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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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合同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合同中的法律适用规则合同是人们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常常使用的一种法律工具,它规范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而在合同中,法律适用规则是至关重要的,它决定了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法律适用规则,并分析其在国内和国际合同中的应用。

一、国内在国内合同中,法律适用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选择法律当合同双方属于同一国家时,可以选择该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

这种选择通常体现在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中,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选择适用的法律。

选择法律的原则是自由意思原则,即双方自愿选择的法律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

2. 合同的履行地法律合同的履行地法律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适用的法律。

当合同双方在不同的地区进行履行时,可以根据履行地的法律规定来解决合同争议。

例如,当一方在北京履行合同,另一方在上海,则可以根据北京或上海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3. 合同的特别适用法律有些合同属于特定领域,需要适用特别的法律规定。

例如,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知识产权合同适用知识产权法等。

这些特别适用法律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特定领域的权益和利益,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国际在国际合同中,法律适用规则更加复杂,需要考虑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和国际公约的适用。

以下是国际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适用规则:1. 合同双方的选择法律与国内合同类似,国际合同中的双方也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种选择通常体现在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中,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选择适用的法律。

选择法律的原则是自由意思原则,即双方自愿选择的法律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

2. 合同的国际公约适用国际合同中,各国之间有一些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合同的法律适用。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适用于跨国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商事仲裁公约适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等。

这些国际公约的适用可以提高合同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3. 合同的国际私法适用当合同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时,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制定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

制定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

制定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在商业交易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以及跨国交易的复杂性,制定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法律适用条款的制定法律适用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重要约定,它确定了合同争议发生时适用的法律。

在制定法律适用条款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各方所在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

如果合同各方所在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相似,可以选择适用合同各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这样可以减少法律冲突的可能性,方便合同的履行和争议解决。

其次,合同涉及的交易内容和性质。

如果合同涉及的交易内容和性质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受到特殊法律保护,可以选择适用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例如,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知识产权法律较为完善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最后,合同各方的意愿和协商。

在制定法律适用条款时,应该充分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和协商。

可以通过合同中的选择法律适用的条款来明确各方的意愿,避免争议的产生。

二、争议解决条款的制定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中的另一项重要约定,它确定了合同争议发生时的解决方式。

在制定争议解决条款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

诉讼是通过法院解决争议,适用法律程序;仲裁是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适用仲裁规则;调解是通过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各方达成和解。

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该考虑到效率、成本和保密性等因素。

其次,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地点。

争议解决地点是指争议解决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在选择争议解决地点时,应该考虑到法律环境、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等因素。

最后,明确争议解决程序和期限。

争议解决程序包括起诉、申请仲裁或调解等具体步骤;争议解决期限是指解决争议的时间限制。

在制定争议解决条款时,应该明确争议解决程序和期限,以避免争议的延误和不确定性。

2014年司考国际法第七章知识点: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2014年司考国际法第七章知识点: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法是指⽤仲裁和法院判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仲裁(⼀)仲裁的⼀般规则仲裁或称公断,是指根据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将争端交与它们选定的仲裁⼈作出对争端当事⽅具有拘束⼒的裁决,从⽽解决争端的⽅法。

仲裁是⼀种古⽼的解决争端的⽅法,1899年和1907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都将其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加以规定。

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仲裁程序⽰范规则》,对国际仲裁,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适⽤法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效⼒等的内容作了系统阐述。

其中仲裁协议是当事⽅之间在争端交付仲裁及相关事项上达成的协议,是进⾏国际仲裁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中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裁决的效⼒、仲裁地点和费⽤以及其他当事⽅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仲裁裁决对于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并为终局性决定。

当事国应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执⾏裁决中的义务。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前有许多的国际仲裁机构,其中多为解决贸易投资⽅⾯争端设⽴。

这些仲裁机构通常不是专门以国家作为当事主体,其当事⼈可以包括国家、法⼈和⾃然⼈。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它是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于1900年在海⽛设⽴,由从事⾏政事务性⼯作的常设⾏政理事会和国际事务局以及⼀份“仲裁员名单”构成。

