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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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意见-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意见-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意见-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组织和服务行业的重要机构,在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会员利益、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一些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服务水平和合规程度,本文将提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合规指南,旨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其收费行为,并提供参考意见。

在本文中,将首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角色与职责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和重要性。

随后,将详细阐述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合规要求,包括收费标准的透明度、收费方式的合理性、服务内容的合规性等方面。

通过提出这些合规要求,旨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收费方面依法合规、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会员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提出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的建议与展望。

通过制定合规指南,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更好地规范自身的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会员对其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而在展望方面,可以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制度和管理机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行业需求。

总之,本文旨在提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合规指南,为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提供规范和指导。

通过合规的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更好地履行其角色和职责,为会员和行业的发展提供有效支持和服务。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文章整体组织的框架和层次。

本文的文章结构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

在概述中,可以简要介绍行业协会商会的现状和重要性,突出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在文章结构中,要点明文章的整体框架以及各个部分的主题内容,让读者对整篇文章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在目的中,明确本文撰写的目的是为了提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合规指南和相关的意见,为行业协会商会规范自身收费行为提供借鉴。

关于涉企收费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建议

关于涉企收费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建议

关于涉企收费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建议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整治,收费项目逐步减少、收费行为更加规范、企业负担不断减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分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仍时有发生,形式上也具有隐蔽性。

2022年,XX局查处涉企违规收费案件25件,为3986户企业清退违规收费234万元。

本文旨在结合基层监管实际,分析涉企收费存在的问题,探索提出治理建议意见,助力企业减负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存在问题(一)收费主体环节多,监管难度大。

涉企收费分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三类,涵盖企业基建、经营、物流等各个环节,收费主体、收费性质、收费环节具有多元特征,同一收费项目的历史沿革复杂,每个项目有独特的内涵,标准往往也相差甚远。

目前,判定一项涉企收费行为是否违法,需要从收费性质、收费主体、项目及其内涵、标准、范围、收费对象、资金去向等多个要素综合考虑,还需要研究收费依据的历史沿革、文件有效性、不同文件之间的冲突,监管难度大。

(二)企业维权成本高,维权意愿低。

涉企收费主体一般对企业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力或者提供一些非竞争性的服务,双方处于天然的不平等地位,对于部分乱收费行为,企业往往明知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费,但不交费意味着不能通关办事,不能交易经营,也没有证据进行投诉,迫于无奈只得缴纳费用。

目前,尽管各级各部门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在涉企收费联合治理中也常常提前公开征集线索,但涉企收费的有效投诉举报并不多,近5年来,XX局收到涉企收费相关投诉举报仅30件,且其中大部分反映中介机构收费高,有效投诉举报相对较少。

(三)单位违法成本低,震慑效应差。

相对于大量的收费主体来说,监管部门人手相对有限,难以对收费主体进行全覆盖检查,更难以进行常态化监督。

加之,按照行政处罚的两年追溯期限,一些不存在连续性的乱收费行为超过追溯期就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事业单位铤而走险,借助行政权力强制企业入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搭车收费等。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10.25•【字号】晋民发〔2019〕88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通知晋民发〔2019〕88号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近年来国家和我省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并补充如下:一、继续巩固和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严禁重复收费。

各市民政局、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在以往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巩固工作,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把会费档次调整和固定在4档及以下,对同一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要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降低工作成本,严格以工作成本核定会费标准,严禁反复;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

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禁止不切实际的、无限制的与产销量、企业规模挂钩收取会费的行为;禁止行业协会商会与其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重复收费;会费不得浮动,必须是确定的金额。

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要按民发〔2014〕166号文件的要求,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履行法定程序。

二、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研讨、对外合作管理,严禁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各市民政局要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要求,规范评比达标表彰、研讨、对外合作管理。

要全面、准确、完整的理解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的涵义,凡属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和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以及社会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奖项,不属于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的范围。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渝民管[2008]276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渝民管〔2008〕276号)全市性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九部门《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纠风办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的对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其具体名单见《市级行业协会名单》(附件1)。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一)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三)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四)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

三、专项治理采取的方式及时间本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行业协会自查和市纠风办、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实地抽查两种方式进行。

行业协会自查中应当对本会2008年开展的业务活动认真进行清理,详实填报《市级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情况自查表》(附件2),于2008年12月5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12月底前,市纠风办、市民政局等部门将对行业协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

