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5〕11号各市、县(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防办《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的意见》(赣人防办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2015年8月31日以前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人防工程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7月7日?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一、人防工程设计要求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国家、江西省人防办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等进行设计。
2.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必须与工程施工图设计同步完成,形成项目平战转换设计专篇。
转换专篇中应明确平时准备事项和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内容、方式方法。
设计图纸中应明确转换部位、转换方式,并明确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性施工就位。
3.人防工程设计中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和构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宜优先选用国家人防办标准图集型号。
4.人防工程不得采用结构后加柱设计。
5.人防工程开设顶板采光井或全填土式及半填土式窗井,必须按规范及图集规定,严格执行尺寸、开间、覆土、净高、配筋、预埋件的要求。
6.有防护要求的平时(平战两用)竖井应采用一墙两门加集气室的做法,人防门平时购置安装到位。
7.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柱距及口部设置应遴选优化设计方案,采用最优柱距,尽量提高人防工程使用率,达到内部宽敞整齐的要求。
附建式人防工程应尽量结合上部建筑的剪力墙、柱、楼梯间设置人防口部,满足工程内部宽敞整齐、人员出入口疏散便捷的要求。
8.人防工程(指挥工程除外)设计应平战结合,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成本、合理利用空间,通风设备设施、电站设计应兼顾平战两用功能。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449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国家计委等部委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参照各地人防工程造价和邻近省市的收费标准,决定进一步调整我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及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
根据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下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要求,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作了新的规定,即根据城市的保护类别,9层(含9屋)以下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由统一为4%,下调为2-4%。
据此,我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修建比例详见附件)。
二、关于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标准。
我省的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仍按原江西省计委、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明确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考虑建筑成本的上升,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的上、下限标准作适当调整(调后标准详见附表)。
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省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及对象: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不论建设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投资来源,均应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6.04•【字号】赣财建[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财建〔2003〕49号)各设区市财政局、人防办: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筹措的人防经费,必须用于人防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先收后支,当年未安排完的收入,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帮助人防部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对该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二、收入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仍执行现行的“银行代收、票款分离”的规定,通过银行代收缴入设区市财政专户,然后由财政预算外管理部门统一入国库,各设区市人防办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收入必须及时按规定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隐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
三、支出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是人防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其支出使用必须纳入人防经费预算。
省人防办按照人民防空预算管理规定,在审批各设区市经费预算时,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财政部门依据此预算核拨资金。
未经省人防办批准的预算项目,不得擅自使用该项经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此项经费使用的监督。
四、上缴办法。
为加强全省性重点人防工程建设,各设区市人防办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的10%集中上缴到省人防办,由省人防办统一调度使用。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
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赣人防发[2012]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1.19
【实施日期】2012.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防发[2012]5号)
各市(县、区)人防办:
近来,防空地下室使用权益纠纷日渐增多,导致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落实不到位。
为充分发挥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使防空地下室保持良好状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设施,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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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赣人防字〔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工资标准的通知赣人防字〔2013〕58号各设区市人防办:为加强人防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动态管理,解决目前我省人防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与建筑市场工日单价差距较大的问题,根据“国家人防标准定额站对人防各专业定额编制中人工工资的解释及规定”,结合我省建筑行业人工工资水平和人工工程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现行人防工程(包括掘开式、坑地道工程、安装工程及一般装饰工程)相关人工工资标准及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现行《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05版)》第五章中涉及的人工工资标准及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ka,按下表调整。
人工工资标准及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二、执行时间本次调整的人防工程人工工资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执行的有关规定1.本次调整作为行现行《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05版)的补充,一并使用。
2.2013年9月1日及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应执行本调整办法的规定。
3.2013年9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2013年9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本调整办法的规定执行。
4.调整后的人工费与现行定额中的人工费之间的人工价差,作为价差处理,按规定计取有关税费。
5.签证点工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按约定(协商)确定的单价。
签证点工费只能计取税金,不能计取其他费用。
本通知由江西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直接与该站联系。
(联系电话:*************)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3年9月17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规划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44号),促进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民防空建设融合发展,现就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人民防空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地上地下协调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城市安全、城市综合防护、城市防灾抗毁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补充完善城市功能,各地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融合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增强城市建设、人防建设的制度刚性。
(二)工作思路。
注重编制内容融合、空间布局融合、实施管控融合、控制指引融合。
人防工程规划是地下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相对独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在实施管控上,将人防工程要求与地下空间管理系统“合二为一”,实现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功能互补,互相修正。
合理划分地下空间管理系统,注重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建设总量,注重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开发层数、开发强度,注重地下空间设施和人防工程设施控制,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环境指引,探索不同的开发模式,使规划更有针对性、更具科学性、更强实用性,让规划导向更加鲜明。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59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61ba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4e.png)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修订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财预〔2003〕46号)中规定:“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6103款‘人民防空经费’下增设610301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支出’……对人防部门上缴各级财政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作如下调整:一、人防会计科目在第207号科目“其他应付款”下增设20701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反映人防部门收取、应上交国库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在第401号科目“财政补助收入”第40102项“地方预算拨款”下增设4010201子科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反映财政部门拨回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增设4010202子科目“其他”,反映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来源于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的经费。
二、记账方式(一)结转历年结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借记“事业基金”下相关子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下相关子科目。
(二)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科目。
(三)上交年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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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财建[2003]4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3.06.04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
(赣财建〔2003〕49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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