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视野

合集下载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它主要是由政治科学、哲学以及宪法学等多种学科的学术融合而成的深入的研究,致力于探索历史发展下法律的本质、功能、理论和制度,以及它与人的关系等问题。

在经历了多次的发展、变革和重塑之后,法理学把它自身的视野从比较封闭的法律理论延伸到社会学、政治学、哲学以及宪法学等多学科领域,这也极大地拓宽了对法律和社会关系的认识。

所以,很多当今法律发展和社会变迁的经典理论探讨都会围绕着法理学的多元
视野展开。

法理学的研究非常深入,主要集中于探讨法律的发展本质,法律前提下的正义目标,以及法律与不同社会层次和权力体系之间如何联系。

除此之外,法理学还充分考虑到各种社会问题,比如政治角力、社会利益冲突、伦理良知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平衡等,并运用法学、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学科去探究如何实现最优的法律社会。

此外,法理学还关注在实践中如何恰当地运用法律,以保障公民的各类权利。

它侧重于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确保社会可以良性运行。

同时,法理学也在思考现代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和其他新技术对法律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并搜集、分析和汇总有关资料;同时,法理学也考虑到过去的历史发展以及社会的未来发展,以便为未来的法律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视野,以及历史更新的来源。

总之,法理学是多学科的交叉学科,是一门从历史、社会、政治、哲学以及宪法学等多学科的视角,深入探望法律理论根本、功能、历
史发展及与人的关系的学科。

它提出了众多关于法律、伦理及社会制度形成、发展及实施的有趣探讨,并在当今的社会角力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理学视野下的中国经济规划

法理学视野下的中国经济规划
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系
国家计 划 以崭 新 的姿 态 . 即经 济规 划 . 出现在 国人 面 前 . 十一五经 济规划 纲要 ” 出台到 实施都 引起 了社 “ 从
会 各 界 的广泛 关 注 . “ 划 ” 规 划 ” 从 计 到“ 的一字 之 差 。
不 但体 现 了政 府职 能转变 的决 心和行 动 . 更凸显 了 国 家对 于经 济规 划 法 治化 的 态度 。 是 , 内研 究 经济 但 国
法 理 学视 野 下 的 中 国 经 济 规 划
其基 本手段 和标 志就是 行政性 的“ 划 ” 中 国的历 史 计 . 和 现实 又赋 予 了它浓 重 的 人治 色 彩 。 我 国搞计 划 已 ③ 经有 5 O多 年的历 史 了 . 过去计 划 经济 时期 编制 计划 , 现在 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时期仍 然 编制 计划 . 划 的名 计
可能 像 过 去一 样 政府 作 为 经济 活 动 的主 角 . 指标 、 定 安排 项 目 、 接配 置 各类 经 济 资 源 。 直 在市 场 经 济条 件 下 . 济 活动 的主角应 是作 为市 场 主体 的企业 、 司 。 经 公 所以. 在建 立起 社会 主义市 场经 济体 制 以后 . 政府 、 市
平进 行利 益划 分 , 样 才能 实现经 济规 划 实施 的 法治化 。 这 同时 . 经济规 划 的法 治化要 在 明确 经济 规 划
的 法律 性质 的基础 上 , 用法律 对经 济规划 的 实施进 行有 效保 障 , 利 这不 同 于简单的计 划 法或者 经济规
划 法的制定 . 是 需要 实体与程 序的 全面结合 。 而
0 S B 0 4) 阶段 性 成 果 。 8F 24 的
作 者 简介 : 颜运 秋 , 南京 大 学 法 学 院博 士 后 流 动 站 研 究人 员 , 中南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爽 , 博 范 中南 大 学 法 学 院经 济

法理学视野中的房地产市场之矛盾

法理学视野中的房地产市场之矛盾
思。

由于房地产在其发展历程中与政府 、 银行 、 消 费者等主体方面存在难 以克服 的矛盾 , 以导致 所 房地产泡沫的产生 。这不仅使广大消费群体处于 非 常被 动 的局 面 , 且 对 我 国 的经 济 发展 也 是 一 而 个潜在危害。为了稳定经济发展态势 , 拉动内需 , 国家房 地产 政策 由此前 的支持逐 步转 变为抑 制投 资。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 逐步实现产业升级和发 展 国民经济 新 的增长 点 。 …
No.I Fe 2 2 b. 01
对 于 巨大 的利益 回报 , 地方 政 府 占有 较 大 的 比重 。

