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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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定义贷款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的行为,旨在获取对方不当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属于欺骗行为的范畴,在我国法律中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行为者一旦被认定贷款诈骗罪,将依据相关法律受到惩罚。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欺骗;二是骗取贷款;三是借款人遭受损失。

以下分别介绍:欺骗欺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交易活动中,采用虚假手段或有意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对方产生误解或错误的认知,达到骗取财物或不当利益的目的。

骗取贷款骗取贷款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或者其他手段,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使被骗害人同意向其提供贷款,或者在获得被骗害人贷款的基础上,将贷款挪用他用。

借款人遭受损失借款人遭受损失是指因为贷款诈骗行为而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通过伪造、篡改、利用虚假的合同或其他文书等方式,骗取对方财务或不当利益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三个方面,以下分别介绍:伪造、篡改或者利用虚假合同伪造、篡改或者利用虚假合同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篡改现有的合同或其他文书,或者利用虚构的合同或其他文书,以达到骗取财务或者不当利益的目的。

欺骗欺骗在合同诈骗罪中也是一个构成要件,其意思与贷款诈骗罪中的定义相同,不再赘述。

他人受到损失同样,合同诈骗罪中也需要有他人受到损失的构成要件,其意思与贷款诈骗罪中的定义相同,不再赘述。

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分别为:贷款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其他信用证代为他人垫付货款、保函费用、履约保证金、出口退税等支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国家有关重要证件和公共文书,以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材料范本大全

合同诈骗材料范本大全

合同诈骗材料范本大全【合同诈骗材料范本大全】尊敬的读者:近年来,合同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防范和识别合同诈骗行为,本文特整理了一份合同诈骗材料范本大全,以供参考和警醒。

一、购房合同诈骗1. 案情描述: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购房合同。

乙方收到甲方的房款后,并未按约定交付房产证,进而携款失去联系。

2. 提示措施:购房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房款支付和交付房产证的具体时间节点。

购房者可通过核对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和联系方式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判断。

二、婚恋诈骗1. 案情描述:男方与女方约定结婚并签订婚姻合同,合同约定男方提供彩礼嫁妆之后即与女方举行婚礼。

男方事先提供了虚假资料,骗取了女方的财产后潜逃。

2. 提示措施:签订婚姻合同时,女方应核实男方的个人信息和经济状况,确认双方的婚姻意愿真实,并谨慎选择彩礼嫁妆支付方式和时间。

三、借款合同诈骗1. 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通过互联网平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借给乙方一定数额的款项。

乙方收到借款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并失去联系。

2. 提示措施: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甲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注意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和时间等细节。

双方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

四、合同签订环节诈骗1. 案情描述:甲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被乙方故意隐藏合同中关键条款,导致甲方在事后发现无法履行合同,遭受经济损失。

2. 提示措施: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应仔细审阅合同的所有条款,如有任何疑问,应及时与乙方进行沟通确认,并保留好签署前的所有合同版本。

五、投资合同诈骗1. 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投资合同,约定甲方将一定数额的资金投资于乙方所经营的项目,并按约定获得回报。

然而乙方将资金据为己有且拒绝履行合同约定。

2. 提示措施:在签订投资合同时,甲方应仔细了解乙方所从事的行业和项目情况,并查实乙方的信誉和资质。

同时,注意合同中约定的风险提示和退出机制。

借款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诈骗的认定)

借款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诈骗的认定)

借款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诈骗的认定)
借款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中介方)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提供联系、沟通、协商等服务,并促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文件。

在合同中,居间人通常会约定其提供服务的范围、报酬、责任以及违约条款等。

居间合同诈骗的认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虚假陈述: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误导借款人
或贷款人,以骗取信任和利益。

2. 非法占有:居间人以居间服务为名,实际上并无促成合同的真实意图,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借款人或贷款人的财产。

3. 欺诈手段:居间人使用欺诈手段,如伪造文件、虚假承诺等,使借
款人或贷款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决策。

4. 违反法律规定:居间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未经许可擅
自从事金融居间服务,或者超出了居间服务的合法范围。

5. 损害后果:居间人的行为导致借款人或贷款人遭受经济损失,或者
合同无法履行,造成实际损害。

在认定居间合同诈骗时,需要综合考虑居间人的行为、动机、手段以
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进行判断。

如果居间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诈骗
特征,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额贷款合同诈骗案例

小额贷款合同诈骗案例

小额贷款合同诈骗案例小额贷款合同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使借款人签订不利于其的贷款合同,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下面为大家介绍几个典型的小额贷款合同诈骗案例,以提高大家的防范意识。

案例一:高额利息诱惑诈骗分子冒充正规金融机构,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发布贷款信息,称可以提供低门槛、高额度的贷款。

