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权利和义务谁优先解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
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
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
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
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
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
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
“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
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
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导语】为了帮助各位考⽣系统的复习司法考试,全⾯的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忧考整理了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统⼀的关系
1、对⽴:①⼀个表征利益,⼀个表征负担;②⼀个是主动,⼀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
2、统⼀: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的存在和发展,⼀⽅的存在和发展以另⼀⽅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标,义务保障价值⽬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由。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
注: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法律⾯前⼈⼈平等。
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的,义务是⼿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性因素,义务是第⼆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禁⽌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有权利(⾃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利。
5)⼈们在享有权利、成为权利主体前提下,应承担相应义务,在⾏使权利和履⾏义务的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的⼀致性。
法理学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讲解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
5、与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存在形态 (一)应有权利和义务 (二)习惯权利和义务 (三)法定权利和义务 (四)现实权利和义务 注意:1、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其他所有分类
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 劳动权、社会保障权
生存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环境权、 妇女老人儿童特顾权、请愿权
科学研究自由权、文化艺术创作 自由权、参加文化生活权。
应有权利
这需要条件!
现实权利
影响应有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的因素
政治体制(专制或民主) 经济环境(富庶与贫穷) 文化传统(自由与保守) 法律制度(健全与粗陋)
二、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普通权利和义务
注意: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基本权利与应有权 利有重叠 三、对人们的效力范围(绝对相对、对世对人) (一)一般权利和义务 (二)特殊权利和义务 四、因果关系 (一)第一性权利和义务 (二)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司考真题(2007,多)
(二)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 1、权利 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 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如: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 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 得辩护”
辩护权——明确规定
3、越来越具有人性化、理性化、科学化的特征。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一)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 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二)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三)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 过程。 (四)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权利和义务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对法律规定的法律主体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主体(义务人)必须履行的责任。
2.权利和义务具有四个方面的关系:(需从结构、数量、产生发展、价值这样四个方面来掌握)
(1)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
(2)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总量平衡。
(3)从产生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过了从浑然一体到相对分裂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从价值取向来看,权利强调保障个人自主,义务强调国家。
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设定义务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权利。
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内容摘要:所谓法律的义务本位,乃是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法的权利本位有着无可替代的优越性,而且由法的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最终过渡也是当今社会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权利本位表达了一种价值主张和法律需要: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历史性进步。
关键词:权利本位义务本位过渡趋势自主性发展规律正文内容:权利与义务始终是法学研究的两个主要范畴。
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 这一论题一直是法学界研究和争论的问题,也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
作为一个法理学的初学者,对此问题的理解必定是比较粗浅的,在这里,简要的谈一下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首先,简要的介绍一下什么是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所谓法律的义务本位,乃是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
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
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
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
所谓法律的权利本位是指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
权利本位是法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即主体的权利通常是通过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的。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知识点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知识点
