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补偿协议之变更、比例和方式
业绩补偿协议之变更、比例和方式1

业绩补偿协议之变更、比例和方式业绩补偿协议是“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协议〞的简称,主要是指在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过程中,如果交易资产全部或局部采用收益现值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展评估,当标的资产〔公司〕的股东为收购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或者标的资产〔公司〕的股东为收购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人,但本次重组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标的资产〔公司〕的股东应就标的资产〔公司〕的经营业绩向收购方〔上市公司〕作出承诺,假设实际经营业绩未到达承诺,股东需给予收购方〔上市公司〕补偿,或实际经营业绩超过承诺业绩,收购方〔上市公司〕可给予标的资产〔公司〕管理层奖励的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和对赌协议都是近几年中国资本市场出现的创新型的投融资工具,是活泼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手段。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业绩补偿协议出现了很多值得探讨和梳理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展如下梳理。
一、业绩补偿协议变更〔一〕业绩补偿协议变更的普遍出现当标的资产〔公司〕未能实现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业绩时,补偿义务人需要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向收购方〔上市公司〕给予现金或股份补偿,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当标的资产〔公司〕未能实现承诺业绩时,局部补偿义务人首先想到的不是履行协议,而是变更补偿协议。
在监管机构没有出台相关制止规定前,补偿义务人通过变更补偿义务或通过其他方式“逃避〞补偿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
基于上文对业绩补偿协议的法律概念,本文拟根据补偿义务人的不同,对业绩补偿协议的变更方式分2种情况进展讨论:1.补偿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此种情况为①上市公司收购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控制的其他标的资产〔公司〕或②上市公司收购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之外的人控制的其他标的资产〔公司〕,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案例1.1】:亿晶光电通过股东大会变更业绩补偿方案2021年,亿晶光电资产重组借壳海通食品上市时,荀建华等人承诺,置入资产在2021年度、2021年度、2021年度预测净利润分别为亿元、亿元和亿元。
对赌协议之业绩补偿协议

对赌协议之业绩补偿协议对赌协议之业绩补偿协议一、业绩承诺乙方承诺:标的公司2017年度、2018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经甲方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万元(指人民币元,下同)、+++万元、+++万元、+++万元,四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万元。
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17年底前完成的,上述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不作调整,乙方(以下称“补偿义务人”)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业绩承诺和补偿义务;如2017年度业绩承诺未能完成,补偿义务人仍应按本协议履行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
甲方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指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各年度,下同)实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对业绩承诺期内各期的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异情况进行补偿测算及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意见》”)。
补偿义务人应保证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收入、利润真实、准确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实际净利润应扣除虚增利润,补偿义务人除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的补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虚增利润金额以现金方式赔偿给甲方。
二、补偿责任和方式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各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达到截至各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则补偿义务人无需补偿。
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各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截至各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则补偿义务人应对甲方进行补偿,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各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
并购案例详解五大类业绩补偿方式

并购案例详解五大类业绩补偿方式业绩补偿是在并购过程中,对被收购方或被合并方的经营业绩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
根据具体的情况和交易目的,业绩补偿方式可以分为五大类,包括现金补偿、股票补偿、股权补偿、可转债补偿和阶段性补偿。
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五类业绩补偿方式。
第一,现金补偿。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业绩补偿方式。
