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考研法理学周永坤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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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_周永坤_第一章

1法理学_周永坤_第一章

四.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
1、法学与哲学 (1)研究对象的部分同一; (2)在学科发展史上,理论法学中的法哲学曾经是哲学的一个分支; (3)哲学对法学在方法论和观念方面的影响。 2、法学与政治学 (1)研究对象上的交叉; (2)学科发展史法学中理论法学与政治学长期不分。 3、法学与社会学 (1)研究对象上的交叉; (2)在法学和社会学中间产生了相互渗透的学科。 此外,法学还与自然科学存在联系,例如,法学与医学、法学与物理学、法 学与化学等等。
(3)17、18世纪,西方法学开始步入近现代。在 启蒙运动中,西方法学逐渐摆脱了神学和专制的 束缚,主张自由、平等、人权的古典自然法学派
成为时代的骄子。
3、西方法学的沿革
(4)19世纪,西方法学进入了多元的时代。哲理 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和分析实证主义 法学派等各领风骚。
特别应当指出,19世纪中期以后产生了马克
一、法学的词源
柏拉图
法律篇
一、法学的词源
• 在古罗马,法学一词为iura。古罗马人给法学的定义是: – 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 – 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 现代英语中用Legal science或Science of law 和 Jurisprudence指称法学或法律科学。
二、法学研究的对象、目的、功能
四、法理学的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大体上有纵向和横 向两个体系。 – 纵向体系是以法律发展史为线索,大体上第一部分介 绍法的本质特征等一般问题,而后按法的起源、奴隶 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一步步下 来,最后到法的消亡。 – 横向体系是以法律问题为线索按逻辑展开,通常分法 的一般原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和法的运作三 大块。 • 纵向体系有明显的社会发展史痕迹,真正的法律问题被忽 略。

法理学_周永坤_试卷一及答案

法理学_周永坤_试卷一及答案

法理学_周永坤_试卷一及答案苏州大学法理学课程试卷(A卷)院系专业法学成绩年级学号姓名一、选择题(1—5题为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6——10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5分)1.古典主权理论来源于()A.马克思 B.布丹 C.狄骥 D.马里旦2.有关法律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A.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B.法律概念有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C.法律概念只能来自社会生活D.由于法律概念的不同,同一法律规则或原则可能表达不同的含义3.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在于()A.阶级意志B.人类经验C.人的理性D.客观关系4.在行政执法中,当没有直接法律依据而又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这体现了执法的()A.合法性原则B.比例原则C.信赖保护原则D.合理性原则5.我国法律的通过通常需要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同意,其中代表数量的基数为()A.全体代表人数B.到会人数C.投票人数D.有效票数6.德沃金认为法的要素包括()A.法律原则B.法律规则C.法律概念D.政策E.法律理想7.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表现在()A.作为解释的对象的法律文本是客观的B.法律解释遵守的语法是客观的C.法律解释所依赖的价值体系具有相对客观性D.法律体系、法律位阶制度对法律解释的约束E.法律解释完全是非个人化和确定性的客观活动8.现代程序法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有()A.公开原则B.程序平等原则C.参与原则D.多数裁决原则E.时限原则9.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中不能减轻、免除或解除相关法律责任的是()A.某甲不小心在打工的企业损坏了价值30万元的仪器,随后自杀B.某甲偷了一辆价值100元的自行车,14年后被人查出C.某甲遇到抢劫的一个手拿利刀的歹徒时奋力反抗,夺过刀时将其中一个歹徒刺成重伤D.某甲偷汽车时被事主抓住,双方签定了向事主赔偿1000元损失的协议,事主不再报案E.甲企业与乙企业缔结合同后,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导致违约10.以下说法体现了正义相对主义的有()A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B此之是,非彼之是也,此之非,非彼之非也C理无常理,事无常非D祈求正义无异于砰砰敲桌子!一种将个人要求变成绝对要求的感情表现E正义的最低要求是相同情况的相同对待二、名词解释(每小题 3分,共15分)1、权利2、法律程序3、法律价值4、法律规则5、法律责任三、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35分)1、怎样理解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机制有何不同?2、试述现代法律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苏州大学2021年王健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参考书目