四、专项治理要求市级各行业协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协会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所属行业协会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在行业协会自查清理的基础上,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保证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的指导和管理,并逐步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02•【文号】国办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做到对违法违规收费“零容忍”,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收费之我见

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收费之我见

该 受 到 行 政 监 管 , 以 就 不 申 报 、 送 审 , 费 标 准 所 不 收
和 行 为 “ 行 就 市 ” 随 。
2、 务 收 费 遵 照 的 依 据 和 执 行 标 准 不 统 一 。 一 服 是 依 据 不 统 一 , 分 评 估 机 构 在 收 费 时 , 的 依 照 过 部 有
里就 乱 收 、 收老 百姓 费 用 近百 万 。三是 恶 意竞争 , 多 扰 乱 市 场 。 些 竞 争 比较 激 烈 的 中 介 行 业 , 勘 察 设 一 如
计 类 的 收 费 存 在 恶 性 降 低 收 费 标 准 , 互 刹 价 , 乱 相 扰
中介 服务 市场 现象 。
政 管理部 门 、 有 一定 垄 断经 营性 质 的 中介 机构 ( 具 如 涉 及 房 产 和 地 产 的 交 易 、 测 、 估 、 验 等 ) 收 费 勘 评 检 的
清 理 整 顿 的 方 法 是 从 审 批 机 关 人 手 .全 面 弄 清 中介 机 构 的 总 量 : 执 业 状 况 人 手 , 面 弄 清 中介 机 从 全 构 的 业 务 范 围 ; 收 费 行 为 人 手 , 面 弄 清 中 介 机 构 从 全
的收 费情 况 。
清 理 整 顿 的 内 容 是 : 一 看 应 该 纳 入 收 费 管 理 的
为优化 地方 经济 发 展软 环境 、规 范 中介 服务机
构 收 费 行 为 .0 7年 广 安 市 物 价 局 组 织 力 量 对 全 市 20 2 9 个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的 收 费 情 进 行 了 全 面 的 清 理 整 4 顿 。按 定 价 形 式 分 : 政 府 定 价 或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1 6 属 5 个 、 市 场 调节 价 的 9 属 3个 ; 机 构 性 质 分 : 于 “ 按 属 事 业性 质 ” 4 的 8个 , 于 “ 会 中 介 ” 2 属 社 的 01个 。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问题与对策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问题与对策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问题与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商业活动的蓬勃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非营利性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为会员提供了各种服务和资源,促进了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了行业发展。

随之而来的是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问题的日益凸显。

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问题频发,严重侵害了企业利益,甚至影响了市场秩序。

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监管,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针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乱象,应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权限和监管责任。

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涉及了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规定,但由于行业协会商会的类型繁多,地域分布广泛,管理主体复杂,导致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需要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情况纳入全国性统一监管,明确各级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的职责和权限,并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格打击。

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内部自律,加强自我监管意识和机制建设。

行业协会商会是行业自律组织,理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自觉规范自身的收费行为,不得以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向企业征收会费、服务费等。

应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会费收费项目、标准、程序等各方面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使会费收费合理合法,真正服务于会员利益,维护了行业的合法权益。

应当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信息化建设,增加会费收费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费收费信息化系统,明确会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推行电子化收费模式,保证会费收费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为监管部门提供依据和证据,减少收费过程中的不透明和风险。

要注重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成本费用的监管,避免高额会费的产生。

一些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产生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些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费过高、成本费用不透明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及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南。

【宗旨】本指南旨在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合规地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并收费,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予以提示。

【行业协会商会定义】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收费类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包括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

【基本原则】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开透明,是指充分保障会员及其他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平等自愿,是指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综合监管】市场监管、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行综合监管。

【配合调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投诉举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对会员反映的收费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企业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投诉举报专栏等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降费】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社会反映较强的收费,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

【收费公示】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信息,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或了解相关信息,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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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
〔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实践与思考〕
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实践与思考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协会和中介组织也呈蓬勃发展之势,中介服务收费在整个收费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然而,有关中介服务收费法律法规缺失以及管理不到位,中介服务收费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认真探索并着力解决这些问题,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是纪检监察部门目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近期,我们通过调研,对各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了发展对策。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行业协会发展状况
行业协会是一种主要由会员自发成立的会员制的、在市场中开展活动的、以行业为标识的、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的、互益性的社会组织。

由于行业协会具有行政依附性强的特点,相比其他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发展更快速,特别是一大批由
政府职能部门演变而来的行业协会成为了行业协会的典型
代表。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兴的行业协会也得到不断发展,业务领域不断扩大,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
突出。