在并购合同达成后,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的金额以补偿其业绩损失。
金额的确定通常基于双方在谈判中对被并购方的估值和投资回报预期。
现金补偿方式对于买方来说相对直接,可以减少交易的风险,但同时也要承担现金流压力,特别是当并购规模较大时。
第二,股票补偿。
这种方式是通过给予被收购方买方公司的股票来补偿其业绩损失。
股票补偿相对于现金补偿来说,可以更好地实现买方与卖方的利益一致,因为被收购方成为了买方公司的股东,其收益与买方公司的发展密切相关。
同时,股票补偿也能够降低买方的现金流压力。
第三,股权补偿。
这种方式是通过给予被收购方买方公司的股权来补偿其业绩损失。
与股票补偿不同的是,股权补偿通常是通过向被收购方发行新股的方式实现的,而不是给予现有股东的股票。
股权补偿方式能够更好地解决被收购方参与决策的问题,因为被收购方拥有了一定的股权,可以参与买方公司的管理和战略决策。
第四,可转债补偿。
这种方式是通过向被收购方发行可转债券来补偿其业绩损失。
可转债券是一种既具备债券特性又具备股票特性的债券。
被收购方持有的可转债券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转换成买方公司的股票。
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并购交易对买方的现金流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买方的利益。
第五,阶段性补偿。
这种方式是将业绩补偿分为多个阶段进行支付,根据被收购方在不同阶段的业绩表现来确定补偿金额。
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降低买方的风险,特别是当被收购方的业绩与预期有较大差异时。
同时,该方式也能够激励被收购方在并购后持续改善经营绩效。
综上所述,业绩补偿方式可以根据交易双方的具体情况和目标来选择。
每种方式都有其优势和劣势,买方在制定业绩补偿方案时应考虑到自身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也要考虑被收购方的利益和激励机制。
个人业绩对赌协议

个人业绩对赌协议甲方(投资方):(投资方全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乙方(被投资方):(被投资方全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鉴于: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投资,并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
2.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投资,并享有乙方实现约定业绩目标后的权益。
为保证乙方能够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对赌协议:1. 业绩目标乙方应努力在(约定期限)内实现(具体业绩目标,如净利润、销售额等)。
具体业绩指标由双方另行签订《业绩目标书》进行约定。
2. 投资金额与支付方式甲方同意向乙方投资人民币(投资金额)元(大写:(投资金额大写))。
该投资款项将分为(具体投资阶段数量)期支付给乙方。
每期支付金额为(具体每期支付金额)。
3. 股权比例本次投资完成后,甲方的股权比例变更为(具体股权比例)。
4. 业绩补偿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业绩补偿。
具体补偿方式如下:(1)若乙方未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则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具体时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并支付相应的业绩补偿款给甲方。
(2)若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具体时间)内仍未支付完毕相应业绩补偿款,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业绩补偿款的利息。
5. 退出机制在乙方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后,甲方有权选择将其持有的乙方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或上市等。
具体股权转让价格、时间等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6. 保密条款本协议双方应对协议内容以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及相关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后(具体年限)年。
7.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具体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种业绩补偿方案

三种地信行业并购业绩承诺补偿方案—、产业并购欧比特收购绘宇智能涉足测绘业。
四维图新收购杰发科技,车载导航芯片+车载信息娱乐芯片业务相结合,布局汽车前装业务。
北斗星通参股杭州凯立通信,加强手持智能终端业务。
欧比特亿元收购绘宇智能100%股权,绘宇智能采用未来现金流折现法估值, 较净资产账面价值增值率达2,%«四维图新亿元收购杰发科技100%股权,杰发科技“轻资产"模式采用收益法估值增值率达到%。
北斗星通全资子公司佳利电子4550万元收购杭州凯立通信35%股权,凯立通信按照2015年实际净利润和2016预测净利润平均值的12倍估值亿元,评估增值率达到了858%o二、业绩承诺业绩承诺表单位:万兀杰发科技利润波动明显:2013年营收130万,管理费用246万元,亏损247万,2014年營收49353万元,管理费用8800万,盈利19987万元,2015年1-11月营收35301万元,管理费用36461万元,亏损11423万元.三.补偿方案1、先向标的公司原股东支付交易价款,当期利润未完成当年承诺利润偏差较小,以内按承诺业绩和实际业绩之差补偿上市公司如(1),如果真是业绩与承诺业绩偏差较大,则按比例补偿上市公司支付的交易对价如(2) o欧比特收购绘宇智能业绩补偿方案:(1)、在利润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且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之差额小于该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10% (含10%):当期应补偿金额二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一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已补偿的利润差额。
(2)、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同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之差额超过截至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10% (不含10%) o当期应补偿金额二(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一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十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X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一已补偿金额。