苏州大学2021年王健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参考书目

《民法总论》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物权法》(第六 版)梁慧星、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侵权责任法》杨 立新主编,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合同法》(第六版)崔建远主 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魏振赢主编:《民法》(第七版),北 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巫昌祯主编:《 婚姻与继 承法学》(第六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法学理论方向复 试专业课笔试科 《法理学-全球视野》周永坤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西方法律 目:现代西方法 思想史》严存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理学
法律史方向复试 专业课笔试科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三版)徐爱国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目:西方法律思 年版。 想史
王健法 学院
科目:行政法学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刑事诉讼法 2016年1月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司法解释》;
同等
学力 加试 民事诉讼法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3月版。2.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815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李昌麒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公司法》,范健 、王建文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劳动法学》,沈同仙著,北京 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16环境与资源 汪劲:《环境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保护法学
817国际法学
邵津:《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韩德培主编,肖永平修订的《 国际私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 版;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新论》(第四版),2017年高等教育 出版社出版。

法理学_周永坤_试卷三及答案

法理学_周永坤_试卷三及答案

苏州大学法理学课程试卷(C卷)院系专业法学成绩年级学号姓名一、选择题(1—5题为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6——10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5分)1.将法的要素归纳为律令、技术、理想的法学家是()A.霍布斯B.哈特C.德沃金D.庞德2.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人类经验的系统化的是()A.自然法学B.历史法学C.现实主义法学D.规范法学3.主张以立法者的目的作为法律解释的出发点及最高准则,法官不应拘泥于条的学说是()A.目的法学B.概念法学C.自由法学D.利益法学4.诉讼程序使诉讼结果和法官的人格分离,有利于缓解当事人同法官的紧张关系,这体现了程序具有()A.控制权力的功能B.认同功能C.选择功能D.宣示功能5.我国的法律(狭义)公布权属于()A.全国人大常委会B.全国人大C.国家主席D.国务院总理6.维护和体现法治的基本制度一般包括()A.国家机关分权制衡B.司法独立C.司法审查D.议会至上E.多党政治7.与西方相比,传统中国法的词义具有如下特点()A.法与事物的常态相关B.法表示一定的规范C.法的含义注重指制定法D.法的词义中首要的惩罚制裁E.法表示与规范相关的一定后果8.下列有关法律解释问题的说法错误的是()A.法律解释方法中目的解释优先于语意解释B.法律解释是立法性活动C.法律解释具有主观性,不具有客观确定性D.法律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文本具有同样效力E.对刑法应作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解释9.下列有关立法方面的说法错误的有()A.立宪主体与立法主体一般是同一的B.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是一元的C.授权立法与立法的权力来源是不同的D.法律一经公布程序就发生法律效力E.公开性原则是立法原则之一10.下列有关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高B.法律原则不能直接作为审判依据C.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容易改变D.两个冲突的法律规则只能有一个是有效的E.两个冲突的法律原则只能有一个是有效的二、名词解释(每小题 3分,共15分)1、英美法系2、法律概念3、道德相对主义4、授权立法5、法律原则三、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35分)1、试述法律责任的涵义及其本质。

苏州大学法学研究生招生

苏州大学法学研究生招生

苏州大学一、苏州大学简介:苏州大学位于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苏州,是一所具有悠久历史的江苏省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和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其前身为创建于1900年的东吴大学。

一个世纪的风云际会,一个世纪的奋勇拼搏。

经过几代人的含辛茹苦,经过几代人的上下求索,使得苏州大学这棵百年老树,繁花似锦,硕果满枝。

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苏州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又迎来了新的契机,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直接关怀和支持下,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精神,苏州大学先后与原苏州蚕桑专科学校、苏州丝绸工学院和苏州医学院合并,使得百年老校如虎添翼,发展势头越发强劲,呈现出一派改革发展的勃勃生机。