常设理事会由荷兰外交⼤⾂任主席,成员还包括缔约各国驻荷兰的外交代表。

理事会负责监督和指导事务局的⼯作,制定有关的规则和章程。

国际事务局是常设仲裁法院的书记处,负责⽇常的⼯作和法院仲裁⽂件的登记、转达、档案管理。

“仲裁员名单”,由缔约的每个国家各⾃遴选的4名精通国际法并享有崇⾼道德声誉的法学专家组成。

各国提名不限于本国国籍的⼈。

仲裁员可以连选连任,任期6年。

法院的仲裁程序。

当事国将争端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时,可以在仲裁员名单中各⾃选定1~2名仲裁员,再由这些选定的仲裁员选定⾸席仲裁员。

合同法在不同国家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在不同国家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在不同国家的适用范围合同法是民事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范,旨在调整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不同,不同国家对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分析合同法在不同国家的适用范围。

一、合同法的国际适用原则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私法关系的学科,其中涉及了合同法的国际适用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有两个重要的原则被广泛采纳,即合同自由原则和国际私法的国家法适用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约定合同内容和适用的法律。

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任何国家的法律来调整合同关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和文化差异的存在,当事人通常会选择适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的国家法适用原则是指法院在解决国际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这些规则可以是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或国际惯例。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将尊重其选择,除非该选择违反了公序良俗或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1. 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其合同法以普通法为基础。

在这些国家,合同法的适用原则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将尊重其选择。

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适用英国法律。

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英国法院将依据当事人的选择来解决纠纷,并根据英国的合同法规定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其合同法以民法典为基础。

在这些国家,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主要是国家法适用原则。

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法国法院将根据法国的合同法规定来解决纠纷,并根据法国法律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 混合法系国家混合法系国家既受到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又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

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

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

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作为交易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明确体现,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是确保合同有效执行和解决争议的关键要素。

一、合同法的适用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均适用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合同内容,但同时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这意味着,当合同中的约定与法律相冲突时,法律将优先适用。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外国法律可以适用于合同,前提是这种适用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

因此,在合同涉及跨国交易或与外国当事人有关时,可以参考国际商事惯例以及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二、合同管辖权的确定合同管辖权是指解决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分为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两种情况。

1.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合同纠纷提交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这种约定一般采取选择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协议管辖的原则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予以尊重。

2. 法定管辖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定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管辖可以根据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进行判断。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为被告住所地,或者没有被告住所地的,可以向合同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国际合同的适用和管辖对于涉及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问题,可以参考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国际私法通常适用以下几种途径:1. 合同选择适用法根据合同选择适用法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合同协议也随之增加。

如何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以解决国际合同争议,成为国际商业活动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相关条款的制定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

一、法律适用原则1. 当事人意愿优先在国际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这种约定通常是根据当事人的商业习惯、交易背景和未来双方关系的维护所作的选择。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愿应当被优先考虑。

其中,适用法律的选择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隐含的,必须在合同中清晰表述,以避免在争议发生时的歧义。

2. 连接因素如果合同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律,法律适用的确定将依赖于连接因素。

例如,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企业注册地及其主要经营地点等连接因素都可以作为法律选择的依据。

各国的法律体系对连接因素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别,因此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应充分考虑所涉国家的法律规定。

3. 公序良俗与国际公共政策在适用外国法时,必须遵循所在国的公共秩序和良俗原则。

如果在某国适用某外国法律将违背该国的基本法律原则,那么该国法院可能会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而优先适用本国法律,这也提出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和可能的法律冲突。

二、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条款在国际合同中,相关的法律适用条款一般包括:1. 适用法律条款该条款是指明确规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体系。

例如,“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或者“本合同应受法国法律的约束”。

具体法律选择的条款可以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依据。

2. 管辖条款这一条款用于明确争议解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说法如“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提交至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或“本合同的争议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解决”。

