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解析
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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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观点
• 一种意见赞成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理由主要是: • (1)宅基地上的住房属于农民私有,农民对自己的住房享有所
有权,当然包含转让住房的权利。
• (2)目前农民有闲置的住房是客观事实,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
让,有利于积极发挥物的效用。
• (3)当前农民一个突出问题是贷款难,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
水土保持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法
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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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3、物权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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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是定分止争 其二是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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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 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 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 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 (5)保护物权。 • 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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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
• 国有财产可分为三大块。
• 一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有
关国有自然资源的归属和开发利用,有宪法和许多法 律的规定。
• 二是国有企业。 • 三是国有企业以外其他单位如机关、教科文卫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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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 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中应当着重关注三个问
题:
•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应当尽可能采取
拍卖、招标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限制采 用划拨方式。
• 第二,土地不可再生,应当建立机制节约用地,提高
土地利用效益。土地的使用,既包括地表,也包括地 上、地下空间。
物权法律制度与公共利益保护

物权法律制度与公共利益保护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公共利益保护息息相关。
物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为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物权法律制度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关系,探讨它们之间的互动与影响。
一、物权法律制度的内涵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个人和组织的物权行为规范和保护的总称。
它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了个人和组织在物权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其行为的界限和范围,保障了其物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物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是社会秩序的需要,更是公共利益保护的基础。
二、物权法律制度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关系1. 物权法律制度促进公共利益保护物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物权法律制度下,个人和组织的物权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公共利益的底线。
例如,在国家环保政策的推动下,物权法律制度明确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责任和义务,规定了环保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标准,从而保障了环境的公共利益。
2. 公共利益保护引导物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也推动了物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需求的变化,对公共利益保护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更新,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
例如,在城市化进程中,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就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保护。
物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使得土地的流转和利用更加规范,确保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物权法律制度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平衡物权法律制度与公共利益保护之间需要取得平衡。
物权法律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具体的法律实施中,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例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土地使用者的合理补偿和安置,既保障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又保护了个人权益的合法性。
三、物权法律制度与公共利益保护的优化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优化物权法律制度是必要的。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享有的权利,是法律保护下的所有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对物权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的一套法律规则。
物权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物权法的来源和发展物权法的来源主要有宪法、民法典以及各种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物权法的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到现代的利益权观念的转变。
三、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通过规定物权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保护了物权主体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占有是指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是指物的实际使用权;收益是指物所产生的利益;处分是指物的转让、抵押等行为。
物权法对这些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物权主体的权益。
五、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确认权利人和物权的法律地位、规定物权的归属、保护物权的正常行使和追究侵权责任等方式实现。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具有针对性和强制性,可以保障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物权的限制与制约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
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对物权行为的限制,如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限制和制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合同、担保、金融等各种经济行为中,物权法都起着关键作用。
物权法的适用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八、物权法在跨境经济中的问题与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境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
在跨境经济中,物权法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跨境合同的执行等。
物权法第八章节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案例二:物权保护的成功案例
案例概述
丁发现自己的自行车被盗,经过调查发现是邻居戊所为。
案例分析
根据物权法,丁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戊返还自行车。同时,如 果戊故意毁损丁的自行车,丁有权要求戊赔偿损失。
案例结论
在警方的协助下,戊承认了盗窃行为并返还了自行车。丁有权要求 戊赔偿损失。
案例三:物权行使与保护的综合案例
执行程序
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通过执行程序, 强制要求侵权人履行法律义务。
物权保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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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
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物权 人的合法权益。
排除妨碍
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物权人行 使物权的障碍。
赔偿损失
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 物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恢复原状