如今的苏州大学已发展成为一所拥有十一大学科门类,具有相当规模,基础较为雄厚,办学效益显著,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方综合性大学,为国家培养出了十几万名专业人才。

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学学研究所发表的《2008中国大学评价》公布了全国高校2008年的最新排名,苏州大学以29.46的总分在排名中列第37位,名列江苏省第四。

而落实江泽民同志为苏州大学百年华诞的亲笔题词"努力将苏州大学办成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也正成为新世纪全体苏大人锐意进取的新的动力。

苏州大学历史悠久,学风醇厚,在苏州大学百年的历史中,名家辈出,如曾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费孝通、雷洁琼、孙起梦,曾任全国侨联主席的董寅初,曾任中国佛教协会会长的赵朴初,原海牙国际法庭大法官倪征奥,原香港高等法院大法官洋铁樑……二、苏州大学法学院简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隶属于苏州大学,为江苏省最早成立的法律人才培养的基地。

苏州大学的前身是创建于1900年的东吴大学。

1915年,以东吴大学为本,于上海创设"东吴大学法学院"。

学院教学突出“英美法”内容,专以讲授“比较法”为主,其科学的培养目标和鲜明的教学特色,使东吴大学的法学教育在当时饮誉海内外,时有“南东吴、北朝阳”之称。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课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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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公共课课程表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生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课程表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生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课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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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生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课程表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生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课程表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生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课程表
附件: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类)本学期授课提纲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上课时间:上午8:30开始,下午14:00开始,每个专题授课时间为四个课时;上课地点:王健法学楼A座三楼电子阅览室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生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课程表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课程表。

2018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学考研复习经验

2018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学考研复习经验

研途宝考研/zykzl?fromcode=2014一、关于宪法相信很多学弟学妹也注意到了,宪法有两本书,实际上,今年考试的内容都是出自于杨海坤、上官丕亮、陆永胜编写的《宪法基本理论》。

但是这本书在市面上基本上找不到了,没有再版的,所以我是买的复印版。

所以在专业课的复习过程中,我只是看了《宪法基本理论》。

(仔细的同学也应该注意到了,张千帆教授的《宪法》里面有一个章节是苏州大学法学院上官丕亮老师编写。

如果不放心的同学,大可只看此章。

)二、关于法理周永坤教授的《法理学》是重中之重,大家一定要仔细看。

法理学总共分为四个部分:法存在论、法本体论、法运作论、法发展论。

法理学的真题重复考察频率比较高。

特别是关于第一编内容,法的存在论,有真题的同学可以仔细看,每一年都有题目出现,而且都是简答。

专业课资料:《2018苏州大学809法学理论考研复习精编》和《2018苏州大学809法学理论考研冲刺宝典》。

三、关于刑法当我以为专业一的试卷会和往年一样,每个学科只有四五道题目的时候,今年考研的刑法题目就让大家目瞪口呆了,一拿到试卷,发现还有一堆名词解释,其他题型的分值也非常少,这就告诉我们一个信息,专业一的刑法考点开始偏多,更加注重基础知识的掌握。

所以无论是总则还是分则,我们都应该非常重视。

四、关于民法魏振瀛教授的书,内容比较丰富,适合入门者看,但是整体深度不够梁慧星教授的民法系列。

如果是民商法专业的学生,我建议可不看这本,只看专业二的四本书。

这个好处在于,用专业二的深度知识回答专业一的民法题,答案更有含金量,也更容易获得老师的亲睐。

如果是其他专业的同学,看魏振瀛教授的民法也不会太吃力。

主要重点还是在民法总论和物权法的部分。

专业一的民法从09年开始,分单双年,一般都是四道题,单号一般是民法总论2题,物权法1题,债权法1题或侵权法1题;双号一般是民法总论1题,物权法2题,债权法1题或侵权法1题。

