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第七章、第八章

具体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而作的分类。
(1)一般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最抽象的权利、义务关 系,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一切人对一切 人的关系”,实际就是指公民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 (2)具体法律关系是具体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具体化的程度不同,具体法律关系有绝对权法律关系 和相对权法律关系的划分。
(3)责任能力
1、责任能力——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 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在一般情况下, 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是一致的,即有行为能力也就同时具有 责任能力。 2、但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尽相同, 具有独立的意义。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所必需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把刑事责任能力分为: ①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18周岁以上、精神和智力发育正常的人,都是完 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②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别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③ 相对无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限制刑 事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辨别或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有一定的减弱、降低,因而其刑事责任也相应有所减轻。
第七章
法律关系
哥哥把弟弟打成重伤。。。。 邻居在虐待老人。。。。。
当我们处理法律案件时,需要从法律关系下手。。。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有国家强制 力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
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1988年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 ➢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 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 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 “在中世纪临近结束之前的任何古代或中世纪语言中,
都没有可以恰当地译作我们说的‘一种权利’的表达”。 ➢ 17、18 世纪:“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天赋
人权”(rights-in-born) ➢ 19 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
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 ➢ 第四,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 法谚:“权利自身不外乎是一个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
益。”——耶林
➢ 第五,和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的分类 ➢ 应有权利/应有义务 ➢ 习惯权利/习惯义务 ➢ 法定权利/法定义务 ➢ 现实权利/现实义务
The end
法理
“选择说”/“意志论”:该 说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 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 (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 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 或意志。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 权利和义务释义(续) ➢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 益的一种手段; ➢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 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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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权利和义务8.1重点导读◆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8.2本章要点详解一、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1.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概念①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首次把人的某些正当要求称之为“天然权利”。
②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发明了“自然权利”武器,举起了“天赋人权”的旗帜。
③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④20世纪初期,英美分析法理学家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并与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联系起来研究,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整个法律的运作,都是通过权利与义务来规范调整法律行为。
(2)西方思想史上的义务概念①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没有明确的法律义务概念。
②在中世纪的文献中,亦没有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的明确表述。
③法律义务成为独立概念并被学理分析始于近代。
分析法学派的鼻祖霍布斯可能是把义务与法律权利对应、把义务作为限定自由之法律约束的第一人。
④20世纪50年代以后,从分析义务概念中的“应当”入手,对义务范畴和义务现象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使义务研究达到了相当深入的程度。
2.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
(2)新文化运动把权利问题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高扬权利旗帜,提出“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
(3)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后,法学也被扭曲为人治和政治斗争的工具以及阶级斗争之学,对权利和义务的研究和宣传既无必要又无可能。
(4)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界一些学者提出“法学应以‘权利义务’为自己的特殊对象”。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学者提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的观点。
中国传统文化主要以义务本位来规范人的行为,而不是强调人的权利本位。
权利义务

本文论述法律的三个重要术语,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和权力。
首先解释这三个概念,继而阐述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和关系,然后分析中国历史上和西方法律和法学中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
一、权利的概念在我国目前使用的绝大多数法理学教材(包括本书作者以往主编的教材)中,对权利和义务概念的解释,除了在论述法律的形式特征,即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外,一般集中在法律关系这一章,即将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来论述。
这种编写方式是沿用50年代法理学(即旧称“国家和法的理论”)的模式。
但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学的迅速发展,加上市场经济和人权观念的广泛影响,权利和义务概念已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
现代汉语中权利一词最初是从西方法律或法学中引进的。
但这个词在中外文中都有较多且不规则的释义。
从西方语言来看,首先,英语中的法律(law)一词,可作法律的广义解也可作狭义解。
权利有一个专用词right。
欧洲大陆各国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但这两个词本身又都是一个多义词,作为广义解的词也指权利。
其次,英语中的right(权利)与power(权力)一般也是分开的。
例如,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全文和1787年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广泛地使用了“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两个词,且含义都很明确:人民享有权利,政府行使权力。
然而在一些英美法学家著作中,这两个词却往往是通用的,例如二战后英国法学家哈特(hart)在《法律的概念》中就认为,“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类规则设定义务,第二类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
” 〔1〕 他显然将权利和权力两词通用,私权力即权利。
再有,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W·N·Hohfeld)曾对权利、义务等基本概念进行了较系统的分析。
他认为,仅就权利一词而论,它包括以下四种含义:(1)狭义的权力,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2)特权(privilege),指人们能不受他人干涉而行为或不行为;(3)权力(power),指人们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能力;(4)豁免(immunity),指人们有不因其他人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特定法律关系的自由。
法理学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讲解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
5、与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存在形态 (一)应有权利和义务 (二)习惯权利和义务 (三)法定权利和义务 (四)现实权利和义务 注意:1、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其他所有分类
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 劳动权、社会保障权
生存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环境权、 妇女老人儿童特顾权、请愿权
科学研究自由权、文化艺术创作 自由权、参加文化生活权。
应有权利
这需要条件!