合理的管辖条款可以有效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3. 争议解决条款这一条款规定了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采取的解决方式,比如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国际私法中的合同选择与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合同选择与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合同选择与法律适用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合作和交流日益频繁。

各国之间的商业往来越来越多,而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在处理跨国合同纠纷时,国际私法中的合同选择和法律适用成为关键问题。

国际私法是研究处理跨国私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国际私战法、国际私法法院制度、国际私法合同法等多个方面。

而合同选择和法律适用则是国际私法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在国际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合同当事人一方面可以选择自己国家的法律,另一方面也可以选择第三国的法律,甚至可以选择国际公法。

这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和合同的性质。

合同选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当事人的意愿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表达对适用法律的选择意愿。

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法国法律。

只要当事人的选择没有违反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合同选择原则是被尊重和接受的。

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选择的自由度也受到了很多限制。

许多国家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限制合同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选择。

例如,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得选择适用某些强制性规定的法律。

这是为了保护较弱势当事人的利益,防止某些国家法律的不平等对待。

除了当事人的意愿选择,国际私法还使用了其他的法律适用规则。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际私法中的合同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当事人缺乏法律选择意愿或者法律适用意愿不明确时,国际合同应当受到国际私法的规定。

这一规则的依据是国际识别原则,即各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跨国合同纠纷时应当尊重和承认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还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和合同违约行为进行判断。

例如,根据公正合理原则,当事人应当适用与合同性质最为相关的法律。

而在合同违约行为中,国际私法往往会适用违约地的法律来保护违约当事人的权益。

在国际私法中,合同选择与法律适用的问题既困扰着商务人士,也是法学家们的重要研究课题。

合同选择的原则和法律适用的规则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2024年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学习心得

2024年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学习心得

2024年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学习心得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学习心得的重要性1.2 法务与合同管理的核心概念1.3 合同学习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二章:合同法基础知识2.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3 合同的履行与保障第三章:合同的起草与审查3.1 合同起草的原则与技巧3.2 合同条款的审查要点3.3 风险防控在合同起草中的应用第四章:合同的谈判与签订4.1 合同谈判的策略与技巧4.2 合同签订的程序与注意事项4.3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与风险第五章:合同的履行与管理5.1 合同履行中的监督与控制5.2 合同变更、转让与终止的法律规定5.3 合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与方法第六章:合同争议的解决6.1 合同争议的类型与成因6.2 和解与调解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6.3 仲裁与诉讼的选择与程序第七章:国际合同的特殊考量7.1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冲突7.2 国际贸易术语的理解和应用7.3 跨文化沟通在国际合同管理中的重要性第八章:案例分析8.1 典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8.2 合同风险管理的案例学习8.3 成功合同谈判的案例分享第九章:学习心得与反思9.1 合同学习中的心得体会9.2 法务与合同管理的实践反思9.3 对未来合同工作的展望与计划第十章:结语10.1 学习成果的总结10.2 对合同重要性的再认识10.3 持续学习与专业成长的决心以上为2024年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学习心得的合同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引言1.1 学习心得的重要性合同学习心得是个人专业成长和实践能力提升的重要体现。

1.2 法务与合同管理的核心概念本章节将介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管理的关键要素。

1.3 合同学习在实践中的应用探讨合同知识在日常工作中的运用及其对企业运营的影响。

第二章:合同法基础知识2.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介绍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