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概念,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具体来说,权利是指某个主体享有的、可以自由行使的权能;而义务则是指某个主体应履行的、对他人或社会负有责任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知识点:
1. 一一对应关系: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即每个权利都对应着相应的义务,每个义务都对应着相应的权利。
例如,一个人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同时也有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义务。
2. 相互制约:权利和义务之间相互制约,即行使权利时必须考虑到对他人的影响和利益,履行义务时也应当享受到相应的权利保障。
例如,一个人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权利优先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权利优先于义务。
例如,在保护重要的人权、公共利益等方面,个人的权利会优先得到保护,即使这种保护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也应当视为合理的。
4. 合理限制原则:权利是有限制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某些权利进行限制,但需符合合理的原则。
比如,在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共利益、防止违法犯罪等方面,可以对一些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
总之,权利和义务是社会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概念,它们的关系既是相互依存
的,也是相互制约的。
理解和维护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关系,是维持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浅析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摘要】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学的核心范畴。
然而,究竟是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
本文将对权利本位及义务本位做详细阐述,试图对二者做必要的区分,进而表明笔者关于这一争议的观点。
【关键词】价值取向义务本位权利本位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学的核心范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理论的基本内容。
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具有相关性,数量上具有等值性,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在理论界基本达成共识。
然而,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主次关系,即法的价值取向应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义务为本位,在理论界尚存争议。
一、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一)义务本位的内涵“本位”是“根据”、“标准”的意思。
①在历史上各个不同时期的发展体现出不同的本位观,中国封建社会血缘关系、家族宗法制度以及特有的“礼”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长期统治导致“国家本位法”、“义务本位法”的形成和长期存在。
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
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
②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
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
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①郭俊.权利本位和当代法律精神.法制与社会.2008.10(中).②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法学,1990.3.反抗的工具。
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
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他们都作为民事主体实现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必然在其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
概括言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有如下关系。
第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
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
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
(2)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义务。
如双务合同中。
第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社会中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对等的。
主要表现在:(1)社会生活中权利总量大于义务总量,有些权利就会行同虚设;反之,社会容易产生特权;(2)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
当权利义务处于分离状态时,一方享有权利的量和对方承担的义务的量是对等的。
如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
第三、功能发挥中互动关系。
法律功能常常是通过它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得以现实表现出来的。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功能上的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1)法律义务的履行促进法律权利的实现;(2)法律权利的享有也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第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现代立法总体上讲是以权利为本位。
权利本位在现代社会中包括个人权利本位和社会权利本位。
所谓权利本位就是说法以权利(个人权利或社会权利)为起点或出发点。
以权利为重心是现代法律制度的特征。
我国支持了权利本位,因为:(1)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主要是设定权利和保障权利;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体现了权利本位的要求。
(2)人权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关注。
法律权利就是人权在法律中的体现。
法理学 权利和义务谁优先
我们的质疑
权利对国家的先在性
≠ 权利对义务的先在性
法律规则渊源于国家立法? 义务是后于权利产生的?
社会契约立法
法律规则产生于社会契约立法,国家不可 以随意立法,而是根据社会成员已经协议 的规则而立法。
从表面上,近代社会很多国家的法律确实 来自于国家立法,而且 这种立法行为只对 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统治者 而言才有 实施的可能。但是国家立法颁 布的行为 规则只有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并被绝 大多数人付诸行为实践时,才成为真正的
我们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法律规则渊源于国家前的社会契约,由国家 通过立法的方式上升为法律而具有强制保 障。
义务思想的起源
法律义务的思想始于罗马法, 它是一 种作为得到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强 力支持的道德义务。
在历史上,义务思想要早于权利思想。
法律发展的历史顺序
在英国法中,有人向国王控告,国王发给 提供救济的令状。从这种令状中发展出了 诉讼。在诉讼之人们才最终看到义务被执 行,法学家们也看到了义务后面的相关权 利。近来,人们看到,在权利后面的是一 种被法律所确认和界定的利益。
规则的表现形式
表现既定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必然性要求的 行为规则和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性行为 规则在最初形成时,都是以道德规则和习 法律规则 惯规则的名义表现出来的。 道德规则 习惯规则 国家产生以后,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将这些 规则 道德规则和习惯规则中的一部分加以明文 规定或在具体司法中加以适用,这些道德 规则和习惯规则上升为法律。
公安机关的权力及其限制
案情细节:1、谢朝平的妻子李琼称,谢朝平被带走那天, 渭南公安没有出示拘传证。 2、谢朝平于8月20日被刑事拘留至9月4日已经14天了,警方仍 未提请检察机关进行批捕。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法理学是研究法律一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学科,是法学体系中一个基础性的学科。
