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5•【文号】国土资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从统筹城乡发展,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出发,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决定。

当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央就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城市发展和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申报用地规模从近两年已批准的城市用地实施情况看,一些省份组织实施用地进展缓慢,许多城市供地不及时,存在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现象。

对此,应严肃对待,认真清理,在消化存量用地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实际建设能力,确定申报用地规模。

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预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全面考虑市域范围内各项建设用地需求,特别是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防止土地利用计划过度向中心城市倾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按照规定,各省(区、市)申报2009年城市建设用地时,须报告此前批准的城市用地的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和供地情况。

为促进存量土地利用,凡2007年批准的城市用地尚未完成省级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除特殊情况外,该城市不应申报2009年用地;2008年批准用地实施缓慢的城市,2009年申报用地规模相应减少。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国土资发[2006]320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进行了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查报批工作总体要求按照《通知》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从2007年起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省级人民政府将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责任;有利于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国土资源部转变职能,强化用地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恪尽职守,共同做好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国土资源部依据规划和计划,对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查把关;指导、监督与核查地方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审查汇总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等工作。

国土资发[2009]8号(报批)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8号(报批)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自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调整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服务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存在报批周期长、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能力,依法及时保障各项建设用地,适应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根据国发〔2006〕31号文件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了解项目涉及用地有关情况,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

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拟订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组织提供完备的用地报批有关材料。

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公告、登记等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二、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完成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用地。

地(市)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审查,逐级呈报用地。

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用地涉及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一次性报批用地;先行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部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不断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特别是《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8号)下发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审批效率明显提高。

但从目前用地审批情况看,一些项目用地仍存在地方把关不严、审查报批周期偏长等问题,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申报用地,确保报件质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能源局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要求,加强与投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调互动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申报用地。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报国务院批准用地要求,加强对市、县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及时开展业务培训,扎实做好基层用地申报工作,切实提高报件质量。

对于报件质量差、问题突出的市县,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重点督促和指导,确保用地报件符合规定要求。

二、先行开展用地审查,同步办理林地审核手续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各地可在建设单位办理林地审核手续时,同步进行用地审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查报告中说明占用林地审核手续正在办理的有关情况后,部可先行开展用地审查,但要求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林地审核手续。

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的,予以退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01•【文号】国土资发[2002]233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二)依法报批的征用土地方案须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三)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二、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一)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根据当地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国土资发〔2010〕19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发〔2010〕19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土资发〔2010〕190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1.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2.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22号)3. 《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5.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6.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112号)7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8. 《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9.《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28号)10.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11.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12.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13.《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14. 《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15.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16. 《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17. 《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18. 《关于依法做好退耕还林中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02号)19.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0号)20.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21.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2.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23.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4.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5.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79号)26.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二、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将《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5号)的名称修改为《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和〈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通知》,并删去文件内容中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0]201号
【修改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0.07.17
【实施日期】2000.07.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01号)
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我部陆续制定了有关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本,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目前实践情况看,仍存在报批材料不规范、报批内容不明确、报批材料过多过繁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就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
(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有关问题
(四)未纳入土地选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对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

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了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