2.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详细阐述合同成立的过程和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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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示选择:当事人在缔约前或争议发生 之后,以文字或口头明确作出法律选择 的意图。 • 默示选择:各国态度不一;
• 1、少数国家只承认明示选择,不承认任何形式 的默示选择。土、秘、尼日利亚、中国等 • 2、有限度地承认默示选择,捷克、荷兰、美国 • 3、承认默示选择,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推定 当事人的意图,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持此态度。 英、法、德、奥、瑞士、泰国等
②合同的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 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票据 法》96条)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既不考虑合同 当事人的国籍,也不考虑当事人的营业 地或住所,而是看所运输货物的发运地 或目的地是否位于国外,也就是说看所 运货物是否位于国外。 • 在关于国际海上运输的《1978年联合国 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及关于国际航空 运输的1929年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 些规则的公约》中都有此种规定。
– (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本国、债务人住所 地、法院地、物之所在地等)
• (二)分割论与单一论 • 分割论是指将合同分割为几个不同方面,分别适用 不同地方的法律。 如合同的形式、履行、缔约能力、解释、撤销等。 这一理论可以追溯到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巴 托鲁斯主张对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后 来许多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沿用了这种分割方法。 • 主要是三分法:合同形式、能力、内容和效力 美国、瑞士 《布斯塔曼特法典》
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重点)
• • • • • 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合同自体法理论
• 一、含义 • 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是国际私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节 意思自治原则
• 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在14世纪意大利波伦 亚大学教授萨利塞(Salicet)的著作中已 出现过这种观念。到15世纪,巴黎大学教授 罗朱斯· 库尔蒂乌斯(Rochus Curtius)明 确指出,合同之所以适用行为地法,是因为 “当事人默示同意适用该法”。这就为当事 人选择法律的观念开辟了道路。
四、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 1、当事人选择法律是否包含冲突法; • 绝大多数国家和公约认为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仅仅 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
• 例如1980年《罗马公约》第15条规定:“凡适用依本 公约确定的任何国家的法律,意即适用该国现行的法 律规则而非适用其国际私法规则。”
• 2、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应当与合同有客观联系 • 即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
请问:
•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 权?为什么? • 2、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赠与合同 的效力(由哪国法律确定)? • 3、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判决?
一、国际合同的概念
• 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民法上产生债的 主要原因。 • 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利益的合同。 • 国际合同的国际因素:传统上从主体、客体 和法律事实三方面来加以判断。实践中,在 这三个方面之外也可能涉及不同国家利益, 而使合同具有国际因素。
第七章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述
案例分析
• 深圳某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甲国公民A和 其秘书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 合同规定A赠送B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 钻石戒指一只。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 在该外资企业工作十年,并且在10年内B 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钻 石戒指。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 与合同的准据法,依甲国法该赠与合同 有效。三年后B与他人结婚,A欲讨回钻 石戒指不成,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据以
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 也就是说合同的订立或变更发生在国外, 从而使合同具有了国际性。
• 另外,涉及外国法的适用,外国仲裁机 构的选择等,也可能成为一项国际合同。
• 背景:合同的法律冲突
• 涉外合同由于含有涉外因素,所以在合 同的诸方面会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 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存在差别,例如关于 合同要约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合同的 撤销等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就存 在着根本区别。因此,就同一合同会产 生法律冲突,需要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
• 历史:合同准据法(the applicable law of contract)是英国学者韦斯特勒 克(Westlake)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理论 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概念,最初见于其 1858年《国际私法论》一书,但对于何 为合同的准据法,并未阐述。 • 戴西在1896年其所著的《冲突法》第1版 中认为,合同准据法就是合同双方当事 人打算,或能合理地认为他们打算使合 同受其支配的那一个或那几个法律。