这些行业性社团为企业提供服务、开拓市场,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协助进行
行业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二)中介组织发展现状
中介组织是政府与社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发展状况如何是衡量市场经济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一些五六十年代曾经消失的社会中介组织重
新崛起。

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规模扩大、质量提高、影响力增强。

特别是近年来,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中介组织的改制脱钩和整顿发展工作力度,中介组织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得到较大提高,中介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

1999年国家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后,各地先后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服务、司法鉴定、劳动力市场、人才交流服务、担保等一系列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收费原则,如自愿委托原则、服务有偿原则、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原则和无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不得收费
的原则等,实行了服务价格登记制度,并参加物价部门组织的年度检审。

同时,开展了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效地规范了中介服务收费秩序。

二、存在的问题
1、行业协会作用发挥不够。

多数产业经济类协会未完全发
挥在组织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共同开拓市场方面的作用,活动开展较少,缺乏主动性、目的性。

学术事业类、文艺类、奖励基金类协会工作开展较正常。

维权类协会开展维权行动较少,作用发挥不够。

2、公正独立的地位不明显。

不少协会、中介机构特别是公
证类中介机构是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产物,与有关主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么是隶属关系,要么存在利益关系,例如工商的个协、消协、咨询服务中心等等。

这类协会、中介机构负责人多为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有的甚至连财务人员也是由主管部门指派,业务收入由主管部门"一支笔"审批。

这样的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公正性和竞争性。

在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借助主管部门的影响力包揽了有关方面的全部
业务,部门垄断现象比较严重,而这种垄断防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阻碍了具有公正独立法人地位中介机构的出现,影响了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3、中介服务和收费标准不规范。

有的的行业主管部门从局
部利益出发,利用部门权力优势,通过成立附属于部门性质的协会,以收取会费、捐赠之名,行乱收费之实,把行业协会作为本部门筹措经费的平台。

由于不少中介机构不是依靠市场生存,而是依附于部门权力,指定服务,一些独家经营性的服务项目或垄断性行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高,收费名目多,随意性大,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和收费情况,存在超范围服务及收费的情况。

相当部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带计划经济痕迹,从市场经济建设和廉政角度讲不适应形势。

4、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

多数行业主管部门本身就是行业
协会的发起者、组织者,这种"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行业主管单位,难以对行业协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只是注重审批登记和年检验证,而对其是否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很少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协会和中介机构形式多样,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客观上造成了监督管理的困难,有些中介机构既没有固定人员,又没有固定场所,也无财务帐目,有些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无执业资格或借用别人的资质,凭一张广告,一个电话,
或一个简易的招牌从事中介活动,一旦出现问题,顾客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障。

5、自律意识不强。

有的中介机构缺乏职业道德,不按行业规则办事,所有的经营活动都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在利益的驱动下,只要赚钱,什么都干,虚假评估,缺乏诚信,丧失了客观公正的立场,损害了市场中介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三、几点建议与对策
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需要行业的自律,更需要工商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笔者认为应针对出现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和完善。

(一)改革管理体制,加强规范管理。

一是归口管理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

各省(市)政府应指定一家综合经济部门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克服当前各自为政的局面。

当前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远未形成,所谓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实质上只是政府各部门之间权力和垄断地位的角逐,形成了各政府部门按照行政职责划分中介服务,中介机构为这些政府部门创收的中介服务市场的局面。

而政府部门的机构改革更加剧了这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竞争。

二是理顺管理关系。

重点是加快"政会分开、政企分开"的改革步伐,推动"官办"中介脱钩改制,割断其与政府部门的经济联系,彻底解决行政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的问题,使中介服务真正成为
建立在供需双方自愿基础之上的,符合市场交易规则的活动,中介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平等竞争的经济实体。

三是加强对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各类协会的管理。

行政机关的领导不应在协会中任职,协会的人员不应享受行政机关的待遇。

(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法律保障。

一是实行登记核准制度。

中介组织必须依法设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业务活动。

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立要实行登记核准制度,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

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在取得中介资格证书和中介备案证书后,方可从事中介活动。

中介组织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开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行业自律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公开的有关材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工商管理及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中介组织登记审核制度,从源头上把好中介组织执业准入和人员素质关,促使中介组织自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资质等级,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让所有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愿意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中介组织能够进入中介机构库,共同参与竞争。

三是健全公开运作制度。

健全中介代理机构产生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过程中,中介组织和评估专家的选择应从相关的机构库和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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