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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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违章建筑

【发文字号】杭政函[2014]13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7

【实施日期】2014.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14〕1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7日

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为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深入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处置。

违反土地、水利、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还应当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筑,还应当依照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二、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三、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由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参加的违法建筑处置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违法建筑处置中的有关问题。

四、城管执法部门经初步调查发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国有土地上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未登记建筑,应当征求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意见,经确认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列入违法建筑认定与查处范畴。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本单位或个人的用地范围内搭建的未登记建筑除外)。

(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

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的房屋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三)1992年8月13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3.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

萧山区、余杭区根据本地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明确相应的政策界限。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在上述期限内原属于萧山区、余杭区的,按照萧山区、余杭区的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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