当借款人联系诈骗分子后,诈骗分子以各种理由要求借款人支付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

在借款人支付相关费用后,诈骗分子会消失无踪。

案例二:虚假担保公司诈骗分子注册成立一家看似正规的担保公司,然后以无抵押、低利息、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前来申请贷款。

当借款人签订合同并支付手续费后,诈骗分子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放款,或者要求借款人继续支付各种费用。

一旦借款人意识到被骗,诈骗分子就会消失。

案例三:钓鱼网站诈骗诈骗分子制作一个与正规金融机构官方网站高度相似的钓鱼网站,诱使借款人在网站上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身份证件等。

当借款人提交相关信息后,诈骗分子会窃取借款人的个人信息,用于办理信用卡、网上购物等诈骗行为。

案例四:暴力催收诈骗分子在放款后,以借款人违约为由,要求借款人支付高额的违约金、罚息等。

当借款人无法支付时,诈骗分子会采取暴力催收手段,如骚扰借款人及其亲友、威胁借款人等,逼迫借款人偿还债务。

防范措施1.谨慎对待各类贷款信息,对于低门槛、高额度的贷款要保持警惕。

2.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注意查看是否有隐形收费。

3.不要轻信各类担保公司,尽量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

4.保护个人信息,不要轻易泄露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信息。

5.遇到暴力催收,应及时报警,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其他案例和防范措施,希望大家在办理小额贷款时能够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五:虚假APP贷款诈骗分子开发一款看似正规的贷款APP,以低息、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下载使用。

当借款人在APP上填写个人信息并申请贷款后,诈骗分子会以审核为由,要求借款人支付手续费、保险费等。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概念不同: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二是经济侵权纠纷。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骗子想必我们大家都非常的恨。

我们国家对于诈骗有着非常大的处罚措施,对于骗子我们国家严惩不贷。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分想必我们对于这一方面的了解还是不足够,对于诈骗罪和经济纠纷我们一定要有一些了解,因为这样才可以更不会被骗。

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或利用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而经济纠纷则是双方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纷双方的核心差异是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不是;客观手段中,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一般来说,两者比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钱不还的问题借了钱,债务人打了欠条,然后没钱还,如何界定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真的很难说。

但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在无法区分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且没有证据证明诈骗时,应当以经济纠纷来定论。

在借贷中,如何确定是否为诈骗呢?其实这个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可以区分的例如:A向B借了十万元,说是生意投资,打了欠条,但实际上却用于归还赌债并自己消费,到期无力偿还,这种情况下,A在一开始就没打算归还B这笔钱,只是为了侵占这笔钱归自己用,于是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而向B借钱。

这种情况下,即便有欠条,A的行为也构成了诈骗。

但如果A确实是借钱投资,但因为生意不顺血本无归,那么即便到期后A无力偿还,也不能认为A诈骗,只能是经济纠纷另外一个关系,就是经济纠纷中,双方各有权利义务关系,而诈骗中则没有一、合同诈骗和民事经济纠纷中民事欺诈行为基本概念及认识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像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借款合同诈骗案例

借款合同诈骗案例

借款合同诈骗案例在当今社会,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一种常见的诈骗手法就是借款合同诈骗。

借款合同作为一种合法的借贷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到了极致,给无辜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本文将以借款合同诈骗案例为主题,深入探讨其中的原因、特点以及预防方法。

案例一:小刘的借款陷阱小刘是一个年轻有为的企业家,为了扩大自己的生意规模,他急需一笔资金来支持,于是他通过一家互联网贷款平台申请了一笔高额贷款。

不久后,小刘收到了一份借款合同,其中列明了借款金额、利率和还款期限等详细信息。

小刘非常欣喜地签署了合同并按照合同上的账号进行了转账操作。

然而,几天后,小刘发现并没有收到借款,并且无法联系到贷款公司。

原来,小刘陷入了一个精心设计的借款合同诈骗案中。

这种案例的特点是诈骗分子通过制作精美的借款合同和虚假的平台宣传,吸引借款者上钩。

他们通常会在合同中设置一些陷阱条款,比如合同生效条件过于苛刻、违约金过高等。

借款者在急于借款的情况下,往往对合同条款没有充分细致的审查,从而被不法分子牟取暴利。

案例二:李先生的虚假保障李先生是一位追求高品质生活的年轻人,他希望通过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消费购买一辆豪车。

在办理过程中,他被告知需要签署一份借款合同作为信用卡分期付款的凭证。

合同中明确表示,一旦消费者违约,贷款公司将会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偿,给人以十分安全可靠的感觉。