这个推论仅供参考,至于以后是否这样,我也不敢保证。

周永坤:“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

周永坤:“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
当 jurisp rudence一词在第一种含义 (指称法律理 论 )被译成中文时 ,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译法 : 法哲学 与法理学 ,这是一个文化传递过程中的翻译所带来的 问题 。民国时期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是通用的 , 同样的著作有些称“法哲学 ”,有的则以“法理学 ”名 之 ,并没有形成两个有区别的知识体系 。 1949 年以 后 ,法哲学和法理学双双被妖魔化 ,都成为“资产阶 级法律思想 ”的代名词 ,因此 ,除了在翻译西方原著 时偶尔用之以外 (例如 ,黑格尔的大作在 1961年就被 译作《法哲学原理 》) ,它们从学术词汇中消失 ,取而 代之的是“国家与法的理论 ”或“国家与法权理论 ”。 这其实是“与资产阶级对着干 ”的阶级斗争为纲思维 的产物 ,在那时 ,“宪法 ”一词也曾因有“资产阶级 ”之 嫌而被“国家法 ”取代 。这些无疑是反学术的时代潮 流的一部分 。改革开放以后 ,“法学基础理论 ”这一 名词开始代替“国家与法的理论 ”成为指称一般法的 理论的学科名称 ,为的是将“国家理论 ”还给政治学 。 “法学基础理论 ”这一词汇被造出来本身表明当时法 理学和法哲学还是资产阶级的 ,法哲学与法理学还没 有取得正当性 。到 1980 年代中期以后 ,法理学这一 名词开始出现 ,并迅速被接受 ,到 1990年代中期 ,作 为指称特殊的法律理论学科的名词 ,“法理学 ”一词 在学界成为共识 ,相应的课程 、著作 、研究机构等等都 以法理学为名 ,“法学基础理论 ”昙花一现 。可以这 样说 ,“法理学 ”这一词汇的复活本身就是一件标志 性的事件 :它标志着中国的“理论法学 ”向真正的学 术传统的回归 ,它也标志着中国的理论法学向世界法 学的开放 ①。
二 、法哲学与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学科定位
要解决这一问题 ,得首先确定一个参照物 :法哲 学与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学科 ,而后我们才能将部门法 学理论化研究的现状和目标同两者加以比对 ,看看它 与何者更为接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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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考研法理学笔记(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一章法学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学研究些什么或研究的客体问题。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一点存在高度共识,但在具体的研究对象方面又存在分歧,特别是在对“法律”这一概念外延的把握上存在差异。

对中国古代学者来说,“法律”就是指国家制定的强制性的规则或命令,或仅指国家法、制定法,最多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在西方,“法律”这个词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就不单单指国家制定的法,它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不单单指一国的法律,而且包括不同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不单单指国家内的法律,而且指国家间的法律。

与此相关联,不同学派在研究的侧重点方面也存在分歧。

具有价值法学倾向的法学家侧重于寻找法律的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探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的联系,探究法律的一般原则,探究良法的标准,探究作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神的理性等。

具有规范法学倾向的人则认为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特别是研究国家法的规范及其结构要素,尤其应当注重对各种法律概念的分析。

至于正义问题,那是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不是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这当由伦理学去研究。

具有社会法学倾向的人则主张对社会中“活法”的研究,应当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发的功能、法的实际效果,研究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等。

我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广泛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国家制定法,习惯、正义,同时也包括国际法。

2、法学的性质法学的性质问题研究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把法学称为“法律科学”是“科学泛化”的产物。

法学不属于科学。

德国法学家基尔希曼1847年针对概念法学和历史法学,否定法学的科学性与有用性。

基于这样的表述,从知识分类学的角度出发,法学是规范学科。

规范学科追求善,即公平,正义。

3、法学体系与结构法学包括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含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其中法史学包括法思想史与法制度史;法思想史同样包括中国法律思想史与国外法律思想史;法制度史包括中国法律制度史与国外法律制度史。

应用法学包括国内法学(含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三大诉讼法学和其他边缘学科)、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学)、外国法学(含外国的部门法学,也可将其归入比较法学范围)、超国家法学(主要指欧盟法学)。

