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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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召开甘肃省中央财政支出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召开甘肃省中央财政支出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召开甘肃省中央财政支出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财驻甘监办[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召开甘肃省中央财政支出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11〕8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财政局:近年来,随着中央财政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快速增长,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管任务日益繁重。

为认真履行中央财政支出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与省内有关部门完善监管服务协调机制,更加有效地服务和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经财政部和省政府同意,我办决定组织召开全省中央财政支出监管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是通报近年来,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开展中央财政支出监管情况和我省管理使用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存在的问题;二是通报甘肃省2010年中央政府公共投资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结果;三是组织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经验交流;四是对今后我省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和安排部署。

省委副书记、省长XXX平,省人大副主任、财政厅党组书记周多明,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局长吴奇修,省财政厅厅长张勤和到会讲话。

会议由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主办,并邀请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和省审计厅主要领导参加。

二、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局长、预算处、社保处、经建处、综合处处长,5名;省发改委主任、财务处处长,2名;省国资委主任、财务处处长,2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建设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民政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农牧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卫生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教育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扶贫办主任、财务处处长,2名;省水利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林业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广电局局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司法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文化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计生委主任、财务处处长,2名;省科技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各市、州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长、财政局局长各1名,共计28名;第一批省直管县财政局局长1名,共计41名。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办字〔1999〕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27【实施日期】1999.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字〔1999〕58号1999年8月27日)部内各司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已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执行。

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保证预算的正确执行和资金的高效使用,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三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财政预算内支出资金(包括债务支出)、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应当通过中央财政专户支用的预算外资金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从严治财;(二)责权明确,分工协作。

第四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监督和事后稽查相结合;(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三)审查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四)全面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

第五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是财政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

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日常管理职责的司、办(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司),主要负责支出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决算审批过程中的日常监督;财政监督司主要负责研究提出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和协调实施;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主要负责承担财政部交办的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地调查和检查核证事项,并履行规定职责。

不直接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司通报情况,或直接向部领导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财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财驻甘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的通知(财驻甘监[2009]6号)省级各厅(局)、各中央非税收入代征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交通银行兰州分行、招商银行兰州分行、浦东发展银行兰州分行、兰州商业银行: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成效,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财政部《关于报送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的通知》(财监便[2008]1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九年一月十九日附件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财政部《关于报送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的通知》(财监便[2008]129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促进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一)、《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二)、财政部《关于报送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的通知》(财监便[2008]129号);(三)、《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五)、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甘监[2005]82号);(六)、财政部有关中央非税收入的其它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12•【文号】财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各专员办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及时反馈监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由各专员办全面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2日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构建省、市、县三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23号)等。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财驻甘监办[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9〕41号)机关党委、各处室:现将《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九年十一月九日附件: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关于印发〈财政部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办发[2009]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及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字、符号、图形、视频或者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硬盘、移动硬盘等)、光介质(光盘等)及半导体介质(优盘、存储卡等)等各类物品。

第三条以下所列的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一)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二)报废或者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存储介质;(三)涉密会议和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四)领导干部和涉密工作人员离岗(离退休、调离、辞职、辞退)时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五)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六)印刷复制涉密文件资料时产生的废品;(七)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及国家秘密载体。

第四条涉密文件资料的销毁。

对符合销毁条件的各类文件资料销毁前,由使用处室填写《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涉密载体销毁登记表》,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办领导审批后,将需要销毁的文件资料及《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涉密载体销毁登记表》一并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专人销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1.02•【字号】甘财行发[1997]第00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7年1月2日甘财行发〔1997〕第001号)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211.5元(含211.5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开支办法(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省级机关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必须从严控制。

只对出差任务特别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单程飞机。

对此各单位要制定具体控制办法。

(四)工作人员到外省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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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驻甘监[2005]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5.01.16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5]4号)
省矿业局、省煤炭局、各有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财企〔2001〕66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3〕97号)的规定,总结实践经验,我办制定《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
预案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甘肃专员办”)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以下简称“预案审核”)工作,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财企〔2001〕66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3〕97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境内,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计划的中央企业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企业的项目均须报经甘肃专
员办审核后再报送财政部。

第三条预案审核以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企业关闭破产的政策规定为依据,以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6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财政部关于军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防〔2000〕68号)等文件和财政部有关会议精神为破产费用测算的执行依据。

第四条预案审核工作要建立预案复审工作责任制,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设立预案审核工作台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章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程序
第五条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计划后,企业应及时将关闭破产费用预案报送专员办,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二)甘肃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及财政厅、社会劳动保障厅相关审核意见。

(三)企业所在地(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在地(市、州)统计局出具实施破产前一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在地(市、州、县)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证及地级、地价、出让金等标准。

企业实施破产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和评估
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职工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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