然而,李先生并没有意识到,这实质上是一场借款合同诈骗。

这种案例的特点是诈骗分子通过给予借款者虚假保障,使其产生安全感,并欺骗其签署借款合同。

他们通常利用借款者对法律程序的陌生和信任的心理,制造虚假的追偿情景。

借款者在没有充分梳理利弊的情况下,轻信了诈骗分子的话,最终导致财产损失。

预防方法:1.审慎签署合同。

在签署借款合同之前,借款者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自己对条款的理解与业务员或平台方给出的解释一致。

如果发现合同中存在任何模糊、不合理或者过于苛刻的条款,应立即取消办理。

2.警惕不实宣传。

贷款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贷款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贷款合同诈骗案例分析案例概述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为了满足自己的财务需求,需要通过贷款来获得资金支持。

但是,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贷款这一需求,以虚假的贷款信息和合同内容欺骗被害人的钱财。

以下是一起贷款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2018年7月,张先生在网上看到了一家诚信贷款公司,并与该公司业务员沟通,决定借款10万元。

该公司在签订贷款合同前告知他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要求把保证金转账至其指定的帐户。

张先生按照贷款公司要求,将3万元作为保证金转账至其指定银行卡上。

但是,当张先生等到贷款发放的时间时,却发现对方已经失联,并无法联系。

分析对于这一案例,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诈骗手段和防范措施。

诈骗手段该案例中,贷款公司利用虚假贷款信息与合同内容诱骗被害人,采取了如下手段:1.虚假宣传:该贷款公司宣传含糊、存在夸大、虚假信息,以此引诱张先生上当受骗。

2.收取保证金:该公司以收取保证金的方式欺诈张先生的财产,让其将大量钱款转账至公司指定银行卡上。

3.虚假贷款发放承诺:该公司在未获得资质的情况下,向张先生承诺虚假贷款发放,并实施逃离式欺诈。

防范措施对于贷款合同诈骗,人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范:1.了解贷款公司:在选择贷款公司时,应该仔细浏览公司官网,查看公司资质、信誉等情况。

2.注意贷款合同内容:在签订贷款合同前,要对贷款合同内容进行详细了解,避免被不良公司套路。

3.不缴纳保证金:切勿相信需要缴纳保证金的公司,贷款公司一般不会收取保证金。

4.积极维护权益:在发现自己被欺诈时,应该积极向司法机关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该案例中,贷款合同诈骗分子通过虚假宣传、收取保证金等手段,诱骗张先生上当,将其骗走了3万元钱款。

倘若张先生提前了解并注意贷款合同的各项内容,或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就不会被欺诈。

因此,在选择贷款公司时,人们应该多做准备、更加警惕,避免自己成为诈骗者下一个目标。

合同诈骗合同范本

合同诈骗合同范本

合同诈骗合同范本
《虚假合同范本》
甲方(诈骗方):
姓名:[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
地址:[甲方地址]
联系电话:[甲方电话]
乙方(被诈骗方):
姓名:[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
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电话:[乙方电话]
一、合作项目
1. 甲方声称拥有一项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项目名称],并邀请乙方参与投资合作。

2. 甲方承诺该项目将在[预计时间]内取得丰厚的利润回报。

二、合作方式
1.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投资款人民币[具体金额]。

2. 甲方将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管理,并定期向乙方提供项目进展报告。

三、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争议解决
如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甲方签字/盖章]
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再次提醒您,合同诈骗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同时也会让诈骗者面临法律的严惩。