通过研究不同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原理,进而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来指导法律实践。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知识。
一、法律的一般概念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范,它不同于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权威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法律的原则和原理1.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法理学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强调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正司法、人权保障等基本价值。
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
2.权利与义务原则:权利与义务原则是法理学中的基本原理之一,它强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程序原则:法律程序原则是法理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法律程序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
法律程序是保障法律公正、公平、透明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条件。
4.法律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原则:法律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原则是法理学中的基本原理之一,它强调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制度应该与当时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根据本国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5.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也是法理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法律与道德、宗教、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在实践中,应该注重法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同时也要重视其他社会规范的合理性和作用。
三、结论综上所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一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的制定、实施、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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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朝平享有《大迁徙》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发 行权。
《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 损害公共利益。
谢朝平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细节:渭南警方以谢朝平“非法经营”为由带走谢朝平。
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 犯。 当公民违反法律要承担刑事责任时,犯罪嫌疑人将被 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不享受人身自由。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 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 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 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刑诉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 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 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如果谢朝阳被民警带走,是被执行拘传,则需要出示拘传证, 并在十二小时内释放;如果被执行拘留,则最多可以拘留十天, 而谢朝阳被带走十多天也没有音讯,公众不得不对花》杂志却遗漏了关键
的一环。增刊不同于正刊,依据相关出版政策,增刊出版 前必须向主办主管等相关上级职能部门报批。而《大迁徙 》出版印刷后,杂志社的报批手续还未进行。
增刊
新出报刊[1999]1114号”文件中,新闻出版总署规定,“期 刊出版增刊应按照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及批准文件规定的要求 进行出版。期刊每年一般只批准出版一期增刊,一次申请只 对一期增刊有效。有特殊情况需一年出版一期以上增刊的, 应逐次报批。期刊出版增刊,其宗旨、编辑方针、开本和发 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期刊增刊必须刊印期刊国内统一刊 号、一次性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 ‘增刊’,不得冠以其他名称或副标识。期刊出版增刊,必 须由本刊编辑出版,不得以委托、承包或类似方式由其他单 位或个人编辑出版,亦不得以本刊派出机构的名义及其他变 相方式编辑出版。”
出版社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细节:2010年年6月,《大迁徙》被《火花》杂志以增刊 形式出版,当杂志运到渭南时,被当地文化部门以“非法 出版物”为由没收。
出版权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十一条:“违反国家 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公众对“渭南书案”评价:
一个权力打击言论自由的恶劣标本!
对于“渭南书案”,我们没有态度,我们试 图从这个案子中寻找权利和义务的影子。
渭南书案
谢朝平
涉案主体
“火花”出版社
渭南公安局
谢朝平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细节:谢朝平自费五万元将其报告文学《大迁徙》在 火花上以增刊的方式付印一万册。
著作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 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 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公安机关的权力及其限制
案情细节:1、谢朝平的妻子李琼称,谢朝平被带走那天, 渭南公安没有出示拘传证。 2、谢朝平于8月20日被刑事拘留至9月4日已经14天了,警方仍 未提请检察机关进行批捕。
拘传、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 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大迁徙》的出版方为火花杂志社,该杂志由山西文联出 版,半月刊,上半期由火花文艺月刊在山西编辑,下半期 由《火花———文化创意产业》在北京编辑,负责人为执 行社长魏丕植。魏表示,当初杂志社答应以2010年增刊的 形式出版此书,“谢朝平的《大迁徙》是一部反映移民真 实疾苦的纪实文学。” 经过魏丕植和执行主编陈荣麟的审核后,火花杂志社于5 月21日下发了文件,同意出版《大迁徙》,由谢朝平自费 出版,首印一万余册。
2010年8月19日,55岁 的作家谢朝平被陕西渭 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 理由是“涉嫌非法经营”。 所谓的“非法经营”是因 为谢朝平自费出版了1 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 》,该作品记录了三门 峡移民的历史遗留问题, 和一些地方官员的腐败 问题,而渭南地区移民 是作品的主角。
谢朝平写三门峡移民历史的念头起于2006年夏天,当时身 为记者的谢朝平,在渭南市采访时结识了现任渭南市移民 局工会主席的李万明,和三门峡库区的移民群体。 三门峡库区移民始于1956年,当时库区所在地渭南市下 属的华阴、大荔、华县、潼关等地的农民迁移至渭北、宁 夏等地。1965年,三门峡水量减少,陕西境内的水库库底 露出水面成为荒地,大批移民返迁,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 一直遗留到现在。谢朝平接受移民们的委托,决定写一本 三门峡移民的奋斗史。从2006年到2009年,谢朝平来渭南 市做了6次采访。 2010年5月,《大迁徙》得以出版。6月26日,谢朝平从 北京拉了一万多本书到渭南市,李万明以及华阴的移民代 表董生鑫等人来拿书,准备发给移民看。不料,第二天下 午,渭南市文化稽查大队查抄了董生鑫的数千本书,之后 李万明的书也被查抄;8月底,移民代表马连宝存储的书 也被查抄。稽查大队的理由是“疑似非法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