• 1525年,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杜 摩林在对加内夫妇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咨 询案中,认为夫妻财产制应视为一种默 示合同,夫妻双方已将该合同置于其婚 姻住所地法的支配下。后人把这一论述 概括为意思自治原则。 • 在理论上,最先接受意思自治原则的是 荷兰法学家胡伯,随后德国的萨维尼、 意大利的孟西尼、美国的施托雷都接受 了这一学说。
维他食品公司诉乌纳斯轮船公司案
(Vita Food Products Inc.,v. Unus Shipping Co.,1939)
• 1939年,该案原告维他食品公司与被告加 拿大乌纳斯轮船公司订立了一份租船合同, 由原告租用被告所有的船只从纽芬兰装货 去纽约。根据提单规定,合同受英国法支 配,并约定被告对于其船员因过失而造成 的损害负责,后来因船长过失引起了货损, 此案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审理此案的英国 枢密院赖特法官认为,合同虽然与英国毫 无联系,而当事人却选择了英国法,这并 不妨碍合同适用英国法。
• 主张二:意思自治是相对的、有限制的, 当事人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 律。 •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105条规 定,有关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任 意选择另一国、州的法律,但这些国家 或州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有“合理的联 系”。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 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 同时接受这两种方法。例如1986年《海牙 公约》第7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 是明示的,或者从整体看合同规定或当事 人行为清楚地显示了这种选择。 • 但也有少数国家只承认明示选择,不承认 任何形式的默示选择,例如土耳其、尼日 利亚、秘鲁等国家。
二、国际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
• 指如何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即依照冲突 规范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国内法、 国际法)。 • 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国内外国际私 法学界历来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理论和观 点。 • 主观论 V. 客观论——方法 • 整体论 V. 分割论——范围
• (一)主观论与客观论 • 所谓主观论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 所谓客观论是指合同准据法应当根据合同与某个场 所(或地域)之间的客观联系来确定。
• 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个就是合同订立后能否选择法律, –另一个就是能否变更原来的选择。 –一般都允许,但也有限制
多数国家允许,但对当事人的变更选择作了一 些限制:不得使合同归于无效或使第三人的合 法利益遭受损害。 例如1980年《罗马公约》第3条第2项明确 规定,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可以变更原来所选择 的法律,但是这一变更不能损害合同形式上的 合法性,同时也不能对第三者产生不利的影响。
①合同当事人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虽
不具有外国国籍,但住所设在外国
大陆法系→国籍;英美法系→住所 • 法人国籍确定标准的不同,不确定性 • 法人的国籍往往掩盖其所从事的国际交 易同有关国家之间的真正联系。 • 因此,在一些国际立法文件中,例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 规定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所在不同国家 作为合同的国际因素。
劳埃德案
劳埃德诉吉伯特的大致案情是:原告(英国人)与 被告(法国人)在丹麦的托马斯签订一租船契约,约定 由为被告所有的“橄榄号”船舶将原告的货物由哈提运 至利物浦。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因遭遇风暴而受损,船 长于是将船舶停泊在葡萄牙的一个港口,并以该船舶、 运费及货物作为抵押,借款对该船舶进行修缮,随后将 货物运抵目的地港。因货物数量不符合提单的规定,提 单持有人于是在海事法院针对船舶、运费及货物提起诉 讼。随后,原告作为货物所有人向被告提出了赔偿请求。 英国王座法庭最后根据法国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请求,该案之所以适用法国法,是因为法院认为,案件 的事实表明,当事人有适用法国法的意图。
• 在立法上,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最 早明确接受意思自治原则,并将其提高 到首要原则的高度。该法第25条规定: 任何情况下,如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 从当事人的选择。 • 此后,日本、西班牙、土耳其、波兰、 美国、德国、瑞士等国也都在立法上确 立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此外,一些 重要的国际公约,如1980年欧共体《罗 马公约》以及1986年海牙《合同法律适 用公约》等都接受了这一原则。
• 在实践中,英国是第一个采用意思自治 原则的国家。1760年,曼斯菲尔德勋爵 在Robinson v. Bland案中指出,作为一 种例外,当事人可以选择缔约地以外的 法律。到1865年英国法院通过利比利亚 半岛东方海运公司V.香德案和劳埃德V. 吉伯特案,最终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在 合同法律适用领域的支配地位。美国于 1825年由马歇尔法官在韦曼V. 索沙德 (Wayman v. Southard )案中引入意思 自治原则。此后,大多数国家也都承认 了这一项原则。
第二节 意思自治 原则
• 意思自治原则的好处: • 1、有利于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和维护法 律关系的稳定性; • 2、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 • 曾有反对
绝对的意思自治与相对意思自治
• 主张一:意思自治是绝对的、无限制的, 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毫不相关的法律。 • 以英国冲突法理论和判例为代表。此外, 日本、奥地利、比利时、瑞士等国在立 法中也没有要求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客观 联系的法律。 • 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1980年 《罗马公约》以及1986年《海牙公约》 也都没有禁止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任何 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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