然 而 , 银行 与 房 地 产投 资 人 及 政府 的利 益 在 博弈 中 , 房地 产价 格 上 涨 过 快容 易 造 成 市场 价 格 过分 偏 离市 场 真 实价 格 , 而 产 生 泡沫 。一 旦 泡 从 沫破 灭 , 房 地产 价格将 会下跌 , 则 作为抵 押物 的房
21 02年第 1期 ( 总第 1 1 ) 3 期
贵 州民族 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Ju n l fGuz o nv ri ( ain lis( hls p ya dS ca S in e o ra ih u U ies yfrN t aie P i o h n oil ce c ) o t 】 o t o
房地产产业在市场经济的历史环境 中, 越来 越体现其举足轻重的重要性。随着房地产业规模
的不断 扩大 , 随着 人们 消费观 念 的趋于理 性 , 它其
学上而言, 矛盾可以存在 , 但不能主观地无 限制放
大。
中隐含的矛盾渐渐暴露 和放大 , 其折射出来 的关 于社会价值观、 法律观 、 道德观、 政府掌控宏观调 控的能力等更引起人们特别是房产消费群体的深

法理学的研究视角

法理学的研究视角

法理学的研究视角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它关注的是法律的内在逻辑和理性基础。

从法理学的研究视角来看,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更是一种具有内在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制度。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一种基于理性和公正的规范体系。

法律的制定应该基于客观的事实和普遍适用的原则,而不是主观意识或个人喜好。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权益和自由。

因此,法律应该是公正、合理和可预测的,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个人。

法理学强调法律的内在逻辑和一致性。

法律是一个有机的体系,各个法律规则之间应该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同时,法律的解释也应该考虑到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保持与时俱进。

法理学还研究法律的效力和合法性问题。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和规范性。

法律的合法性则是指法律规则是否符合道义和公正的要求。

法律的效力和合法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也是法律使命的核心。

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为法律的效力和合法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法理学还研究法律的解释和司法决策问题。

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则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和界定。

司法决策是指法官根据法律规则和相关事实作出裁决和判决。

法律的解释和司法决策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正确解释和公正适用。

从法理学的研究视角来看,法律是一种基于理性和公正的规范体系,它具有内在的逻辑和合理性。

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公正性。

法理学的研究为我们理解和运用法律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思路和方向。

法理论为什么是重要的——法学的知识框架及法理学在其中的位置

法理论为什么是重要的——法学的知识框架及法理学在其中的位置

法理论为什么是重要的——法学的知识框架及法理学在其中的位置【内容提要】由于受到“缺乏实践效果”和“与部门法知识重合”的双重怀疑,法理学的学科重要性遭受严重威胁。

要想化解这种窘境,为回应实践上的怀疑论,必须重视理论对于实践的三种重要意义,即它是理解实践的先决条件、实践难题由理论争议引发、实践难题的解决是个理论工作;对于知识冗余的怀疑论,必须注意由教义理论、规范理论和元理论所组成的法学知识体系,其中的教义理论和非理想的规范理论是部门法学的组成部分,而理想的规范理论和元理论则是法理学的学科内容,因此法理学能有效区别于部门法学,知识冗余论当然就会破产。

一、导言这篇文章的目标是要去证明:法理学(Jurisprudence),这个通常被认为是法学之基本理论的学科,具备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高度重要性,所以我将与各种否认法理学重要性的怀疑论展开论辩。

不过,需要慎重提醒的是,恰当的论辩态度是且只能是这样的:我们必须暂时遗忘自己法理学者的身份,在不带有学科立场的前提下,妥当证明法理学的确是重要的;如果最终无法证明法理学真是重要的,那么就应当毫不犹豫地放弃它,而不是囿于自己的学科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强词狡辩说法理学就是有用的。

否则,“法理学是重要的”将最终变成了一个口号,但它并不因为喊的人多、频率高就成为一个事实或真理。

然而,即使你认同我将在文章中试图秉承的论辩姿态,而且你也认为法理学的确是重要的,但是你一定会被这样的问题困扰:这篇文章标题为什么不是“法理学重要吗”。

当然,你接着可能自我辩解道:法理学、法理论(Legal Theory)与法哲学(Legal Philosophy)这三个语词的含义差不多,①所以这样的标题其实并没有什么问题。

这个说法当然是我选择如此标题的重要原因,但这并非唯一的理由,此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在我看来,否认法理学重要性的怀疑论,通常很容易预设“否认理论之重要性”的立场,尤其是后文中我将具体谈到的实践者的怀疑论。

法理学视野下我国传统法中的情理诉求

法理学视野下我国传统法中的情理诉求

收稿 日期 :0 2— 3—1 21 0 9
作者简 介: 徐贵香 , , 女 法学硕 士 , 河南大学土木建筑 学院教师 , 主要研 究方向: 法理学与民商法学。