(二)法学的目的和功能1、法学的目的法学研究的目的即法学家研究工作的主观目标。

从实然的角度看,法学研究有三大目的,各家的侧重点各有不同。

一是伦理目的,即为了发现或探究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原则,为公正安排社会关系及公平解决社会纷争找到合理的交往模式或法律框架。

二是科学目的,即法学研究追求的是发现法律,认识法律本来面目。

三是政治目的,即法学研究为了给统治者的统治出谋划策,或者相反: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证明、揭露法律的毛病从而在政治上否定它。

区分“事实上法学研究的目的”和“法学研究的应然目的”。

前者因人而异,因社会而异,因而良莠不齐。

法学的应然目的是“法学作为公平正义的学问”改革开放以来,有良知的学者纷纷以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与解放”为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

2、法学的功能法学的功能是指法学在现实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中国的法学起码从开始就是政治统治的一部分,是政治统治的工具。

在西方,法学存在于民间,它是众多民间的言说,它是公民社会约束政治统治的工具。

具体说来,在正常的社会中法学的功能主要有:第一、指导立法司法实践。

法学家通过理论研究和直接参加立法实践,将社会规则和原则系统化,或将它们加以改造,从而提高法律的合理性、确定性程度。

第二、填补实在法的空白,纠正实在法的讹误;第三、创造和传播法观念,使法思想不断合理化与系统化;第四、培养法律人才。

(三)法学方法1、法学方法是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不仅涉及如何正确认识法律的问题,而且关涉如何正当地评价法律、公正地践行法律的问题。

这样,法学方法就逐渐扩充成为一个知识体系,它有三个层面:第一,哲学层面或方法层面的方法。

这一层的“法学方法”研究法学方法问题的一般知识,研究法学方法的本体问题,研究法学研究中自然科学方法和社会科学方法的异同,研究在追求真、善、美的道路上何种方法是不可取的,研究方法宽容的哲理等等。

第二,法学理论研究使用的方法,这一层面上的方法包括实证分析和价值评价两种,以及这两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或延伸——比较方法。

第三,法律方法即法律实践的方法。

“法律方法”是“法学方法”中最重要的内容。

广义的法律方法包括立法的方法、执法的方法、从事法律行为的方法(例如法律谈判的方法、订立合同的方法等等)、法律文书的书写方法,当然还有审判的方法。

2、法学方法的意义①保障个案正义。

法律是一般规则或原则,将它适用案件才能保障立法中的正义在司法中得到贯彻。

要正确适用法律,离不开方法的规制。

②对法行为(法律实践)有规范意义,它是法律人的“道德圣典”和行为手册,它主要规定哪些行为是不许可的。

对于法学研究而言,他规定哪些基本假设是不许可的。

③评价功能和文明积累功能,法学方法中内涵的现代方法中的反思性,使非文明的理论与实践得以扬弃,从而提升文明。

④使法律成为一项专门职业;法律方法是法律成为一项专门的职业,它的进一步社会影响就是法律日益精密,正义日益明确。

⑤它使法律人群体得以形成并获得相对独立性。

法律人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他的利益在于法律及其本身的权威,在于对真和善的追求。

⑥为全球法律人之间的认同和构成提供标识与手段。

3、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方法的第二个层面,法学研究方法有实证分析、价值分析和比较研究三种。

①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科学学科”研究的主要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的特点有二: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在事实领域之外,则运用逻辑和纯数学知识。

实证分析方法有各种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规范分析实证方法。

这是法学研究中最基本的方法之一,主要是通过对法律文件或事实的分析从而找出法律的含义,抽象出法律的规则和原则。

二是社会调查的方法。

社会调查的方法是社会学研究的主要方法。

在法学中主要指通过对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实作调查并进行实证分析作出结论的方法。

三是历史考察的方法。

历史考察的方法是实证分析方法在历史领域的延伸。

四是经济分析方法。

经济分析方法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来阐述法律领域中的各种争议和问题的方法。

②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是相对于实证分析而言的方法,实证分析是对法律实在的分析,而价值分析则是对法律的价值评估。

③比较研究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是实证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

比较研究包括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两种方法,比较研究不但包括对法律的实在比较,也包括对法律价值的比较。

