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业名称共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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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五章商业名称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五章商业名称

二、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保护商业名称权的立法模式在各国并不统一。 一般而言,是同时适用多种法律规范的,如民法、
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专门法。
本章前沿问题:
1.商业名称与商号的关系。
本章思考题:
1.简述商业名称与商号、商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2.商业名称登记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3.商业名称的权能与法律保护。
商法总论的教学目标,就是使学生掌握商法的基础理论 知识,教学重点应放在商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上, 以提高学生对商法理解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12学时。
第五章 商业名称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通过了解商业名称的概念、商业名称 的构成和取得、商业名称权的权能,掌握商业名称制度的基 本内容,理解商业名称与商号和商标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名称权是指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事主体即取得该商业 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
商业名称权的特征:
1.地域性。
2.公开性。
3.可转让性。
4.时间上的无限性。
(二)商业名称权的权能
1.专有使用权 2.许可使用权 3.商业名称变更权 4.商业名称权的权能。 本章教学难点:商业名称与商号、商标的关系。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 特征而使用的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
(二)关于商业名称的法律规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法通则》、《反不正当 竞争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等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主体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主体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主体条件:二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 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3)
2、意思条件: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 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企业法4)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合伙法18)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之责任承担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 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法57)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 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 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法58)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由商法规定 一般只有依照商法规定履行了一定的程序, 如商业方面的登记,才能成为商事主体。 (二)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权利义务 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三)实施商行为 (传统商法上的客观方面 的要求) (四)以实施商行为为其经常性职业(传统商 法上主观方面的要求)
于是,李某到工商局登记,将协议上交后, 登记为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从2000 年10月到2001年2月,李某和张某每个月都 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利润,张某从中分得赢利3 万元。2001年5月,李某不慎购进一批质量 有问题的牛肉,两天造成100多人中毒,为 此赔偿医疗费、损失和罚款等费用10万元。 李某让张某承担一部分,张某不同意,说自 己未经营饭店,是房屋出租人,李某将自己 登记为合伙人未经过其同意而无效。故中毒 事故与己无关。双方发生争议,李某起诉到 法院。

商法讲义

商法讲义

第一章商法导论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呈现出多元性和不确定性)和分类1、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范现代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1)商事关系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产经营关系公法-----调整公共管理关系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私人财产关系和私人人身关系)特点:平等性(不支配命令)、自愿性(自主自愿不强迫)、有偿性(等价交换不无偿剥夺)商事关系不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例如:民法上的财产所有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债的关系;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关系。

也不不调整全部的财产交换关系:赠与关系;以消费为目的的买卖关系;无偿保管关系或委任关系。

商事非商事财产关系的区分标准:是否具有营利性。

所谓营利,是指以金钱、财物、劳物等为资本而获取经济上的利益。

(2)商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法的联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公司制度-----法人制度票据证券制度-----有价证券制度保险制度-----合同制度破产制度------法人解散制度海商制度-----货物运输制度商事关系的内涵:a.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b.调整营利行为,不调整非营利行为c.营利主体为各种企业组织d.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e.法律上平等地位主体间的关系 f.营利活动发生在持续营业中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a.内容上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而且财产关系反映的内容上也有所不同:前者是平等主体间的经营和非经营活动;后者是商主体实施商行为的经营活动b.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民事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不一定是经营行为,而商事关系是商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一定是经营行为;c.民事关系中强调的是主体间权利的平等,但商事关系中虽然也强调私法上的平等权,但同时也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如商事登记管理。

商法总论(第五章 商业名称)

商法总论(第五章 商业名称)

三、我国法律关于商业名称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商业名称的组成没有统一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商业名称的组成没有统一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一般有两部分组成: 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一般有两部分组成:字号和经 营特点。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没有商业名称。 营特点。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没有商业名称。 对于企业名称来说有明确规定,企业名称组成: 对于企业名称来说有明确规定,企业名称组成:1、县 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2、字号 ;3、行业或经营 组织形式。 北京三元食品有限公司。 特点 ;4、组织形式。如:北京三元食品有限公司。
三、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各国法律对于商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有两个方面: 各国法律对于商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有两个方面: 1、同一商业名称登记的排除 2、同一商业名称或类似商业名称使用的排除
案例: 案例:
• 原告:永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 • 被告:跃进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原告与被告签订《企业名称转让协议》 原告与被告签订《企业名称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 告转让其企业名称。原被告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告转让其企业名称。原被告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告对 跃进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跃进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享有专有使用权等一 切权力,被告不得再使用此企业名称。被告的现有资产和业务 切权力,被告不得再使用此企业名称。 不随同企业名称转让。 不随同企业名称转让。原告自合同转让之日起支付被告转让费 35万元 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转让费用。 万元。 35万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转让费用。后原告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被拒绝,遂起诉被告,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被拒绝,遂起诉被告,要求确 认合同无效,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 认合同无效,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业名称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业名称