上市公司业绩补偿规则

上市公司业绩补偿规则
上市公司业绩补偿规则通常指的是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和交易公平,对交易对方在业绩承诺方面的规定。
业绩补偿一般是指交易对方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年限内,如果承诺的业绩未能实现,需要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或其他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这些规则旨在降低并购重组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业绩补偿规则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
1. 业绩承诺:交易对方在并购重组交易中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三年)实现一定
的净利润或其他业绩指标。
2. 补偿方式:如果未能实现承诺的业绩,交易对方通常需要以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补偿,有时也可能采用现金等其他方式。
3. 补偿的计算和触发条件:根据未能实现的业绩缺口来计算补偿金额,一旦触发补偿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启动补偿程序。
4. 财务顾问的作用:在并购重组中,财务顾问需要对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进行审核,并确保补偿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5. 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会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规则进行监管,确保规则
的制定和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业绩补偿规则可能会因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监管政策的调整以及市场情况的变动而发生变化。
因此,对于最新的规定和具体案例,需要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博信股份股东承诺业绩补偿协议书

博信股份股东承诺业绩补偿协议书
《博信股份股东承诺业绩补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博信股份)
乙方:___________(股东)
鉴于甲方作为博信股份的全体股东,共同承诺对甲方的经营业绩进行补偿,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业绩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业绩承诺
1.1 甲方承诺,在____年度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____元。
1.2 甲方承诺,在____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____元。
二、业绩补偿
2.1 若甲方未实现上述承诺的净利润,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进行补偿。
2.2 若甲方未实现上述承诺的营业收入,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进行补偿。
三、补偿方式
3.1 乙方同意,在甲方未实现承诺业绩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进行补偿。
3.2 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 =(实际净利润 - 承诺净利润)/承诺净利润 ×乙方持有的股份比例。
四、补偿时间
4.1 乙方应在甲方未实现承诺业绩的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补偿金额。
五、其他约定
5.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5.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协议中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指甲方的合并报表数据。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书模板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书模板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个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乙双方为实现共同利益,并为保证乙方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和创造力,甲乙双方就业绩承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业绩承诺乙方在聘期内承诺在公司的工作岗位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业绩目标:(具体描述业绩目标和完成时间)第二条补偿方式1.若乙方能如约完成上述业绩目标,甲方将向乙方支付一定的业绩奖金作为鼓励和表彰。
2.若乙方未能如约完成上述业绩目标,在保证乙方合理补偿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业绩奖金支付方式1.乙方如无特殊情况,在完成业绩目标后的一个月内,甲方将按约定支付相应的业绩奖金。
2.业绩奖金支付方式和具体金额将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补偿方式1.乙方履行工作职责期间若未能如约完成业绩目标,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1)乙方所实际完成业绩数额与约定业绩数额差距的百分之十以上但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甲方将对乙方所实际完成业绩数额与约定业绩数额差距的百分之十进行补偿。
(2)乙方所实际完成业绩数额与约定业绩数额差距的百分之二十或以上的,甲方将对乙方所实际完成业绩数额与约定业绩数额差距的百分之二十进行补偿。
同时,甲方保留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权利。
2.补偿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密条款乙方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将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乙方应对此负有保密义务。