要求侵权人恢复因侵权行为被 破坏的物权客体的原状。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保护物权的同时,也应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防止权利滥用和损害公共利 益。
物权行使与保护的未来发展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应不断完善相 关法律法规,为物权的行使和保 护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 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促进物权的 正确行使和保护。
03 物权行使与保护的关系
物权行使与保护的相互影响
物权行使是保护物权的前提
只有充分行使物权,才能确保物权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防止他人的侵害。
保护物权是行使物权的保障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物权,可以防止物权受到侵害,确保物权的正常行使。
物权行使与保护的平衡
尊重权利人的行使权利
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应受到充分尊重 ,不应受到无理的限制和干扰。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一、引言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关于物权(即对物体的支配和支配权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律制度展开论述。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占有、支配、获取利益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物权的特征(1)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物体的,主体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
(2)稳定性:物权具有持久的特征,不易受到他人的侵害或剥夺。
(3)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转移给他人。
三、物权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1.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等。
3.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4.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物权的取得与转让涉及到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等。
四、物权的法律保护1.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法律保护权利人对物权的占有和支配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保护交易安全法律保护物权交易的安全,规定了物权交易的合法条件和程序。
3.保护善意取得权法律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益,鼓励社会公平、公正的交易。
五、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问题1.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物权登记制度,提高物权事务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2.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物权执法体系,加大对侵害物权行为的打击与惩罚力度。
3.保护特定群体的物权加强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物权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
六、结语物权法律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财产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健全的物权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执法与保护特定群体的物权,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升物权法律制度的效力与公信力,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
(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
关于物权法律制度

关于物权法律制度王利明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
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
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
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
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
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
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
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4)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十】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解释】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
保证是一种担保形式,但并非担保物权。
1.从属性(1)发生上的从属性: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也不能设立。
(2)移转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转让。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但是,主债权“部分”消灭时,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特性,担保物权并不部分消灭。
2.不可分性(1)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厂房设定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偿还了40万元,其余60万元无法清偿;抵押物厂房拍卖得到价款80万元,应当优先清偿乙银行未受清偿的60万元债权。
(2)债权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案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后来乙又欠甲一笔货款60万元,甲的借款和乙欠付的货款均到期后,乙主张抵销60万元,甲表示同意,但余款40万元甲一直拖欠未还。
虽然乙的债权已经在60万元的范围内消灭,但是乙仍然可以主张行使抵押权,假定机器设备拍卖所得40万元,乙可以就该40万元全额主张优先受偿。
(3)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厂房设定抵押;在抵押期间,厂房被雷击着火,部分烧毁,甲公司未为该厂房投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有权将残存部分厂房拍卖、变卖,假定拍卖得到60万元,乙银行有权优先受偿,不足清偿的40万元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继续要求甲公司清偿。
3.物上代位性在担保期间,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办公大楼设定抵押,某日夜里,雷电大作,办公大楼起火,烧毁60%。
第08章物权法律制度2

第08章物权法律制度2第08章物权法律制度2物权法律制度是指一切关于物权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机制的总称。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支配结果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内容和范围、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本章将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介绍。
第一节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由原则、物权平等原则、合法取得和善意取得原则、公示原则、追溯效力原则、配套效应原则等。
自由原则是指物权的取得、行使和处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当事人享有支配物的自由。
物权平等原则是指在物权领域,任何人的权利地位是平等的,没有特殊地位的主体。
合法取得和善意取得原则是指只有合法取得的物权才是有效的,无效的取得不能使取得者获得相应的物权。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取得和变动应当通过登记、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加强对物权的确认和保护。
追溯效力原则是指欠缺其中一种合法手续和条件的权利转让不能阻碍他人对该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配套效应原则是指对于附着在物上的权利,应当与该物权一并转移和消灭。
第二节物权的内容和范围物权的内容和范围包括物权对象、物权的限制和物权的禁止。
物权对象是指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资产或者其他合法财产利益。
物权的限制是指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财产征用、抵押权等。
物权的禁止是指一些法定的情况下,法律禁止对一些财产进行物权保护。
第三节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主要包括依法取得、通过占有取得和通过契约取得。
依法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物权。
通过占有取得是指通过实际控制和支配,对物进行合法的占有,从而获得物权。
通过契约取得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约定转让或者设立物权的方式获得物权。
物权的转让主要包括合同转让和短期公示交付。
合同转让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的订立,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他人。
短期公示交付是指物权人交付财产给他人,通过公示等方式,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包括物力保护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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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00年,李母去世,李大与宋某办理了房屋的过户 手续。当年年底李小从城里回来,认为李大卖房屋 的价格太低,同时认为该房为共同财产,李大无权 单独处分,从而主张买卖无效。 法院查明,该房屋是李大与李小父母留下的遗产, 但房屋办理过户前的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是李大。 同时,李小否认其放弃了继承权,也无其他证人。 请问:李小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房屋的所有权最终归谁?为什么?
