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11年10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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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900
6180
5820
农村
4140
3960
378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5720
14100
4680
因病
12240
五级
因战
11520
因公
10080
因病
9360
六级
因战
9000
因公
8520
因病
7200
七级
因战
6840
因公
6120
八级
因战
4320
因公
3960
九级
因战
3600
因公
2880
十级
因战
2520
因公
216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一级
因战
22680
因公
21960
因病
212公
19440
因病
18720
三级
因战
18000
因公
16920
因病
15840
四级
因战
14760
因公
13320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民政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8⽉1⽇,国务院公布施⾏的《烈⼠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的《关于修改<军⼈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次性抚恤⾦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调整⼀次性抚恤⾦发放标准⾃2011年8⽉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和因公牺牲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次性抚恤⾦所需经费仍按现⾏渠道解决。

⼆、⼀次性抚恤⾦计发办法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

⼆〇⼀⼀年⼗⼀⽉⼗五⽇民政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2004年10⽉1⽇,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的《军⼈抚恤优待条例》提⾼了⼀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1⽇,国家机关⼯资制度进⾏了改⾰。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调整⼀次性抚恤⾦标准⾃2004年10⽉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按照以下标准执⾏:烈⼠为本⼈⽣前8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前2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次性抚恤⾦所需经费按现⾏渠道解决。

⼆、⼀次性抚恤⾦计发办法⾃2006年7⽉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的计发办法为:(⼀)国家机关在职⼯作⼈员死亡,⼀次性抚恤⾦按本⼈⽣前最后⼀个⽉基本⼯资为基数计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9•【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优抚安置正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作者:来源:《老友》2011年第03期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

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關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60元;建国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40元。

三、为提高和统一全省城乡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我省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且生活困难人员和参试该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0元。

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城乡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该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对建国前加人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

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50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

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优抚对象是指因保卫国家、抗击侵略、维护世界和平和国家利益,以及在国家安全、建设和改革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因执行公务、从事军事工作、从事军事科研、从事军事生产等工作,因公殉职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人员。

对于这些人员,国家有责任给予优抚和关怀,其中包括抚恤补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优抚对象包括了一定范围的人员,比如烈士遗属、因公殉职军人遗属、因公致残军人等。

对于这些优抚对象,国家规定了相应的抚恤补助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和关怀。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烈士遗属的抚恤补助标准是每人每月1000元,对于因公殉职军人遗属和因公致残军人,抚恤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此外,对于其他特殊优抚对象,也有相应的抚恤补助标准,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些抚恤补助标准的制定,是国家对于优抚对象的一种尊重和关怀,也是社会对于这些人员的一种支持和帮助。

通过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助,可以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同时也彰显了国家对于这些人员的尊重和感激之情。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取到应得的抚恤补助。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抚恤补助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防止出现滥用和挪用的情况。

总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国家对于这些人员的一种尊重和关怀,也是社会对于这些人员的一种支持和帮助。

通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也彰显了国家对于这些人员的尊重和感激之情。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怀。

中国再次提高残疾军人及烈属抚恤金标准

中国再次提高残疾军人及烈属抚恤金标准

中国再次提高残疾军人及烈属抚恤金标准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财政部今日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据介绍,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37940 因公36740 因病35540二级因战34330 因公32530 因病31310三级因战30120 因公28310 因病26510四级因战24690因公22290 因病20480五级因战19290 因公16860 因病15660六级因战15070 因公14260 因病12050七级因战11450 因公10240八级因战7230 因公6620九级因战6010 因公4820十级因战4220 因公361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12050 10340 9730农村6930 6620 6340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6300 26300 11870。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沪民优发[201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01.14【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优发〔2011〕1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精神,现就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一)2010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二)2010年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二标准执行。

(三)2010年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三标准执行。

(四)2010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四标准执行。

二、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一、2010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二、2010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三、2010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四、2010年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一:2010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2011年农村籍退役士兵政策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来源:优抚安置局时间:2011-07-28 14:31 民发〔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

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

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民政部财政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来源:优抚安置局时间:2011-07-29 11:13 民办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1)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哈民政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哈民政发[2011]87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民优〔2011〕141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三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各区、县(市)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规定如下:一、各区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一)残疾军人抚恤金按国家新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146元即1009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6元即643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8元即895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3元即626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2元即861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610元。

(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城镇每人每月640元、农村每人每月53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军人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四)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为1906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为860元。

(五)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生活补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即每人每月250元。

二、各县(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一)残疾军人抚恤金按国家新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优抚对象定义
优抚对象是指,在那些严重受国家和社会不公正、抗拒征询,并付出极大牺牲、努力、痛苦和艰难的历史时期,为中华人民的团结壮大而牺牲的老年人、伤残军人以及其他受害人;或者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改革开放政策的经济改革和社会公平重大历史事件,而在
劳动、物资、权利和自然资源方面受到较大损失的群体或个人,以及受伤残等其他因素而
受害的社会群体或个人。

1、按责任部门确定的抚恤补助标准,每年优抚对象应享受一定数额的抚恤补助。

2、按中央安排,会逐步把抚恤标准逐步提高。

3、抚恤对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享受抚恤补助,并可以向省有关部门申
请抚恤补助增加支付的抚恤补助金额。

4、抚恤补助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抚恤标准进行分配,不得进行片面、无礼、任意
实践。

5、抚恤补助应及时、全额发放,不得拖延、减支、扣压等。

6、抚恤补助增补范围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实行,并不限于增补抚恤补助。

7、抚恤补助补助抚恤对象所涉及的生活和就医费用,并非按照当地消费水平计算,
应根据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计算,增补抚恤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行。

8、按照国家标准,安排优抚对象一定数额的活动性福利,之前应新办活动性福利机构,开展优抚社会福利活动,并按照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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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0元提高至25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4300元、4170元、403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4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03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2870元、22870元和1032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8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1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中央财政为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7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30亿元,惠及596万优抚对象。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32990 因公31950 因病30900
二级因战29850 因公28290 因病27230
三级因战26190 因公24620 因病23050
四级因战21470 因公19380 因病17810
五级因战16770 因公14660 因病13620
六级因战13100 因公12400 因病10480
七级因战9960 因公8900
八级因战6290 因公5760
九级因战5230 因公4190
十级因战3670 因公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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