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一)
法理学权利权力和义务PPT课件

主张说
• (3)从典型的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 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如,我有权主张甲付 给我5元钱,甲就有义务付给我。换言之, 只有甲有义务付给我5元钱,我才能有效主 张,如果我的主张无人应答,就不可能成 为权利。
自由说
• 斯宾诺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 霍布斯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 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 每个人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自由论揭示了权利 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 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 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强使。正是这一点, 现代学者往往把自由和权利等同,各国有关公民 权利的立法也往往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 接近的范畴并列。
• 无权利(no-right),X的“进入土地”的特 权的相关概念显然是Y无权利“要求X不进 入”。霍菲尔德认为,在英语中与特权 (privilege)的意思最为相近的词是自由 (liberty)。
严格意义的权利(right)与特权(privilege)
的差异
• 奥斯丁曾经区分过严格意义上的权利(right)和自 由(liberty)的差异,他认为,前者一般是与他人 的义务相关,如请求赔偿,而后者无须他人的义 务就可以成立,如迁徙自由。奥斯丁发现自由的 本质特征就是没有法律的限制,所以,他最终认 为自由的概念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相同于奥斯丁 的“自由”概念,霍菲尔德所谓特权的含义也是 指一种法律允许的但法律并不通过强加别人以义 务来予以支持的自由。
霍菲尔德的权利概念
• 他认为义务是指一个人应当做或不应当做什么, 例如,在甲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乙具有离开 土地的义务,那么,与此相关的就是,甲具有要 求乙离开其土地的权利。霍菲尔德在英语中寻找 了一个近义词来说明严格意义上的权利(right) 这就是claim,即主张和请求的意思。可见霍菲尔 德的权利概念与大陆法系中的请求权(Anspruch) 概念比较相似。
解读权力与权利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9卷 第1期解读权力与权利徐晓明(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摘要:权力与权利作为法学、政治学或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有着极丰富的内涵,一直是中外哲人学子不断探索的古老命题。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权力和权利是法理学的核心范畴。
关键词:权利;权力;法治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40(2003)01-0047-02收稿日期:2002-12-11作者简介:徐晓明(1974- ),女,黑龙江大庆市人,苏州大学法学院2000级硕士研究生。
一、权力和权利的概念及演变(一)权力的界定及演变权力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力量,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权力的概念从来就不存在一个能统治一切的定义,对权力的定义基本上分为三类:政治学的、社会学的、法学的。
有代表性的关于权力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能力说。
“权力可被看成一种不顾阻力而实现人们意志的可能性,或者说是一种对别人行为产生预期影响的能力。
”第二,强制意志说。
权力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的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
”第三,关系说,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或其它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
上述对权力的定义,尽管在表述上不同,但我们还能发现一些关于权力的共性东西:权力关系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但这种关系是不平等的,它是管理-服从关系;权力是一种力,是一种支配力或影响力,这种力能使受方的意志受到影响进而服从权力行使方的意志;权力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力在权力受方不服从时表现出来。
从渊源上讲,权力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笔者认为,权力乃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设。
它本身是以相应权利为基础,权力的本源在于利益。
阶级社会中的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群体生存、发展和秩序,保障权利,实现正义而产生的。
而为此利益,原始社会氏族中的道德权利和习惯权利便让与一部分权利而形成公共权力,而正是公共权力的出现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才有了法定权力,并有了法定权利。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功能不同。 第三,权利与义务对人的行为的
指引方式和目的不同。 第四,权利和义务的自主性不同。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义务的出现早于权利,当人们一开始处于社会群体中时,义 务观念就已经产生,人们服从氏族首领、服从习惯都是义务存 在的客观表现。 权利的出现与人对自身的利益的认识有联系, 至少在没有私有制以前,还没有真正的权利意识。
一、权利与义务的相同之处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三、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相同之处
第一,权利和义务都以法定性为其主要存在形式。
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 可以从三个方面看出来。
首先,许多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其次,法律对权利和义务提供保障。 再次,法律为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定程序。
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 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 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 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 权利,即“推定权利”。