4、法学研究的道德原则①法学乃公器,公器不可私用(非法学利用)。

法学研究必须坚持“法学就是法学”的道德立场,不能除了法学以外的利益而牺牲法学,改变法学。

应当区别律师行为和学术行为这两种不同的行为,律师追求法律范围内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很正常。

但是法律人不行,法学家用学术的名义为利益集团代言严重违反学术道德。

②尊重事实。

这是一切学术研究的基本道德,建立在伪造事实基础上的“学术”是“伪学术”,它不仅对学术无益,而且有害。

尊重事实需要“完全可观的立场”。

③坚守人的尊严。

法学的核心知识是规范学,它研究何为良善的行为规范,如何贯彻良善的行为和规范。

而这一切是为了捍卫与实践人的究极价值: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与平等。

因此,人的究极价值就构成了法的最高价值,是所有法律规范的最高原则,它是法学研究的价值底线。

(四)法学历史1、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以法律为研究对象,但并不等于说有了法律就有了法学,只有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积累到一定程度,形成了有一定概念和判断组成的知识体系时才产生了法学。

法学产生的两个条件:一是认识对象方面的条件:法律发展成广泛复杂的体系;二是认识主体方面的条件:职业法学家阶层的产生。

2、中国法学的沿革关于中国古代有无法学这一问题,学者看法不一。

有学者主张“无法学说”,也有学者主张“有法学说”。

我持“有法学说”主张。

中国古代法学始于何时?学界有两种学说:西周说和春秋战国说。

中国古代法律成文化、形成体系是在春秋战国之交,在此之前,中国的法律以习惯法和天子、国君的命令的形式出现。

据此,中国法学产生于春秋战国是可取的。

西周时期固然有关于法律的思想与知识,但从现在掌握的资料来看,它主要是“传说”而非“信使”,很难说已形成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

如果我们同意春秋战国说,则中国法学的历史可分为三个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汉代至清代大一统时期、西学东渐和法学再生时期。

1、中国法学思想的演变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法学产生时期,也是法学思想的多元与繁荣时期——“百家争鸣”时期。

其中儒法道墨有丰富的法律思想。

汉代至清代是我国封建大一统法学形成并最终成为“绝学”的时期,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形成以儒家为主,兼纳法、道各家思想的封建大一统的儒家法学。

随着,专制大一统的局面加上统治者追求统一思想,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学术自由与繁荣景况不再,最终形成了以解律为宗旨的“律学”。

西学东渐与中国法学之再生是中国法学的现代化阶段,法学思想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时代,法学成为显学,种种法学思潮纷纷译介进来,法学研究大兴,形成了多元思想共存的局面。

其主要思潮有两种:一是经过改造的维辛斯基“统治法学”,维辛斯基法学是一个反法治的张扬暴力的极端工具主义法学。

二是与世界接轨的种种更具有学术性的“人的法学。

”2、中国的法学教育(一)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法学教育。

在清末法律传统发生历史性变革的同时,宪政、法治的时代需要使法学成为显学,法学教育大兴,开创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新时代。

1949年以后,在前改革开放时代,由于复杂的原因,法学教育受到打击。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也迎来了春天。

(二)中国古代法学的根本缺陷对中国法学思想及法学教育的鸟瞰,我们应当承认,中国古代法学是低水平的,它存在一些根本性的缺陷。

从内容上看,中国古代法学知识的体系化程度低。

概念系统相当不发达,被包容于政治学、伦理学、哲学之中,甚至成为为君主统治服务之“术”。

从形式上看,中国古代法学始终未能形成系统的法学教育体系,未能形成独立的法学家阶层。

从精神上看,中国法学的根本缺陷是缺乏批判精神。

主要原因是封建专制制度本身。

专制需要暴力、恐怖,法律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工具。

3、西方法学的改革①西方法学思想的演变古希腊罗马法学是西方法学的产生阶段,也是第一个辉煌的时期。

它奠定了西方法学的基本范式。

柏拉图《法律篇》和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和《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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