,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所有权、存款所有权等。

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土地下的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城市土地使用权。

车辆所有权是指对车辆的所有权,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存款所有权是指对存款的所有权,包括银行存款和证券存款。

五、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侵权取得和意思表示取得等。

依法取得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物权,包括合同取得、继承取得和赋予取得等。

物权法一般原理

物权法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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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种类
•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的区别: • (1)法定物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意 定物权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产生。 • (2)法定物权的产生不必进行公示而直接 生效,意定物权必须进行公示。 • (3)法定物权一般情况下优于意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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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种类
• 10、法律上的物权和事实上的物权 • 法律上的物权:由法定公示方法表征的物权, 已经纳入登记和有占有表征的物权为法律上的 物权。 • 事实上的物权:没有获得法定公示方法表征, 而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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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权行为理论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 1、区分原则,即我国学者所说的物权行为独立 性理论,要求将物权的变动和债权的变动作为 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来区别对待。 换言之,债权变动应当基于当事人债权意思表 示的一致,物权变动应当基于当事人物权意思 表示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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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权行为理论
2、抽象性原则,即我国学者所谓的物权行为无 因性理论,也就是说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 效力的制约。物权变动是基于物权意思表示的 效果意思而发生的,而不是债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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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 法定原则
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所创设权利不构成物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2、部分违反的,其他部分可有效 “流质条款” 3、具备其他法律行为要件的,无效法律行为可 转换为其他法律行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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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 法定原则
四、物权法定的缺陷及其缓和 (一)缺陷 • 法律为当事人预留的意思自治的空间不足, 导致法定物权缺乏适当的灵活性,难以衍生 次类型物权,因此当新的社会需求出现时, 现有法定物权种类就显得过于僵化和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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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权变动
2、形式主义的内容

物权行为理论及原则

物权行为理论及原则

05
CHAPTER
物权行为与民法典物权编的关系
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行为的概念、性质、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如《民法典》第208条明确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体现
民法典物权编通过多种制度与规则体现了物权行为理论,如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交付制度等,这些制度与规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应用和具体表现。
03
CHAPTER
物权行为原则
公示效力
物权行为的公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产生对抗和保护作用。未经公示的物权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公示的物权行为可以对抗第三人。
公示方式
物权行为应当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
公示保护
对于善意取得人,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如果公示的权利与实际权利不符,善意取得人可以取得该权利,而原权利人则不能对抗善意取得人。
04
CHAPTER
物权行为实践
物权合同的概念
物权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而达成的协议。
பைடு நூலகம்
物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物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物权保护的概念
包括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
物权保护的方式
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措施,如赔偿损失、罚款、刑罚等。
物权保护的措施
物权行为应当具有公信力,即物权行为一旦公示,就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公信力
公信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示的权利而取得该权利,那么该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信保护
公信原则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在公示的权利与实际权利不符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情况,则不能取得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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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分析】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

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便可实现。

所谓“支配”,是指依权利主体的意思,对物加以管领处理。

3.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该特定物可以是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也可以是权利人根据法律、合同所支配的他人的物。

物权的标的物在内容、范围上均须确定,否则,将因物的归属不明、利用无度而导致社会生活陷于混乱。

4.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物权人得就特定的物为独立支配从而享受其利益,而无需他人积极配合,也当然排除他人干涉。

二、物权的特征【分析】与债权比较,物权具有下列特征:1.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包括对物的全面支配和限定支配。

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对物进行支配,不是物权人的目的而是物权人的手段,物权人的目的在于通过支配而取得物之利益。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故又称为对世权;而债权人则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权利。

3.在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限于物。

4.在权利的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追及力,还具有排他性。

而债权则没有这些效力。

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追及力。

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效力。

当物权人行使权利遇到不法妨碍时,可以凭借物权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可能发生妨碍的因素;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任意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三、物权的种类■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分析】根据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物权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完全物权是对标的物为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

所有权即是完全物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出各种其他物权。

定限物权是仅能在特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定限物权除特殊情况外,均设立于他人的所有物上,所以又称之为他物权。

定限物权(他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分析】这是对定限物权(他物权)按照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上的差异所作的进一步分类。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的他物权。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典权属于用益物权。

依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具体而言,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典型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分析】根据物权标的物种类的不同,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称之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

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称之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等。

将物权区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两种物权的变动要件和公示方法不同。

原则上,动产以占有、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主物权与从物权【分析】以物权有无从属性将物权划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不需从属其他权利,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所有权、地上权等属于主物权。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比如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担保物权、地役权均属于从物权。

区分主物权与从物权的意义在于主物权的存在、变动均是独立的,而从物权的得丧变更则从属于所附的主权利的命运。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分析】平等保护是我国《物权法》第4条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具体化表现,其基本内容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各权利主体一体保护。

平等保护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关系;并非指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或作用的平等。

二、物权法定原则【分析】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此谓“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

此谓“类型固定”。

物权法定使物权法的规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这也使其与债权相区别。

三、公示、公信原则【分析】所谓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

物权存在的公示,为物权的静态公示。

按各国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是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登记”记载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

物权变动的公示,为物权的动态公示。

按各国物权法的规定,“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所谓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依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

公示公信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运动状态。

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

主要包括: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和公法上的原因。

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分析】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最重要的是不动产的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就是关于不动产的种种物权变动的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又被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

《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二)登记机构的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的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三)不动产登记的类型1.变动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进行的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进行的登记。

2.预告登记。

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该登记又称“预登记”、“预先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物权法》第19条规定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该条还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动产物权的变动【分析】动产物权的变动最重要的是交付,物权法第2章的第2节专门规定了“动产交付”。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交付是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行为。

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实践中,有三种特殊情况,与现实交付有相同的效力。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形成物权转让合意时,交付即为完成。

2.指示交付,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交付即完成。

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3.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只是将占有权交出让人行使一定时间,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直接占有。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一、确认物权【分析】当物权归属不明或对物权是否存在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

当几个人就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发生争执时,就会使真正的物权人的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其正常行使物权。

只有通过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上重新明确物权人的物权,排除其他人的争执后,真正的物权人才能正常地行使其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确认物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独立方法,通常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解决,只能由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

在某些情况下,确认物权还是给物权以其他法律保护的前提。

二、返还原物【分析】根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的请求,在特定情况下会受到物权法上善意取得等特别制度的限制。

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分析】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

由于请求排除妨碍的事实依据是他人行为构成了对物权人行使物权,即对物进行使用、收益的妨碍,因此,排除妨碍之请求,不仅直接占有物的所有人可以提出,直接占有物的用益物权人也可以提出。

请求排除妨碍,既包括请求除去已构成的妨碍,也包括请求防止可能出现的妨碍。

当他人的行为对物权人的标的物造成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与排除妨害一样,消除危险请求权人可以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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