法定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以 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对公民 而言,法定义务一般限于法律明文规 定,不得作出扩大推定,即不能推定 法律禁止以外还有法律义务。而对于 国家机关,则可以作出某种形式的必 要的扩大推定。
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 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 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 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 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课件第四章:权利、义务、权力

权利冲突
(1)权利冲突含义
就是在权利界限范围内发生的权利与权利之 间的重叠现象,而重叠部分的权利表现为不能 共存的一种冲突状态。
(2)权利冲突中的权利性质
首先是指冲突双方的权利都是正当性的权利 其次是指冲突双方的权利都是法律承认的权利
(3)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实质
权利冲突
(4)权利冲突的类型
【权利冲突案例】
某退休工人爱好弹钢琴,退休后在家支起两架钢 琴,除了自己弹之外,还招收了几个学生进行教 学活动。但美妙的琴声并没有让小区的生活变得 多姿多彩,反而成为影响邻居休息的罪魁祸首。 在居委会、派出所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邻居 把他告上了法庭。在本案中,由于钢琴声没有达 到环保法关于噪音的规定标准,邻居也没有证据 证明自己的精神受到了损害,法庭以“公民在行 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 自由”为由判决被告在自己的房间中加装隔音设 施,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①从权利主体是否相同的角度出发 ②从权利范围不同的角度出发 ③从权利的不同来源看
(5)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是预防意义上的解决措施,包括采取立 法上完善权利配置的法律规范和加强人权 教育等手段。
权利冲突
二是事后平衡意义上的解决措施,即通过 司法途径对权利的归属进行确定 第一,在双方利益相当的情况下,采取公 平原则 第二,特定情况下的利益优先保护原则 首先,对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 其次,对一般利益的优先保护 最后,对特殊利益的优先保护
(一)对权利本质的各种解说
1、资格论 2、自由论 3、意志论 4、可能论 5、利益论 6、法力论
(二)权利概念的界定
1、从性质上看,权利具有正当性。从词源上 看,权利概念的出现与变迁都与“正当”、“正义” 相联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 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主观权利是法律规则赋予个体的,具有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可以通过追究权利主体违反权利客体而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2. 客观权利(Objective rights):指个体从整体上享受的权益,独立于具体个体的主观行为。
客观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规范和约束力。
3. 法益(Legal interest):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合法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法律主体享有主观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指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对象、内容、权利义务等要素。
5.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者予以责备和追究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法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设立的。
6. 受害人(Victim):指在犯罪、侵权等行为中直接受到损害的人。
受害人具有权利获得对施害人的救济和赔偿,以及参与犯罪、侵权案件的诉讼权。
7.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授予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地位。
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具有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8. 法人(Legal person):指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或非个体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作用以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 民事法(Civil law):指调整个人或民事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法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1. 刑法(Criminal law):指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理学》章节练习题及答案解析——法与法治国家

法治[5分]
参考答案:
法治国家[5分]
参考答案:
简述人治的特征。
[15分]参考答案:
简述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差异或者根本对立。
[15分]参考答案:
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分。
[15分]参考答案:
简述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
[15分]
参考答案:
试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20分]参考答案:
试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
[20分]参考答案:
甲市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党委和政府要求当地司法机关要切实为外商办实事,净化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后有一德国商人来该地洽谈合作项目,但入住宾馆后不久行李被盗。
书记、市长严令公安机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倾巢出动,设卡排查,第二天就将小偷抓获。
书记、市长当即批示司法机关一定要严惩这个小偷。
后书记、市长亲自登门将行李送还德国商人,并表示一定会对小偷严惩不贷。
但之后这个外商却中止了投资谈判并离开了当地。
(根据司考试题改编)
问题:结合案例谈谈我国的法治现状。
[10分]
参考答案:。