7 ・ 9
徐 贵香 : 法理 学视 野下我 国传 统 法 中的情 理诉 求
法 律思 想文 化理念 、 习移 植 西方 发 达 国家法 律 制 学 度 过程 中出现 了“ 土 不服 ” 水 的情 况下 , 种 对 中 国 这 自身 的传统 法律思 想 、 度 、 化等 资源 进行 系统 的 制 文 整理 、 研究就 显得更 为 必要 。 在笔 者看 来 , 当下对 中 国传统 法 律文 化 的 研究 至少存 在着 两种研 究取 向。一 种是 倚重 西方 的法律 思想 , 根据西 方法 律 理 念 的标 准来 衡 量 中 国传 统法 律资 源 的正 当 与否 , 最终 的结论 则是 要 舍 弃 中 国 其
理 ) 被 吸入 亲 属伦 理 之 中。 他 们从 “ 民观 ” 法 都 ” 人 、 律起 源论 、 上权威 观 、 至 审判模 式方 面分析 比较 了 中 西法 不 同的伦 理精 神 , 出 : 古 代 中 国 , 民是 依 提 在 人
附 于 国家 、 皇帝 和 官吏 的管 教 的 , 受 而在 西 方 , 民 人
客观 、 谨慎与深刻地对待我 国传统法中的情理诉求 , 因为这直接涉及如何正确对待我国悠久的法律思想 文化 传统 , 如何更 加 理 性 地对 待 欧美 的法 律思 想 文 化, 如何更好地吸收借鉴古今中外 的法治资源来实 施依 法治 国的方略 等一 系列 问题 。
者则将情理法视为中国传统法文化 的文化性状 , 把
究取 向进 行反 思 的立 场 , 者认 为 , 笔 目前 这种 关于 我

法理学视野中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法理学视野中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程 序 的 思 想 并 以 此 来 指 导 某 些 案
件 的 审 理 。 体 正 义 和 程 序 正 义 的 关 系 怎 样 ? 二 者 实 当 在 法 官 断 案 的 过 程 中发 生 冲 突 时 . 究 竟 何 者 更 为 重
要 ? 这 一 直 是 法 理 学 及 各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不 可 回 避 的 重要 问题 。
具 体 的 过 程 和 方 式 , 就 是 要 有 一 定 的 程 序 。 序 是 也 程 为 了 达 到 一 定 的 结 果 和 状 态 而 事 先 进 行 的 一 定 时 间 的 活 动 嘲。 旭 东 先 生 认 为 : 律 决 定 必 须 经 过 正 当 赵 法 的 程 序 , 而 这 种 程 序 的 正 当 性 体 现 为 特 定 的 主 体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法 律 授 权 所 作 出 的 与 程 序 有 关 的行 为 。 人 称 法 的 程 序 正 义 为 “ 得 见 的 正 义 ” 这 来 源 有 看 , 于 一 句 著 名 的 法 律 格 言 ,正 义 不 仅 应 得 到 实 现 . “ 而
且 要 以 人 们 看 得 见 的 方 式 加 以 实 现 ( u t e mu t o J si s n t c o l e d n b tmu tb e n t e d n . ”3 程 序 n y b o e, u s e s e o b o e ) 【 J 。


实 体 正 义 和 程 序 正 义 的 含 义
( )实 体 正 义 的 含 义 一
实 体 正 义 具 有 三 种 形 态 :与 法 治 这 种 形 式 正 义
相 对应 的实 体正 义 , 社 会正 义 ; 抽 象正 义相 对应 即 与 的 称 为 具 体 正 义 的 实 体 正 义 ; 与 程 序 正 义 相 对 应 的

法理学视野中的弱势群体保护

法理学视野中的弱势群体保护

此 ,弱势群体 问越将 不可避 免地被 纳入 法律 的关注范 畴 ,
进入法学研 究者的视域 。 人在社会 中 的竞 争力概 括起来 取决 于两方 面 的因素 :