现实权利
影响应有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的因素
政治体制(专制或民主) 经济环境(富庶与贫穷) 文化传统(自由与保守) 法律制度(健全与粗陋)
二、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普通权利和义务
注意: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基本权利与应有权 利有重叠 三、对人们的效力范围(绝对相对、对世对人) (一)一般权利和义务 (二)特殊权利和义务 四、因果关系 (一)第一性权利和义务 (二)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司考真题(2007,多)
(二)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 1、权利 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 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如: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 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 得辩护”
辩护权——明确规定
3、越来越具有人性化、理性化、科学化的特征。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一)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 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二)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三)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 过程。 (四)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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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
法学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3.法学体系。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二、中国法学历史1.哲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
法学和政治学互相依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3。
法学与历史学关系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论1法学方法论释义2、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二、阶级分析方法三、价值分析方法四、实证研究方法1、实证研究方法释义2、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一、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1、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2、法学教育体系1/ 25二、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主体意识。
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臣民2、权利意识。
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3、参与意识。
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
4、平等意识。
意识到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5、宽容态度。
承认他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见解。
6、法治观念。
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法律规则。
7、义务观念.意识到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8、理性精神。
能够从实际从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左右。
9、人本观念。
以人为本的观念和理念.10、全球意识。
全球化时代,要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思维。
三、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一)基础素质1、思想素质。
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素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2、文化素质。
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人际沟通能力。
3、身体心理素质.正当的动机和兴趣;恰当地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压力承受能力;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
(二)法律素质1、法律思维能力.2、法律表达能力3、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2/ 25一、概念: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法理学复习资料1

第一编法学导论---- 了解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所谓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社会历史发展和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社会现象的分类:历史学者冯尔康《清人生活漫步》,叙述中国清朝时期的微观社会生活。
书中有下列社会现象:1、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长江地区米布交易十分盛行;2、民间出现了打牌、礼佛、迎神赛会等娱乐消费方式;3、清人结婚年龄较早;4、清朝政府正式颁布了有关结婚年龄的规范规定,并且予以实施;5、清朝有的寡妇从一而终,有的寡妇改嫁了;关于妇女改嫁,出现了分歧意见。
“法律现象”,就是反映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现象。
1、法律规则、法律设施、立法、执法、司法、法律职业、法律关系、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等是典型的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静态的法律,还包括动态的法律。
3、爱情关系是伦理学的调整对象,不属于法律现象;但爱情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就属于法律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都致力于对人类社会的研究。
由于它们的研究对象存在共性而互相联系,不可能截然区分。
1.法律与哲学:哲学是所有科学的基础学科。
2.法学与政治学(1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2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特别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行,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3研究对象交叉。
国家、政党、宪政、政府行为、公民权利、民主制度、国际关系都是政治学和法学的的双边问题。
3.法学与经济学(1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在经济关系中存在着市场无法涉入的领域,其主要领域有:第一、市场机制无法克服分配不公平现象。
第二、市场机制不能自动实现宏观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三、市场机制不能应付社会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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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是权利还是义务?
山东省青州市农民刘某今年七十多岁,他和早 亡的老伴共生育有五个子女(四子一女)。孩子 们关系都很好,对老人也特别孝顺。但就是因为 孝顺,最近竟惹出了一场麻烦。原来,老人的儿 子觉得他们身为儿子,应当多尽赡养义务,特别 是老人已是古稀之年,常言道“七十不留宿八十 不留饭”,老人在外边一旦有个万一不好交待; 而他已出嫁到的小女儿则认为自己是女性,心细 ,照顾老人更有条件,于是多次提出让老父到她 家去住一段时间,让自己尽义务。这当然遭到了 几位兄长的强烈反对。几天前,老人的女儿来到 法庭,要求法院保护她的赡养权,判决她的几位 哥哥同意老父亲能够在自己家里每年呆两个月
(二)义务概念的历史进程 1、古希腊、古罗马:没有实质意义上的义务概 念。 2、中世纪:没有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 的明确表述。且主要限于宗教义务和道德义务。 3、近代:霍布斯把义务与法律权利对应,把义 务作为法律限定自由的一种约束。 4、20世纪50年代以后:语义分析法学派对义务 的性质、功能、结构、表现形式、冲突、违反、 实施等的研究,达到了相当深入的程度。
四、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一)义务本位→权利本位 (二)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第一、社会成员都为法律上的平等主体。 第二,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 ,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公民应先有权利才有义务。 第三、法不禁止皆自由。(公权力?) 第四、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 ,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五、当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时,首要的价值目标应当 保障公民的正当合理的权利;较多地关注对权力的控制 ,以保持权力的次生性和服务性。
政治权
法定权利
经济权
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 劳动权、社会保障权
社会权
生存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环境权、 妇女老人儿童特顾权、请愿权
文化权
科学研究自由权、文化艺术创作 自由权、参加文化生活权。
这需要条件!