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一)

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一)一、权力的概念什么是权力?对此,人们的认识还很不一致。
大体上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是能力说。
有人认为这种理论始于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其实比霍布斯还要古老。
英文中的权力一词来自法语pouvir,后者又源自拉丁文potesas或potertia,意指“能力”。
在拉丁文中,这两个词的词根potere 是能够的意思。
这意味着权力是与做一件事的能力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对一定事物或一定行为的支配性。
20世纪的结构功能主义认为,“权力是系统中的一个单位在其他单位的对立面上实现其目的的能力”,是“用于实现集体目标利益的社会系统的一般化能力”,是“为了实现系统目标的利益,使资源流通的一般能力”。
[①]罗杰。
科特威尔也认为:“权力可被看成一种不顾阻力而实现人们意志的可能性,或者说是一种对别人行为产生预期影响的能力。
”[②]二是强制意志说。
德国学者马克斯。
韦伯认为,“权力”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者排除抗拒其意志的可能性,即一个人即使在被别人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具有的以其意志左右他人行为的能力。
[③]美国学者彼德。
布劳则指出了在权力概念中所包含的三种更为深刻的意义:权力的概念用来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把他或它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而不是指影响他们的一项决定的单个例子。
用来对反抗进行威胁的惩罚,这种成分使它区别于直接肉体强迫的限制情况。
权力被设想为固有的不对称的和依靠一个人从其他人那里截留报酬并对他们实施惩罚的基本能力-在考虑到他们能强加给他的限制之后依然存在的能力。
[④]值得注意的是,持强制意志说的学者都将权力与直接的肉体强迫区别开来。
三是关系说。
即强调权力是行使者与受动者之间的一种不平等关系,这种不平等关系也被称为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法国学者迪韦尔热和美国学者艾萨克的观点都属于这一类。
很显然,上述三类观点表面上各执一端,并分别抓住了权力的某些重要特质,实际上它们是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角度提出来的,算不上是严格意义的法学概念。
法理学——法与人权

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 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 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罗马的公 民和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 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 ——恩格斯
古希腊时期提出“平等观念”:
“只有一件事情足使奴隶耻辱,那就是‘奴隶’这 个名字;在所有其他地方——奴隶并不劣于自由民, 所以他也有一个公正的灵魂”。 ——欧里庇得斯 (古希腊悲剧作家) “正义的基本含义是平等,不过这一平等不是平均,而是 分配时的比例,即按照各人的德、才、贡献大小分配财物、 荣誉、职务”。 ——亚里士多德 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得到一 定的解放,为人权观念的 形成提供了基础。
法治与人权事业相互促进
社保和环境权利为当前重点 中国人权用成就回应抹黑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 9月29日发布
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编制,确定 了2016—2020年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目标和任务。
导言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特定群体权利 人权教育和研究 人权条约履行和国际交流合作 实施和监督 …
生命权 财产权 人身自由权 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
就业、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文化教育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三)人权的历史演进
人权思想
人权观念 人权观念
• 萌芽时期
• 形成时期
• 发展时期
人权全面进入 • 国际法领域
平等观念的萌芽:
18世纪前,西方是一个充满阶级和等级差别的社 会,因此,人们往往以血统、出身、爵位来评价 人,所以他们对不平等比平等更重视。
人权标准的原则性与宽容性的统一。
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即在基本 人权上是非清楚,旗帜鲜明;同 时承认各国人民依据各自社会经 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民族 传统和特定人权目标,选择和设 定具体的人权标准。 而资产阶级在人权标准上时而玩 弄弹性标准或多重标准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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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一)
一、权力的概念
什么是权力?对此,人们的认识还很不一致。
大体上可以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能力说。
有人认为这种理论始于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其实比霍布斯还要古老。
英文中的权力(power)一词来自法语pouvir,后者又源自拉丁文potesas或potertia,意指“能力”。
在拉丁文中,这两个词的词根potere是能够的意思。
这意味着权力是与做一件事的能力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对一定事物或一定行为的支配性。
20世纪的结构功能主义认为,“权力是系统中的一个单位在其他单位的对立面上实现其目的的能力”,是“用于实现集体目标利益的社会系统的一般化能力”,是“为了实现系统目标的利益,使资源流通的一般能力”。
[①]罗杰。
科特威尔也认为:“权力可被看成一种不顾阻力而实现人们意志的可能性,或者说是一种对别人行为产生预期影响的能力。
”[②]
二是强制意志说。
德国学者马克斯。
韦伯认为,“权力”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者排除抗拒其意志的可能性,即一个人即使在被别人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具有的以其意志左右他人行为的能力。
[③]美国学者彼德。
布劳则指出了在权力概念中所包含的三种更为深刻的意义:(1)权力的概念用来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把他或它的意志强加于
他人的能力,而不是指影响他们的一项决定的单个例子。
(2)用来对反抗进行威胁的惩罚,这种成分使它区别于直接肉体强迫的限制情况。