在商业活动中,请务必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信
原则进行合法的交易和合作。

如果您是为了防范合同诈骗或了解相关知识,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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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经济与法作者简介:叶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陈某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陈某和他人共同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系实际出资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9 年9 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用本人2007 年已经出卖的房子和四十万元的空头支票作抵押, 通过中间人,与被害人牟某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牟某某人民币三十万元,还款日期为2010 年3 月30 日.陈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牟某某将三十万元于当天汇入陈某公司的账户,陈某当天就通过网银方式支出299969.14 元,其中十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其他去向无法查明.后陈某不予还款,下落不明,直至2010 年7 月6 日被中间人发现后扭送至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以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理由是:被告人陈某在诈骗牟某某钱财过程中,虽然与牟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但该合同并未体现市场交易行为,亦非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案例二:周某某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周某某用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与被害人张某签订借款协议书.骗取张某人民币18万元.后张某到朝阳区房管局核实房屋产权时被告知房产证系伪造的,发觉被骗遂报警.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以周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上述两个案例的基本事实和犯罪手段基本一致,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因此引出实践中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一个问题:以借款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二、分歧观点实践中,对以借款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的行为,主要存在如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诈骗罪.理由是借款合同虽有合同形式,但是与普通民间借贷中借条的性质一样,公民个人之间进行类似借款协议,不能体现市场交易性质,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的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合同诈骗罪.理由是通过借款合同形式进行的诈骗,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同时伴有抵押,质押等特殊的担保形式,此类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中的借条,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交易特征,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是自然人实施的行为,应当定诈骗.理由基本同第一种意见;如果是单位实施的行为.应当定合同诈骗罪,因为单位的参与使得整个借款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就具有了市场交易的性质,体现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三、评析意见我们在实践中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首先,不应当以犯罪主体是否单位或个人来判断合同诈骗或者诈骗.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单位的,就能够体现市场交易性质.如陈某合同诈骗案中,法院在审查时就认为,如果陈某是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并将借款直接用于单位经营,那么其借款的行为就能体现市场经济秩序性质, 就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事实上陈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单位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支配使用,故无法认定为单位犯罪,也就无法体现市场交易的特征,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一方必须是单位,这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通过对合同的主体进行界定,即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来,同一个行为,如果单位实施是合同诈骗罪.而自然人实施就变成了诈骗罪,显然违背了立法原意,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其次,不应当以合同内容是否系原《经济合同法》(已作废)规定的经济合同来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理由如下:虽然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似乎仅指原《经济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因为1997 年的《刑法》颁布前,有关的司法解释曾有这样的表述.但是应当注意到,修订后的《刑法》第224 条在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时,并没有继续沿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说法,而只用了合同一词.而原有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现行的《合同法》已经不再出现经济合同一词,而是使用民事合同.《合同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能是身份合同,因为身份合同受到侵犯后,其侵犯的客体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利用身份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只能以诈骗罪处理.通过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界定即将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界定为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的合同也不科学.因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立法解释, 社会经济指的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由此一来,对合同诈骗罪作出的司法解释如要将《合同法》中的合同再分为市场交易与非市场交易两种类型,恐怕不但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也有违背立法原意之嫌.显然,司法实践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在法院系统的指导意见和实务操作指导书中,也有如下表述.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结合本罪的侵犯客体和立法目的进行具体理解和把握.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其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再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罪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予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理. 但是.由于这一掌握标准确实仍有难以把握的地方,因此实践中难免出现分歧.陈某案中,法院认为,此类民间借款合同的性质与借条一样,虽有合同形式但不是市场交易行为,不能体现市场经济秩序,故不是合同诈骗罪.笔者也认为,一般利用生活消费民事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定性为普通诈骗,而非合同诈骗,如日常生活中一方虚构事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条方式骗取借款后不还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但陈某案中,借款是以房屋和支票作抵押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出现,显然不能等同于一个简单的借条,合同规定了借款形式,期限,利息,并约定了担保形式,显然这一借款形式已经超越了日常生活消费领域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商事经营领域的商事行为,而嫌疑人往往是通过在担保形式作假来虚构偿还能力骗取借款,其行为就是利用了借款合同这一特定的形式来进行诈骗,因此完全符合《刑法》第224 条第(二)项合同诈骗罪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特征.最后,我们在实践中也应当避免另一个极端,即见合同就定合同诈骗罪.我们也要审查合同在该犯罪行为中是否起到了关键作用.实践中,司法机关也认为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利用合同诈骗,如果行为人虽然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并非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而是虚构其他事实或隐瞒其他真相获得被害人财物的,应定性为普通诈骗.而非合同诈骗..如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虚构了开矿,办事等各种虚假事由已经骗取了被害人信任,期间签订了各种协议,但是这些协议只是对某一阶段事实的一个证明,并非取财的关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下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我院办理的丁某某诈骗案中,丁某某虚构了借用房屋抵押周转资金的事由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取得房产,虽然有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害人并非想履行该合同,丁某某也不是利用该合同来进行诈骗,因此该案应当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篇二:合同诈骗罪释义#民间金融法律观察#第004期:《合同诈骗罪释义》(2012-11-03 14:25:28)转载▼标签:杂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条文解读】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分。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使用一定的欺诈手段,难以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二者的关键之一,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首先考察行为人是否采用了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

其次考虑行为前、中、后的各种情节,如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款物致使无法返还、使用对方交付的款物用于犯罪活动等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此外,在主观方面,民事诈欺行为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而合同诈骗罪则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同时,后者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前者则无须有此目的。

而在客观方面,民事诈欺之欺骗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而在合同诈骗罪,仅表现为作为。

[2]合同订立、履行中的欺诈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并不意味着所涉买卖合同当然无效,该合同仍应定性为可撤销合同,尤其当所涉合同附有担保时,此种认定更有利于合同相关方利益的保护。

[3]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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