乙方应承诺保护甲方的商业利益,并且在合同终止后仍须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第七条其他1.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自(日期)至(日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业绩补偿协议之变更、比例和方式业绩补偿协议是“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协议”的简称,主要是指在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过程中,如果交易资产全部或部分采用收益现值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当标的资产(公司)的股东为收购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或者标的资产(公司)的股东为收购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人,但本次重组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标的资产(公司)的股东应就标的资产(公司)的经营业绩向收购方(上市公司)作出承诺,若实际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股东需给予收购方(上市公司)补偿,或实际经营业绩超过承诺业绩,收购方(上市公司)可给予标的资产(公司)管理层奖励的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和对赌协议都是近几年中国资本市场出现的创新型的投融资工具,是活跃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手段。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业绩补偿协议出现了很多值得探讨和梳理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如下梳理。
一、业绩补偿协议变更(一)业绩补偿协议变更的普遍出现当标的资产(公司)未能实现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业绩时,补偿义务人需要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向收购方(上市公司)给予现金或股份补偿,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当标的资产(公司)未能实现承诺业绩时,部分补偿义务人首先想到的不是履行协议,而是变更补偿协议。
在监管机构没有出台相关禁止规定前,补偿义务人通过变更补偿义务或通过其他方式“逃避”补偿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
基于上文对业绩补偿协议的法律概念,本文拟根据补偿义务人的不同,对业绩补偿协议的变更方式分2种情况进行讨论:1.补偿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此种情况为①上市公司收购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控制的其他标的资产(公司)或②上市公司收购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之外的人控制的其他标的资产(公司),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案例1.1】:亿晶光电通过股东大会变更业绩补偿方案2010年,亿晶光电资产重组借壳海通食品上市时,荀建华等人承诺,置入资产在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预测净利润分别为3.04亿元、3.49亿元和3.67亿元。
但2012年,亿晶光电净利润实现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仅为-6.89亿元,同比下降达998.16%,累计实现利润数与预测利润数差额为8.8亿元。
2013年4月27日,亿晶光电公布2012年报的同时,也公告称因2012年巨亏,补偿无法按约履行,公司希望解除之前利润补偿方式的承诺,另立新的补偿方式即采用每10股送1股的方式无偿转送股份2619.71万股,相较于原方案利润缩水超过七成。
虽然中小股东极力反对,但在5月17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参加的流通股股东人数极少,需要得到三分之二股东通过的有关业绩补偿方案变更的两项议案分别获得91.12%和91.11%的投票支持,顺利通过。
【小结1.1】:对于此次补偿协议的变更,大股东的依据是,在过去的承诺协议中的补充条款:“因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导致承诺人无法完全履行协议的,承诺人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影响的范围内无需向上市公司承担责任。
”这实际上利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然而,荀建华等人作为光伏行业弄潮儿,对其所说的“欧美对华的光伏双反”很难说是“不可预见”,且业绩补偿协议的双方在立约时已对履约风险和盈利作过尽职调查和精密计算,理性预估了企业未来价值目标后才进行的合作,业绩补偿对其亦非“不公”。
因此,情势变更原理并不能称为支持变更业绩补偿协议的依据,无奈松散的中小股东难以集中行使其股东权利,致亿晶光电成为A股首例变更业绩补偿方案的上市公司。
【案例1.2】:海润光伏强行派发红利,助大股东支付业绩补偿款海润光伏于2011年借壳上市,借壳方原股东与上市公司签订了“利润补偿协议”。
2012年,受多种因素影响,海润光伏的盈利能力大幅下滑,阳光集团等借壳方原股东需向上市公司补偿业绩差额共5.08亿元。
当年,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虽然已从上年的69.11%升至高达75.28%,却仍然作出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4元的决议,现金分红总共数额高达7.67亿元。
如此一来,原借壳方20名占股72.22%的股东总共获得的现金分红共达5.54亿元,完全可以弥补其需要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
2013年,海润光伏的盈利预测仍未实现。
面对巨额补偿,借壳方原股东直接修改了之前的业绩补偿承诺,推出了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方式的新的业绩补偿方案。
新方案将承诺方的现金补偿义务,变更为以资本公积金向其他股东每10股定向转增1.6股的方式进行补偿。
【小结1.2】:无论是2012年,还是2013年,尽管业绩补偿协议得到形式上的执行,但本应由借壳方原股东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最终全部变相落到上市公司,也就是由所有股东承担。