(3)权力被设想为固有的不对称的和依靠一个人从其他人那里截留报酬并对他们实施惩罚的基本能力-在考虑到他们能强加给他的限制之后依然存在的能力。
[④]值得注意的是,持强制意志说的学者都将权力与直接的肉体强迫(如强盗手中的刀枪)区别开来。
代写论文
三是关系说。
即强调权力是行使者与受动者之间的一种不平等关系,这种不平等关系也被称为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法国学者迪韦尔热和美国学者艾萨克的观点都属于这一类。
很显然,上述三类观点表面上各执一端,并分别抓住了权力的某些重要特质,实际上它们是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角度提出来的,算不上是严格意义的法学概念。
就连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权力分工制衡理论,实际上也是从政治学而非法学的角度提出来的。
真正具有法学意味的权力概念和权力理论极为罕见。
布莱克法律辞典曾提出三种关于权力的法学定义:(1)权力(Power)是做某事的权利、职权、能力或权能(faculty),权力是授权人自己合法作某行为的职权(Authority)。
(2)权力是在法律关系中一方以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改变这种关系的能力。
(3)狭义的权力指为了自己利益或他人利益处理动产、不动产或赋予某人处理他人利益的自由或职权。
[⑤]另外,英美法还有仅适用于民法的权力,它指做具有法律效力或作用的事情的
权利。
[⑥]这些法学上的权力定义有不少合理之处,但最大的问题是将权力与权利混为一谈了。
代写论文
“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处理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力。
”[⑦]这是国内学者提出的一个真正具有法律意味和法学意识的权力定义,是很值得法学研究者细细体味的。
不过,该定义似有两点值得商榷:一是该定义并未将权力与权利完全区分开来。
因为能够改变人际关系,处理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力并不都是权力,“权力”也可以如此。
如民法上监护人的监护权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处置被监护人的人身权;无因管理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处置被管理物;因企业宣告破产而导致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改变,等等。
二是作者特意指出该定义中的权力仅指公法上的能力,而把英美法私法上的权力统统归入权利。
我认为这也是不妥当的。
因为英美私法上的有些权力(如公司法中的公司权力),就是一种社会权力,而不属于公法调整,自然也不属于公法学的范畴。
而法理学历来就承担着为所有法学学科提供普适性的基本概念的任务,法理学对权力的界定也理应能同时涵盖或适用于各法学学科。
也就是说,法理学对权力概念的探讨,既要充分借鉴和吸收社会学和政治学等学科在权力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又要有法学意识,还要充分揭示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暴力之间的差别。
简历大全/html/jianli/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权力乃是一方凭借其所能控制和支配、
同时又是对方必需的某些公共资源和价值,而单方面确认和改变法律关系、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量和能力。
权力具有以下特点:
(1)权力以不平等为内核。
权力存在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是与组织机构、职位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意志,代表着一定的集团、阶层或阶级及其成员对社会的影响和控制能力,是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具有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社会管理功能。
但与强调平等的权利不同,权力以不平等为精神内核。
也就说是,权力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即权力主体不管权力相对方是否同意,都可以和能够单方面确认和改变一定的法律关系、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和人身。
(2)权力以公共资源和价值为基础。
作为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权力关系的一方为什么能够影响或支配另一方?对权力的一般解释都只是从权力主体的主观方面着眼,即只是强调权力主体超过对方的能力或能量。
其实,除了权力主体主观上所具有的超过对方的能力或能量外,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甚至更为根本的因素,那就是能够为权力主体所控制和支配、同时又是权力相对人所必需的公共资源和价值(包括人口、土地、森林、矿藏、河流、海洋、资金、物品、机会、信息、自由、平等、秩序和安全等等)。
没有这一点,权力相对人就
会缺席,即设法逃避权力主体的影响与支配,权力关系也就不会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资源和价值既是权力的对象,又是权力的载体,同时也是衡量权力大小的量角器。
权力的一个运行机制,就是凭借它所控制的这一部分资源和价值去控制和支配另一部分资源和价值。
此乃权力借力生力、借鸡生蛋的奥秘,类似于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
许多退位后的领导干部之所以有一种虎落平阳、落了毛的凤凰不如鸡之类的感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他们失去了原来可以依法支配的那一部分资源和价值,从而再也不能像原来那样控制和支配其他资源和价值。
换句话说,他们是因为失去了权力的支点,才最终失去了权力这一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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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力以保障和增进社会公益为目的。
就其起源来讲,权力源于权利,它是公众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增进自身利益而以明示或默认方式转让一部分自身权利才凝聚成权力这样一种公共产品。
权力的这种公共性决定了权力的设定与行使必须以保障和增进社会公益为目标,不得以权力设定者和行使者的私利为目标。
可以说,权力的公共资源基础和公益目的,正是权力不同于强盗的手枪和赤裸裸的暴力之所在。
(4)权力具有合法侵害权利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
为了维持权力主体自身的生存与运转,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公共利益,权力这种
特殊的公共产品必须有对权利合法侵害的能力(例如收税、征兵),以及对公共产品的处分能力(例如发救济金、提供公共服务)。
面对此类权力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有权利为抗辩。
但为了防止公权力被滥用并非法侵害公民权利,公民在服从权力的同时有诉诸法律请求救济的权利。
(5)权力不可自由选择和放弃。
与权利不同,权力不能自由选择,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