应有权利
现实权利
影响应有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的因素
政治体制(专制或民主)
经济环境(富庶与贫穷)
文化传统(自由与保守) 法律制度(健全与粗陋)
4、“利益说”:权利,即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 利益;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 5、“法力说”:权利,即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 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 对法力的服从,对一定法律结果所应承受的影响 等。 6、“可能说”:权利,即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 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 可能性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义务则是法律所决定 的和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一)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 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 就是权利的界限。 (三)一方面,权利主体超越义务范围,要求义 务主体去从事“超法义务”或“法外义务”是非 分非法主张,义务主体有理由拒绝接受。另一方 面,权利主体有资格要求义务主体不折不扣地履 行义务,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一)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学说 1、“资格说”:权利,即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 受的资格,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 2、“主张说”:权利,即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 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包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 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义 务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即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 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3、“自由说”:权利,即法律允许的自由,包括意志自 由和行动自由;义务则是消极地不干涉、不作为。
解析
我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 母的义务。根据宪法这部根本大法的上述规定, 我国又在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基本法律 中对上述权利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肯定 地说,赡养权是法律赋予老年人的权利,作为女 儿的刘女是无此权利的。 本案中刘女作为赡养义务人,其只有按照法律规 定或者权利人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的被动责任, 而不能将义务作为权利来行使。如果认定为这是 权利,刘女就可以抛弃,这当然会损害真正权利 人(需赡养的老人)的合法权益。
2、义务 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 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如: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三)权利义务的本质、特征 1、权利和义务是“实在”的。 2、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 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意志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立法者应当合 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 5、与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古代 管仲、荀子、孟子、董仲舒等,对权利与义务的阐述。 (二)近代 1、19 世纪西学东渐: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完成 了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认知过程。 第一、康有位:权利即自由。 第二、梁启超:自由乃权利之表征。 第三、严复:将密尔的《论自由》译为《群己权界论》 第四、孙中山:将权利思想法律化。 2、五四运动: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 3、文化大革命:对权利义务研究既无必要又无可能。 4、改革开放至今:权利和义务成为法学的核心内容,以 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的法学理论体系得以建立和发展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 一的。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 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 (二)权利是主动的,表征利益;义务是被动的 ,表征负担。 (三)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 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 和发展为条件。 (四)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 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可以相互转化。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权利 和义务
历史上的 权利观 和义务观
权利和 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 义务的分类
权利和 义务的关系
第一节 历史上的 权利观和义务观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概念的历史进程 1、古希腊:“正当”。 2、古罗马:“jus”乃“权利”的雏形。 3、中世纪:托马斯· 阿奎那首次把人的某些正当要求 称之为“天然权利”。 4、资产阶级革命:“权利”、“人权”作为上帝赐予或 造物主赋予人的资格的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和传播。 5、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 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并进入实证化研究阶段。 6、20世纪初期:把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联系起来研究 ,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7、 20世纪40年代:庞德使“权利”概念获得了系统性 的涵义,更趋精确。
7、“规范说”:权利,即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 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 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义务则是 法律为着满足权利人的权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 出必要行为的尺度,其未履行将构成法律制裁的 理由或根据。 8、“选择说”:权利,即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 ,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 志优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或意志;反之 则为义务。
五、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一)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 (二)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六、权利主体的不同 (一)个体权利和义务 (二)集体权利和义务 (三)国家权利和义务 (四)人类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 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 错的除外。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 表述是: A.该条中所规定的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 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 B.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一致 C.该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对人义务或相 对义务 D.该法律条文完整地表达了一个法律规则的构 成要素
[答案]C。 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的。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与它同时存在。所 以不会出现只规定权利而没有规定相应的义务的 现象。所以A项错误。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B项说法错误。法 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 律后果。本条规定并没有包含法律后果,D项说 法错误。
案例
叶灿辉是东莞人,1990年曾因盗窃被判刑15年, 由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而先后共减刑3年半, 并在1999年4月获得提前假释。2000年8月23日下 午,叶灿辉乘坐中巴时,目睹歹徒在车上抢劫, 挺身而出上前阻止并与歹徒展开搏斗,不幸被歹 徒连刺7刀,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围绕能否授予叶灿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英 雄称号展开争论,原因是能否授予被剥夺政治权 利人以荣誉称号。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存在形态 (一)应有权利和义务 (二)习惯权利和义务 (三)法定权利和义务 (四)现实权利和义务 注意:1、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其他所有分类 都是对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再分类 2、实践意义:不同的权利主张决定了法院是否 受理
公民权
生命权、财产权、平等权、宗教信仰权、 人身自由权、居住自由权、迁徙自由权、 隐私权、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权、 婚姻自由权 选举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权、 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 权、信息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权
(二)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 1、权利 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 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如: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 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 得辩护” 辩护权——明确规定 公开审理权——隐含规定
社会关系 权 利 义 务
巩固习题(单)
从权利和义务产生和发展看,下列观点错误的是 : A.在原始社会,权利和义务还浑然一体,没有 分离 B.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分离 C.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和义务既对立又统一 D.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 不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