1998年20月,原告以侵犯企业名称权为 由向法院起诉动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34万元;同时, 原告又以被告毛某违反公司法竞业禁止规定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毛某停止违 法经营活动,返还违法经营所得16万元,并 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诉称,被告动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明知 原告已于1995年4月登记成立,并已在摩托车行业 享有一定声誉,却故意于1996年11月在同一城市注 册成立与原告名称几乎相同、经营范围一致的东邻 摩托车零件有限公司,其意在于利用原告的商业信 誉进行经营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名称权; 被告毛某身为原告公司的副总经理,却利用原告的 业务渠道和技术资料从事与原告同类的营业活动, 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其违法 所得依法应当归原告所有。二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 的营业收入每况愈下,使原告蒙受经济损失达50万 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动林摩托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却从中获利16万元。
(5)对联营企业名称的特殊规定。 联营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 但不能使用联营成员的商业名称。联营企业 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 字样。
(6)商事名称中使用“总”公司或其他类似字样 的法律规定。 商事名称中使用“总”公司或其他类似字样的, 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事的商事主 体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 等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 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 的,可以从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应当使用独立的名称,并可使用其所属企业的商业 名称中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再设立分支机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 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商法讲义

商法讲义

《商法》讲义主讲老师简介:赵煌,管理学硕士、法学学士。

第一部分商法总论P3(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见教材P1)。

调整商事关系,实际上就是调整基于商事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任何理解商法的概念。

首先要掌握商事关系的概念,与此相关的是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

商事关系包括组织关系和交易关系。

其中商事组织关系与商人的概念相关联,商事交易关系与商行为相关联。

组织关系商人商法商事关系交易关系商行为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在教材里也叫商人。

商人在这里是指主体,不是指具体的个人。

更多的是指公司和合伙。

公司法在商法中是重要的一部分,后面有时间我们还要多讲几句。

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其他书中认为,还有(4)以营利为目的。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商事行为类似民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进行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活动。

商行为可以如下分类:(1)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是指双方都是商人。

单方商行为是指其中一方不是商人,如是消费者。

(2)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是指,无论是由商人,还是由非商人实施,无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都认为是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是指商人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是商行为。

(3)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不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如就买卖而言,销售是基本商行为,发运货物是附属商行为。

(4)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商法》课程讲义

《商法》课程讲义


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 (二)法律特征:
• ⒈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 ⒉内部属于合伙关系;
• 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 (一)设立的条件 • ⒈合伙人:人数、资格 • ⒉合伙协议:性质、记载事项 • ⒊合伙出资:出资的形式、出资义务的履
• (七)破产费用 • ⒈破产费用的范围 • ⒉破产费用的偿付 • (八)破产变价及分配 • (九)破产案件的终结
• 七、和解程序 • (一)和解的概念 • (二)和解程序 • ⒈和解条件 • ⒉达成和解协议
• ⒊企业整顿
• ⒋清偿债务
• 案例讨论题
• 案例1: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 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 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 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 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 行该公司财产还债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 价值仅为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 财产为10万元。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此 案应如何处理?
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财务专用章,在某银 行开设了帐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货款
• 25万元汇入该帐户。李某收到25万元后, 只供给价值8万元的货物,即协款潜逃。 物资供应公司找实业公司要求退还货款, 实业公司以承包协议及约定而拒绝。据 查,该分公司已无财产可供偿还。请回 答:
• A:实业公司认为,其对李某私立帐户的 行为不知道,且货款未交公司,李某以 欺诈的手段签定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 司无关。你怎样看待?
赵某退伙时,因销售洗衣机合同刚签 不久,故未将此事进行结算,便去外地 经商。该合伙企业后被吊销营业执照而 解散。宏大电器公司要求偿还其代销洗 衣机得款项。

商法学课件讲义

商法学课件讲义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第二章 商主体
•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商主体概述 商法人 商个人 商合伙 商中间人 商辅助人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 二、商主体分类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
商 法 学
第一章 商法概述
•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 • • •
一、“商”的意义 二、商法的概念 三、商法的特征 四、商法的原则
二、商法渊源
• • • • • •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5、立法解释 6、商事自治规则
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1、商法与民法
• 2、商法与经济法 • 3、商法与行政法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 1、商法的起源
•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2、居间商: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 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3、行纪商: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 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 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是在商事交易过程
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 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商事交互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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