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规范严肃纠正领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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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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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浙农科发[2008]2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日期】2008.12.09【实施日期】2008.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办法》的通知(浙农科发〔2008〕28号)各市、县(市、区)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落实,省政府将组织对各地实施责任农技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验收(通知另发)。

现将《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的要求,抓紧做好准备,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附件: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办法为了搞好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工作,检查各地责任农技制度建设成效,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及范围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为依据,对全省各县(市、区)实施责任农技制度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验收方法及内容验收采用计分等级制,总分为200分,经验收评分达140分以上者为验收合格,未达140分的为不合格。

评分标准按《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评分标准》(见附表1)执行。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进行验收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工作情况、制度建设情况、落实到位情况及实施效果情况等四个方面。

验收等级为合格的,必须为当地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组织工作到位,政策措施有力,已按照要求及时完成了建设任务。

制订的农技推广组织、责任、培训、考核、保障等各项制度比较规范、可行,符合相关要求,并已落到实处,在实际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基层农技工作;验收等级为不合格的,主要指上述几个方面存在问题较多,当地政府没有认真贯彻落实,至今仍未完成建设工作,以及出台的相关政策及制订的制度不符合要求。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7.14•【字号】浙海渔办[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海渔办〔2009〕20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为进一步深化落实责任渔技推广制度,强化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规范管理,推进水产技术推广系统基层满意站所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责任制度的有关通知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加强我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加强我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责任渔技推广制度,加强对我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的规范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组织网络进一步加大农技推广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6号)和《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办法》(浙农科发〔2008〕28号)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在全面落实责任渔技推广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和站容站貌建设,强化推广机构的规范管理,使全省基层推广体系逐步呈现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能够与渔农民保持“零距离”接触的新局面,促进水产技术推广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推进基层满意站所建设。

二、主要内容(一)责任渔技推广制度建设。

按照省政府有关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工作要求,继续从组织、责任、培训、考核、保障五大体系全面落实渔技推广责任制度。

要配备好首席渔技推广专家、渔技指导员、责任渔技员,细化相应的岗位责任和责任区域,出台考核奖惩办法、落实责任渔技人员培训与财政保障措施。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9.17•【字号】浙海渔外〔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海渔外〔2009〕40号各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外事办公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我省渔船涉外案件处理的规范性,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有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专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附件浙江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妥善、规范处理我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明确本省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及各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切实维护我省渔业和渔民的正当权益,根据《我国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置我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

渔船涉外渔业案件是指我省渔船及其人员因从事渔业活动被外国军警、政府公务船舶袭击、驱赶、枪击、抓扣等以及因事故、灾害、所属人员群体性行为等造成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需我相关政府机构、驻外使(领)馆协调解决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工作制度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处置渔船涉外渔业案件的领导,建立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有效、应对得当的工作机制和防范机制。

第四条渔船涉外渔业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由渔船隶属企业、单位和所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由渔船隶属企业、单位和所有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处理。

第五条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当事人应本着“外事无小事”、“有利于案件妥善解决”的总体原则,恪尽职守,讲求时效,密切配合,提供及时、快捷的服务,不得推诿、拖延。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浙海渔法[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海渔法〔2010〕11号)各设区市、县(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局:为推进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提高海洋与渔业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制定《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提高海洋与渔业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幅度和期限等的权限。

第三条本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时,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条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反腐倡廉、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浙海渔规[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海渔规〔2008〕22号)沿海各有关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为确保《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顺利实施,又好又快地推进全省标准渔港建设进程,我局拟定了《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切实推进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为确保《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顺利实施,又好又快地推进全省标准渔港建设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4号)和《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7〕1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地市政府标准渔港建设目标任务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2007年-2012年有标准渔港建设任务(含续建、新开工以及前期工作项目)的市级人民政府以及其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按照2008年8月省政府与市级政府签署的标准渔港目标责任书有关条款要求和各年度建设任务,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基础管理,包括组织领导(5分)、基础工作(5分)、资金管理(12分)、廉政建设(8分)等四项;第二部分项目管理,包括建设管理(15分)、工程进度(40分)、绩效评价(15分)等三项,实行百分制评分。

三、基础管理(30分)(一)组织领导(5分)1、建立标准渔港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职责与目标任务;定期召开渔港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渔港建设有关工作。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
行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4.05.19
•【字号】浙海渔法[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行行政
许可项目的公告
(浙海渔法〔201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7〕25号)的要求,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海洋与渔业系统在本省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调整公告如下:
注:带*号为部门审核、政府审批项目。

请本系统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公告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4年5月19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浙海渔办[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海渔办〔2009〕15号)各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5月5日至7日,我局联合舟山市外经外事、渔政渔监、渔政执法、渔船检验人员成立联合督查组,就北太鱿钓渔业企业及渔船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情况,开展了一次开航前的安全生产综合专项督查。

此次共督查了舟山市的12家远洋渔业企业,抽查了7艘北太鱿钓渔船,逐一进行登船检查。

从督查结果并结合近年生产实际情况来看,我省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现就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监管职责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生产安全和涉外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认真监督各远洋渔业企业安全、涉外制度落实情况,对制度不全、执行不力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不准放行;认真指导远洋渔业企业和船东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的发生。

二、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责任各远洋渔业企业应认真检查现行制度状况,因地制宜制订、充实、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公司正式文件印发到各生产单位,以建立长期的制度落实机制,做到制度覆盖企业运行各个层面;要建立安全生产与涉外防范领导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监管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与涉外事务;企业法人、船东、船长、船员的职责、责任要清晰、明确;制度的执行和内部监管的措施要确保落实到位。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用海规划管理的通知-浙海渔管[2010]44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用海规划管理的通知-浙海渔管[2010]44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用海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用海规划管理的通知(浙海渔管[2010]44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主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区域规划用海管理,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地区〔2009〕297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区域用海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区域用海规划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区域用海规划是指在同一区域内、集中布置多个建设项目进行连片开发并需要整体围填的用海方式的规划,分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与区域农业围垦规划。

近年来,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集聚加快。

随着环杭州湾和温台沿海产业带以及宁波、舟山海洋经济建设的推进,用海需求不断增加,连片开发整体围填的用海活动日益增多。

建立区域用海规划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此类用海活动的管理,是海洋管理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编制区域用海规划的基本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区域用海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委托有规划编制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具体区域用海规划编制工作。

区域用海规划应当符合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等相关规划,涉及无居民海岛管理的应当符合省级无居民海域保护利用规划。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要与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相衔接;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要与县级土地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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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规范严肃纠正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报酬
【发文字号】浙海渔人[2015]7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日期】2015.12.22
【实施日期】2015.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规范严肃纠正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
体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海渔人〔2015〕78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社会组织:
现将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规范严肃纠正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的通知》(浙组〔2015〕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违规兼职取酬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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