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不一致,且在大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时,通过变通措施损害小股东利益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2.补偿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之外的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案例1.3】:2014年版、2016年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均规定了此种情况下的业绩补偿协议并非强制适用,但实践中也存在此种情况下的业绩补偿协议。
2011年,金利科技购买宇瀚光电100%的股权,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和定向发行股份两种,金利科技将向宇瀚光电占比51%的股东康铨投资支付现金,同时向宇瀚光电另一股东康铨(上海)定向发行公司股份。
双方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利润差额部分康铨(上海)将优先以认购的股份进行补偿,仍不足时,由康铨投资进行现金补偿。
2013年,宇瀚光电的净利润出现大幅下滑,康铨(上海)2013年度应补偿金利科技6,659,285股。
在2014年8月13日,因康铨(上海)不配合办理股份质押的解质手续,导致金利科技回购注销无法及时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金利科技已对此提起法律诉讼。
最终,该案达成和解,由金利科技大股东SONEMINC.与康铨(上海)共同承担补偿义务。
【小结1.3】:该业绩补偿协议最大的问题是,已经失去经营管理权的被收购企业原股东却仍然要承担经营管理不善的风险,企业原股东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这也是2014年、2016年《重组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的原因,这样的好处是一方面维持了原股东的权利义务对等这一基本法理,另一方面避免对标的资产(公司)进行高估值以平衡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弊端,从而促进交易。
(二)业绩补偿协议变更的限制2016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明确规定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该问答发布仅10天之后,即在2016年6月27日,深交所就向理工环科就其变更业绩补偿协议发布了问询。
问询的焦点在于理工环科的业绩补偿协议的变更是否与10天前发布的问答相抵触。
理工环科的回答是不抵触,不抵触的原因是业绩补偿协议的变更并不是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而是为配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标的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年度当年,办理股份划转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股票作出的变更安排,不导致交易对方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的变更。
实际上,通过仔细阅读理工环科对业绩补偿协议变更前后的条款,其确实没有对业绩补偿协议中设计交易双方实质权利义务的内容作出变更,而是对执行业绩补偿方案中的程序性事项做的变更。
【总结1】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业绩补偿协议的变更仍留有余地,即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做出变更,如果重组方有除此以外的正当理由,其仍然可以对业绩补偿协议进行变更。
本文期待在此问题上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二、业绩补偿方承担补偿义务的比例业绩补偿方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比例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一)当业绩补偿协议中的标的资产(公司)有且只有一个股东时,该股东应承担100%的业绩补偿义务【案例2.1】:2016年,海航投资拟使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83,622.38万元向海航酒店收购华安保险7.143%的股份,鉴于海航资本持有的华安保险7.143%的股份价格系依据华安保险的净资产评估值确定,而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对华安保险的净资产进行评估,海航酒店作为华安保险股权转让前的原股东应依据其对华安保险的持股比例就补偿期间华安保险发生减值对海航投资进行相应现金补偿。
海航资本是华安保险7.143%股份的唯一所有者,海航资本在以该资产为标的的业绩补偿协议中,应承担100%的业绩补偿义务。
(二)当业绩补偿协议中的标的资产存在多个股东,且这些股东全部为业绩补偿的补偿方时,补偿比例的设置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1.以补偿方在标的资产(公司)的持股比例为限承担补偿义务【案例2.2】:新时达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苏崇德等19人持有的上海会通100%股权。
上海会通原19名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签署之日各自的持股比例承担对新时达的补偿义务。
2.补偿方不按持股比例承担补偿义务【案例2.3】:七喜控股(甲方)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分众传媒全体44名股东(乙方)所持分众传媒100%股权,七喜控股与44名股东签订业绩补偿协议。
协议规定本次业绩补偿分为3部分:第一部分是现金补偿,现金补偿由分众传媒控股(乙方一)承担,“乙方中的原股东(除乙方一外)各自对乙方一承担的现金补偿义务按一定比例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二部分是股份支付,由新进股东(各自)按照其于股份回购实施前在甲方中的持股比例;第三部分是新进股东补偿之外的剩余应补偿股份,其补偿方式为:第一个补偿年度,由除乙方一、乙方二之外的其他乙方原股东第一顺位承担,其各自承担比例为其各自于本次交易中获发行的股份占其共同于本次交易中获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若应补偿股份高于上述各方在本次交易中以所持分众传媒股权认购的股份总数,则由乙方二承担剩余的补偿义务;第一个补偿年度之后的其他补偿年度,由乙方二承担应由乙方中的原股东承担的全部股份补偿义务。
【小结2.1】七喜控股与分众传媒股东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是市场上较为复杂的业绩补偿协议,实际上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交易双方可以随意制定各补偿方的业绩补偿比例,无所谓好坏和对错,都是各补偿方不同的议价能力(Bargaining Power)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