是事实性 因素 。如人的智力 、 身体健 康状况 、 家庭 出身 等
遍 有效 的组 成部 分 。没有 这个要 素 , 义就不 可能在社会 正
济利益的分配原则。罗尔斯认为: 人们 的不同生活前景受 体在享有人权时便不需要附带任何外在条件。”2” 1 1 ( p
到政 治体制 和一般 的经 济 、 会条 件 的限 制和影 响 , 社 也受 到人们 出生伊 始所 具 有 的不平 等 的社会 地位 和 自 秉 赋 然
的深刻 而持 久的影响 , 然而这种 不平等 却是个人 无法 自我 选择 的。因此 , 些最初 的不平 等就成 为正 义原则 的最初 这 适用对 象。也就是 说 , 正义 原则要 通过 调节 主要 的社会 制 度 ,从 全社 会的角度来 处理这 种起点 上 的不 平等 问题 , 尽
中盛兴 。
等; 二是制度性 因素 。其 中最 为重要 的是通 过法 律确认 的
法 律权 利制度 , 因为权 利 往往是 决 定 人 的经济 地位 、 会 机 等现实 利益的根 源所 在 。上述两种 决定性 因素可概括为社
会 性资源。在人类 社会 里 , 人们 能够 占有 的社会 资源是稀
缺的, 因此资源的竞争是社会存在的常态。对资源的竞争
以及 由此产 生 的资源 占有 的差 异 ,必 然导 致利 益上 的冲 突。从这个 角度 而言 , 弱势群 体 和强势群体 之 间存在 紧张
协调的音符——弱势群体的存在。以下将从法理学的角度
对如何协调这种 音符 即弱势 群体 的保 护 进行探 析 , 以求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理学的视野
法理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这是一个虽被许多中外法理学著作和教科书解读过无数遍但仍然困惑人们的问题。

尤其是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来讲,法律渗透于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角角落落,法律无处不在。

法律问题也就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

与此相应,对法律问题的解说也就成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道“风景线”。

君不见,只要我们打开电视,翻开报纸,启开电脑,法律问题或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会迎面而来,进入我们的视线和视野,想绕也绕不开。

虽然我们可以说,我们并不是生活在法律中,但是,我们的生活确实离不开法律。

那么,这种现象与法理学又有什么关系呢?大约二十年前,时任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主席的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教授郑如纯(Alice. E-S TAY)女士来中国西安西北政法学院访问,在座谈中当我问到法理学到底应该研究些什么问题时,她的回答令我映象深刻。

当时正值苏联奉行“改革与新思维”,东欧一些国家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她说这些问题都是法理学应该研究的问题。

这对于我一个刚读法理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狭小的视野无疑是一个不小的冲击。

到后来,当我们有机会参加国际法律哲学、法理学或法律社会学的会议时,看到会议的议题和安排,真有点眼花缭乱,目不暇接。

它的议题之广泛,内容之丰富,远远超出了我们原有的视野范围。

可以说,只要生活中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法理学涉及的问题,甚至生活中没被法律涉及的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因为法律还有一个随着生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问题。

法理学确实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这么讲,是不是法理学就成了一个箩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这确实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这涉及到对法理学中“法理”的理解。

可以说,每一个法律里面,都有法理问题。

不管是一个制度,一个法令,一条规则,或者法官的一个判决,都有其背后的法理,否则,无以解释它成立和存在的根据和理由。

从这个角度讲,任何法律问题中都有法理问题存在。

这也可以解释大约十多年前在中国有些部门法的学者开展的有关部门法理学的研究以及对部门法理学的理论解说。

[1]但这样一来,是否法理学就没有必要存在了?既然每一个法律问题中都有法理问题存在,那对它的研究就是法理的研究,还要法理学干什么?[2]这实际上又涉及到法理学的分类问题。

《牛津法律大辞典》的作者在解释“法理学”的辞条时,将法理学分为“普通法理学”、“特殊法理学”、“比较法理学”三个类型。

具体的解释是:普通法理学的任务在于研究法律制度中具有一般性意义的理论。

特殊法理学是以某一种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

比较法理学则通过分析来自不同法律制度中的材料,研究其相互关系。

[3]这样的解释可以部分地消除人们的上述疑惑,也使法理学——作为研究法律制度中具有一般性意义的理论的普通法理学——有了存在的理由。

对某一种法律制度或某一个法律问题的具体研究属于特殊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和对象。

还有一个需要交代的问题,即作为教学体系或教材体系的法理学和作为研究体系的法理学的区分。

这是我十年前在一篇文章中所提出的一个看法。

[4]前者是作为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一门基础性学科(教
材或课程)的理论体系所包含的研究内容;后者是作为法理学研究者对法理学问题的研究内容。

这两者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还是有所区别。

作为后者,其研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法理学研究者可根据个人的研究兴趣(这种兴趣当然并不是无根据的),选择自己认为有价值的法理学问题进行研究,这是不应限制、也无法限制的。

这一类的研究几乎无所不包,它可能涉及法理学的所有问题以及学者们的创新,这为法理学发展所必需;而作为前者,则涉及到法学教育体系的学科设置和课程设置问题以及该课程应该包括的主要内容。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不同意这样一个区分,认为二者应该合一,法理学研究体系的内容就是法理学教学体系的内容。

但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任何一部法理学教材,都不可能容纳所有的法理学问题,可能的只是法理学中主要的和重要的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