第八章
物权法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 关系。
物权法的制定过程
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从2002年1 2月起,全国人大其及常委会先后进行了8次审议, 其间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并召开了100多 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2007年3月16日,参加表决的近3000名人大代 表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 表决结果,通过了物权法。 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占有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 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年属于除斥期间,仅适用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除斥期间:权利预定之存续期间,超过期间,权利 消灭。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物权变动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 不动产无权的各种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也需要登记。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案例分析
其后张某先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但陈某由于胡某不愿意 搬出而无法向张某交付房屋,为此,张某以胡某、 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搬出房屋。 请问:1、陈某与胡某之间的约定有效吗? 2、胡某能否依照该约定享有房屋的居住权? 3、张某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4、胡某的损失应该怎样弥补?
一、物与物权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 离,由所有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 的直接支配权。
一、物与物权
用益物权: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以对物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 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一、物与物权
2、物的种类 动产与不动产:流通性不同,物权变动的法 定要件不同,诉讼管辖不同 特定物与种类物:法律关系的对象,意外灭 失后的法律后果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归属
一、物与物权
3、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 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结论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 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 与不动产登记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 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 登记簿为准。 公示公信
三、占有
1、概念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控制、管领的事实状态 2、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三、占有
4、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需要返还不当得利时,善意占有人只返还现存利益, 对于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恶意占有人对 已灭失的利益要负返还甚至赔偿责任 于返还原物时,善意占有人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人 有请求返还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的权利,恶意占有 人只能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使用收益权,恶意占有人无 使用收益权
三、占有
3、占有的推定效力 1)事实推定:占有推定为自主占有和善意占 有 2)权利推定:根据占有事实,推定占有人在 物上行使的权利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权利。 有争议者举出反证推翻法律的推定。 适用范围—权利推定适用于一切占有、一 切用占有表现的权利、只适用于动产,不适 用于不动产,不动产适用登记推定
三、绿地、道路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四、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自动续期
物权法亮点
六、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八、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 自然力。 客观物质性 可支配性
重点
当事人之间设立的居住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 力 物权法定
案例2
李大与李小是兄弟,李小大学毕业后留城工 作,李大在家务农,并同李母一起生活,共 同居住在李母所有的两间房屋里。 后李大将房屋以两万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 宋某,李称由于其赡养母亲,故房屋归其处 置。宋某相信李大的说法,支付了全部房款, 双方约定在李母去世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一、物与物权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 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一 种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案例分析
胡某与陈某是母子关系,2006年9月10日, 陈某与胡某签订协议,约定胡某将房屋以3万 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同时约定由胡某使用 房屋至去世。 2007年11月20日,陈某又与张某签订了该房 的买卖合同,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 让给张某,并约定于同年12月5日交付房屋。
物权法的意义
《物权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 财产法,是《宪法》原则 的具体化,与《合同法》 一起被称为市场经济
的两大基石。
物权法亮点
一、平等保护国ຫໍສະໝຸດ 、集体、私人所有权;
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 就没有 公正。” ---约翰•洛克(英国)
物权法亮点
二、加大被征地、拆迁 人利益保护力度;
物权法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